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WTO法律制度研究
>
国际贸易法的最新发展 |
|||||
|
时间:2008-04-17
点击:
|
|||||
|
[摘 要] 由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立法制,因此有时这种情况不利于不同国家的人之间建立贸易合同关系,并使对外贸易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进步。在现代世界中,国际贸易法可以解决很多与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市场发展有关的问题。对国际贸易法的理解有助于简化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过程、合理地规定合同条件并快捷地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所以,打算从事世界贸易领域的工作,为客户提供国际商事合同的咨询服务,并参与国际仲裁、诉讼的法律工作者必须了解国际贸易法最新发展的特点。本篇文章的目的在于研究与现代国家贸易法有关的最新观点并考虑它们的现实作用,同时试图解决一些在这方面发生的科学与实务问题。
[关键词] 国际贸易法;最新发展;特点
引言
由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立法制,因此有时这种情况不利于不同国家的人之间建立贸易合同关系,并使对外贸易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进步。在现代世界中,国际贸易法可以解决很多与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市场发展有关的问题。对国际贸易法的理解有助于简化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过程、合理地规定合同条件并快捷地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所以,打算从事世界贸易领域的工作,为客户提供国际商事合同的咨询服务,并参与国际仲裁、诉讼的法律工作者必须了解国际贸易法最新发展的特点。
尽管西方学者与法律执业者已经进行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但是在西方国家关于国际贸易法原则与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的研究却仍显不足。1998年-2000年跨国法中心进行的关于跨国法适用的调查表明:
1、全球开业律师确实在适用新的“商人习惯法”(lex mercatoria);
2、对新“商人习惯法”知识的缺乏是“商人习惯法”得以推广使用的基本障碍。[1] 在中国这方面的研究更少。因此,本篇文章的目的在于研究与现代国家贸易法有关的最新观点并考虑它们的现实作用,同时试图解决一些在这方面发生的科学与实务问题。
一、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概念①
国际贸易法在中世纪开始发展,现代国际贸易法的前身——古代商人习惯法——是中世纪的商人法,是十三世纪时首先由某一无名作者在《Little Red Book of Bristol》书中的一篇名为《Colford,s Collection》的论文中提出来的。 后来,杰勒德.马利涅斯(Gerard Malynes)在其著名的论文《Consuetudo Vel Lex Mercatoiria》(1622年发布)中进一步解释了此概念。
中国国际贸易法专家沈大明和冯大同教授认为,古代商人习惯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超越国界,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2)不是由专业法官来掌管而是由商人自己选出的法官掌
管的;(3)程序比较简单,而且不拘泥于形式;(4)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2]
(P2-3)C. 施米托夫(C. Schmittgoff)在《国际贸易法文选》将其称为旧商人习惯法,是指“实
际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人集团普遍适用
的一整套国际习惯法规则”。[3](P226)旧商人习惯法的特点是:发展不成体系,缺乏计划性,它从习惯性作法发展为惯例,继而再到法律。[3](P247)
二十世纪中国际贸易法取得了新的发展。1956年B.戈德曼(B. Goldman)在“Le Monde” 报纸上发表的关于苏伊士运河状况的论文中重新提出了国际贸易法的概念。[4]其后,P. 福查德(P. Fouchard)在国际仲裁方面而 P. 卡恩(P. Kahn)在国际销售法与国际商事合同法方面进一步发展了戈德曼的观点。[5]
施米托夫的研究对此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1962 年9月召开的“伦敦新国际贸易法渊源的讨论会”是第一次关于国际贸易法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施氏的意见如下:“以普遍承认的商业行为标准为基础的独立的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将要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最重要的法学方向之一。这对各国的法学专家来说,无论是计划或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发展或发达的国家,都将建立一种基础以允许他们为改善国际贸易法制而进行合作”。三十年之后他的话得到了证明。
如此,1995 年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院在适用商人习惯法时提出原因如下:“〈贸易法〉国际原则的适用具有很多好处。它们是以统一的方式通过的,并与国内法没有关系。它们注意到国际〈贸易〉关系的需要并为各种有根本差异的法制与为真实存在的问题寻找公平的、实际的解决方式的人们之间提供了效果良好的交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着适用〈该仲裁过程中〉所谓的 lex mercatoria的可能性”。
在最近的作为欧洲交通最重要的项目之一的拉芒什海峡隧道的建设合同中,法英双方当事人要求法律适用“..英国法和法国法所共有的原则,在缺乏这些共有原则的时候,则适用国内和国际法庭已经适用的国际贸易法的一般原则..”。[6](P65,73)
尽管现代经济和政治环境与六十年代完全不同,然而根本的问题还是没变:现代商人习惯法的作用如何?现在国内法与跨国商事交易法的关系又如何呢?
