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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壁垒的制度缺失及其危害初探

时间:2008-04-17 点击:
摘要: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这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其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我国入世后,它已成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最大障碍之一。由于各种复杂原因,目前我国绿色壁垒制度还存在着严重缺失,主要表现是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认证制度、绿色补贴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及禁止污染转移等制度存在着严重缺位或尚不健全。这给我国经济发展乃至人民的健康状况造成了重大损害。如何建立和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是急需探讨的课题。
关键词:绿色壁垒  制度缺失  损害分析 法律对策
一、我国绿色壁垒的制度缺失
由于认识上的局限及经济、科技发展的制约,我国没有构筑自己完善的绿色壁垒制度。就认识上的局限性而言,除了对绿色壁垒缺乏理性的认识等原因之外,认为环境不是资源的要素也是导致我国绿色壁垒缺失的重要思想根源。在计划经济时代,自然资源被认为是廉价的生产要素,而环境历来不是资源的组成部分,更谈不上价值与成本,任何人可以肆意破坏,国家自然难以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制度进行保护了。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受计划经济时代思想惯性的影响,也由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尚未深入人心,加上现行的政治制度难以通过约束官员放弃追求眼前的政绩而去考虑长远的环境问题等,人们对环境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依然缺乏足够的认识,国家对其缺乏应有的制度保护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从而造成了环境这一公共产品在我国市场的严重失灵,使得在进口贸易中,环境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安全标准以及包装标准等都比较低,甚至在一些领域尚无标准,外国产品入境的门坎很低,造成了我国自己绿色壁垒制度的严重缺失。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缺位或尚不健全。
1.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附着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的图形,以表明该产品不仅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均无损害[1]。它是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协会依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的。这种制度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欧洲,后迅速得以扩展,现在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了这种制度,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欧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等。目前,建立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要将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就必须首先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能获得绿色环境标志,否则,进口将受到数量和价
格的限制。现在国家相互之间都承认其绿色标志。相互承认也就是相互限制[2]。我国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建设和管理的起步都比较晚,1993年才正式实施这一制度,1994年5月成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现在有43类148家企业的425种产品获得了认证[3]。虽然我国已建立了绿色环境标志制度,但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最为突出的是缺乏法律应有的规范。我国尚未制定环境标志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环境标志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审查批准和程序、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均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极大的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完善及其效用的发挥。
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它是指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这种环保标准实际上是一把尺子,是一把检验外国产品能否入境的尺子。这把尺子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产品的流向和流量。发达国家总是根据它们的生产水平和技术强势制定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的技术标准,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公平合理”地拒之门外。这种貌似公平的技术标准实质上带有很浓的贸易保护色彩,只不过它的隐蔽性更强而已。出于贸易政策及内政外交的需要,很多国家现在都建立了绿色技术标准制度。我国由于产业发展水平低下,科技能力有限及管理制度滞后等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建立这一制度。这一方面造成外国低端产品长驱直入进入我国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给国内产业同行造成巨大压力,另一方面给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因为我们没有报复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标准,发达国家可以毫无后顾之忧的对我国产品实施绿色壁垒。
3.绿色认证制度。它是指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场所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5年4月制定并颁布了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包括环境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态评估和环境行为评价等若干方面。它将环境管理贯穿于企业的原材料、能源、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审计等各个项目管理之中。从程序上看,实施环境标准是对一种产品进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保控制,从而使产品从原料到生产再到回收利用,全过程对环境的影响最小。达到这些标准的企业表明,其在生产、销售以及原材料的使用中贯彻了清洁机制,从而杜绝了环境污染的产生。这种企业被称为“绿色企业”,其产品就是人们经常所说的“绿色产品”,该企业和产品都被授予相应的标志。一切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有权拒绝进口。ISO14000系列标准提供了以预防为主,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的管理办法,是解决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世界各国在统一的环境管理标准下平等竞争提供了条件。但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这些国际标准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它仅仅供各国选择适用。现在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上述国际标准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将许多技术规范上升为本国的法律、法规。欧盟最早起动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1998年又制定了一个ASOUN9000标准,其规定更加全面,共有26个大类。它关于纺织品、玩具和鞋类等规定,对我国向欧盟的贸易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晚,发展迟缓,突出的表现一是我国尚未通过立
