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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和欧盟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比较研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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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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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盟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攻守兼备型
作为全球最大的区域经济集团,欧盟在不断深化内部经济货币联盟和加强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同时,将充分进入全球市场,实现并扩大贸易利益和投资利益,作为其繁荣和发展的基础之一。欧盟认识到,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国际贸易规则得到普遍尊重。为了确保国际贸易规则得到普遍尊重,同时在国际贸易规则被漠视时能对欧盟利益予以补救,欧盟建立统一大市场法律框架的同时,也制订了相应的对外贸易政策,以维护其根据国际规则应享有的权利。1984年之前,欧盟主要的贸易政策工具仍限于通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救济盟内产业。随着欧盟经济的发展,其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上述贸易政策工具已不能满足欧盟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的需要,更难以对第三国实施的市场准入限制政策予以有效遏止。在这种背景下,欧盟开始着手制订针对第三国市场贸易壁垒的调查制度。
欧盟建立后,实现了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的自由流通,欧盟的贸易主要是内部贸易,到1994年其贸易额占世界贸易的43%,欧盟的对外贸易(前欧共体)的80%是通过与发达国家实现的,主要为美国,日本占的比例很小,美国和日本一直对欧盟保持贸易顺差[23][i]。欧盟的这种贸易特点决定了欧盟主要是应对贸易摩擦,而且欧盟成员发展不均,制定法律和政策一般是通过全体成员共同决定的,这样欧盟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和政策具有相对的公平性,也就是建立了攻守兼备型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
(一)欧盟应对贸易摩擦的核心:《贸易壁垒规则》
1984年欧盟以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为蓝本,制定了《新商业政策工具》(New Commercial PolicyInstrument简称NCPI)。与美国不同,欧盟一开始就比较注意NCPI的国际合法性,在NCPI的基础上,又于1994年制定了《贸易壁垒条例》(Trade Barriers Regulation简称TBR)。TBR的立法目的和NCPI一样,都是为了消除壁垒、扩大出口。TBR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三大领域。从1995年1月正式实施到2003年2月,8年间TBR在帮助欧盟企业开拓世界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实现立法目的。[24][ii]
1、《新贸易政策工具》
1974年,美国在其贸易法中引入了“301条款”,欧盟也成了美国利用“301条款”打击的主要对象。欧盟虽对此颇有抱怨,但同时也感受到了“301条款”的威力和作用。1983年,欧委会向理事会提交了其关于《新贸易政策工具》(New Commercial Policy Instrument,以下简称NCPI)的建议,强调应运用NCPI 保护在第三国市场上遭遇壁垒的欧盟出口产品。在最终采纳欧委会建议时,欧盟理事会努力使欧盟的NCPI 与美国的“301条款”保持距离,要求欧盟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需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避免体现过强的单边性和攻击性。NCPI于1984年9月17日正式颁布。
NCPI为欧盟保护其在多边规则框架中的合法权益,对第三国采取的不正当贸易做法确立了进行调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程序规则。其目标是在遵守当时的国际义务和程序的前提下,回应第三国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并消除该做法对欧盟利益带来的损害;同时,确保欧盟依据多边规则对第三国的贸易做法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利。NCPI的颁布标志着欧盟初步建立起贸易障碍调查程序规则。
2、《贸易壁垒规则》(TBR)
然而,NCPI的实施并未根本遏制第三国实施或维持的贸易障碍,其所规定的行动步骤在实践中也被证明并不完全有效。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国际贸易及投资迅速增长,尤其是WTO成立后,国际货物、服务及竞争性领域的贸易自由化不断加强,NCPI已不能完全满足欧盟在新形势下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需求。建立一套完整的贸易政策工具,制定相应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势在必行。新规则不仅应有效保护欧盟区内市场,而且需服务于欧盟产业对盟外市场的开拓,同时应确保欧盟充分享受国际贸易规则赋予的全部权利。在这种条件下,1994年12月19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贸易壁垒规则》(Trade Barriers Regulation,以下简称“TBR”)。 1994年12月22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贸易壁垒规则》,取代了NCPI,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1995年2月20日,欧盟理事会对TBR第15条第2款和第16条进行了修改。 TBR在贸易政策领域为欧盟维护其权益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则。当欧盟产业和企业遭遇贸易壁垒,从而影响其进入第三国市场或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时,其可依据该程序规则建立起的机制,要求欧委会对相关不公平贸易措施开展调查,并通过双边磋商、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均旨在保护欧盟市场免受进口冲击带来的损害,是防守型贸易政策工具,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政策工具,TBR为欧盟提供了一种进攻型的市场准入法律机制,确保了欧盟享有其在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中,尤其是WTO相关协定所赋予的权利。它反映出欧盟在反击不公平贸易行为上的政策转型。
(二)欧盟贸易摩擦应对机制的特点或经验(以TBR为例)
1、注重贸易壁垒调查的国际合法性