1966 年成立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任务是“在该范围内协调其他单位的工作并保持它们之间的合作”,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国际贸易法的原则与规定“编纂化”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7]
1971 年,即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5 年之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秘书处在向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交的《国际贸易法逐步编纂化》的报告中提出了自己的制定国际合同法通则的建议 。该报告是在四家与法律统一化活动有关的组织的会议上准备的,这些组织分别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和欧洲法律合作委员会根本法律观念小组委员会。该报告的基本观点,是要创造国际合同法原则和规则以作为不同主体在订立私人合同和缔约国际公约时不适用国内法的起点。同时,建议制定“国际贸易法典”,即建立专门的跨国法制:“..国际贸易需要具有自己的特点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的事实使它们处于国内法之外的范围并使它们服从不包含国内成分的法律,这就是国际贸易统一法,它可以创立符合于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的法律..因此,目前国际贸易对于普通 ius commune mercatorum,即调整国际关系的统一实体法,其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迫切..不能想象,..仅以国内法调整国际贸易或者把所有的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问题留给实践来解决,困难将会更多. 因此,其首要任务就是准备建立统一化的基础并确定根本原则的草案”。[8](P285)
这项综合工作的目标是把在全球范围内制定统一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草案作为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尝试。1968年4月22日至24日在罗马举行的第四届法律统一化活动有关组织的会议上,在 R. 戴维(R. David)、C. 施米托夫和 B. 布拉戈耶维奇(B. Blagojevic)的观点的影响之下,该草案的方向确定为制定以国际公约和示范法为基础,以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国内法律为补充的“标准基本法典” (“Model-Basic-Code”, “code module de base”)。但是,该草案没有获得通过,其原因在于不可克服的、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过程中的最大障碍—论丛—国家主权观念。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贸易得到新的发展,而由于两个德国法学家 G. 托伊布纳(G. Teubner)与 K.P. 伯杰(K.P. Berger)的研究,国际贸易法也取得了新的成就。托伊布纳和佰杰通过对以前商人习惯法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符合二十一世纪情况的观点。在“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没有国家的全球法》)的研究中,托氏把商人习惯法称为“国家外的全球法” 并明确指出了新的商人习惯法的特点。[9]他还认为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与国家主权观念的克服及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有很大关系。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法律与国家有不可分开的联系,即法律与国家同时发生,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并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按照该观念,在未获得国家许可的条件下,私人主体不能立法,而如果法律未获得所谓的“普遍承认规则”,则其在国家或国际关系范围之外不能存在。[10](P255) 托伊布纳的观点却是反驳上述传统理论的理由。商人习惯法是在立法过程的“外围”产生的,并与国内和国际立法机构的活动没有多大关系。商人习惯法的形成是与合同效力和国际仲裁的功能有关。托氏认为:合同“把不可能的变成了可能”并使之成为特殊的法律渊源。国际仲裁制度的功能是建立一种对合同原则及规定遵守的外部监督机制。同时,仲裁的合同性也表明仲裁是合同本身的“内部产物”。仲裁与由国际合同当事人认为是由作为“法律私缔造者”的国际制定法律机构 (international formulating agencies), 即国际商会或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一起来建立必要的制度以成为自治法制的基础。国内立法机关对“商人习惯法的平静革命”的承认并非新法制产生的确定因素。