法程序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二是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化程度较低;三是在全国推广不力。目前全世界已有30000多家企业获得了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其中,以日本企业为最多,达6000多家,占全球获得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企业的五分之一。而我国目前只有800多家企业获得了ISO14000系列标准的认证,即取得了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绿色通行证”。这一数字相对于我国来说,实在是太小了[4]。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巨大。我国在绿色认证制度方面的不完善给我们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一方面国内企业难以通过绿色认证而被排斥在国际市场之外,另一方面为采用污染工艺、增加环境负荷,无法通过认证的国外企业进入我国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5],严重增加了我国治理环境的成本及难度。
4.绿色补贴制度。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生产所消耗的自然资源和给环境造成的破坏所花费的代价计算在产品成本之内,使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否则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种生产补贴。当这种产品用于出口时,就相当于获得了政府补贴,这就是所谓的环境补贴问题。西方学者认为,保护资源、防止污染是现代国家的主要职能之一,国家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企业的环境成本非内部化问题熟视无睹,容许出口,实际上就是一种政府补贴。西方国家认为,与出口补贴政策一样,环境补贴会直接鼓励出口,从而扭曲国际市场价格。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提出了环境反补贴,即绿色补贴,要求政府限制厂商对环境的污染。但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提高环保技术、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只能为此给予一定的补贴。发达国家又以这种补贴违反WTO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输入。
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资金与技术上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而绿色补贴所倡导的通过促进企业的环保技术进步来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但是绿色补贴把产品的竞争转化为环保型科技实力的竞争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是有积极意义的,它能保证生产成本的真实性,不至于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一旦进口产品存在环境补贴,它们便要采取绿色补贴的方法加以限制,限制的方法是轻者征收反补贴税,或者采取反倾销措施,重者拒绝进口。绿色补贴现已成为西方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绿色补贴制度,这为国外产品进入我国提供了方便,给我国企业造成了极不公平的贸易环境。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毫无我国进行报复的后顾之忧而大肆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绿色限制。近年来,我国的很多出口产品特别是矿产品出口,如山西的焦碳、铁矿石等都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制裁。因为没有将环境成本计入总成本,致使我国外贸出口每年损失都有几十亿美元[6]。
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它是指通过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限制或禁止那些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有害的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制度。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指标。但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在检验指标的设计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极易造成国际贸易中新的壁垒。为解决这一问题,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建议各成员国使用统一的国际标准。为了顾及各国发展的不同水平,更好地实现对人类和动植物的切实保护,协议又赋予成员国有一定的例外权,比如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的侵害。此外,WTO的一些其它文件也规定了类似的例外,比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各成员方对服务贸易的开展不得采取或实施限制性措施,但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可以例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明确指出,成员方为了保护国家的公共秩序或保护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防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以拒绝授予发明的专利权,以阻止其商业应用。从上述规定可见,WTO对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是极为重视的,是有严格卫生检疫标准的。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对超过环境卫生标准,尤其是超过食品卫生要求标准的进口物品是坚决拒绝进口的。按照WTO各国有比较多的自由度的安排,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迄今都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尤其对食品中农药的残留量、添加剂、放射性残留和重金属含量的要求十分严格。这些制度往往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发展中国家常常因此而深受其苦,我国的农产品等因此被拒之门外的事例也曾出不穷。由于各方面复杂的原因,我国的卫生检疫目前十分薄弱,其突出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缺乏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三是管理机制混乱;四是缺乏相应的设备与技术人员。这给国外低端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
