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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全球法治化

时间:2008-09-13 点击:
 [内容提要] 市场经济为各主要国家所采用,通讯、运输和信息等革命性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战后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等,是经济全球化的必要条件。它是国际社会相互依赖关系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的表现形式,具体体现在各国经济上的高度相互依赖、国际组织间合作进一步加强、非政府组织影响力急逮增加等方面。经济全球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国际规范,这些国际规范对列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具直接作用,其进入内国法具有高层次、具体化、强制性的特点。这从世贸组织的实践可窥一斑。国际规范以强制性的拘束力进入内国法,从而导致列国的法律规范、执法原则和标准以及法律价值等不断向趋同的方向发展。这一趋势的持续发展又势必导致国际社会成员的法律和制度逐步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即全球法治化。
关键词:全球化,内国法,国际规范,法治诉讼模式,犯罪控制,正当程序,司法资源
全球化系当代国际经济的大势,对此几乎无人质疑。对于全球化系列国经济上相互依赖关系发展之结果的论点,国际社会似乎也想当然地予以接受。然全球化的国际经济与先前的相互依赖之国际经济有何不同,讨论的并非足够,特别是全球化对国际条约和实践,国际规范与内国法之相互作用以及全球化对列国法律的影响等议题都尚有很大的辨析空间。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评析。
一、经济全球化的必要条件
列国经济上相互依赖古而有之,只不过程度、广度不同而已。人们通常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经济关系定位为高度依赖者,[1]原因不外乎较完整的国际经济体系是在当时得以建立,具体构成部分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关贸总协定、联合国贸发会议等。货物、服务、资金之高频率、大幅度跨境交易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生。然20世纪末之前的世界基本上处于分割的态势:一方是以美国、欧洲诸国、日本等为主体的实行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另一方是以前苏联为首的实行计划经济的东欧集团,处于两者之间的是中国等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国家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2]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最大区别之处在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和能力。无疑,即使是号称实行经典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对市场也不是毫无干预。[3]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另一差异是法律的作用。
计划经济主要依赖政府的计划调解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关系,社会经济个体和经济活动的纽带是计划。市场经济的情况则不同,市场的所有活动,包括企业与企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与交往都是由法律规范,以法律作为纽带。没有详细、具体的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能运行。运作模式之不同造就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具不可紧密合作的必然结果。这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近半个世纪国际社会的现实得到确认。在那段50余年的时间,整体上各国经济上相互依赖是主流,然此种依赖更多地表现在东西方阵营内部的相互性,两阵营之间的依赖程度则并不高,如前苏联甚至选择不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贸总协定。#p#分页标题#e#
20世纪90年代初,前东欧集团解体,一些前加盟共和国亦先后独立,俄罗斯则继承了前苏联的国际地位。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先后实行了市场经济制度,尽管在具体运作上尚与传统市场经济不尽相同。与此同时,中国也正式采用了市场经济模式。[4]市场经济为各主要国家所采用,也为经济全球化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国际社会高层次相互依赖关系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通讯、运输与信息技术。上世纪下半叶,人类在运输动力、方式方面的革命、计算机技术的采用与普及,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急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的全方位、高频率、大幅度发展。或可说,没有这些革命性技术的运用,有些国际交易和交往便根本不可能发生或是因成本过高而成为不可能。经济建设需要和平的环境。全球化也需要相对和平的国际大环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虽然并未爆发大规模的战争,但由于意识形态和国际地缘政治的原因,冷战一直在以美国和前苏联为首的两大阵营间持续,直到东欧集团解体。冷战的终结完成了全球化不可或缺的第三个条件―和平并可对话的国际环境。
不言而喻,前述仅为经济全球化形成的必要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经济全球化均成为不可能,具备了所有条件也只能说全球化可以从较低层次开始。这些条件并非一朝一夕突然出现,而是经过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充分到充分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全球化是国际社会相互依赖关系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的表现形式,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二、经济全球化的特征