托伊布纳对商人习惯法不具有活力的普遍理由,即商人习惯法原则和规定的不确定性,进行了反驳。托氏认为对“商人习惯法自动调整的立法过程的承认”比措词的明确性和组织性更为重要。另外,现代商人习惯法的弹性允许对在国际商事交易结构中快速发生的变化更快地作出反应。商人习惯法的弹性是指其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非是法律不安全的意义。他认为, 商人习惯法是“软法”(“soft”law)而不是“弱法”(“weak”law )。[9](P21)
二、新商人习惯法的渊源
K.P. 佰杰的研究“Formalisierte oder “schleichende” Kodifizierung des transnationalen Wirtschaftsrechts”(《跨国经济法的形式或“逐步”编纂化》)建立在对商人习惯法渊源的分析之上。[11]比如,他对以下几个法律草案进行了自己的思考:法意债权合同法典草案(Projet de code des obligations et des contracts,1928年) ,美国合同法典(Restatements of the Law of Contracts,1932 年),经济互助委员会国际经济合同法总册项目(Das Projekt des Rates für Gegenseitige Wirtschaftshilfe für einen Allgemeinen Teil des Vertragrechts Internationaler Wirtschaftsvertr ge,二十世纪üa八十年代中),康奈尔法学院 “法律通则项目”(Cornell Law School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Project”,1968年——1978年)。[11](P111-127) 但是,在佰杰的研究中,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UNIDROIT通则”)和《欧洲合同法通则》(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以下简称“PECL”)是最重要的
部分。佰氏认为,1980 年在维也纳签署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以国际立法方式制定的,而UNIDROIT通则和PECL是以非立法方式起草的。这种趋势与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和各国相应法律统一化的需要有关。国际贸易有自己的规则,不受制于某个不能满足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内法。有时候,以国际立法方式起草的法律文件也不能够满足现代国际商贸活动的要求。在这种环境下,国际非政府机构开始准备符合于市场要求的法律工具,即贸易术语、共同条件、标准合同、法律重述等,上述的文件尤为引起人们的关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由非政府组织起草的,即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公布。2004 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发布 UNIDROIT 通则新版本。本文件的工作组织代表中的大多数人是研究人员,还有一些是高级法官或公务员,但他们均以个人的身份参加该文件的起草活动。该文件不是国际条约,但因它的权威性和公开性,各国商人在订立合同和并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时经常适用。根据UNIDROIT通则前言,该文件的目的是要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解释
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并“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文”。
《欧洲合同法通则》是在欧盟范围内为了欧洲法律和谐化的目的而起草的。PECL起草工作是由哥本哈根经济商业管理学校教授 O. 兰朵(O. Lando)领导下的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1974 年开始的。这些法学家研究过现代国际合同法的问题:J. 巴斯多夫(J. Basedow)、M.J. 博内勒(M.J. Bonell)、U. 德罗布尼科(U. Drobnig)、A.S. 哈特曼(A.S. Hartkamp)、O. 兰朵(O. Lando)、R. 齐默尔曼(R. Zimmermann)。《欧洲合同法通则》的一个目的是有一天它可以成为《欧洲合同法典》的基础,并成为起草《法典》工作的第一步。PECL 的目的是弄清楚欧盟所有成员国合同法的共同核心,以在这个核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可行的体系。在《通则》起草过程中,委员们特别考虑到交易的国际性问题和条文的简洁明了以使不仅律师而且所代表的商人们也可以理解。因此,欧洲合同法通则比国内的民法典的许多条款来说更简单、更松散。
欧洲合同法委员会不属于共同体或国家层面的机构,这个团体活动于自己的空间,这一点非常重要。欧洲合同法委员会间或受到欧盟委员会的资助,但并不依靠欧盟委员会,也没有从欧盟收到委任状。它的参与者,虽然代表不同的国家,但并没有该国政府任命:一个新成员的选择和邀请要整个团体的共同同意。因此,欧洲合同法委员会的成员不是国内政府的政治代表,而是他们国内法律体系的“科学”代表。换句话说,按照欧洲合同法委员会的分析,共同的欧洲原则应该由所有欧盟成员国的法学家跨国、非政府和科学合作来发现。法学家的私人努力至关重要,并成为这个草案的特征,因而使它令人注目。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将市场的一体化和法律的和谐化要求引入私法领域而没有政治压力方面的考虑。
