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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一一一):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进展与战略思考

时间:2010-10-07 点击:

摘要:从根本上说,经济因素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的根本原因。在当前金融危机的阴影笼罩下,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目前,中国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谈判,合作伙伴范围也比较广泛。在确立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重点时,要考虑除经济之外的诸多要素。对主导权和主导地位的强调,对中国并没有太大现实意义。中国参与区域贸易一体化谈判,应当站在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同时重视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WTO最惠国待遇  优惠贸易安排  自由贸易区  国家利益  利益集团

  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9”年会的开幕式上,中国副总理李克强致辞时说:“我们将继续扩大进口,稳定利用外资规模,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共享扩大市场、深化分工带来的利益。”[1]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思考,需要明晰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动因,并在立足现实基础上,做出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构想,并形成具体的方案和策略。
  
  一、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因
  尽管学界和政界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亦不乏政治、安全、文化视角之解读,但从根本上说,经济因素——经济利益、经济环境、经济发展等,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的本源。
  (一)多边贸易体制下之区域经济协定
  “入世”是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浪潮进一步融入汹涌浩瀚的世界经济洪流的奠基石和里程碑。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其目的原本在于避免一国采取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经济民族主义的贸易保护政策,以保证世界经济贸易在一个相对稳定、透明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同时,多边贸易体制的另一目的在于避免各国利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立,产生国家集团与集团、个别国家间的对抗。但是,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不是建立在理想的沙滩上,而是植根于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现实土壤中。回溯到20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倡导建立多边贸易体制,其主要目标之一是消除阻碍美国商品扩展的各种特惠、优惠的贸易安排,比如大英帝国与英联邦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制和卢荷比关税同盟、法国与其殖民地间的特惠关税等。但是,美国也不得不做出妥协,在关贸总协定第24条中,同意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作为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载人。何况美国自己也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以前,与一些国家建立了优惠关税安排。例如,1942年7月、12月,美国先后与乌拉圭、墨西哥订立的互惠贸易协定中都包含有优惠关税安排的条款。为此,在以往的关贸总协定,以及现今的世贸组织体制下,并非不允许成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而仅仅是要求其满足一定条件而已。[2]
  (二)区域经济组织内,最惠国待遇成为最差国待遇
  “入世”对中国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虽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同时也无可辩驳,原因就在于“入世”后中国既享有了作为WTO成员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享受相关贸易待遇所带来的便利、利益和优惠的同时,也要为其他国家或成员提供法定和约定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便是其中之一,并且作为WTO的基本原则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最惠国待遇是一种多边性、普遍性的贸易待遇,任何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无论其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的最惠国待遇,其他成员都有权享有。因此其不是对一些国家赋予的特别优惠待遇,实际上是国际贸易中一般的正常待遇。同时,最惠国待遇也存在若干为WTO规则所肯定的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普遍优惠待遇和边境贸易。[3]有鉴于此,在上述例外情形下,受惠国享受到比最惠国待遇更加优惠的待遇,并且此待遇不为其他国家所享有。