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零二条对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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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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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99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402 条规定的代理制度,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许可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设立的一种特殊“代理”制度。由于国际贸易合同中普遍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在《合同法》施行后审理了数起涉及到中国外贸代理问题的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其中若干案件以适用《合同法》第402 条规定结案, ① 笔者认为,其中有些案件的断案思路和结论值得深思和探讨。本文意在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与《合同法》第402 条规定的差异;系统地分析外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我国涉外仲裁程序中对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约束力及法律后果;探讨与外贸代理有关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对外贸代理制的异化;研究涉及外贸代理争议的实体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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