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法学论文» 国际经济法» 区域经济法 >

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九十六):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自由贸易区之路

时间:2010-08-16 点击: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除世界贸易组织外,区域经济一体化已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文章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世界主要自由贸易区和中国发展自由贸易区的现状和特点,提出了中国发展自由贸易区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世界贸易组织 自由贸易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经济格局不再是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标志的多边贸易体制独占鳌头,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了一股对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愈来愈有重大影响的浪潮,而且WTO多哈回合谈判的步伐如履薄冰,困难重重,但区域贸易安排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却焕发出勃勃生机。截至2008年8月底,向WTO通报、仍然生效、以自由贸易区为主的区域贸易安排(RTAs)已达213个。1绝大多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了一个或多个RTAs。全球六个主要自由贸易区(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中美洲共同市场、南美共同市场、安第斯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内贸易占到了世界贸易份额的36%,全球贸易的70%是在各个自由贸易区内进行的,并且这一比重还在呈上升趋势。2

一、自由贸易区简介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简称FTA)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自由贸易区是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一般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在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障碍,实现自由贸易,但没有共同对外关税。二是通常采取原产地规则。
        自由贸易区对非成员国具有歧视性,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GATT)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但GATT第24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即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任何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所提供的或者将要提供的权利和优惠;结成关税同盟的国家间在关税方面的特殊待遇不能给予订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缔约国;形成自由贸易区的某些国家间相互给予的特别优惠和豁免也不给予订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即对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给予的优惠,GATT其他缔约方不能自动获得。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也规定不阻止成员在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作出其他经济一体化的安排。
       应该说自由贸易区与世界贸易组织不具有排斥性,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与GATT倡导的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是共同的。因而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有益的补充,从某种角度上讲,自由贸易区还可以推动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
       自由贸易区的优势在于:
       1、GATT和GATs都要求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必须相互提供高于最惠国待遇的优惠贸易待遇,这就会在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产生贸易创造效应,成员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加。
       2、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还会给成员带来更多的投资。自由贸易区成员由于对区外非成员具有歧视性,实际上会减少来自区外的进口,甚至减少对区外的投资,这样就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区内的成员会得到更多的投资机会。
       3、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有利于发挥地缘优势,防范风险。
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成功的自由贸易区实例都表明,几个邻近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有利于发挥贸易交往的地缘优势,并有助于防范经济风险,使经济保持稳定的发展。
       4、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有助于成员内部的体制革新,体制的革新又推动成员经济的发展。

二、世界主要自由贸易区介绍——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例 
        “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各国为了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性安排”。3而自由贸易区的迅猛发展,对当前世界经济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统计,美已签和在谈自贸协定的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占除美以外全球GDP总量的14%,吸纳了美42%的出口,美对其出口是向其他国家出口增速的两倍。2007年,北美自贸区内部贸易比重达60%,欧盟内部贸易比重更是高达70%,东亚区内贸易比重也从1990年43%提高到2007年50%以上。
        欧盟是全球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组织,1992年2月7日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欧共体成员国签订了《欧洲联盟条约》、附件和《最后文件》(简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欧洲正式进入欧盟时代。现欧盟由27个国家组成,人口已超过4.8亿。欧盟各成员国让渡了很多国家主权给欧盟设立的超国家机构,这些超国家机构主要有4个: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就经济一体化而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建立的欧盟突破了欧共体以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为合作中心的格局,条约中关于经货联盟的计划大大扩展了成员国在欧盟框架下的合作领域。而且在政治一体化方面,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及司法和民政事务的合作给成员国带来了巨大的政治利益。
       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即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1994年1月1日,NAFTA正式生效。协定决定,自生效之日起15年内三国应逐步消除它们之间的贸易壁垒,实现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从而形成一个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集团。北美自由贸易区最大的特点便是其成员既有两个发达国家,又有一个发展中国家,是典型的南北合作型、大国主导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从中均获益匪浅,NAFTA也证明自由贸易区是经济差距较大的国家之间进行区域贸易安排合作一种比较合适可行的选择。
       北美自由贸易区与欧盟的差别在于北美自由贸易区没有共同的外部关税和一个统一的国际贸易政策,也没有统一的货币和经济融合目标,不存在如欧盟委员会等超国家机构,在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都比欧盟简单。应该说全球自由贸易区模式与北美自由贸易区相似的类型较多,大多数具有简单、松散的组织机构和温和的法律制度,而欧盟区域一体化的时间最长(从1951年4月18日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六国组建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开始至今),融合较深,法律制度设计相对而言显得成熟、完善,可以借鉴其在法律融合方面的突出优点。