6.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又称环境之友包装或生态包装,是指要求进口产品利用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从环保和保护生态的长远利益出发,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开始推行绿色包装,建立绿色包装制度,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保证,明令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和没有达标的包装材料,限制非绿色包装的产品进口。日本1991年颁布了《回收条例》,1992年颁布了《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德国1992年发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奥地利从1993年10月开始实行新的包装法规。丹麦则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美国的相关法规也很详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及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绿色包装制度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和普遍做法。我国的这一制度目前很不完善,突出表现是:第一,缺乏相应的法规和配套措施。我国没有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包装材料,比如尚未通过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镉等成份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进口等;第二,没有建立储存返还制度。对一些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使用后一般作为废物丢弃,无法实现再生利用;第三,税收优惠和处罚措施也不完备。对那些使用可再生资源的包装材料生产厂家,国家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对那些使用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包装的进口产品,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有力度的制裁措施。
7.禁止污染转移制度。污染转移是指环境标准较高的国家通过贸易与投资等措施,把其国家禁止的危险产品运送到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是向这些国家倾倒废物,或是
在花费较少的条件下从事某些高污染产业的生产。污染转移的实质是污染后果和污染责任的转移[7]。目前主要是环保标准占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向环保标准处劣势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高标准,一方面堵住了发展中国家向其转移污染,另一方面为自己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准备了条件。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转移污染的一个目标,外国的“洋垃圾”在“废物贸易”的幌子下采用各种方式向我国输出;污染严重的纺织、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几乎整体迁入内地;各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外国淘汰设备被国内许多企业使用。这给我国的环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我国禁止污染转移的制度不够健全。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法规和文件,比如1995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1996年3月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但这些法规仅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问题,诸如“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等,缺乏实施的具体标准。由于它们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很难防范发达国家把废物转移到我国来。制度的不完善给别人留下了漏洞。
二、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缺失的危害
我国绿色壁垒的制度缺失给我国经济的发展仍至人民的健康状况造成了严重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两个方面。
直接损害是指由于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缺失,导致外国产品长驱直入给我国经济和社会直接造成的损害。这方面的损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由于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日趋严格,一些高消耗、高污染的企业和产品很难有立足之地。发达国家必然将这些被限制或被淘汰的高污染产业和产品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此时适逢中国的改革开放,其既需要外国大量的产品、设备和资金,又没有建立完善的绿色壁垒制度,有着宽松的环境标准,于是发达国家便将污染转移的视角转向中国,他们一方面将旧船舶、废汽车、旧电器等工业垃圾输入我国,另一方面他们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将一些在发达国家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收费而无法立足的诸如化工、冶金、印染等高污染、高消耗产业转移到我国。进口“洋垃圾”及引进外资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加重了我国治理污染的成本和难度;第二,我国国民的健康受到威胁。改革开放后,发达国家利用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缺失,大肆将含有病虫害的农产品,带有传染病的旧服装,带有病毒的旧磁带、旧医疗卫生设备等生活垃圾输入我国,给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他们还利用我国招商引资的迫切心理,大量将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转移到我国。由于这些企业大都集中建在我国人口稠密的大中城市,它们的综合排污治理设施不配套,投资者又不愿支付巨额的治理费用,大量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基本未经处理就排放出去,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第三,增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由于我国环境标准的门坎很低,发达国家许多环保水平较低的产品大量进入我国,和我国企业的产品争夺国内市场,这必然引起竞争加剧。进口产品很可能凭借其技术优势挤压国内企业产品,使我国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加大;另外,由于我国绿色壁垒制度不完善,外国产品在进入我国市场时无需获得我国的绿色标志,就无需支付大量的测试、评估、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年费等项费用,这大大节约了进口产品的销售成本,提高了竞争力,这使我国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屡受责难,必将导致其非正常回流,这也会冲击国内市场,增大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
