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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及其法律维护—以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在逻辑与变革取向为中心

时间:2008-08-14 点击:
【摘要】公司财产独立作为公司的法律人格要素,构成了公司独立责任的依据与物质基础,并据以维护交易安全。公司财产独立主要借助于公司资本制度及其相关规范实现,这也构成了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及变革的内在逻辑。但公司资本及财产独立均具有制度价值上的局限性,因而必须反思公司资本制度及相关规范的合理性,缓和传统公司法僵化的资本制度。这就要求健全公司财产独立的保障性制度体系,借助于公司意思独立的保障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财产独立的虚化。
关键词:财产独立,独立责任,资本制度,制度变革
公司的财产概念虽已成为广泛使用的法律术语,但其确切内涵与外延并无明确的法律界定。【1】我们认为,从公司以其独立财产取得法律人格的角度,可以把公司财产分为两类:其一为公司成立时的财产,其二为公司成立后的财产。前者为公司设立时的实缴资本或认缴资本,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到公司法律人格的生成;后者为公司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即公司的资产,属于动态的财产,关系到公司法律人格的维系。因此,关系到公司法律人格生成与维系的公司财产独立,无疑构成了公司的法律人格要素。在公司法实践中,公司财产独立通过公司资本制度等具体制度实现,并未形成一种抽象的财产独立制度。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公司资本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司直索责任”制度(即法人格否认、开公司面纱制度)及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等若干公司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均与公司财产独立的制度价值、内在要求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对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及其相关规范要件作深入研究,以便在制度设计上对其合理定位,并基于此合理设计与适用相关公司法律制度,达到制度设计与运作体系上的和谐。
一、公司财产独立的制度价值:公司独立责任的依据与物质基础在两大法系中,公司的分类不尽相同,但其中的核心类型均为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即狭义上的公司。【2】我国公司法也在此意义上使用与界定公司概念。自公司成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来,有限责任制度一直被理论界公认为一项可与蒸汽机相媲美的伟大发明,并被不少公司法学者视为公司法的传统奠基石。【3】有限责任原则锁定了股东对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须承担的风险,从而大大提高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4】我国学术界也将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概念的应有之义来理解【5】。应当注意的是,公司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实际上是一个间题的两个方面,而公司独立责任的表述更为严谨,因为股东有限责任实际上只是一种间接责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对于公司债务的责任。#p#分页标题#e#
公司产生的历史和功能都表明,公司并非天然含有独立责任的内容。股东得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并非公司法人人格的必然结果,起决定作用的是对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特权的衡平性制度安排。【6】法人性只是权利、义务归属方式上的间题,而是否赋予某一团体法人人格乃立法政策上的间题。因此,即使是洽伙性的结合体也可以成为法人。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实质上可归入合伙企业范畴的公司,均被赋予法人资格,法国甚至将除隐名合伙以外的所有依法成立的合伙都界定为法人。由此可见,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之间不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那么,公司何以能够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主体呢?对此,应立足于公司的法律人格要素加以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的法律人格要素为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意思。前者构成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所须具备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后者则构成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所须具备的独立的意志,即体现股东共同意志又不同于股东共同意志的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而独立生成的自主意志。【7】显然,公司财产独立构成了公司独立责任的物质基础与重要依据。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市场主体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追求效用函数最大化的产权交易。因此,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是说,市场主体必须是财产所有者市场交易是财产权的交易,市场活动是财产性的活动。只有拥有独立的财产,经济主体才能进入市场用自己的财产去同别人的财产相交换,经济主体才能取得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才能真正有资格和权利签订契约参与市场交换活动和借贷活动。【8】这是经济学界对财产独立意义的理解。这种认识有助于理解任何企业应有其独立财产作为物质基础。但此处所谓独立财产之独立性并无统一涵义,有的为完全独立的财产,有的则为相对独立的财产。
