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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时间:2008-04-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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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作为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对于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审查,应当以《纽约公约》为准据法,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事由决定是否承认一项在中国法院提起的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的自由裁量条款、更优惠权利条款,是我国法院在进行程序性审查时可以利用的。此外,应将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条款理解为“国际公共政策”,我国法院经审查,认为某一外国仲裁裁决违背国际公共政策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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