全球化的特征之一是列国经济上高程度相互依赖。这可从多方面得到印证,具标志意义者为亚洲金融风暴。亚洲金融风暴在泰国一经爆发立即旁及整个东南亚,进而波及香港、台湾、韩国和日本,然后从日本扩大到俄罗斯,再从俄罗斯到巴西,最后受到直接威胁的是美国的银行和金融体系。[5]若非各国的经济已经紧密结为一体,在泰国这样一个不大的经济体发生的金融问题便不可能像瘟疫般传遍整个世界,影响之大前所未有,至今仍令人不寒而栗。[6]全球化或列国高度相互依赖的关系亦可从市场的角度考察。国际石油市场原来主要操纵在美国和石油输出国组织手中。中国和印度成为石油消费大国后,两国举手投足均影响国际石油市场的价格。俄罗斯乃至也门、苏丹等原来不输出石油的国家也可对国际能源市场发生影响。其他商品的贸易情形亦然。
国际贸易过去主要指货物贸易,现在服务贸易的地位正在快速发展。[7]服务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又密不可分,有时呈交织的状态。以前人们经常将某某国划为国际直接投资的资本输出国,某某国为资本输入国。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纯粹的资本输出或输人国。[8]国际直接投资的全方位、深层次拓展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世界资源,经济大师斯密的比较优势理论正在悄然实现。[9]在此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经济表现,甚至是证券市场的小小波动,都会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和市场造成影响。。这种情况在十几、二十年前是不存在的。#p#分页标题#e#
如前所述,全球化的基础之一是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而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经济全球化也要求与之相适应并获国际社会承认及执行的国际规范。自公认的对现代国际法有标志性意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来的300多年间,大大小小的国际多边和双边条约不计其数,自然不乏国际法律规范。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时建立的国际秩序以及其后达成的多边和双边条约,对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国际经济交往与交易的制度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这些条约更多地是原则性地规范缔约方承担的义务,且列国在加入时亦多有所保留,从而大大降低了其效力。传统国际法固有的缺乏执行机构和惩罚报复手段为前述国际规范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之根本所在。这种情况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之生效而得以极大地改变。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涉及广泛的领域,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到国际投资,从各成员政策的制定、执行到法院、海关执法原则和标准的划定等等,无不具有相当详细的规范。仅就服务贸易言,世贸协定几乎涵盖除生产环节外的所有商业活动,包括运输、仓储、包装、批发、零售、售后服务等。世贸协定不允许缔约方对任何条款作出保留,。加之详尽的规则,使其拘束力远远超过任何其他国际条约。更为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有近似于国家法院的争端解决机制,只要是专家组或是上诉,美国发生次级优惠贷款危机,立即导致全球股市的大幅波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日元升值。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际对冲基金和其他投资者通过购买低息日元然后将之投人到高回报的项目图利。这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日元贸易。日元升值将会导致这些投机者在偿还日元贷款时付出高代价。为了避免风险他们便开始抛售次级优惠贷款资产并购买日元。而日元需求之增加亦为日元贷款加息埋下了伏笔。
1918年5月德意志内战爆发,随着战争的升级,这场原基于宗教分歧的内战转变为争夺政治经济权利的整个欧洲范围的战争。1918年10月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欧洲30年战争结束,签约方分别是统治西班牙、神圣罗马帝国、奥地利的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内勃兰登堡、萨克森、巴伐利亚等诸侯邦国。《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系列条约,主要包括《奥斯纳布吕克条约》和《明斯特条约)。1635年的《布拉格和约》和1659年的《比利牛斯和约》也被视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一。国际法学者通常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现代国际法的开端。
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正式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并签订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其附件包括《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服务贸易总协定》第l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界定为以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要求各成员方无选择地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所有协议,唯一的例外是附件4下的《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相关机构作出了裁定,便会依准自动通过原则成为对相关成员有拘束力的决议,。拒不履行的成员便可能受到报复。传统上,基于国际社会弱肉强食的现实,小国、弱国受到不公平待遇也没有能力报复、制裁大国、强国。连设计者们都没有想到的是,世贸组织的建立使小国、弱国有了报复大国、强国的利器,即知识产权。根据世贸组织协定,每一成员均有义务对其他成员合资格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胜诉的一方在无能力以其他方法报复时,便可选择放弃保护败诉一方的知识产权。[10]鉴于当代知识产权主要掌握在经济大国和强国手中,放弃保护具有相当大的威慑力。这也从而迫使所有世贸组织成员认真遵守承诺。。正是在此情况下和此意义上,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从实质上改变了国际规范无牙老虎的弱势,成为全球化环境下国际规范的重要特征。#p#分页标题#e#
国际规范适用范围之宽泛、拘束力之大、之严的直接效果是传统国家主权权力受到限制。或可说,现代国际法规则,如世贸组织协定,对国家主权的限制系相关国家自愿为之,故是行使主权的表象。[11]但此说法仅就如何导致限制而言,并未改变国家主权权力事实上受到限制的现实。如下文所述,当代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
