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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经贸争端应对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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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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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给各国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其中在法律方面的挑战,尤其是经贸争端领域的挑战更是迫在眉睫,本文从争端的现状及其产生的根源入手,通过比较分析解决国际经贸争端双边机制和多变机制,以及从“权力型外交手段”向“规则型法律手段”的策略转变来探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国际经贸争端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经贸争端 反倾销 非关税壁垒 DSM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国际统一市场已经基本形成,国际经贸竞争日趋激烈,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的变化,经贸争端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呈现出新的态势,应对策略和解决方式也应有所调整,才能标本兼治。
一、国际经贸争端的现状及应对
当前国际经贸摩擦主要表现为反倾销、反补贴、绿色贸易壁垒、配额限制、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经贸争端。我国在此背景下实现了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进出口总额已从2003年的第五位升至第三位。但是与此同时,双边和多边贸易冲突也随着贸易的增长而增加。下文就当前我国经贸争端多发领域,反倾销和绿色贸易壁垒的争端产生及其应对措施作出分析。
(一)反倾销争端的产生及其应对
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抬头,一些国家开始滥用反倾销程序、肆意扩大反倾销调查范围、降低调查立案标准,以求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由此引发的反倾销已经形成一股国际浪潮,不断蔓延。
我国出口贸易飞速增长,国际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但许多国家任意扩大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范围和认定标准,使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截至2003年10月3日,全球发起反倾销案件中共有492起是针对中国产品,直接影响我国出口金额达180亿美元以上。[1]对华反倾销案中,发达国家是主要发起国。同时,被诉商品几乎涉及我国出口商品的所有类别,既有传统的劳动资源密集型产品,也涉及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这些产品大多集中在中国具有比较优势,出口竞争力和出口量大的产品上。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的反倾销争端也不断增多。截至2003年9月1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争端解决案件301起,其中反倾销争端案件就有48起,占16%,在所有贸易争端案中占据了较大的比重。2003年5月,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公布了2002年全球反倾销案件统计数据,2002年全年,世贸组织成员共发起反倾销调查276起,比2001年的362起大幅下降,但仍高于年平均270起的水平。从总的趋势看,全球反倾销立案数量呈波浪上升趋势。
对于目前国际反倾销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的趋势,有专家认为主要是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出了问题。目前WTO正在逐渐推行贸易自由化,而其重要目标就是要使优势产业能够按照比较利益的原则得以发展。[2]但是分析出口国(地区)与进口国(地区)之间在反倾销问题上的博奕,就会发现往往这些出现反倾销问题的产业都是出口国具有优势的产业,比如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具有优势,根据WTO规则,就应该在这种贸易自由化中获得利益。但是发达国家积极起诉的,恰恰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虽然WTO已有了倾销和损害的定义及其判定标准,但却有较大的弹性,并且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因此这使得欧美国家能够有效、方便地使用反倾销手段。中国加入WTO后,已经有了修改反倾销协议的权利。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让世界听到我们的呼声,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则,促进WTO制度的完善,从而,从制度上消除争端产生的根源。毕竟,解决争端仅是手段,消除争端才是最终目的。
有专家指出可以根据国际市场上产品销售的新特点去有效规避反倾销。从而避免反倾销的贸易摩擦。首先,全球化程度越高的产品越难反倾销,因为产品涉及若干国家。比如计算机、汽车都是比较典型的全球化产品,很难看见欧美、美日企业之间的汽车反倾销。这就提醒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实施的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的优势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便利,将生产工序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其次,技术层次越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越少被反倾销,比如专利技术产品就很难遭受反倾销。这也给我们别重要的启示,就是要充分地跟踪、关注自身产业发展的前沿,将相关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成果为己掌握,提升自身产品的档次,提升全球化程度。总之,最有效的避免反倾销的方法,就是要很好的国际化经营,要把产品的价格链条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这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二)绿色贸易壁垒争端的产生及其应对
国内主流观点把绿色壁垒定位为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一种贸易歧视措施,是“某些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进口的贸易障碍”。 近年来,我国产品不断遭到国外绿色壁垒的拦截,绿色壁垒已成为继反倾销之后又一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障碍,并呈现出进一步增强的趋势。
由于各国实施绿色壁垒的目的不同、对国际标准的理解不同以及必然涉及到经济贸易利益的得失,由绿色壁垒引发的贸易争端在所难免,甚至形成激烈的贸易冲突。由于此类争端进口方往往有其“正当”的理由: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并且其外在表现形式是各国采取的法规、政策与措施。所以一旦纠纷提交到WTO启动争端解决机制,`其结果将很难预料。