TBR实体规则明确规定只以欧盟缔结或加入的国际贸易条约为法律基础;并且在确定可以进攻的贸易壁垒上,以上述条约授予欧盟行动权作为先决条件。其二,在程序规则上,不仅以欧盟法院司法审查作为监督主管机构行为的保障;而且只有用尽上述条约规定的救济方法之后,才能对被诉国采取报复措施。
2、消除贸易壁垒的手段以双边和多边协议或磋商为主
一般认为,欧盟的《贸易壁垒规则》实为美国“301条款”的翻版。美国“301条款”的进攻性强,一旦立案调查,即威胁对方要实行强硬措施和报复手段。而欧盟的《贸易壁垒规则》则以多、双边协议为主,希望通过双边磋商、多边贸易争端仲裁机制解决问题。一旦认定了贸易壁垒的存在,欧盟应与调查所涉及的外国进行协商,或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启动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如果对方与欧盟未签订相关的贸易协定,或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做出了判决,则欧盟可以采取相应的“商业政策措施”(Commercial policy measures),包括:延迟或取消相应的贸易减让;提高关税或其他进口费用;采用数量限制手段或其他可改变进出口环境或影响与第三国贸易的手段。[25][iii]
3、欧盟应对贸易摩擦的实践经验
从1995至今,欧盟已依据TBR对20起申诉正式立案调查。该规则自实施以来,在帮助欧盟企业开拓第三国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本实现了其立法目的。在发起的20起调查案件中,已有13起得以解决,未结案的有7起,因时间紧没有解决的有3起,其他未解决的4起调查对象分别为美国、日本、巴西和加拿大,因争端复杂,且对方均是世界贸易大国,难以解决亦在情理之中。欧盟在积极运用贸易壁垒调查程序维护其利益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国外贸易壁垒信息的收集和评估,其专门建立了涵盖所有贸易伙伴的市场准入数据库,在帮助欧盟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欧盟通过建立完善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维护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合法权益,为其产业积极开拓盟外市场作法,对我尽快完善我国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努力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美、日、欧应对贸易摩擦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的贸易摩擦主要有以下特点:(1)摩擦数量居高不下且呈增长之势,强度也在增大。从数量上看,根据WTO统计,在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约每7起就有1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以2003为例,年国外对我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59起案件中,有15起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美元,占整个涉案金额的95.6%,其中涉案金额过亿美元的就有4起之多,占整个涉案金额的81.18%,单是美国针对中国出口家具的反倾销案,其涉案金额就高达9.6亿美元。同时,解决摩擦的方式已由双边转向了多边。(2)贸易摩擦逐渐从传统市场扩散到新兴市场,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3)我国贸易摩擦由已经产品、企业等微观层面延伸到政策、体制、行业等宏观层面,也就是说上升到了“制度摩擦”。另外,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在表现形式上除了传统贸易之外,还会朝着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要求等领域发展。(4)从显性贸易壁垒摩擦向隐性贸易壁垒摩擦转变,技术性贸易壁垒、环境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越来越成为我国出口遭遇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当前,我国面临的技术壁垒呈现出"与知识产权相结合,重点是人与环境,影响从个别产品转到整个行业"的新动向。技术性贸易壁垒、环境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一般表现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具有形式合法性、双重性、隐蔽性、欺骗性、灵活性、广泛性、不确定性和争议性等特点,发达国家现在越来越多的通过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环境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等“合法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限制。
(二)我国应当构建以守为主、以攻为辅型贸易摩擦应对机制
1、我国构建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模式——以守为主、以攻为辅型原因分析
准确定位应对贸易摩擦的内外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美、日、欧应对贸易壁垒(贸易摩擦)的法律和政策是与其内外政治、经济、贸易环境相联系的,因此美、日、欧不同的应对贸易壁垒(贸易摩擦)的机制的形成也是根据上述条件决定的,我国也应当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我国加入WTO已经五年,我国在应对国外的贸易摩擦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政策层面来讲,已经逐步形成了统一的、较为有效的应对机制,但我国对外贸易摩擦却有增无减,法律和政策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我国的对外贸易从总体上来看是平衡的,但从个别国家来看却存在不平衡,以美、日、欧为例,我国对美国和欧盟存在较大贸易顺差,而且在逐年增大,但对日本却存在贸易逆差,与不同国别之间的贸易状况,决定了我们必然会对美、日、欧实行不同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和政策,贸易总体平衡决定我国对外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是双向的,与个别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又决定了我国会采取差别对待。从经济上看,我国的国内的区域差别是很大的,这与欧盟成员国的状况相似,有贫有富,欧盟在制定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和政策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种差别,我国也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这种地区差异。