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构本书的三个关键词是:商事物权、商事债权、商法通则。于此,先对该三个关键词作简要的说明。
第一,所谓商事物权,是指商行为所涉及的物权,或者是指商事交易领域中存在的物权。商事物权的概念及其规范体系为德国学者所认可,德国法上的“商人留置权”即置于“商事物权”之中。[1]但在我国有些学者看来:
“不过,对于任何一种商事物权行为来说,如果仅仅适用《德国商法典》中的规定显然是不够的,它必须借助或结合民法中的原则予以考虑。同时,《德国民法典》构造了一个完整的物权法规范,而《德国商法典》仅有一些零星的物权法规范,这些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即调整的对象也较窄,它主要涉及所有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内容,远远不能构成一个完整体系。因此,基于以上情形,一种独立的商事物权是不存在。”[2]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见解要正确地予以领会,其表达的核心思想在于:商事物权虽然不完整、不独立;但商事物权本身确实存在——这两个命题不能相互混淆,因为前者仅为定性的主观判断问题,后者则关乎存在的客观事实问题。
正是在承认商事物权之大前提下,本书第一编试图在肯定物权法定原则之基础上,挖掘出土地与建筑物的动态交易关系、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商事留置权、票据质权、营业质权以及营业抵押权等方面的特殊规则。
第二,所谓商事债权,是指商行为所涉及的债权,或者是指商事交易合同中存在的债权。商事债权的概念及其规范体系为德国学者所认可。在德国法上,商事债权行为作为特殊形式的债权法律行为,其特殊性的内容主要涉及契约缔结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对意思表示之缄默以及缄默之错误等方面。[3]
不惟德国商法中存在商事债权这一术语。类似地,在流质契约的效力问题上,《日本商法典》第515条使用了“商行为债权”的术语;[4]《韩国商法典》第59条使用了“因商行为所发生的债权”的术语。[5]在法国学者著述中,同样存在“商事债权”(créances commerciales)的概念。[6]
本书第二编试图梳理商事债权合同领域中应否以及如何运用显失公平规则、如何健全清理企业三角债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企业出售中的“债务跟着资产走”的妥当性问题、商事代理异于民事代理等方面的特殊规则。而对商事债权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缄默及其错误等一般内容暂且不论。
第三,《商法通则》(或称《商事通则》)主要是指关于商法的一般性和共同性规范。其异于法国、德国或日本的《商法典》,也不能完全涵盖于传统的《民法典》之中。
在内容方面,未来《商法通则》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商事主体,即商法人、商自然人、商合伙;商事行为和商事代理;商事权利,如商誉权、商业秘密权;商事救济,主要是商事责任。从而,《商法通则》和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以及《证券法》等)将构成我国商事法律规范系统的整体,其与未来的民法典共同支撑起我国和谐的二元私法体系。在地位方面,未来商法通则与现行《民法通则》具有基本法之地位。
本书第三编在辨析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这两种传统立法模式的基础上,讨论了商事立法的“第三条道路”——商法通则立法模式。与此同时,本编的两则书评,进一步论证了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在阐明合伙异于自然人、法人的独特性之后,分析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分观念。
附:本书目录前言 本书的三个关键词第一编 商事物权第一章 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一种方法,三个结论?
一、经济分析方法下的物权法定原则否定论二、经济分析方法下的物权法定原则折衷论三、经济分析方法下的物权法定原则肯定论四、小结第二章 土地与建筑物的私法关系:一元推定主义的理论探索一、引言:理论分歧与问题还原二、罗马法上添附原则的整体图景三、近现代范式立法中存在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的分野吗?
四、一元推定主义的补强五、我国土地与建筑物之关系的系统解读六、小结:一元推定主义的意义与要求第三章 商法上的善意取得:比较法的启示与中国法的完善一、问题意识:商事交易安全与善意取得制度之关联性二、大陆法系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三、英美法系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商法解读五、小结第四章 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以《物权法》 第231条为中心一、商事留置权的主体类型二、商事留置权的客体范围三、商事留置权的内容限度四、小结第五章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视角一、问题的提出二、立法论视角下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三、解释论视角下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四、小结第六章 典当制度的完善:营业质权与营业抵押权的引入一、典当业的发展状况及法制需求二、典当立法的制度障碍三、典当制度的完善路径第二编商事债权第七章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体系定位一、问题的提出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单一要件说与二重要件说的论争三、显失公平的体系定位:原则与规则的识别四、逻辑延伸:对两个流行命题的反思第八章 企业三角债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一、引言二、代位权的实体制度之检讨三、代位权的程序制度之检讨四、代位权的法律价值之检讨五、小结第九章 企业出售中的“债务跟着资产走”原则一、“债务跟着资产走”原则的创设及其缺陷二、“债务跟着资产走”原则的立论依据三、企业出售中债务处理方案的重构四、小结第十章 商事代理的规范类型与体系整合一、商事代理的一般规范二、商事代理:历史的规范类型三、商事代理:现实的规范类型四、商事代理的体系矛盾五、商事代理的体系整合六、附录:英国《商事代理条例》及其修正案第三编 商法通则第十一章 商法通则:扬弃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反思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体例解析三、中国民商关系的立法建构第十二章 从法理到法条的转换:评苗延波先生的《商法通则》草案建议稿一、引言二、商行为立法:全面的一般化与具体的类型化三、商事责任立法:如何体现商法的独立性和现实性四、结语第十三章 商法的知识学趣昧与体系化结晶:《中国商法体系研究》评介一、引言二、商法概念的内在蕴涵三、商法体系的外部建构四、结语第十四章 合伙的主体地位:从民法到商法的变迁一、合伙的历史发展及其与自然人、法人之别二、合伙的 第三民商事主体地位之争议三、合伙财产的分析四、合伙债务的承担五、合伙应为第三民商事主体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作者简介】
曾大鹏,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
[1][德]卡纳里斯:《商法学》,贝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8-522页;[德]卡斯腾·施密特:《商法》,第22节,第Ⅳ1d段,转引自杨继:《商法通则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法学》2006年第4期。
[2]参见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页。
[3]参见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4]参见马太广编译:《判例所表现的商法法理:日本最高裁判所商法判例要旨(1962-2004)》,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页。
[5]参见《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6]Jean-Pierre MARTY, La distinction du droit civil et du droit commercial dans la législation contemporaine, Revue trimestrielle de droit commercial et de droit économique,1981,numéro 4,p.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