1989 年和1994 年欧洲议会两次确定PECL 起草的要求。PECL 第一部在1995 年出版,包括四章:总则、合同的条款和履行、不履行和一般救济手段、不履行的特别救济手段。第二部分2000 年出版,增加了合同订立、代理人的权利、合同效力和合同的解释。另将原来的合同条款和履行一章改成来两个新章: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合同的履行。第三部分2002 年出版, 有合同的转让、债的吞并、条件、非法性、抵消、时效等。目前PECL 共有17 章199 条。在条文的安排上与UNIDROIT 通则相似,包括从总的陈述和灵活的标准到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两项的分析佰杰提出跨国经济法“逐步编纂化”(“schleichende Kodifizierung” 或 “creeping codification”)的观点。[11](P194)UNIDROIT通则与 PECL 不是现代商人习惯法的编纂化的最后一步。按照佰杰的思考,现代商人习惯法需要一种特殊的法律渊源,就是现代商人习惯法原则和规则的开放清单,此清单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11](P200-202)在随后的研究中佰杰也继续发展了这种观点。[12](P210)
伯杰还提出另外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观点,即国际贸易法立法过程的“私有化”。此基本内容是:国际贸易法,特别是国际商事合同法,是私人工作组织的活动,而不是以国际机关的正式立法过程制定的。这是“跨国法逐步编纂化”的主要成果。其实,“编纂化”不是立法, 而是“修法”。即使它们在国际机构管理下行动,私人工作组织也不是立法机关。新商人习惯法是由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与仲裁制定的。[12](P207) 因此,伯杰指出“逐步编纂化”的两个特点:
1、传统立法过程发生变化:法律不是由正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从以科学家和开业律
师的私人发起组织创造的;
2、因该过程以更合理、更有实践性的规定为制定目的,即对已存在规定的不断发展和完
善,并且该过程的每一步都不会是这个过程的结束。[12](P218) 根据此观点,跨国法中心(Centre for Transnational Law,以下简称“CENTRAL”)对此进行了研究,并于1998 年发布了《商人习惯法通则、规则与标准》(the Centre list of lex mercatoria principles, rules and standards,以下简称 “CENTRAL通则”)。需要注意,大多数的CENTRAL理事会的成员均参加了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通则的起草工作。除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定之外,CENTRAL通则还包括其他国际贸易法的问题,比如, 不当得利、法人、征收、证据、仲裁、适用法,共有15 章73 条。
CENTRAL 通则主要是根据跨国法“逐步编纂化”的观念形成。[13](P122,124)CENTRAL通则重复规定了在国际仲裁和合同的实践中常见的原则与规定。[11](P194)本清单合并各种有助于跨国商法发展的原则与规则的开放制度的渊源,即法律通则、由国际机构起草的国际贸易法编纂法典、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示范合同、共同交易条件和比较法律研究的成就。[13](P207-209)CENTRAL通则特别注意到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这是它们与UNIDROIT通则和PECL的差异。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对UNIDROIT通则和PECL的工作组织具有补充的意义。CENTRAL通则的内容主要依据于两个现代国际贸易法的根本原则:诚信原则和“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 原则。CENTRAL通则含有的规定比较简单和明确,因此可以在合同订立和国际仲裁过程中经常适用它们的措词起草条款或进行裁决。
三、国际贸易法与全球化
对现代国际贸易法而言,最重要的问题在于:二十一世纪初国际贸易法的理论和实务欲达到什么目标?这是一个很不容易解决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把这个问题与“全球化”的观念联系起来。尽管全球化的概念不太明确,但由于以下三个原因使之能够成为研究的起点:
1、关于对国际商事交易适用国内法律的交易成本将会妨碍全球市场的发展;
2、全球化影响国家主权(上文已说明,国家主权观念是新贸易法的重要障碍之一);
3、商人习惯法的创立者总是认为,经济因素,特别是为更高的生产能力、生产工具合理化、交易成本的减少与从国内和地区的市场到世界市场的发展,这些对跨国法制的影响都很大。