从政治上来看,美、日、欧在制定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和政策时,也充分考虑到政治因素,例如,从美国来讲,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形成以前,日本和欧盟是美国的最大贸易伙伴,但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加拿大和墨西哥则是美国的最大贸易伙伴,日本和欧盟与美国的贸易则大大减少,美国之所以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就是为了扩展自身的地缘政治影响力,从而加强自身在全球的影响力。欧盟最近正在尝试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工作条件,并试图在新的双边贸易协定中要求其贸易伙伴达到最基本的劳工标准[26][iv]。从中国与美、日、欧之间的政治关系来看基本上还是对立的,尤其是对于中国的崛起,美、日、欧防范之心是非常重的,我国在制定对外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和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我国面临的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是我国制定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和政策的基石。
通过对美、日、欧贸易摩擦应对机制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构建以守为主、以攻为辅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针对不同的国别,采取不同的策略,对于欧、美等贸易顺差较大的国家,应当采取防御对策,对于日本、韩国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应当采取主动的进攻对策,消除出口中的贸易壁垒。
2、以守为主、以攻为辅型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内涵分析
(1)进一步完善我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但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目前与欧美的贸易摩擦,与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日美贸易摩擦有很多相近的地方,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引擎世界经济发展的发动机,而我国劳动力优势是其中的最重要因素,日本学者伊藤正则先生所言,对世界动向起影响作用的人口(Effective Population)的21亿人当中,中国约占了一半,这是世界关注中国的最大原因[v]。我国强劲的经济增长,必然与美国和欧盟进行激烈的竞争,我国应当仿效日本在20世纪后半期应对贸易摩擦的经验,修订《对外贸易法》,在法律中规定商协会的应对贸易摩擦的权力和地位,给予商务部对外协调贸易秩序的权力,对出口中侵犯进口国知识产权等危害对外贸易秩序和外贸信用的行为进行管制和处罚,对出口进行价格、数量和质量的协调,进行自我出口限制措施等,使《对外贸易法》突出应对对外贸易摩擦的职能,而且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2)构建“四位一体”的应对贸易摩擦机制。在应对贸易摩擦时,建立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为一体的工作机制,就是以市场经济导向为目标,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积极性,中介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商务部的总体指导、统一规划和对外交涉作用。
(3)与贸易摩擦建立双边磋商和协调固定机制。与贸易摩擦大国建立双边应对贸易摩擦固定机制,能够及时和有针对性化解贸易争端,这种机制主要是由双方政府出面,成立协商机构,定期讨论两国政府间的经济合作,消除两国在国际经济政策中的分歧。出现贸易摩擦,则通过谈判,签订协定,解决分歧,维护日美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在解决中国贸易摩擦问题上,我们也应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种磋商和协调固定机制。我国目前的贸易摩擦大国,既有发达国家的美、日、欧,也有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巴西等,所以我国既要和发达国家加强沟通,又要积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协调合作,以消除分歧,维护与世界各国经贸关系的协调发展。
(4)善于利用WTO框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尽管WTO端解决机制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缺陷,但它仍不失为有效解决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和相互依存度的提高,任何贸易摩擦的激化或单边及双边的制裁都会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因此,寻求多边框架下的贸易摩擦解决机制,通过谈判解决贸易争端是一种最好的选择。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可以积极运用世贸组织规则,通过磋商谈判和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就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开展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以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利益。
此文发表于《国际贸易》杂志2007年第2期
[23]陈同仇、薛荣久主编:《国际贸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3~454页 [24]丘幸:“欧盟《贸易壁垒条例》对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启示”载《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年第4期。 [25]Article 12,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3286/94 of 22 December 1994 laying down Community Procedures in the field of the common commercial policy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xercise of the Community’s right under international trade rules, in particular those establish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http://europa.cu.int/comm./trade/policy/traderegul adgreg 06a.htm. [26]http://www.cacs.gov.cn/DefaultWebApp/showNews.jsp?newsId=201420010403. [27]伊藤正则著:《战后日本振兴出口的经验和对中国促进出口对方创汇的建议》,中国经济出版社,第2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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