从法学理论上讲,独立的法律主体本不应有严格的财产要求,因为民商事主体制度所要解决的只是谁能成为权利的享有者间题,至于其义务或责任的承担,则另有制度安排。史尚宽先生指出:牧利主体一语有二意义。其一就特定权利,言其所归属者,其他谓得为权利人之资格。”企业财产只是作为其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而存在,并非完全作为其债务履行的担保C 正因为如此,法律对企业财产并无统一的严格要求。但由于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以有限责任的特权,从而使公司成为独立的责任承担者,因而,公司不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而且还须具备较为坚实与稳定的责任财产,作为其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据此,财产对于公司的意义确实远胜于财产对于自然人的意义。自然人是否具有人格并不以财产为条件,没有任何财产的自然人仍然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团体具有人格则要以拥有财产为绝对要件,没有财产的团体不可能具有独立人格,财产是法人人格不可缺少的要素。【9】公司作为现代社会最典型的法人,当然应以独立的财产为其法律人格要素。#p#分页标题#e#
公司的初始财产表现为公司资本,公司存续期间的财产也以公司资本为核心并借助于公司资本制度及其相关规范维护财产独立,因而对公司财产独立价值的考察无疑应建立在公司资本价值的基础上。现代公司主要为资合公司,我国新公司法也仅确立了资合公司,因而本文在狭义上所界定的公司,皆以资本为其信用基础。资本作为现代公司的信用基础,它代表着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履约能力、赔偿能下下力以及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对于公司而言,确实可谓财产即人格为了说明这个间题,我们可以将合伙与公司做一简单比较。当今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已明确通过立法或通过司法判例间接地确立了合伙的法律人格。而作为组织体,也必然具备一定的财产作为其物质基础。但由于法律对合伙的宽松态度,合伙财产很难作为合伙债务可靠的一般担保。因此,尽管在理论上合伙人作为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没有障碍,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上述权利,置交易相对人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作为对此衡平的救济,至少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便成为合伙人不愿为而须为的制度安排。不然,即使合伙企业制度存在,也因其在制度上不能衡平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而无法促成交易以实现其经济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全体公司股东均得以承担有限责任这一与合伙间的本质区别,并非由于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如前所述,合伙也不妨成为法人),而在于公司具有合伙所没有的严格的财产制度与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其具有了合伙难以形成和发展的责任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与合伙在法律人格上本无本质性区别,只不过由于法律赋予股东以有限责任的特权使公司成为独立责任者,因而必须在财产制度与形成独立意思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作出特别安排,其目的无非是使公司具备充裕的责任财产以维护交易安全。
二、公司财产独立的制度保障:公司资木制度的内在逻辑公司财产独立首先要确保公司的最初财产股东实缴资本或认缴资本的适格性与真实性,其次要防止公司存续期间资产的不当减少。两者都主要通过公司资本制度实现,但后者还须借助于体现资本维持与资本不变原则的公司资本维持及公司资本变动的若干具体制度才能实现。
为使公司财产达到并维持一个从事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标准,各国纷纷确立了较为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这首先表现为资本立法原则及其所具体包含的各种规范。大陆法系国家强调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资本授权、资本充实原则淇实包含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由此可见,资本确定原则与资本授权原则构成了两大法系资本制度的主要区别,并因此形成了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法定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以及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授权资本制。正是为维护债权人的交易安全,确保公司资本的独立,传统大陆法系各国多以事先审查、防患于未然为出发点,实行法定资本制,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并将赞本三原则炸为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石加以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则基于为投资者和公司提供便利条件、方便公司设立的指导思想【10】,确立了资本授权原则,但仍确立了资本充实原则,并在资本授权原则中也设置了维护债权人交易安全的保障性制度。法定资本制及折衷资本制下的资本确定原则能有效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因此,这一资本原则迄今仍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确认,折衷资本制晗折衷授权资本制与认许资本制)仍然保留了资本确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如琳国商法典第289 条第2 款规定:设立公司时所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总数的1 / 4 。”德国股份法第202 条至206 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于公司成立后5 年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额之半数范围内,只需经监事会同意,即英美法系国家的有限合伙及大陆法系国家与有限合伙极为类似的两合公司中,均存在一个以上的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或股东。我国于2006 年8 月27 日颁布并将于2007 年6 月l 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也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我国旧讼司法疾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在部分改采折衷授权资本制后,我国新公司法仍保留了体现资本确定原则的许多规定。12 ' 260 资本确定原则强调的是公司设立时最低限度的资本额的确定性与真实性,立法理念在于藉此实现公司形成最低限度的初始财产,从而构成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物质基础,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纷纷改采折衷资本制后,其资本确定原则的刚性有了较大缓和,但仍体现了对公司初始财产形成规模及要求上的国家强制。