实际上,经济全球化是现代国际贸易法产生的基本原因,各种各样的全球化的因素影响现代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其中包括冷战和南北冲突的结束、欧洲一体化进程和欧洲共同体市场的建立、大型企业合并(mega-mergers)和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TNCs)的发展、与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有关的世界企业文化的变化、全球通信技术的革命、因特网和EDI/EDIFACT 的发展、世界金融流量重大的增加、全球金融市场的建立等等。
所有这些因素都引起了基本的法律变化,即当事人意思自治观念的确立、私法和公法的立法过程的私有化或它“不正式性”的确立、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作用的加强、1980年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其他国际统一法渊源的成功、国际私法的意义的降低、在国际合同法中公平合理原则的加强、比较法学为独立的法学种类的承认、大陆法和普通法逐渐接近、现代欧洲法的发展与《欧洲民法典》起草的计划、以前属于国内立法机关活动范围的法律部门的跨国化(比如,竞争法和破产法)、在国际贸易中仲裁结构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外方式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ADR) 的发展、作为意义相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仲裁机构和国家司法机构权利的平等和国际仲裁法的确立。
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发生的国际贸易法的变化带来了“国际贸易法立法私有化”的观点。其实,这些现代的观点具有二十世纪初德国法学家 T. 雷兹尔(T. Raiser)在1935 年出版的《共同商业条件法》(“Das Recht der Allgemeinen Gesh ftsbedingungen”)[14](P63,74)和法国法学家 L. 杜吉德(L. Duguit)在1913 年出版的《公法变化》(“Les Transformations du Droit Public”)[15](P85)所提出来的关于国家主权与法源关系的思考和立法过程非国有化的观点的特点。此两种观点的根本意义在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自己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现代全球化的条件下,国家在国际立法过程中丧失他们作为法律正式制定者的地位,在国际合同法中主权观念影响的减少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观念的确立,使重新考虑传统的法源论放弃“昨天的狭小实证主义”的观点。按照 J. 巴斯多夫的想法,新的非实证主义法观念已产生。[16](P5,10)按照 G. 杰利内克(G. Jellinek)在《国学总论》(“Allgemeine Staatslehre”)提出来的理论,法律应注意所有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所以国家和政府组织代表社会公益除外,私有组织和社团也有同样的作用。[17](P338)法律多元主义的观点替换传统的基于主权概念的法源论。新观念的基础是社会自动控制协作能力,本能力比没有自身的法律意义的实际现象更大。目前,它具有自己的法定意义。国际贸易为商事合同结构制造了非常顺利的气氛。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根据非抽象概念的具体原则,就如以上已提到的UNIDROIT 通则、PECL 和 CENTRAL通则中就包含相当的规定。
结论
由此可以得出,在现代全球化的情况下,国际贸易法有助于克服国内法各异所引起的领土障碍。商人习惯法作为法律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对其规则的理解有助于律师更快和有效地解决关于订立并履行跨国商事交易时所发生的综合法律问题。在协商、合同订立和国际仲裁过程中国际贸易法通则都非常有用。这些文件所包含的规定与原则是完全的,它们的适用不是因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国家法律的特征。所以国际仲裁中常适用这些文件来解决对外经济贸易纠纷。这意味着每一个决定在国际市场工作的法律工作者都应该了解国际贸易跨国法规与原则。
现代国际贸易法的主要趋势是新的法律渊源的出现,即所谓的“通则”。“通则”将作为规定国际贸易参加者的合同关系的重要工具之一。国际社会对“通则”的日益接受的趋势即从合同谈判到合同争议的国际仲裁或国内法院判决,都将为商法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创造新的契机。国际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通则”的规定协商并订立合同,而仲裁员将适用它们解决事人的纠纷。可以说,它们构成了跨国合同法的衡量尺度。
关于原则和合同约定的关系的问题,本文认为,如果在合同条件不符合基本商人习惯法原则的情况下,则应适用基本商人习惯法原则。它们在公平、合理、诚信的范围内限制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于这些条件的合同约定的效力将受到质疑,将在当事人的之间造成混乱并有害于商业交易的稳定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确信另一方当事人将诚信地行事从而能够达到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合同的订立将是难以想象的。