根据WTO协议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规定,WTO成员可以依《关贸总协定1994》第24条和《关于解释关贸总协定1994第24条的谅解》成立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或依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签订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贸易协议。GATT1994第24条及其谅解中写道,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经济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GATS第5条形成了一系列有关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安排的规定,明确了“不应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宗旨。”[4]虽然《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明确了“各成员……认识到此类协定参加方的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做出贡献”,但若想当然地认为区域贸易组织最终将加快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因而原GATT和1994年GATT都对各缔约方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持认可态度,[5]则有些一叶障目。尽管GATT第24条第4款规定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增加其他缔约方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但落实到实践中,虽然“成立关税同盟或订立‘临时协定’时,对其非成员的缔约各方征收的关税与实行的其它贸易规章,大体上关税不得高于该同盟成立或该临时协定订立之前的税率总体水平,”然而由于其内部的优惠不向集团外的成员提供,必然令内外有别,增强了内部成员产品的竞争优势,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贸易。
  Jagdish Bhagwati 在 1993 年乌拉圭回合达成谈判前认为,区域贸易安排(regional trading arrangements)可被视作通往多边自由化的“垫脚石”(stepping stones),乐观地认为区域主义可作为多边主义的基础。Olivier Cadot, Jaime De Melo 与 Marcelo Olarreaga 在 1998 年也从政治经济的观点,认为“区域主义”(regionalism)与“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两者是“互补的”(complementary),且透过强调“补偿”(compensation),区域主义可协助维系多边主义。但就在Bhagwati 与 Cadot 等学者提出前述学理推论的分析后,多哈发展议程(DDA)谈判的悲观导致区域贸易协议蓬勃发展,双边或区域主义已令许多贸易官员及学者感到忧心。区域集团无法转化成扮演多边架构的贸易自由化“踏脚石”角色,甚至发生许多 WTO会员的贸易政策,在 DDA 多边主义发展受阻下,即调整资源朝向区域主义发展,不符“互补”精神的状况。此外,对于一些受到外在政治环境或是内在经济发展条件限制,无法加入区域贸易协议或缺少合适整合对象的贸易体而言,区域贸易协议似乎成为经贸发展路途上的“绊脚石”而非“垫脚石”。[6]区域经济一体化之于全球经济自由化,究竟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还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现在尚难有定论。易言之,也许区域经济一体化通过不断地拓展、渗透和交织,最终会为世界经济自由化铺平道路;但也存在另外一个可能,就是条块分割形成的尔界彼疆,演变成新的贸易壁垒。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遍地开花的今天,最惠国待遇实际上已经不是WTO 的原则,而是在区域经济组织内部成为一种例外,从“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转化成了“最差国待遇(least-favored-nation)”,基于最惠国待遇的关税率实际上成为最高的关税率。在区域经济组织内部的贸易活动中,区域内成员的受益通常伴随着区域外成员的受损。以美、加、墨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例,由于取消关税,墨西哥的成衣和纺织品大量进入美国市场,并取代中国而占美国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首位。[7]
  今天,世界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和欠发达国家至少属于一个贸易集团(Trading Bloc),三分之一的世界贸易发生在这些区域贸易协议的成员之间。截止至2008年底,向GATT/WTO报告的FTA数量已达421个。[8]从投资贸易优惠程度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看,世界经济贸易已呈现出:国别贸易(其中一方为非WTO成员)——WTO成员之间贸易——FTA、RTA内部贸易的新趋势。故此从积极的角度出发,显而易见的是:对一个具有确定经济实力和领土疆界的国家而言,积极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协商与实践,可以充分尊重并利用WTO规则,为自己创造更优惠的贸易待遇。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一股潮流的情况下,也只有如此方能争取更多的贸易机会。[9]从反面考察,不加入WTO将在世界贸易中出局,加入WTO而不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则将被世界贸易边缘化。[10]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阴影笼罩之下,全球共同面临经济经济寒冬,区域经济一体化还具有“抱团取暖”的现实意义。印尼财政部副部长昂吉托(Anggito Abimanyu)在亚行的第41届年会上表态:“我们的经验表明,地区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合作可以帮助建立更强大和适应性更强的经济,而这项杰出的研究探讨了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去实现这些目标。”诚哉斯言!