授权资本制下的资本授权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将公司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仅发行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并由股东认足,公司即可成立,而不必将资本总额全部发行;该资本总额即为授权资本额,其余部分的具体发行比例、期限与数额法律均不予严格限制,而是由董事会自行决定。授权资本原则强调的是国家对公司设立时及成立后可自由发行资本总额的确认,在公司设立时也须发行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并由股东认足,公司才能成立。从形式上看,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且注册资本中相当部分未予发行,加之出资方式较为复杂,因而很可能被用于欺诈目的,并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交易安全的保护。这种立法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有关,但该资本原则能够沿用至今并继续焕发出活力,其根本原因还在于,采用授权资本制可能引发的种种弊端,可以因猖开公司面纱”和赞本充实,' M 则等制度而被逐一消除或减弱。13 ' 2 ' 22 事实上,股东认购的股份亦为公司财产,尽管该财产尚未实际缴付于公司,但在约定的分期缴付期限内股东有缴付的义务,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也有权要求未实际缴付认购股份的股东缴纳其认购股份的出资。由此,尽管法律未就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作出限定,甚至股东在设立时认购的股份还可分期缴付,但实际上并未影响公司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初始财产的形成。此外,在采取授权资本制的国家,资本显著不足将导致解开公司面纱”这一制度的适用。众所周知,公司资本额越少,从事过度冒险行为的激励就越大”。但若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与其经营的事业和隐含的风险或经营规模相比较,明显不足时,即可通过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使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11】总而言之,授权资本制下,在赋予股东及公司更多私法自治权的同时,也设置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屏障。正因为如此,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改变了其传统上僵化的公司资本制度,而转向折衷资本制甚至授权资本制,这也正体现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趋势。#p#分页标题#e#
在两大法系均被确认的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共同构成了公司成立后财产独立的制度屏障。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仅表现为公司章程中一个被股东认缴或认购的数字,在公司成立时的实有资产仅为股东实际缴纳的股款,而在公司成立后真正作为公司偿债担保的则是公司的自有资产。在公司成立后的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财产会因盈余、亏损、无形损耗等在价值上发生变动,使公司的资产成为一个变量,从而使作为公司真正信用的公司资产与公司资本及实缴资本脱节。因此,为使公司的资本具有实际的意义,使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基本相当,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各国公司立法普遍作出相关规定,以体现资本维持原则,我国新讼司法亦然。【12】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资本不变原则是为配合资本维持原则而立的一项法律原则,就是要使作为资本维持标准的赞本”金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少。它们二者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维持已保有的财产,从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二者的角度则有所不同,资本维持原则是从公司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的相互吻合方面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而资本不变原则是仅从注册资本数额本身来防止公司资本在形式上的减少。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二者相互配合,才能维持资本的真正充实,并防止形式资本额的减少,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只有资本维持原则,而没有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注册资本就可随时变更,一旦公司财产减少时,公司即可相应减少其注册资本额,那么,资本维持原则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样,如果只有资本不变原则,而没有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形式上虽不能变化、减少,但却可以使公司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相吻合,造成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不过,由于两大原则乃是从不同角度所作出的规定,其实质价值完全一致,因而可以将资本不变原则纳入资本维持原则来理解。事实上,在英美法系国家,仅确立了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包涵于资本充实原则之中。
三、公司财产独立价值的相对性:公司资木制度的变革趋势与制度回应公司财产独立的制度设计使得股东有限责任得以推行,而正是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在限定了股东个人责任的基础上为公司的斯有权,使职业经理人得以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使公司规模得以迅速扩大。【13】股东有限责任还使以之为核心的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在获得广泛市场回应与要求的基础上,使得各项公司法律制度相继建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使得作为法人的公司获得了独立责任的内涵,从而形成最为完备的法律人格。各种公司资本制度也都建立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石之上。【14】因此,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诞生之日起,即以主导性的力量推动着公司及公司立法之发展。由此可见,公司财产独立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价值。然而,在明确财产独立作为公司法律人格要素这一特殊价值的同时,不能过于夸大其意义。