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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的社会基础

时间:2008-04-17 点击:
摘要: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的社会基础、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它对国际社会的作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使之适应国际社发展的需要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社会基础

 

从其历史起源看, 商事仲裁几乎是伴随着人类商业活动的产生而产生的。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今天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既深深地檀根于早期社会的法律传统,又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新的内容和特点。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迅速发展,在频繁的商事业务交往中,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和争议, 采用仲裁方法解决商事争议可谓由来已久。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凭借它的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适应的随机性,裁决执行的有效性,被国际社会广泛应用。由于仲裁在解决商事争议尤其是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有司法诉讼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一直倍受商界的推崇和青睐,并已发展成为当代世界各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最为普遍的方式之一。从它的产生和发展来看都具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

一、国际商事仲裁产生的社会基础

从人类社会的组织形态来看:国内社会处于一种由上面下的宝塔式结构,这种结构所体现的是社会的高度组织化和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化;而国际社会是一种平行式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社会基本成员地位平等、组织结构松散和权力分散。①在这种特定的社会形态下,国际商事仲裁这种较为原始的争端解决机制,反而较易得到流行和发展,这是因为国际商事仲裁有其相应的社会基础的。

(一) 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是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

世界经济全球化是20 世纪末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也是21 世纪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在过去及当前的世界经济中最基本的行为主体仍然是主权国家。作为主权国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主权各国出于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其国民个别利益方面的考虑,对外国的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不免充满疑惑,一般不愿承认外国的司法判决。国际和国家对公共财富的分配大同小异。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国际上没有一个正式的具有合理代表性的政府权力机构。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尊重其本国国民的选择的必然结果。只有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各国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缔结有关国际公约,在互惠的基础上彼此承认和执行对方的仲裁裁决。这就使国际商事仲裁的产生成为必然。

(二) 全球化对国际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

也使得认同规则更为困难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 国际市场的争夺越来越激烈,在劳工关系和工作场所、跨国公司与国家间的关系、环境影响诸方面的标准上,国际冲突也不断升级。

全球化的资本和国家利益之间出现了紧张。对全球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银行的安全、交易市场的不法行为、电信领域的缺乏标准、安全、健康和环境等方面的关注日益上升。尽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的相关规则越来越多, 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具体规则也出现了, 但是其中一些问题显然已是强制的规则所无法解决的。国际商事仲裁充分体现了包括其本国国民在内的当事人的意愿, 受别国国家权力的干预可能性较小。因而国际商事仲裁的产生就成为社会的必要了。

( 三)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跨越国界的特点要求

国际商事活动都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商事活动,具有跨越国境的特点。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广泛的国际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仲裁员的国际性;二是裁决执行的国际性。国际商事仲裁基于当事人的仲裁合意而产生,正是这种当事人合意才决定着仲裁体现着民间性即社会性。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从强调自由、崇尚自治的商人社会中成长起来的制度,其核心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选择仲裁以及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点的确定、仲裁程序的确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的法律适用、是否进行和解等等,均优先交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程序起支配作用,对争议的解决也可以发挥最大的影响。而这在诉讼中是难以实现的。国际社会流行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是因为在目前国际社会的特定环境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能够比较顺利地翻越国家主权这个“ 门槛” 而为各国所承认和执行。

(四)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经济性要求

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最大目标,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把能经济的解决争议当作首选目标。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热衷于诉讼外以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诉讼程序的繁琐、冗长和昂贵,诉讼费过高抑制了法院审理案件的作用。与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有其不可替代的特点:一是立案时间快,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一般在一周之内即可开庭, 而诉讼的立案时间很难估算,最快也得按月计。二是费用低,一般按争议价值的0.1 % -1% 收取仲裁费用。[1] 仲裁审理的期限短、速度快和收费低廉是适应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的需要, 能够满足当事人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争议的要求, 成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基础。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益价值取向是现代社会

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效益是经济的恒久主题。无论历史上任何当事人对商事解决的方式的见解怎样, 但其出发点与归宿都只能是效益。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评价和反思也是以效益为本位或价值尺度的。国际商事仲裁之所以存在并能发扬光大,是因为它以效益为价值准则。