  
  二、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按其组织内部整合程度,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由低到高可以分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等。
  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它是指各成员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的关税给予特别的优惠待遇,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典型的有1932年英国与一些大英帝国以前的殖民地国家之间实行的英联邦特惠制安排。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它是一种较低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也是最常采用的一种类型,因为其法律要求相对其它类型在成员领土之间更易施行。它只要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领土之间实质上所有有关产自此类领土产品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并且要求成员国在合作方面有具体的计划和进程表。但是,每个成员仍然保持对非成员的贸易壁垒。较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有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其法律要求是成员国之间不仅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同时要制定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和其它贸易规章,并且在海关估价、数量限制、产品技术标准、环保等方面作统一的规章。关税同盟一经建立,关税的征收与管理就更加便捷。当货物缴纳关税通过同盟边界后,就可在同盟区内各成员之间自由流通,成员的海关管理成本从而得以降低。较典型的关税同盟有: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将建立的俄白哈关税同盟等。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它要求在成员领土内绝对取消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实现商品、劳务和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完全自由流动,对外实行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贸易规则。较典型的共同市场有:拉美地区的南方共同市场(The Common Market of the South—MERCOSUR)。
  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它除具有共同市场的职能外,还执行某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乃至全部经济领域都充分体现一体化特征。这种模型可以更多地节约个生产要素流通的成本,从而创造更多的利润和收益,产生更多的社会福利。目前只有欧盟这一区域经济组织达到了经济联盟的层次。[11]
  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各成员在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上结束各自为政的状态,实现完全统一,在国家经济决策中采取同一立场,区域内商品、资本、人员等完全自由流动,使用共同货币。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经济一体化之实例,纵然欧盟距离其要求也有一段距离。[12]
  (二)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近年来,中国积极倡导和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2001年5月23日,中国加入第一个区域性多边贸易组织,正式成为《曼谷协定》》(First Agreement on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成员。2006年中国商务部开始提出将FTA 提高到国家战略的构想,并陆续展开相关研究。 2007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正式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1、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
  目前,中国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合作伙伴范围比较广泛: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也有发达国家;以周边国家和地区为主,也有南美、大洋洲国家,还在与欧洲国家进行谈判。而在组织形式上,则体现为优惠贸易安排和自由贸易区两种较低层次的方式。
  (1)《曼谷协定》
  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贸易谈判第一协定》,正式成员包括孟加拉国、中国、印度、韩国、老挝和斯里兰卡6个国家,是亚太区域中唯一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关税互惠安排。据我国海关统计,l994年我国与《曼谷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为l33亿美元,2003年已发展为728.6亿美元。前后相比,我国与《曼谷协定》成员国的贸易额成倍增长。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还反映出我国与《曼谷协定》成员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也在不断的加深。[13]
  (2)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
  建立CEPA的正式磋商开始于2002年1月25日。在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下简称CEPA)。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CEPA的生效标志着香港和澳门与内地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制度性安排的新阶段。[14]此后,各方又签署了五个补充协议,从而将三地经贸合作进一步推向前进。两份CEPA,其实大同小异,例如香港和澳门都是273项产品可于2004年开始享受零关税,其余产品需要申请并于2006开始享受零关税;同样开放18个服务行业;澳门公司的定义也与香港公司一致。其区别主要是基于港澳两地的经济结构的差别而有一些不同的规定。[15]为了避免政治上的误解,CEPA没有使用传统上或者观念上应用于主权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名称。[16]但就内容而言,CEPA虽无自由贸易区之名,却有自由贸易区之实,是不折不扣的自由贸易区。[17]
  (3)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区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于2005年11月正式签署,2006 年10月11 日开始实施。《协定》市场准入部分主要涉及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模式、关税减让清单、非关税措施和地理标识等内容。[18]
