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跨国公司的法律监管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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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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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跨国公司”是相对于传统的制造业跨国公司而言的,以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的跨国公司。由服务型跨国公司进行的外国直接投资———商业存在,是服务贸易最重要的实现形式。服务型跨国公司有着不同于制造业跨国公司的明显特征和发展轨迹,传统的跨国公司理论无法解释服务型跨国公司扩张的机理,学术界开始研究服务型跨国公司的特殊问题。
中国加入WTO后,服务业市场逐步开放。近几年,服务业正成为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领域。仅以上海为例,截至到2006年6月,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345家,吸收合同外资1071.84亿美元,其中服务业合同外资占比65.3%。累计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43家,投资性公司142家,外资研发中心185家。而我国相关的配套法规尚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我国进一步吸引外资的力度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度。研究服务型跨国公司的法律监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服务型跨国公司全球扩张的原因
(一)环境因素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一轮世界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浪潮兴起,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崛起是对外直接投资产业结构转换规律的必然结果。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经历了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阶段、资本密集型的重化工业投资阶段和高新技术与服务业投资发展阶段。目前,全球多数发达国家、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经济重心已向服务业偏移,服务业在其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给服务型跨国企业的扩张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
(二)经济因素
1.生产业服务需求的拉动。制造业企业跨国投资的发展,需要更多地依
赖贸易、金融、通讯、运输等生产性中间服务的支持,对服务业跨国投资产
生拉动作用。
2.消费性服务需求增长的拉动。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
念的变革,单一产品的物质边际效用减少,刺激了对日常消费品的多元化
需求,顾客对个性化服务消费直接而巨大的需求,使得服务型公司加快了
全球扩张。
3.分工的挤出效应。
4.缓解制造业就业压力的补充效应。
5.竞争的必然结果。服务型企业在经济发达的市场体系中寻求业务突破的道路必然是开拓国际市场。
(三)技术因素
科技的发展改变了服务的不可储存性,提高了服务的国际间可贸易性,推动了服务业国际化的发展。电信领域全球技术的进步使得许多生产和消费原需同时进行的服务实现了生产与消费的分离,银行、保险等原需供需直接接触的服务现在可以采用远距离信息传递的方式。信息技术的发展,降低了公司组织管理成本和规模经济边界的拓展,同时也促进了服务型公司跨国投资方式的变革,为许多服务活动的跨国交易创造了可能性。#p#分页标题#e#
(四)制度变革因素
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发达国家服务业自由化和放松管制制度的变革促进了服务型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步伐。服务贸易自由化国际性制度安排的推进,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几个专业性附件第一次为服务贸易制定了全球规则,对降低或消除各成员方对外国资本的进入壁垒,推进服务业国际投资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二、服务型跨国公司与制造型跨国公司差异性比较
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使得从开始国际化伊始,服务型跨国公司就表现出与制造型跨国公司迥异的特征:与制造型跨国公司相比,服务型跨国公司很少需要在物质资产上的大规模投资,如在国外购买资本设备和设施;服务业的人力资本密度很高,其价值创造活动更多地依靠人力资源,而不是物质基础设施;服务型跨国公司扩张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海外廉价原材料,而是获取市场先入的优势;服务型跨国公司主要依靠容易消逝和易受到模仿的专有技术和经验诀窍取胜而不是利用各种技术专利的垄断获取利润;而且由于服务产品的消费即时性和不可储存性,利用出口来获取利润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服务型跨国公司必然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国际化。这是由于服务本身的特性决定的:服务具有许多不同于商品的特征,如无形性、易坏性、客户性、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离性、消费者参与生产和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等。服务营销的特性要求服务生产与消费过程需要与顾客有着密切关系和直接接触,而某些服务无法出口,因而对外投资在争夺和占领市场方面具有特殊地位;而且服务业具有的规模报酬递增明显的网络产业特征也使得跨国投资成为服务业跨国公司全球拓展的必然选择。具体差异如下:
(一)投资方式选择