间接损害是指由于我国绿色壁垒的制度缺失,客观上造成了我国无法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从而使发展达国家毫无后顾之忧,更加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实行绿色壁垒,由此所造成的损害。这部分损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迫使我国有些产品缩小市场份额或彻底退出市场。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诸如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制裁等多样化措施给我国出口贸易增加了许多难度。由于我国生产技术比较落后,环保法规尚不完善,许多产品目前还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要求,迫使我国有些产品不得不缩小国外的市场份额,有些不得不退出市场。受灾最严重的产品主要是:(1)农产品和食品。受农药及有毒物质残留量、动植物病虫害的规定及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的影响,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受阻严重。欧盟以中国海洋环境不断恶化为由,拒绝进口中国的贝类产品;(2)机电产品。受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节约能源、噪声污染及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限制,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难度加大;(3)服装和纺织品。受发达国家对纺织品中有害化学品的限制与禁止,我国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也遇到很大阻力。入世后,我国服装和纺织品因生态标准问题而被迫回销数量大增。绿色壁垒已成为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最大障碍。此外,我国的出口产品包装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绿色要求。比如1998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长签署命令,要求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木质铺垫材料须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否则将整批禁止入境[8]。第二,对出口企业的效益造成不良影响。绿色壁垒的实施必然会涉及到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等各级环节。它要求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过程中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链。发达国家通过绿色技术标准的设置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为增加,从而削弱了该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大大减损了企业效益。因为我国企业为了获取国外的绿色标志,就要付出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仪器设备的费用,还要支付价格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年费等直接费用。此外,在反补贴措施的影响下,一些发达国家还要对我国的出口货物征收绿色关税。这些措施,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大提高,丧失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的价格优势,严重影响了企业效益的提高。第三,加大了我国海外投资的难度。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许多企业走出国门在海外投资办厂。但由于我国海外投资的依赖性很强,大都集中在绿色壁垒盛行的发达国家,加上其资金的投向大多集中在对环境污染破坏较严重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业。随着环保水平的提高和西方绿色壁垒的强化,我国又无完善的绿色壁垒制度相抗衡,我国的海外投资将面临更加艰难的处境。
三、完善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法律对策
长期以来,学者们把绿色壁垒定位在它是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一种贸易歧视制度上,过份地强调其“虚伪性”,“不公平性”,这给人们造成了只从受害国的角度去看待如何突破绿色壁垒,而忽视了同样作为进口国的我们如何通过建立绿色壁垒制度防范和阻止发达国家的非环保产品输入。实际上绿色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它并非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它可以为任何国家“合法地”利用。我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的高速发展,经济和技术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环保意识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初步具备了实行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各种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的客观基础。因此,我们应尽快克服对绿色壁垒认识上的片面性,充分利用这把双刃剑,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绿色壁垒制度,这样才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更好地抵制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的绿色壁垒。具体措施主要有:
1.借鉴发达国家的制度文明与先进的法律文化。绿色壁垒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人类在与自然界作斗争的过程中作出的必然选择,是人类智慧和经验的结晶,任何国家都可以利用它造福于民。发达国家经过若干年的探索,制定了比较成熟的绿色壁垒制度,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在绿色壁垒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方面还比较滞后。所以,我们要研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及在绿色壁垒方面所采取的战略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保法规、标准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从它国的成功中找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为确定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启发,把环保的法律精神体现在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法律体系。
2.健全和提升国家标准,努力谋求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绿色壁垒最核心的部分是绿色技术标准和绿色环境标准。发达国家最先提出绿色标准和绿色法规,他们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和提升这些标准和法规。另一方面,为了寻求在利益上的平衡点,发展中国家也会从自身的现实存在和国家利益出发创设自己的各种国家标准。从总的趋向看,上述两股力量在对峙与妥协中会沿着对角线的方向发展。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不积极应对,对角线将会严重偏离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因为当发展中国家创立和完善自己的标准时,发达国家会凭借自己的科技优势和丰富经验创立更为高端的技术标准,即当一个绿色平台在发展中国家刚刚建立时,发达国家一个更高更新的平台又已形成,使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落后、被动的状态,这对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适度提高本国的绿色技术标准和绿色环境标准势在必行。我国应加快按照国际先进水平修改和完善我们的国家标准,积极推行绿色壁垒的制度化建设,实现与国标准的尽快接轨。