  (4)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
  早在2003年11月3日,中巴两国就签署了《中巴优惠贸易安排》,2006年11月24日,两国又进一步签署了《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并宣布启动自贸区服务贸易谈判。[19]
  (5) 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2008 年 4 月 7 日 中国与新西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是中国首次与发达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20]
  (6) 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2008年10月23日,中新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诸多领域。[21]这第二个是中国与发达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
  2、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议与可能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和东盟正式宣布将用10年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和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入了实质性的全面启动阶段。2007年1月,双方又签署《服务贸易协议》。[2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理论上被称作“10+1”模式(东盟十国+中国),到2010年1月1日双方超过90%的产品贸易关税将降为零。
  (2)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
  2005年5月,中冰两国签署《关于加强经济与贸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其中第二条规定:“双方将于2005年启动一项可行性研究,以期建立中国和冰岛自由贸易区。”自此,建立中冰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并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两国于2006年7月在冰岛雷克亚未克签署议定书,结束可研阶段。2007年,双方进行了自贸区协议的第一轮谈判。[23]
  (3)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
  中澳自贸区谈判于 2005 年4月启动,此前已举行了十次磋商。[24]
  (4)中国-挪威自由贸易区
  中挪两国领导人 2007 年达成了开展中挪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的共识。2008年9月中国-挪威自贸区谈判在奥斯陆正式启动,两国贸易官员举行了第一轮谈判。[25]
  (5)中国-印度自由贸易区
  2003年印度总理访华时,提出建立中印自由贸易区的建议。2005年4月中国总理温家宝访问印度后,建立中印自由贸易区之事提上议事日程。2007年6月在北京举行的中印区域贸易安排可行性研究4次工作组会议,双方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基本达成共识。如果中印两国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印自由贸易区的规模会超过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26]
  (6)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2001年3月29日到30日,中日韩学者在汉城召开的“关于中日韩三国经济合作和环黄海次区域建立自由贸易区网路”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上,郑重提出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设想。2002年12月4日,时任中国总理朱镕基在金边举行的中日韩领导人会晤中向日韩两国提出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想。2003年在巴厘岛召开的中日韩领导人第五次会晤期间,三方签署《中日韩推进三方合作联合宣言》,在充分肯定三国研究机构关于“三国自由贸易安排的经济影响”的联合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三国将适时以建立未来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为方向进行研究”。[27]除了三方合作的构想之外,中韩、中日双边合作的磋商和研究也在进行。2007年,中韩已完成《中韩投资保护协定》的修订谈判,中韩民间研究已结束,官产学联合研究已启动。“中日自贸区”的谈判尚有距离,但谈判的呼声逐渐增大。也有论者提出:中韩、中日韩三国先行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可把俄罗斯、蒙古、朝鲜吸收进来,带动东北亚经济的整体发展的构想。[28]
  (7)东亚自由贸易区
  1990年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倡议建立“东亚经济核心论坛”,其成员包括东盟和中、日、韩3国。1994年东盟首脑会议又提出了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的目标。但在具体路径上,仍存在分歧:东盟国家希望以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东盟投资区计划为基础吸收中、日、韩3国参加,最后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避免东盟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旁落。而韩国则更加关注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作用,希望以经济上具有互补关系、文化上具有同质性的中、日、韩3国为主轴,最先建立东北亚自由贸易区,进而吸收东盟参加,最后建成经济共同体,并借助中国,摆脱自己在日韩缔结自由贸易区谈判中的不利地位,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和影响力。日本的思路与韩国基本一致,也是倾向于先在日、中、韩3个经济大国间率先建立自由贸易区,再推及东盟,最后形成“东北亚经济合作组织”。[29]在2006年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二阶俊博还提出“10+6”的概念,要求成立东盟十国和中、日、韩、澳大利亚、印度、新西兰之间的经济合作协定自由贸易区。[30]
  此外,中国还在与秘鲁、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包括:南非、博茨瓦纳、莱索托王国、斯威士兰和纳米比亚)以及海湾合作委员会(会员国包括: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科威特、阿曼、卡塔尔和巴林)洽谈建立自由贸易区。也有其他国家倡议建立自由贸易区,邀请中国参加。比如巴西倡议建立G20自由贸易区,包括巴西、中国、印度等20个世贸组织发展中国家。2004年,APEC提出了“亚太自贸区”的概念,但中国的反应并不积极。中国还有部分学者提出:上海合作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自由贸易区。[31]
  