服务型跨国公司更倾向于采用非股权安排、与独立的经营者建立网络关系、或以战略联盟方式进行跨国直接投资。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方式有股权安排和非股权安排两种。股权安排按照控制权的大小可分为全资子公司和合资公司两种。服务型跨国公司海外投资主要有两种类型:客户跟随型和市场寻求型。前者海外投资主要是为他们母国客户的海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通常采用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而后者海外投资主要是为东道国客户服务,往往采用合资形式。由于服务业的特殊性质,使得更加趋近于市场化的非股权安排成为众多服务型跨国公司国际扩张的首选,尤其是酒店业更为突出。非股权安排是一种没有资产投资参与的外国直接投资形式,实质上是合同安排形式,如连锁、租赁、许可证、特许经营以及管理服务合同等安排。众多服务型跨国公司正是通过非股权安排,建立全球广泛的网络系统以提升服务产品价值,赢得顾客信赖,实现公司之间的合作从而提升整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内部资源最大化,最终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p#分页标题#e#
(二)组织结构安排
服务型跨国公司的组织──网状组织结构是区别于制造型跨国公司的明显特征。
服务具有不可分割、不可储存性,服务型跨国公司本身就是集生产与销售一体的企业实体,而且许多服务企业(如咨询公司等)根本没有什么供应商可言,因此其一体化的形式大多是水平一体化形式。不同于制造业跨国公司通常采用的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服务型跨国公司更多的是通过几个合作伙伴水平一体化进而建立最低限度的网络联系建立起来的。信息的重要性使得服务型跨国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更加注重信息的共享和经济组织学习的协同效应,而不强调母子公司的层级关系,服务型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呈现网状特征。
三、服务型跨国公司全球管制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服务型跨国公司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由于跨国公司各实体经济上一体性与法律上独立性之间的矛盾,使得有效监管跨国公司成为世界性的难题。传统工业领域尚且如此,服务性投资领域更是监管缺失。
根据OECD与UNCTAD的研究,东道国政府的政策与规章是当地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服务业跨国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考虑东道国的政策取向和政策环境的稳定性。服务业所包含的产业门类非常广泛,其中许多涉及国家主权、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等问题。如果一国国内法规体系不健全,将影响服务市场开放进程,因为服务市场的特殊性和跨国服务提供的私利性使得缺乏规范的国内市场容易背离开放目标,产生诸如“劣等服务驱逐优等服务”、外国企业或本国企业垄断简单替代原先的政府垄断、社会利益缺失等问题,甚至在体制方面带来严重的本国经济动荡。发达国家的大型服务型跨国公司往往凭借其资金雄厚的优势大规模收购当地同行业企业甚至“龙头”企业及其原有品牌,从而在当地形成技术、品牌、市场和产业垄断。这不仅严重压抑了一国民族产业的发展,而且在形成品牌市场垄断后还会侵害消费者权益,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构成严峻挑战。因此,对服务型跨国公司的监管更为必要。
(二)服务型跨国公司全球管制治理机制的构建
服务型跨国公司在直接投资方式、组织结构上的网络化特征,使得构建全球管制治理机制更为可行。“全球治理模式”作为一种内在地包含了法治、同时又超越了法治的跨国公司监管模式,超越了政府和民间、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严格界限,侧重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在监管跨国公司过程中的参与、合作、交往、互动的伙伴关系和网络体系。全球治理机制在组织结构、规则形式、规则内容、执行体系上都有着不同于以往跨国公司监管机制的特征,它是一种不断演进的动态的复杂的互动决策过程,是对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依靠强制力进行“统治”性监管的挑战,是突破了“一元化”法律秩序的多元化的法律秩序。尤其在服务型跨国公司的监管上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它的复杂性无法一言以蔽之,只能简单勾勒出它的雏形和特征:全球管制治理机制没有简单的模式,而是一种不断演进的动态的复杂的互动决策过程,它是强调各种路径(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和社团调节)综合平衡和多向度的权力网络;没有单一的组织机构或称之为监管主体,而是在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之间形成共同参与有关跨国公司投资事务调节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治理规则形式上既包括正式的国家法律或国际条约与习惯,也包括非官方的关系规则(国内范围的交易习惯和国际范围的国际软法);治理规则内容上既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联结,也包括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社会法的联结;执行体系是非集中化的执行与国家强制力执行的结合;是各种非国家行为体通过畅通的信息流动机制营造共识,在程序化的范畴内对跨国公司投资事务实行调节性管理的过程;是对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依靠强制力进行“统治”性监管的挑战,是突破了“一元化”法律秩序的多元化的法律秩序⋯⋯但政府在全球管制治理机制中的中心地位仍然没有改变。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西方的“世界政府”和“没有政府的治理”等理论。#p#分页标题#e#
服务型跨国公司全球管制治理机制必然是建立在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国际组织协调作用和非政府组织社团调节功能上的横向合作式的治理机制,国内管制机构的高度自治和国际合作无疑是管制性治理国际形式发展的关键。而允许其一定程度的自治也是现阶段解决跨国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构建各方主体之间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是保证全球管制治理机制运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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