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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则”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及其立法安排

时间:2008-07-22 点击:

 

在我国商法学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并不存在本质性差异,但由于学者采取的标准与分析问题的角度上有差异,对商法基本原则具体判定仍存在较大不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有十种之多。依商法基本原则界定的标准与要求,笔者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这四项原则基本可以涵括商法的精神、理念与商法的基本内容及具体制度,并能够与现代各国或地区商法精神相协调。在这些原则中,笔者排除了一贯受到确认的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之所以作此处理,是因为公平原则乃民法基本原则,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公平原则自应适用于商法。不过,商法中的公平原则主要表现为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不仅在范围上窄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而且还有必要基于商法之严格责任理念对交易公平作有利于非商人的解释。因此,将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界定为商法基本原则仍有其合理性。但鉴于这种特殊性正是商法作为特别法的表现,在“商法通则”的立法中不必将其界定为独立的商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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