  三、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思考
  (一)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攻方向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实和潜在的合作伙伴数目众多,而且呈现出多层次性。这些合作模式有些是相对独立的,而有些又相互影响,对立统一。
  有论者采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对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六个不同类型样本综合效应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建立“10+3”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对中国最为有利,将带来中国实际GDP年均增长1.1%,出口年均增长9.5%,进口年均增长19.1%。次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建立中日韩自贸区,将带来中国实际GDP 年均增长1.0%,出口年均增长7.3%,进口年均增长14.5%。第三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中国与欧盟建立自贸区,将带来中国实际GDP 年均增长0.3%,出口年均增长4.5%,进口年均增长8.1%。第四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中国与东盟建立自贸区,将带来我国实际GDP 年均增长0.14%。出口年均增长2%,进口年均增长4%。第五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中国与澳大利亚建立自贸区,将带来中国实际GDP 年均增长-0.02%,出口年均增长0.6%,进口年均增长1.2%。第六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中国与巴西建立自贸区,将带来我国实际 GDP 年均增长-0.04%。出口年均增长0.5%,进口年均增长1%。[32]
  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分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方向选择,当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在确立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重点时,还必须考虑下述诸点:
  第一,要区分可能性与现实性。从这个角度出发,一个无论多么理想和完美的方案,如果短期内没有实现的条件,则只能从长计议,不能揠苗助长,急于求成,也不能作为近期工作的最优选择。无论10+3(以及10+6)自由贸易区,还是东亚自由贸易区,目前都面临若干错综复杂,难以协调的利益关系,并且短期内难以达成共识。
  第二,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但要考虑经济因素,还要考虑政治因素,趋利避害,综合权衡。尤其是中国与周边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比如南部非洲关税联盟的莱索托王国),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时,政治利益的考虑尤为重要,有时甚至牺牲部分经济利益。再如,俄罗斯对中国提出的上海合作组织地区经济合作、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构想态度消极,因担心中国利用自己的经济力量主导中亚。[33]因此上合组织自由贸易区或中国-中亚自由贸易区,面对俄罗斯政治考虑上的障碍,短期内不具有现实性。
  第三,抱雄守雌,静而待时。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仅取决于中国的意志和利益,还与合作对象甚至利益相关国或组织的态度密切相关。从而,有些对中国十分有利的设想,受制于其他国家的态度和国际环境,暂时难以进入操作层面。但是,国际、国内形势总是变化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倡议建立东亚经济核心论坛(EAEC),日本先是表示积极支持,但后来因受到美国反对的压力而转为消极。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到来后,东盟与中日韩合作全面展开。彼时美国未再提出反对,日本也没有退缩。从而中国赢得了由双边主义转向多边主义的转机。[34]因此,中国对暂时无法运作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也要组织和支持跟踪研究,以静观其变。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主导权和主导地位问题
  在多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学界很多论者关注中国的主导权和主导地位问题。比如有论者提出:中国在亚洲区经济中发挥自身优势,认清区域经济主导,争做区域经济主导,以合作的态度参与一体化的区域经济,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35]也有论者提出:一旦有了“主导地位”,就可以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就可以在处理纠纷中处于有利位置。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一旦形成,还要和东盟打交道,主导地位就可能延续成在包括东盟等更大范围内起主导作用,所以中日对此都不会轻易让步。[36]
  从现实角度出发:欧洲和美洲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之所以取得令人注目的进展,是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区以美国为主导,不遗余力地推动区域化向前发展;欧盟则是以法德为轴心,推动区域化从经济领域拓展到政治、军事和社会融合等各领域。亚洲与欧洲不同,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经济融合的传统,因而亚洲的经济区域化则是无人负责,如同一串散落的珍珠,缺少一根有效的主线将它们串连起来。正是由于缺乏区域化强劲的推动者,亚洲区域经济整合进展不大。对东亚而言,东亚地区具有不同于欧盟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一致的特点,使得东亚地区如果要增加各国对区内贸易的依赖程度,就必须有一个轴心(HUB)。[37]但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需要参与方发挥主导作用,与承认其主导地位和主导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强调的是贡献度和责任感。
  北方国家所喜欢的世界秩序是一个能够将它置于领导地位,并从总体上对拥有权力和财富者有利的秩序,或者说是过去占主导地位的权力政策安排的最新翻版。[38]这正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反对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而中国一直以来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并不是一种革命主张,而是体现公平互利的国际秩序,其内涵就蕴含着反对国际法(包括国际惯例)意义上的主导权。并且,即使不回避主导地位的提法,它也只应是事实描述,不能是价值评判。同时,中国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和参与国际条约缔结,向来主张规则导向,反对实力导向。因此无论在协商谈判或纠纷解决过程中,主导地位只能意味着更加积极的态度,而不应形成为一种特权。当然,从实然的角度来说,主导权可能已经具有一定的惯例法意义,但这决不是中国所追求的,也与国际法治的理想相悖。