三、中国发展自由贸易区的现状和特点
        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对外贸易法》是我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重要标志和保障。《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加入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内容。4而且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里专门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这说明国家已经把发展自由贸易区摆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迄今,我国与亚洲、大洋洲、拉美、欧洲、非洲的29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2个自贸区,涵盖2007年我国外贸总额的四分之一。5主要是“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和《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亚太贸易协定》,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领域尚未达成协议),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尤其是《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的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与发达国家的第一个自贸协定,除了可能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外,对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启示作用也非常值得关注。
        此外,中国与日本、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简称海合会,包括沙特、阿曼、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和巴林6国)、澳大利亚、冰岛、挪威、秘鲁、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的谈判也在不同程度地推进。特别是2008年12月13日在日本福冈举行的中国、日本、韩国领导人会议中方提出“密切经贸联系。继续就中日韩自贸区建设进行联合研究;尽早达成一个平衡、务实、共赢的投资协议,提高相互投资合作水平;推动建立三国间物流体系。开展海关合作,保障和便利贸易往来;探讨建立三国工业合作磋商机制。”的倡议,中方的倡议和该次会议确立的三国伙伴关系为建立中日韩贸易区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而《亚太贸易协定》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项优惠贸易安排,其前身为《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简称亚太经社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主要实施关税减让,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现阶段的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呈现出如下特点:
       1、在中国领土范围内不同关境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 就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作为不同的关境之间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实施,促进了港澳经济的稳定增长,体现了内地对港澳经济发展的支持,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大陆与台湾之间也在构想“两岸共同市场”,相信这也是推动海峡两岸建立区域贸易安排合作的理想形式。
      2、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大部分属于发展中国家。
      与中国签订区域、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如东盟、智利、巴基斯坦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属于南南合作型。但是与发达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协定还非常少,到目前为止只有新西兰一国,所以要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南北合作型自由贸易区发展思路。
      3、分步谈判,签署协定。
      中国与其它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建立谈判过程中,往往是先开展自贸区联合研究,再分阶段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等方面分步骤签署协定。

四、中国的自由贸易区之路
       (一)坚持区域、多边、双边、次区域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发展
        从中国已签订协议的自由贸易区来看,既有与东盟等区域经济合作,有与新西兰、新加坡、智利等国双边区域经济合作。中国应该坚持区域、多边、双边、次区域的发展,如与周边国家日本、韩国的多边区域经济合作,与上海合作组织的区域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大图们江流域次区域合作。
        而且中国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发展方式,除了自由贸易区之外,可以发展具有实质性优惠安排的贸易协定和定期的经贸合作论坛。中国最早参加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就是《亚太贸易协定》,并成功地实施了关税减让。定期的经贸合作论坛例如由中国商务部发起并主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办的中国——葡萄牙语国家论坛以及中国外交部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联合建立的中国——阿拉伯合作论坛。中国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和情况采取不同的合作方式,而且随着情况的变化可以将区域优惠贸易安排和经贸合作论坛转化为自由贸易区这一具有更高层次和合作内容的区域贸易安排。
       (二)实现FTA规则的一致性
        中国在实施FTA战略中应注意所签订的FTA协议规则的一致性,如关税的减让、非关税壁垒的减少、原产地规则和便利化措施等。这有助于中国开展对外区域经济合作步伐的一致。亚太经合组织第13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并发表的《釜山宣言》已经呼吁继续在本地区推动建立高质量、透明和趋于一致的区域贸易安排和自由贸易协定,欢迎亚太经合组织关于区域贸易安排和自由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的示范条款。
       (三)在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中,要均衡各种利益。
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都是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中国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区协议发展区域、多边、双边经济合作,眼光并不只局限于经济利益,还应着眼于政治利益,有时甚至经济利益必须服从于政治利益。
       (四)在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中,应保证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
        经济全球化推动和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已经远远突破传统范围的限制,进入到原来属于主权国家由国家管辖的事务之中。在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中,会相应取得一些成果,如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的减少甚至消除,投资自由化等。但另一方面,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也有可能会受到冲击,给经济规则尚不完善,经济秩序不完整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国带来风险。因此要充分考虑发展自由贸易区的负面性,积极防范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尤其是在当今以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所以在在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中,应保证国家经济主权和金融安全。
        自由贸易区FTA是经济全球化一个显著的标志,自由贸易区是各国为了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会对国内经济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不会带来唯一的影响。FTA不可能抛弃WTO的多边贸易体制而单独存在,自由贸易区应该在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下发展,自由贸易区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机补充,不能取代多边贸易体制。有文章认为“区域性合作组织和双边自贸协定终将取代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贪大求全,在推动多边谈判过程中,遭遇重重阻力。…而自贸协定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之后,世界贸易的存在就变得没有意义。”6这种认为值得商榷,因为经济学家几乎都认为多边贸易体制优于区域贸易安排,多边贸易体制仍然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首选。

注释:
作者:黄加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进展情况”,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aboutfta/cftagaikuang/200809/30_1.html
2 秦熠群、赵玉玲:《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及其对我国产业机构升级的作用》,《亚非纵横》2005年第3期,第42页。
3 沈四宝:《中国自由贸易从新西兰出发》,《法人》2008年第5期,第90页。
4 《对外贸易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5 《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进展情况》,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aboutfta/cftagaikuang/200809/30_1.html
6 乔新生:《自由贸易区终将取代世界贸易组织》,《大经贸》2008年第5期,第34页。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