3.建立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硬化绿色壁垒制度。现有的国际公约及多边贸易体制形成的环境规范虽然存在着不合理性,但其总的趋向是朝着保护环境和保护消费者的方向迈进。一方面它肯定了国际上的环保权和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它又存在着规范条款被贸易保护主义滥用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对现有环境规范及国际公约加强研究,趋利避害,利用环境保护的例外,在研究国际游戏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自己的政策法规[9]。另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由政府出台强制性法律、法规,能有效引导国民经济进入绿色通道[10]。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法规。比如我国现已颁布了16部环保法律和34项环保法规,国家环保部门发布了90余项环保规章,地方也颁布了1000多件地方性环保法规。国家制定各类环保标准438项。此外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其它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这些初步形成了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环保法律体系[11]。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已显露出明显的不足。为改变我国现行立法滞后的状态,本文作者建议: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我们应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绿色壁垒方面的立法经验,把环保的法律精神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壁垒制度;第二,调整现行环保法律制度中与WTO不相适应的内容。在完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同时,要尽快调整相关的先行法律:一是要对现有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二是提高我国有关绿色壁垒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的透明度,按WTO的规定程序向成员国通报,使其对不符合中国环境标准的产品早作准备,不要向中国出口;第三,尽快以立法的形式采用ISO14000国际标准。ISO14000是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我国质量认证和环保部门应抓紧研究该标准在我国的实施方案,尽早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并积极制定与之相关的配套法规;第四,建立环保法规、标准信息系统。按照WTO的公开、透明原则,我国应尽快建立环保法规、标准的信息系统,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外厂商公布我国的环保立法及标准的最新动态;第五,加强执法力度。加强环保执法的力度是保证我国绿色壁垒制度得以遵行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的当务之急是:(1)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环保执法队伍;(2)建立环保执法的责任制;(3)加大资金投入,更新进口产品检验的技术设备;(4)建立进口产品的跟踪监管系统;(5)充分发挥全社会及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4.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当前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实质是改变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我国在建立自己的绿色壁垒制度时,也应以此为切入点。为此,第一,要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绿色壁垒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其实质是经济的不平衡问题。我国要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致力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第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随着科技水平特别是新的科学发现和新的检测方法的建立与推广以及人们绿色观念的进一步增强,绿色技术标准也会不断提高。当发展中国家相关科技水平提高到目前发达国家的水平时,发达国家早已提高到另一个新的水平。毫无疑问,面对发达国家层出不穷的技术标准,科技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必然受到绿色壁垒的严峻挑战。因此,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谈判与起草工作,在逐步采用国际标准向别人看齐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开放的中国不能袖手旁观别人制定游戏规则,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内的贸易与环境谈判,有理有节地推动公平合理的贸易与环境新规则的制定,扩大我国在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为我国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提供国际法基础。

此文曾发表于《河北法学》



[1]李树:谈绿色壁垒下我国经济的“绿化”《经济问题》2001年第4期; [2]王克群:跨越“绿色壁垒”——中国产品出口障碍的化解《科学决策》2002年第1期. [3]朱群芳:绿色壁垒与我国外贸的发展《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年第2期. [4]王树义:从绿色壁垒的双重性看我国应采取的对策《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8期. [5]廖华:论我国构建绿色壁垒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法商研究》2002年第6期. [6]曹利军 李晓明 韩文辉:“绿色壁垒”挑战及我国的应对策略《科技导报》2003年第1期. [7]唐澍敏:论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策略《湖南师大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 [8]唐雅晖: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贸易的影响《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1期. [9]宣亚南:绿色贸易保护与中国农产品贸易研究 HTTP://202.205.11.142/cdmd / 2005年3月18日. [10]洪小瑛:关于绿色竞争力的几点理论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1]赵惊涛:绿色壁垒下我国环境法制的现实选择《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法律教育出版中心2002年12月第四版 [2] 那力、何志朋编著《WTO与环境保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3] 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申进忠著《WTO协调环境贸易关系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5] 陈建国著《WTO的新议题与多边贸易体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6] 李寿平著《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版. [7] 于启武著《环境管理标准化理论与方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版 [8] 叶汝求著《环境与贸易》,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 [9] 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 赵玉焕 《贸易与环境——WTO新一轮谈判的新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11] [瑞典]Thomas Andersson等著:《环境与贸易——生态、经济、体制和政策》,黄晶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 陈建国,《贸易与环境:经济.法律.政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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