1.自主性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从强调自由、崇尚自治的商人社会中成长起来的制度, 其核心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实现自己的利益是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考虑的首要因素。

2.国际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 一裁终局”制度是目前国际商事仲裁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作为《示范法》也不例外。[2]而且,根据许多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无论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均可由仲裁机构做出决定,法院不得干预。

3.国际商事仲裁的灵活性。仲裁的灵活性很大,它不像法院那样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另外,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授权, 仲裁庭还可以参考国际商事惯例或仅凭公允善良原则对实体争议做出裁决, 而不必遵循和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这有助于对当事人发挥最大的效益。

4.保密性对案件不公开审理和裁决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也可以说是国际性的习惯做法。仲裁的这一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和平、友好地解决争议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不受损害, 对双方当事人今后继续维护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使争议对潜在的利益的影响减到最少,尽可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价值取向也是社会所强调的公正是表征国际社会进步的一个普遍性范畴。公正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生命所在。

1.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益取向特别强调程序公正,不仅仲裁庭把程序公正放在首位,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也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有很大的自由选择度, 也为个别公正在仲裁程序中的实现提供了正当性。仲裁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仅对实体法,甚至包括程序法。仲裁过程的公正,表现为在整个程序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保证冲突主体有充分地表达自己主张和请求的行为和方式的空间。

2.实体公正是国际商事仲裁追求的最终结果。实体公正不仅要求执法平等,更要求立法平等,好的仲裁规则是实体公正的基础, 而好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总难以出现,从这个角度看,绝对的实体公正是不存在,即使趋近实体公正也是相当困难的。而实体公正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公正是指国际商事仲裁在确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实体公正最终只能通过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公正得到实现。

三、国际商事仲裁对国际社会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适应商人们为寻求一种民间的, 灵活地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方式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仲裁本身是一种自治体系,无限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发展的关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仲裁的法律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进而可以承认仲裁的非国内化和摆脱仲裁地法的约束, 以适应国际商业社会顺利处理国际商事关系的基本需要。[3]国际商事仲裁对目前的国际社会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一)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国际和平秩序的保障

作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立及其在国际社会的广泛运用,为维护国际和平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早期的国际关系中,各国政府几乎包揽了本国及其国民所有的对外事务。许多今天看来可以采取民间方式加以解决的问题, 也往往倚赖国家代位出面进行交涉。

国家,特别是一些强国动辄采取外交保护,或直接插手民间商事争议, 不仅在形式和方法上显得过于僵硬,也容易引起对方国家的反感。如果处理不当,极容易使民间性质的争议演变、上升为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给国际和平秩序带来隐患。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立,则为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和有效的手段,也为民间性国际交往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得各种可能危及国家间关系的民间争议及早地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国际和平的法律秩序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国际商事仲裁的意思自治能够代表国际商事仲裁争议的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能够友好的解决争议。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切实可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维护国际和平的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国际经济安全的保障

作用国际经济一体化,既给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带来机遇和便利, 也给国际社会的经济安全带来威胁。因为这种经济日益一体化的结果,使国际社会在经济上的互赖性和互补性已突破国界的限制,深入到各国国内的各种经济单元之间,到了“ 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为了规范国际社会经济秩序和维护国际经济安全,在国际社会有关国际组织的倡导和作用下,在各个不同领域和不同的层次展开了广泛的国际合作,发起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并建立了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在内的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毫无疑义,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立,对友好和平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协调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国际经济交往有规律可循。也可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为维护国际经济安全起到一定的作用。当然,这个制度在目前还显得不够完善,措施也尚显不足。为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一方面需要更多的国家加入上述公约和采纳《示范法》,需要国际社会更广泛地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另一方面还须在有关国际组织的倡导下,根据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发起制定和完善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内的各种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为国际社会的经济安全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4]

四、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一步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对策

