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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丕照

时间:2002-05-08 点击:

车丕照,男,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要经历:

1975年7月毕业于大连市第二十七中学并下乡插队于辽宁省复县东岗公社,1978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198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被吉林大学法律系录取为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高树异教授,1985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9月,被公派至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学习,1986年5月获LL.M.学位。1986年9月起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执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9年9月起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律师团评审监督委员会委员。

主要学术成果:
(一)著作与教材
1.《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 长春出版社,1996年5月
2.《国际技术转让法》,(合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
3.《仲裁法学》(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
4.《国际经济法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
5.《国际经济法概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
(二)论文
1.“对美国政府向中国转让技术的法律限制的剖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年第3期
2.“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调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8年第2期
3.“简论我国的商事立法”,《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
4.“美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兼并的限制”,《法学评论》1990年第2期
5.“国际法规范等级化的趋势及其影响”,《吉林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
6.“也谈专有技术的法律特征”,《经济法制》 1991年第5期
7.“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吉林大学学报》 1993年第1期
8.“于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思考”(第一作者),《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
9.“国际惯例辨析”,《法商研究》 1996年第5期
10.“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社会科学战线》 1996年第5期
11.“政府控制所引致的国际经济冲突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12.“论国际条约对私人的效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论文集,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9月
13.“国际法治初探”,《清华法治论衡》第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
14.“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15.“法律全球化——是现实?还是幻想?”,《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 2001年9月
16.“法律全球化,一元体系还是多元体系”,《清华法律评论》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
17.“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国法律》 2002 年4月
18.“‘入世’后我国政府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条约义务的若干问题”,《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 2002年10月
19.“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年第5期
20.“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治”,高鸿钧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11月
21.“WTO在我国的泛化与误读”,《大连海事大学法律论坛》(创刊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
22.“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成员的反垄断立法的影响”,《月旦民商法杂志》, 2004年第3期
23.“国际法规范分类研究”,徐冬根主编:《跨国法评论》(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6月
24.“‘市场准入’、‘市场准出’与贸易权利”,《清华大学学报》, 2004年第4期
25.“和平发展与国际合作义务”,《法学家》, 2004年第6期
26.“论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法学杂志》, 2005年第3期

主要学术观点:
1、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拟议法的出现,使国际法规范呈现等级化趋势(《国际法规范等级化的趋势及其影响》,《吉林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2、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是国际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可依此构建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吉林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3、国际惯例应区分为国际公法性质的惯例和国际商事惯例,两者的表现形式、作用范围和效力基础均有区别(《国际惯例辨析》,《法商研究》,1996年第5期);4、依情形不同,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可具有三重身份,不同身份适用不同规则(《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社会科学战线》 1996年第5期);5、因政府管理所引致的国际经济冲突可区分为管辖冲突与非管辖冲突,对不同的冲突应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政府控制所引致的国际经济冲突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6、国际经济法不仅是跨国法,也是跨部门法,包含民商法、经济法或行政法以及国际公法三类规范(《国际经济法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7、法律全球化是全球范围内法律的趋同化和一体化,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法律全球化——是现实?还是幻想?》,《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8、我国法院不应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更不应使其优先于我国法律而适用(《“入世”后我国政府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条约义务的若干问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1年11月上海年会论文,载于《国际经济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9、国家主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一种身份,而这种身份应该是来自于契约(《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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