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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贸易便利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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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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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贸易便利化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双赢”格局,为商界减少交易成本和国际贸易的复杂性,改善一个国家的贸易环境,同时实现政府管理效率和效益的最优。总的来说,贸易便利化在逐渐增长的全球化经济中,能直接促进供应链联合和减少贸易的非关税壁垒。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 GATT 透明度
一、贸易便利化的含义
WTO(1998)和联合国贸发大会(UNCTAD,2001年)都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国际贸易程序(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流动所需要的收集、提供、沟通及处理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的简化和协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1年)对贸易便利化的表述是:国际货物从卖方流动到买方并向另一方支付所需要的程序及相关信息流动的简化和标准化。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2002年)将贸易便利化定义为:用全面的和一体化的方法减少贸易交易过程的复杂性和成本,在国际可接受的规范、准则及最佳做法的基础上保证所有贸易活动在有效、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下进行。上面三种表述虽然各自不同,但是其基本精神都是一致的,那就是简化和协调贸易程序,加速要素的跨境流通。在实践中,各种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大都体现在通过贸易程序和手续的简化、适用法律和规定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等,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一个简化的、协调的、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
贸易便利化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双赢”格局,为商界减少交易成本和国际贸易的复杂性,改善一个国家的贸易环境,同时实现政府管理效率和效益的最优。总的来说,贸易便利化在逐渐增长的全球化经济中,能直接促进供应链联合和减少贸易的非关税壁垒。最重要的是,通过节约宝贵的资源,它对经济发展具有强大的潜力,能提高一国的贸易竞争力[1]。
二、WTO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背景
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各国及地区贸易联系的加强,“贸易的非效率”作为一种“隐形”的市场准入壁垒日益受到众多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贸易界的普遍关注,促使人们开始高度重视各种贸易管理程序的合理化。对贸易便利化的全面考虑和分析是在1996年新加坡部长会议之后才开始的。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贸易便利化同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一起作为“新加坡议题”被列为新一轮谈判的预备议题。各国部长授权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在吸收其他相关组织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建华贸易程序进行探讨和分析,从而明确WTO规则在该领域内的适用范围。这标志着贸易便利化问题开始正式纳入到WTO议程。
货物贸易理事会在1998年3月举行了首次贸易便利化研讨会后便多次举行研讨会,专门就贸易便利化问题进行磋商。货物贸易理事会邀请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及有关政府间组织提出意见。经过讨论,各方认为在贸易便利化上存在的贸易障碍主要表现为:过多的数据和单证要求;缺乏透明度,对进出口的要求不明确;缺乏以审计为基础的控制和风险评估技术;缺乏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的使用;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间缺乏现代化和合作。[2]
三、贸易便利化的谈判进展
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了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达成妥协,同意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之后举行谈判,谈判以该会议上对谈判模式以明确一致的方式形成的决定为基础。货物贸易理事会被授权适当澄清和改进GATT1994第5、8、10条的相关方面,并确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贸易便利的优先权。
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农产品补贴问题和“新加坡”议题成为各成员方的焦点,由于分歧严重最终导致会议未能取得预期的成果,但“新加坡议题”上的贸易便利化是唯一在各方取得一定共识的议题。
2004年7月底,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多哈工作计划》(Doha Work Programme),就贸易便利化的谈判模式达成了框架协议,要求主要就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八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的规定的主要义务进行谈判。随后贸易便利化谈判小组成立,谈判正式启动。此次会议是坎昆会议后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的多边贸易谈判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
框架协议附件D对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的开展做了原则规定,该议题的谈判目的在于:澄清和改善GATT1994第5、8和10条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快货物(包括运输中货物)的移动、发送和清关;提高在该领域中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援助;在海关或其他行政机构间在贸易便利化和与海关有关的问题上开展有效合作制定条款。附件D用更明确的措辞基本涵盖了发展中成员的关注,表示谈判将遵循对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则。WTO所达成的框架协议只涉及了谈判的指导原则,各成员可以通过框架协议大体明确谈判的内容和方向,而框架协议附件D为今后贸易便利化的谈判奠定了基础,并引导今后的谈判。