通过公司实际运作中财产价值的考察,我们发现,理论上存在的种种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实际上具有明显的相对性。传统公司法理论普遍认为,公司资本是公司偿还债务的物质基础,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信用保证。但是严格地说,在法律上,公司是以全部资产而非资本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资本仅仅是形成公司资产的基础,是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或认购的股本(出资额)或公司设立后通过增减注册资本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额,是一个相对静态的概念;而公司资产既包括股东出资形式的财产明口资本),也包括公司负债形成的财产,它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是个动态的概念。公司资本并不能表明公司资产的价值,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会严重受损。并且,公司资产独立必须以其财务、账簿以及财产计算方法的独立为前提。从这个角度出发,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人而言是虚幻的,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15】因此,我国不少学者近年来主张公司法应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16】对此,韩国学者李哲松教授认为,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债权人起公示公司信用度的作用。由于公司资本在依法增资、减资之前是不变的,乃公司应持有的基础财产,因而交易相对人可以基于公司资本额大致估计出该公司的信用。【17】该论断在强调了资本功能的同时,还隐含了真正起着公司信用基础的并非公司资本而是公司实际财产的判断,因而也可谓是支持资产信用论的论断。#p#分页标题#e#
为体现资本信用理念,确立公司最基本的初始财产,传统公司法大多确立了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为投资者设定了市场准入的最低门槛,防止公司滥设并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交易相对人调查公司的实际资产非常困难且须付出过高代价,而通过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定所确认的注册资本处于公开状态,因而人们倾向于通过法定最低资本额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并由此形成提高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偏好。然而,基于资本信用的相对性,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实际价值非常有限。美国一些学者则明确主张,关于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无太大意义。【18】首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资本额一般不考虑公司行业的多样性及公司规模的大小,因而实践中经营性质复杂程度不同的各种行业及规模不一的各个公司,均以统一的法定最低资本额作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标准,其现实意义和实质功能值得怀疑。其次,具有一定程度稳定性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势必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实践的要求。最后,货币贬值的因素也导致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例如,就美国而言,1 000 美元的要求在20 世纪50 年代和60 年代起过一定作用,但到了80 年代,由于通货膨胀的缘故,这点要求就变得毫无意义了。【19】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公司法已普遍放松了原本较为严格的公司最低资本制度的要求,均将公司最低资本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降低了许多。我国顺应这一潮流,也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了大幅度下降。有些国家,如英国、阿根廷、智利、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还对有限责任公司或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式公司不设最低资本额限制,仅对开放式公司设有强制性最低资本额限制。还有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则无论封闭式公司还是开放式公司,均无强制性最低资本额限制。该立法例首先诞生于美国,美国滴事公司示范法年1969 年废除了最低资本额的规定,随后绝大部分州公司法也都取消了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在美国的影响下,英美法系中原本采行英国立法例的各国也纷纷仿效。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考察,来分析公司资本制度应如何定位。作为一个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公司是由股东组成并且为其赚取利润的工具。因此,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资本本身就是为了获利。资本的本质属性是追求价值增值,这是公司资本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原本含义。可见,资本从经济领域进入到法律领域后,其内涵已发生严重异化,资本增值功能在法律上已退居次要位置,甚至被根本忽略,而维护交易安全的这一公司资本原本无力承受的功能则被强化到极致。应该说,在法律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应包含两个方面:方便股东设立公司和投资获利;为债权人提供交易安全保障。但公司资本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实际上只是虚幻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在公司设立阶段即通过严格的资本制度,试图以事前审查机制实现其初衷,但实践证明,此种立法思维常常是失效的。【20】在方便股东设立公司和投资获利方面,正是由于认识到了公司资本在担保公司债务履行功能方面的脆弱性,各大陆法系国家才纷纷改变其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向折衷授权资本制或认许资本制转变,从而使过于严格的公司资本制不致成为公司设立的障碍,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亦然。#p#分页标题#e#