应对争端最好的措施就是避免争端的发生。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企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成功经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大力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并向通过该项认证的企业颁发“绿色标志”。要在实施环境认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法规体系,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互认,签订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以便从制度上消除贸易摩擦。同时加强国际立法合作,充分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我国企业的公平贸易机会 。给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以优惠待遇,是WTO关于发达国家成员国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本国的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在发展、资金贸易上的特别需要并规定相应的例外,以确保其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但这些待遇的实际获得还须发展中国家的极力争取。因而,我国在与贸易对象国进行贸易活动中应主动提出关于享受优惠待遇的问题,据理力争,并应合理利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我国外贸利益和企业公平贸易机会。因此,如果有违反WTO规则中的非歧视待遇的规定和有关环保的国际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我国政府可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提出申诉。
二、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
当今世界,以经济,贸易和科技竞争为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取代政治军事对抗,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国际贸易在今后的十五年内的增长率预计达6%左右 [3]各国经济的依存性和竞争性也越来越强,国际贸易纠纷也层出不穷,如何和平有效的解决国际经贸争端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价值分歧
对于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总体上可分为两种价值取向,即外交取向和规则取向,两者的分歧不仅仅是表面上学术观点的差异,而是具有深厚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某个时期一种主张占上风或两种主张相互妥协,也反映了激烈竞争中各国贸易实力的变化。[4]一般说来,坚持外交取向的主要是欧盟国家和日本等经济强国,他们强调法律的局限性,认为国际争端应回到权力型(power-oriented)外交轨道上来。主张规则取向的则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较弱,也支持用严格的规则制度保护他们的利益。规则取向的解决方法,尤其对于国际经济事务,据有更多优势。它将争端当事方的注意力集中于规则,集中预测一个公正的法庭对规则是否履行可能作出的决定,这样就使当事方对条约规则给予更密切的关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谋求经济发展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目标,而各国各地区间的经济依赖性也更加强烈,同时竞争也日趋激烈,这就要求有全球范围普遍适用的规则来规范和制约经济行为,因此,在目前的形势下,规则取向派占了上风。
(二)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方法
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方案总体上可分为双边机制和多变机制,即通常所说的政治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
政治外交方法具体指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其优点是灵活,简便,不伤和气;缺点也很明显,一般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难以得到执行,如果双方各执己见,互不想让时,容易久拖不决,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而且当谈判双方的政治与经济实力悬殊时,谈判对弱者十分不利,给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以可乘之机。
法律方法主要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简称DSM),DSM是一种新型的,独特的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制度,其属性既非司法性又非政治性,而是司法性与政治性结合所产生的法律性。[5] 这种机制的实质在于:不是决定当时国在有关案件中的胜败或制裁某一当事人,而是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复争端当事方依照有关协定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6]此方法的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准确的裁决,由于WTO条约规定的弹性很大,所以DSM存在事实上的遵循先例,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实际上可以对条约规定作出统一,有效,权威的解释,这样就使得争端当事方对条约规则给予更密切的关注,使规则具有更多的可靠性和预见性,而这种可靠性和预见性对经贸争端的避免和解决有着巨大的作用。由于DSM规定了严格的时限,使得争端解决更为快捷,不会出现久拖不决的局面。在DSM下,英雄不问出处,强国弱国一视同仁,相比政治方法,DSM更强调利益均衡,对经济政治实力相对弱小的国家更为有利。但缺点是费用高昂,有的国家由于缺乏该领域的专业人才,难以独立开展诉讼,因此只能求助外国的专家律师,支付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且最终结果还不一定理想。我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综合两种方法各自特点,不难得出结论,由于各有优点和缺陷,只强调一种手段而忽略另一种手段都是片面之见,事实证明两种方法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键在于适当的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况下争对不同国家交叉并用两种手段。对于我国来说,明智的做法就是个案区别对待,目前,我国尚缺乏处理DSM诉讼的经验和专业人才,因此,不宜一味的采用DSM解决经贸争端,况且,我国的经济实力也不允许这样做。对于欧美等政治经济大国,由于实力的悬殊,在单对单的双边外交谈判中,我国将处于劣势,因此有必要考虑利用DSM,依靠国际社会的力量,妥善解决外贸争端。而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以及政治经济实力相对弱小的发达国家,采用政治外交方法的双边解决方法不失为上选,这样既不浪费诉讼成本,又可能获得满意的结果。
国际经贸争端的发生和解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与一国有关政治,经济,外交,环境等政策密切相关。[7]要妥善解决经贸争端,不单纯是法律与经济方面的判断问题,它还涉及政治因素与利益平衡问题。在国际反倾销争端中,政治歧视显而易见,利益平衡也是明显的,基于此,如果仅仅从微观角度以法律手段来应对争端只能使事半功倍。中国政府要进行积极的外交活动,通过加入区域经济集团,使企业在集团内拥有相对宽松的贸易条件和环境;通过外交活动,争取在WTO中有更大的话语权,力争在各种WTO协议的制定中争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行业协会要加强同国外行业协会联系,随时了解掌握国外行业标准的变化情况,另外,一旦出现国际经贸争端,行业协会要发挥主力作用,因而要在国际贸易争端预警系统中,建立有效的应诉机制,及时解决贸易争端。尤其重视WTO争端解决机制,认真应诉,慎重投诉,将法律手段纳入外贸整体战略之中。
[1]舒鹏.三位一体应对外贸冲突[J].中国对外开放.2004.5 [2]第二届国际反倾销论坛代表发言 [3]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o.cn [4]李小年.WTO法律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138 [5]余敏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 [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08 [6]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134 [7]司法部法规教育司.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 、程序与实践. [M].法律出版社.20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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