  实践中,在东亚自由贸易区建设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区域合作倡议和设想都是由东盟首先提出来的,而且东盟在自身建设中已率先形成了一套符合地区实际情况、比较完整和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与规则。为此,中国一向主张和支持东盟在区域经济合作和地区安全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39]改变这一原定方针,必然令东盟心存戒备,致双方产生隔阂,成本颇大,得不偿失,不利于东亚自贸区的建设。而在中日韩自由贸易区问题上,争夺所谓主导权对中国这样一个崇德尚义的国家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反而可能将因与日方的矛盾无法协调而令自贸区计划停滞不前。因此无论日本方面的态度如何,中国应当始终坚持公平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促使日、韩两国更加积极地投入到自贸区建设和磋商。
  (三)中国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的立场和内容
  公平互利,是中国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一贯原则和做法,也是中国一直以来所追求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理想目标。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洽谈、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也应当是公平互利的,这点毫无疑问。
  关键的问题是,中国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磋商、谈判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和条款时,只需要具有平等待人的态度,并不需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而是站在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因为谈判本身是合作也是博弈,只要是与对方平等协商,则不公平的条款当事方自然不会接受。双方都从自己的立场出发,经过反复博弈必会得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赢结果。
  例如对《中冰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有论者指出:据中冰自由贸易协定的三轮谈判内容来看,都没有涉及知识产权议题。然而冰岛在某些高科技领域却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如在基因工程、假肢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等方面,而这些技术也必将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为此,两国应该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防止中冰两国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与品牌被伪造及假冒。重点加强对高新技术的保护,对其效力、范围、使用标准等做出规定,并将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协定自身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40]
  站在国家利益的立场上看,中国总体上是一个技术和文化产品的输入国,[41]尤其是对高新技术的保护,从规则看是对双方的平等保护,但实际运行效果必然是对掌握高新科技成果较多的一方更加有利。实际上,WTO规则体系中的“TRIPs”协议已经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比较全面的保护,甚至有些被发展中国家认为是过分的保护。因此,中国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洽商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时,对于知识产权问题适用WTO的规则基本已足够,无需再对知识产权提供额外的保护。即使涉及知识产权议题,也应多强调我国在知识创造和占有上较有优势的传统医药知识和民间文艺作品等,而不是高新技术成果。
  (四)重视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分析研究
  近年来,中国对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非常重视,组织、资助有关领域的学人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来自民间的研究成果也层出不穷。中国政府和研究人员已经充分认识到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注意获取、分析对方国家和地区乃至利益相关国的立场和态度。
  但是,笼统地将一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仍然是不够的。一个国家内部,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强势的利益集团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国家的意志。而且利益集团之间也在不断分化组合,此消彼长。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也不是独块巨石,内部各组成部门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比如,日本外务省(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MOFA)和经济、贸易及产业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METI)在利益和主张上就有冲突。虽然这两个部门都主张拓展自由贸易区,以及WTO与FTAs互补,但他们的政策重点迥异。外务省认为自由贸易区只是全球经济自由化的暂时补充;而经产省将自由贸易区看作东亚区域一体化的一个步骤。这也正是为什么外务省经常谈区域合作,而经产省强调区域一体化。[42]因此中国在与日本洽商自由贸易协定时,就要对日本这两个政府部门对FTAs的不同政策目标有清醒地认识,注意不能把政府部门的态度视作中央政府的态度,做到知己知彼,从容应对。只有这样,才能在参与和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举之不断、行而不迷、进退有据、游刃有余。
  

 渤海大学商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中国展示保持经济增长的信心 强调加强合作共渡难关》,Sina新闻中心:http://news.sina.com.cn/o/2009-03-22/202415348805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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