分析至此,公司资本的制度价值的局限性已很明确,因而以资本为核心的公司财产独立的制度价值也必然存在局限性,其理论上作为公司独立责任与独立人格基础的价值也就仅具有相对性了。但毫无疑间,不能因此完全否认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即便是采取授权资本制且取消了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美国等国,也仍然通过资本充实原则及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强调公司资本的重要性。从理论上讲,尽管可以说现代公司确实已从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但由于资产处于变动之中且难以为交易相对人所完全知悉,因而通过注册登记程序确定的公司资本虽未必可靠,却至少为判断公司信用提供了一个大体的参照。此外,就公司财产独立而言,实际上包含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内涵,似乎并不存在资本信用功能上的局限性。
其中,英国、爱尔兰原本未对封闭式公司设最低资本额限制,是为了与欧共体第二号公司法指令第6 条之规定相协调而分别对其原公司法进行修订所新增的制度的价值仍不容置疑,只不过应基于对资本制度的实际价值的认识,有必要缓和传统公司法僵化的资本制度。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财产独立必须借助于以资本制度为核心的若干具体制度的保障,资本制度的局限性必然会害及公司的财产独立。基于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财产独立的虚化。这种措施不能通过强化传统公司资本制度所涵括的各种严厉的限制性规范来实现,否则不仅与公司资本制度的缓和化变革潮流背道而驰,而且也违背了公司资本价值局限性的基本规律。公司作为具有较为完善的自治能力的商事自治组织,应当尽可能赋予其可以承担的自治权,而不应通过过多的国家强制来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因此,首先应当反思传统公司法确立的为贯彻公司资本制度的各种限制性规范的合理性,取消或弱化其中建立在资本价值神话基础上的若干规范。例如,应当增强出资方式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增加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合法机会,等等。其次,应赋予公司交易相对人尽可能多的判断公司信用的机会。这就要求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公司资本状况的信息披露方面,主要通过及时、如实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来实现。但更主要的应为公司财产状况的信息披露,这主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来实现。目前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立足于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而基本未顾及公司交易相对人及债权人的知情权。例如,我国新讼司法藻166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1】以股东为本位的立法思想,在公司资本价值及财产独立价值均被确认存在局限性的背景下,显然已不适合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事实上,公司商事账簿的一个重要功能即为:使交易相对人藉此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能力,进而对是否与该公司进行交易及时决策,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据以判断是否应及时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破产申请权等,从而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22】因此,应考虑将原本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上市公司的若干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我国新公司法导入的全面强制审计制度即为强化信息披露的一种尝试。尽管该制度可能会导致因此增加中小企业经营成本的间题,并且如今许多国家已改采部分强制审计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不适合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实践的需要。各种配套制度具体如何设计固然还应进一步研究,但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始终坚持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的实践,而不能简单地以某个国家或某些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作为标准。在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选择方面,并无绝对的最优标准,只有依据本国实践才能制定出最合适的制度体系。#p#分页标题#e#
事实上,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的相对性不仅体现于资本功能的局限性及财产的不确定性,从本质上讲,更体现为公司法律人格的本质要素并非财产独立而是意思独立。即便公司财产保持了理论上的独立性,但是,如果公司不能基于治理结构形成并执行独立的意思,在公司独立人格尚且难以保障的背景下,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也就失去了其理论上的价值。在此情形下,公司财产完全可能被用于各种不当目的。因此,为实现公司财产独立的制度价值,还必须借助于公司意思独立的保障性制度,如仍有待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公司直索责任制度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制度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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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宛健,王建文.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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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江平,法人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96 : 3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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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祷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2 001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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