此文曾发表于《南方论从》2006年9月第3期
①Lex mercatoria一词是拉丁文,英文的对应词为 law merchant,中国的一些公开出版物上对此有不同的译法,如商业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或商人法等。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在他们编著的《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中,将这一用语译为“商业习惯法”(页1);他们二位撰写的《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一书中,则它改称为“商人习惯法”(页2)。赵秀文教授在翻译《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时,将这一拉丁文译为“商人习惯法”。为此,本文作者用“商人习惯法”词描述 lex mercatoria 的观念。 [ 参 考 文 献 ] [1] CENTRAL (ed.), Annual Report 1998/99, 1999; CENTRAL (ed.), Annual Report 1999/2000, 2000. [2]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贸易法新论[M].法律出版社1989. [3]C. 施米托夫. 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4]B. Goldman, La Compagnie de Suez, societe internationale. Le Monde, October 4, 1956. [5]P. Fouchard, L’arbitrage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 Paris, 1965; P. Kahn, La Vente commerciale internationale. Paris, 1964; P. Kahn, Le contrat economique international. Paris, 1975. [6]F. Nicklisch (ed.), Rechtsfragen privatfinanzierter Projekte: nationale und internationale BOTProjekte, Technikrechtsforum Heidelberg 1993. Heidelberg: C.F. Müller Juristischer Verlag, 1994. [7]Resolution 2205 (XXI),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at its 1497th Plenary Meeting on December 17, 1966, “Establish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 Art. 8 (a). [8]Report of the UNIDROIT Secretariat on the “Progressive 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Yearbook I (1968-1970). [9]G. Teubner, 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 Aldershot, Dartmouth, 1997. [10]G. Teubner, Globale Bukowina: Zur Emergenz eines traditionalen Rechtspluralismus. Rechtshistorisches Journal 15, 1996. [11]K.P. Berger, Formalisierte oder “schleichende” Kodifizierung des transnationalen Wirtschaftsrechts. Walter de Gruyter, Berlin, 1996. [12]K.P. Berger, The Creeping Codification of the Lex Mercatoria. The Hague, Bost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13]Transnational Law in Commercial Legal Practice. CENTRAL, 1999. [14]L. Raiser, Das Recht der Allgemeinen Gesch?ftsbedingungen. Hamburg, Hanseatische Verlagsanstalt, 1935. [15]L. Duguit, Les Transformations du Droit Public. Paris, A. Colin, 1913. [16]J. Basedow (ed.), Europ ische Vertragsrechtsvereinheitlichung und deutsches Recht.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00. [17]G. Jellinek, Allgemeine Staatslehre. 3.Auflage. Berlin, J. Springer, 1929.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