2004年11月15日,WTO召开了贸易便利谈判小组第一次会议,商定了贸易便利化谈判工作计划和会议安排,从而正式启动了该项谈判。WTO成员展开旨在最终签订海关规则全球协定的谈判,以结束海关程序繁琐问题。2004年12月,WTO贸易便利化谈判工作组就贸易便利化谈判的工作计划和会议安排达成了一致意见。
2005年2月7日~9日,在贸易便利化谈判小组举行的第三次会议上,WTO成员方初步讨论了有关该议题首批重要提案。WTO秘书处、世界银行、世界海关组织以及联合国贸发大会也在会议上作了发言。与会成员方在贸易便利化谈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方面已经取得了一致意见,而且关于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情况也达成了共识,但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各成员方在其实现方式上的差距。
虽然经过WTO成员的共同努力,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出现了转机,但谈判的过程今后不会是一帆风顺的。由于WTO成员认识到各方发展水平不一,执行能力方面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和谈判结束后,确保提供足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是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的必要内容。面对现状的改变各成员方都必须付出代价。
与贸易便利化有关的WTO协议
WTO Agreements on trade facilitation
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协议条款 内容
GATT1994第5条
GATT1994第7条
GATT1994第8条
GATT1994第9条
GATT1994第10条
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装运前检验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服务贸易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过境自由
海关估价
规费和输出入手续
原产地标记
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
海关估价
原产地规则
进口许可
装运前检验程序
技术标准规则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服务中与贸易便利化有关的规则
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
四、我国在贸易便利化趋势下的促进措施
贸易便利化将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增长是人们的普遍共识,但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贸易自由化的接受程度不尽相同,所以在该问题上,不同成员方基于自己国家利益,谈判的态度和所持的观点是有差异和分歧的。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对该议题是态度积极,表示支持谈判的约束规则,而发展中国家态度普遍比较谨慎,担心会给他们带来新的负担,产生实质上的不平等。
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获得的贸易便利的改善仅是初步的,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技术条件和管理效率方面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几乎没有能力按照发达国家的标准承担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的义务。2005年7月13日,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在WTO小型部长会议结束后表示,“在贸易便利化方面,中国等成员敦促发达成员向发展中成员提供足够的经济资源和技术支持,以增强他们对谈判的信心和未来执行规则的能力。”这就是中国对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的基本立场。
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在许多港口码头、陆地边境口岸的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后方通道不全,严重影响了货物的出入。[3]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当然不能以发达国家的水平为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贸易便利化措施。
首先,提高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建立利害相关方评议制度。建立与利益相关方、政府以及私营企业之间就新的立法规划、规制草案和其他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程序进行的早期对话的机制。加快对《外贸法》的可操作性法规配套,特别是与我国入世承诺书联系的规定。
其次,进一步实施边境贸易便利化。目前实施的一些改进海关和边境程序措施,如加强行政协调,实现一门式办公、实施关税分类协调制度、及暂准进口证制度等作为法律或者规制加以固定。海关和边境手续应以切实可行和提高效益为目标,以合法为基点,简化一切与边境管理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在具体执法中,可以采用风险评估机制;为建立信用的贸易经营者设立快速通道;对通关货物的支付程序采用多边合作或者临时保证金制度等等。[4]
然后,加强市场立法和内贸立法。有商务部制定涵盖整个商贸流通领域的规划,统筹内外贸管理,解决法出多门的问题。
最后,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与对贸易活动有关的政府机构、海关、贸易公司到报关代理人、速递货运业、保险公司、承运商、船务公司、货舱等方面进行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培训、咨询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使用适当信息技术,使公共数据库,数据系统之间实现五战障碍转换。成立中央构架的技术平台,如电子签名的认证中心,确保各地对特定规则的提议理解和实施。发展与国际组织的合作,进行电子数据标准化的推广。
参考文献: [1] 于丽洁.贸易便利化的利益及我国的应对措施[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05年3月:67页 [2] 王新奎等.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回顾与前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330-331页 [3] 耿协威.贸易便利化:高、宽、全唱主角[J].WTO经济导刊,2005年第9期:31页 [4] 田忠法,汪明.贸易便利化——我国外贸法体系的新坐标[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5年第3期:7-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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