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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婕

时间:2008-05-16 点击:

        王春婕,女,教授,硕士生导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副院长。

主要经历:
1982年考入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1986年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师资进修班进修,2001—2002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读访问学者。1986年7月起在山东经济学院执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03年11月起任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

主要社会兼职:
1. 山东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2.山东省法学会财税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3.济南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副秘书长
4.山东省法学会国际经济法暨台湾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
5.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研究会理事
6.中国国际法学会会员

主要学术成果:
(一)著作与教材
1.《国际商法教程》(主编),新华出版社2001年1月。
2.《国际商法案例》(主编),新华出版社2001年1月。
3.《新编经济法》(副主编),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2000年2月。
4.《经济法新论》(副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1月。
5.《新经济法概论》(副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
6.《简明国际商法教程》(副主编),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1月。
7.《国际商法》(副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
8.《涉外经济法学》(副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7月。
9.《经济法概论》(副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
10.《经济法学》(参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
11.《新编经济法》(副主编),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年8月。
12.《国际商法教程》(主编),新华出版社2006年1月。
(二)论文
1.《建立独立商法部门的构想》,《山东经济》,1994年第6期。
2.《驱逐暴利-写在<反暴利法>出台前夕》,《市场经济大观》1994年第9期。
3.《商标:向世界举起中国的品牌》,《市场经济大观》1995年第1期。
4.《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条件及体例选择》,《山东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2期全文转载;其观点被《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1997年商法回顾》综述。
5.《谈谈仲裁过程中的法院干预》,《山东法学》1996年第3期。
6.《试论票据内容的确定性》,《政法论丛》1997年第5期。
7.《论商主体制度的体系建构》,《山东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8.《论商法的基本原则》,《山东法学》1997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11期列入重要目录索引
9.《试论票据内容的确定性》,《政法论丛》1997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1期列入重要目录索引。
10.《论商主体制度的体系建构》,《山东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2期列入重要目录索引。
11.《论商法的立法形式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2期全文转载。
13.《论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及自学方法》,《高教自学考试》1998年第8期。
14.《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山东经济》 2000年3期。
15.《对大学法学教育目标模式和教学策略的再选择》,《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1期。
16.《多元与融合: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现代特性》,《法学论坛》2001年 第5期。
17.《在线仲裁的效力》,山东法制报2002年9月6日。
18.《谈公司法中秘书制度的引进》,山东法制报2002年9月10日
19.《案例教学法对法学教育改革的促动》,《中国成人教育》2002年第9期
20.《复合式教材的编写与教学创新》,《自考•职教•成教》2002年第10期。
21.《论发展中国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利用》,《当代法学》2002年第10期。
22.《商法重构: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思考》,《法商研究》2002第6期。 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3第2期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3第1期 摘录。
23.《全球化与商法的现代形态特征》,《东岳论丛》2003年3期。
24.《全球化语境下我国商法的变革取向》 ,《山东社会科学》2003 年第5期。
25.《税法私法化变革的环节及价值取向》 ,《山东经济》2003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4年第1期全文转载。
26.《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互动》,《现代教育》2003年第5期 。
27.《知识产权保护的误区及矫正》,《现代企业教育》2003年第7期。
28.《 WTO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 》,《现代教育》2003年第8-9期。
29.美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途径与方法,《现代教育》2004年9月(第18期)。
30.企业信用建设的三重困境,《现代企业教育》2004年 第9期。
31.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的思考,《中国成人教育》2004年12期。
32.关于建立我国专职律师的思考,《现代教育》2004年 第11-12期。
33. 论WTO体制下的单边环境措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12 期。
34.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模式比较 ,《山东经济》,2005年第6 期。
35. NAFTA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分析,《商场现代化》,2005第 8 期。
36.网络与法学教育资源的国际化,《中国成人教育》,2005年第12 期。
37.对我国律师岗前教育问题的反思与建议,《现代教育》2005年 第11-12期。
38. 欧盟环境指令的合法性分析——以WEEE和ROHs为对象,《河北法学》2006年第3 期。
39.卡尔沃主义的“复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理论学刊》2006年第12期。
40.是“制度缺陷”,还是“理性选择”?——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
41.判例导读与商法辅助性教学体系的构建,《《中国成人教育》,2006年第12 期。
42.21世纪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现代教育》2006年第10期。
43.对高校二级学院教学管理的思考,《现代教育》2006年第9期。
44.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山东经济》2007年第1期 。

主要学术观点:
1.全球化对商法的一般影响表现为 :法律制度的趋同化、商法边界的模糊化、商法规范的弹性化,我国商法应当在全球化背景下重塑商法品格,实现由“个性”向“共性”的转换;重构商法规范,实现由“规范无力”向“规范有效”的转换;建构理性法律体系,实现商法从“无序发展”向“有序发展”的转换。(论文《商法重构: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思考》,《法商研究》2002第6期。 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3第2期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3第1期 摘录。)
2.CEPA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自成一体的首创新模式,不论在国际法的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提出了一连串新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带有政治敏感性,有的则是在法学界有很大争议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为避免草率拍板引起负面影响,宜采取谨慎的态度,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同时,为保障CEPA的有效运转,CEPA应当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引入法律的方法,以保障争端解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但应防止机制的“过度法律化 。(山东省社科规划课题:《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2005-2005年重点项目;论文《是“制度缺陷”,还是“理性选择”?——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12期。)
3.虽然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授权,欧盟享有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 的单边环境措施自主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应受到相应的约制。对于WEEE指令、 ROHs指令两指令的合法性,应当基于“合法目标”、“必需标准 ”、“成比例原则”进行分析,欧盟对两指令所采取的环境措施并没有完成全面的风险分析, 两指令的实施亦可能导致“手段”与“合法目标”之间的比例关系失衡。(论文《欧盟环境指令的合法性分析——以WEEE和ROHs为对象》,《河北法学》2006年第3 期)。
4.卡尔沃主义的复苏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对国际投资自由化潮流,特别是对国际投资条约中(BITS )全面接受国际仲裁的缔约实践所进行的深刻反省的一部分,中国在对待国际仲裁的态度上不可盲目冒进,不可过度开放ICSIS管辖权,应当在ICSID仲裁管辖权的接受方式上恢复原来的有限接受方式。(论文《卡尔沃主义的“复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理论学刊》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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