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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肖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修改意见)

时间:2011-06-30 点击:

 本意见中的括号内字为修改意见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将草案第一条新增一款为第三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国家给予适当补贴。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同一单位工作保持劳动关系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修改理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我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部费用都由个人交纳,负担太重,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国家应当给予适当补贴,与同一单位工作保持劳动关系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为所在单位创造了不少效益,且双方间劳动关系稳定应当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个人,已经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人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延长缴费手续,按照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予以办理。)

  修改理由:为了体现社会公平,保护劳动者权益,弥补国家对参加城市建设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亏欠,对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个人,已经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容许其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

  将草案第八条新增一款为第二款:(按照本条第一款支付的养老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最长缴费地最低工资的80%,不足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国家对常年在自然和生活条件恶劣的地区工作的公民给予养老金特殊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公务员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修改理由:为了保证养老金真正能够养老,体现国家对公民一视同人的态度,弥补国家对参加城市建设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亏欠,应当明确规定对转移接续人员支付的养老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最长缴费地最低工资的80%,不足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我国发达地区基本养老金标准较高,而西部则较低,如果按现行养老金计算标准将导致自然和生活条件恶劣地区必须的工作人员的流失和短缺,故国家应当对常年在自然和生活条件恶劣的地区工作的公民给予养老金特殊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公务员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将草案第十条 新增一款为第三款:(应当由刑事案件被告人负担其已死亡或无偿付能力的、见义勇为后无法义务承担人无偿付能力的,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人不支付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将草案第十条 新增一款为第四款:(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但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无法在我国进行医疗和我国暂时无法治疗的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给予报销。)

  修改理由:为了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和见义勇为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和正义,让为社会承受痛苦和作出牺牲的人,能够受到社会的照顾与扶助,在本法中应当对应当由刑事案件被告人负担其已死亡或无偿付能力的、见义勇为后无法找到义务承担人或义务承担人无偿付能力的情况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了保护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无法在我国进行医疗的人利益和我国暂时无法治疗的人员的利益,在本法中应当对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无法在我国进行医疗和我国暂时无法治疗的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向社会公示的人情况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将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修改理由:为了简化保险手续,方便单位为职工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本办法中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将草案第十三条新增一款为第二款:(为单位利益的而醉酒的不属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二)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或工伤直接引起自残或者自杀不属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修改理由:在我国现实中为了单位利益陪客饮酒醉酒的情况很多,为了保护职工利益,保障公平正义,应当将为因工作为单位利益的醉酒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认定为工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为因为工作原因和工伤导致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法院也在相关案件支持了因为工作原因而自杀、自残的主张,所以为了保护职工利益,改善工作条件,对因为工作原因和工伤导致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伤残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同工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总额不得低于当地同工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不得低于低于当地同工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修改理由: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规定了伤残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伤残津贴标准仍然偏低无法保证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曾经出现过工伤职工靠乞讨度日的新闻,工伤职工是因为企业利益而受伤的,作为受益人和加害者的企业应当补足他收入的减少部分,应当按照当地同工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我国现行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总额是原月工资的四十至六十倍,只极大的伤害了广大工伤职工的利益,工伤补偿连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都不如,导致经常出现工伤职工养老困难的事件,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应当提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总额,本法中应当规定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总额不得低于当地同工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规定了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仍然偏低无法保证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曾经出现过工伤职工靠乞讨度日的新闻,工伤职工是因为企业利益而受伤的,作为受益人和加害者的企业应当补足他收入的减少部分,工伤补偿连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都不如,导致经常出现工伤职工养老困难的事件,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应当提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本法中应当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不得低于低于当地同工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将草案第十五条新增一款为第二款:(患精神类疾病的而具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二)项、(三)项情形的,不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新增一款为第三款:(社会保险法实施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修改理由:职工因公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因其无法判断自身行为,所以即使有(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情形也不应当不停止工伤保险待遇,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社会保险法实施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因为单位、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将草案 第十七条新增一款为第二款:(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可以选择领取其中的两项。)

  修改理由:为了保障参保职工的利益和提高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兼顾防止道德风险,本条中应当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可以选择领取其中的两项。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将草案 第十八条 新增一款为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前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修改后将草案及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一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本级人常委会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将草案 第十八条 新增一款为第三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中应当详细列出三公支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修改理由: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民的养命钱应当赋予公民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修改后再审核批准,按照最近国务院关于预决算公开的规定,为了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编制结果和执行情况,人民政府批准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常委会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为了有效的监督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证公民的养命钱安全,更好的贯彻社会保险法和人大监督法,本规定应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将草案 第十九条 新增一款为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将草案 第十九条 新增一款为第三款:(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网上、电话、短信等方便职工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费的查询咨询服务。)

  修改理由: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应当将本条中定期明确为每月。政府应当为公民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网上、电话、短信等通讯方式能够节省政府和公民开支,提高工作效率,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上述方式查询的服务。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将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由劳动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为了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及时解决劳动者的困难,便于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在国务院可以设定的罚款限额内对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行为设定罚款,并且规定拒不改正的由劳动部门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将草案 第二十七条新增一款为第三款:(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一般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修改理由: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民的养命钱,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参照刑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章 其 他

  将草案第三十条修改为:(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尚未处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

  修改理由: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尚未处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


【作者简介】
潘肖华,单位为肃省广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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