(一) 公平、效率和便利之平衡应该成为现代国际

商事仲裁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 国际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国际商事争议的发生势必相应增多,客观上要求一种既方便争议当事人,又能公平、高效地解决争议的机制, 以尽快疏通因争议导致的国际商事交往的阻滞,保证国际商事交往在公平、高效的轨道上健康运行。国际商事仲裁要成为上述这样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就必须以公平、效率和便利之平衡作为自身的价值取向,并在具体的仲裁制度中体现出来。从国际商事仲裁自身的发展来看,也应该将公平、效率和便利之平衡作为自身追求的目标,而且这种追求是没有止境的, 否则,国际商事仲裁就没有发展空间。第一,离开了公平的效率毫无意义;第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离开了效率的公平造成的不经济对于仲裁当事人都是不公平的;第三,离开了便利,当事人甚至就不会想到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机制。从国际商事仲裁与法院裁判的关系来看,只有体现公平、效率和便利平衡的仲裁才能保持较之于法院裁判的优势,从而不断拓展仲裁的生存空间, 否则,仲裁存在的依据将可能丧失。

( 二)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通过商事仲裁解决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纠纷, 是各国的共同愿望。1985 年12 月11 日, 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统一化和现代化作出了卓越贡献, 对当代各国的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及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发展,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各国仲裁立法的步伐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最新发展。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商事活动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例如,新技术革命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将人类带入一个全新的计算机网络化空间, 网络贸易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机制出现了。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低廉的新的仲裁方式产生并在实践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如何使网上裁决得到有效地执行是其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另外,对部分源于互联网的国际商事仲裁争议就有待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规范。

( 三) 提高相关人员的国际商事仲裁意识

完善的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只是静态地反映仲裁的本质和体现仲裁的价值目标, 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上的优势还须通过能动性的仲裁活动才能变为现实,这就需要有一个良好、宽松的国际商事仲裁意识环境支撑。因此,培养高素质国际仲裁员和法官、提高民众的仲裁意识显得十分重要。国际商事仲裁员作为双方当事人委托对其提交的争议进行公正审理并做出公正裁决的第三人,是仲裁程序的驾驭者。要实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紧凑、有序、不偏不倚地高效运作,不仅要求仲裁员道德业务素质俱佳,具有良好的信誉,能够善待当事人的信任及善用自由的国际商事仲裁法, 而且一旦接受指定,能够付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合理勤勉地处理案件并做出高质量、高水准的裁决,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合理期待。[5]

( 四) 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要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的民商事联系加强,一国的商事仲裁制度是否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惯例和实践相一致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的标准之一。

中国作为W TO 成员国, 国际商事活动越来越多,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事业获得长足进展。公平与公正是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所追求的目标。“ 非歧视”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体制保持稳定性的关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是通过意思自治追求效率和公平等一系列措施, 使国际经济领域的激烈竞争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尽可能实现公平竞争。从理论上说,正当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通常具有如下主要属性, 即正当程序所应具有的自治性、参与性、正统性、和平性、人道性、协议性、公平性、及时性,以及理性和不侵犯个人隐私。根据正当商事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要求提高中国从事国际商事仲裁人员的素质。但是,我国与其他各个国家一样受到了新技术革命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引起了国际贸易领域一场结构性商业革命,在中国,网络贸易已有实质性进展,与此相适应的网上国际商事仲裁也会随之出现并不断发展,同样地也会面临着如何解决网上国际商事仲裁所带来的问题,以促进网络贸易和网上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在我国的发展成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研究的重点。同时应该加大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人员的培养, 以适应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需要。增强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意识, 使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能够满足我国的社会发展,适合国际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

 

此文曾发表于《社会科学家》2006 年3 月第2 期,总第118 期



①见联合国大会决议2205/ X X I.贸法会于1968 年1 月正式开始工作。 [1] 王传忠,苗乐平,常晶.对外贸易与国际商事仲裁[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第23 卷增刊),2001,(11):151. [2] 韩德培.国际私法问题专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01.335. [3] 施米托夫,赵秀文.国际贸易法文选[M ].北京: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53. [4] 王一平.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国际社会和现代国际法的影响[J].政法论坛,1999,(6):117. [5] 武敏.网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机制研究[J].仲裁论坛, 200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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