国际组织间合作的进一步加强亦为经济全球化的特征。国际组织古来有之,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经济全球化将国际组织间的合作提到了一个新的层次,甚至达到不相互合作便不能有效运作的地步。这才是全球化带来的新气象。历史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历来被称为姐妹组织,原因是该两个机构的职能具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特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就是全球化的过程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都不约而同地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世界贫困,将之作为国际公共政策(public goods)对待之。
受贫困困扰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然其解决必须依靠整个国际社会的力量,方法之一便是提高市场的开放程度。开放市场或曰贸易自由化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国内经济结构的原因,开放市场的国家很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出现贸易逆差。为此,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分别签订协议,[12]建立了贸易一体化机制(Integration Mechanism),专责向因贸易自由化出现收支失衡的国家提供援助。该机制可使参与各方有效预测开放市场国家的政策与措施。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还表现在对国际条约的解释。这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13]间的合作尤为突出。众所周知,任何进口产品的产地以及进口价值之认定直接关乎进口产品享受的待遇。在世贸组织下,规范此类事项的是原产地规则协定。和海关估值协定。但是这两个协定的解释和执行则赖于世界海关组织,后者制定的规则,乃至其辖下的委员会之决议或会议记录,均对世贸组织具拘束力。通常情况下,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协调系统(HS)为世贸组织下产品分类依赖者,遇有难以确定的个案则需参照世界海关组织的会议记录。例如,在欧盟电脑部件案,世贸组织上诉机构不仅参照了协调系统而且还考虑了协调系统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能有相当大的重叠;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援引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部分条文。在美国版权案,这种援引其他条约条款而不是将后者直接照抄过来的作法被解释为同时接受了被援引条约的实施原则。该案涉及《伯尔尼公约》的“微小例外原则”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协定。负责该案的专家组指出,《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并未排除适用“微小例外原则”,另从乌拉圭回合的文件起草看,没有任何成员质疑知识产权协定系以包括“微小例外原则”在内的《伯尔尼公约》为基础。基于条约的解释应避免相互冲突的意思之原则,专家组裁定知识产权协定通过援引《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款也将其实践中形成的“微小例外原则”纳人其中。。可以预期,随着全球化向更高程度发展,国际组织间相互参照、借鉴其他机构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将成为常态。#p#分页标题#e#
事实上,早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建立并保持了具实质意义的合作关系。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2条,任何成员遇有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和严重失衡威胁,得对进口产品加以数量限制。欲依此例外对进口进行限制的成员应先与世贸组织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磋商,而磋商的基础便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此类意见通常包括相关成员的国际收支状况,如“货币储备是否严重下降”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对世界贸易组织具约束力。.国际组织间的合作当然并不限于前述较专业性的机构。即使像联合国这样高度政治性的国际组织也早已被卷人了合作的大潮。不必讲联合国贸发会议、跨国公司中心等专设机构,联合国本身就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国际贸易中心,。专责国际贸易趋势的研究。另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通过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区别待遇的决议,①世贸组织协定的许多附件亦含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然这些文件都没有具体界定何为发展中国家,故哪些成员应享有特殊待遇还必须依照联合国的界定。
联合国还制定了一套《中央产品分类表》(C代),涵盖货物和服务的详细分类。世贸组织成员在就服务贸易作出承诺时,大多参照《中央产品分类表》并按其分类编号撰写承诺表。在美国赌博案中,美国的服务贸易承诺并不包括垮境赌博,然作为指控方的安提瓜认为美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第IOD项下“其他娱乐活动”包括了赌博。为了确定美国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是否包含垮境赌博,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通过参阅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表》认定美国对开放国内赌博市场作出了承诺,从而因未允许安提瓜进入市场而违约。
美国赌博案的直接效果是,遇有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不清楚,其解释便可能需要参照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表》。鉴于服务贸易是尚在疾速发展的领域,日后必然有许多不确定或是难以确定的归类情形,又鉴于在欧盟电脑部件案中,上诉机构参考世界海关组织相关委员会意见的作法未受到质疑,将来在服务贸易争议中联合国有关服务分类的意见势必对世界贸易组织起重要作用。这将进一步推动两个机构加强合作。
国际组织还在一些具体事项上合作。联合国反运毒和罪案办公室曾与世界海关组织达成协议,在厄瓜多尔监控集装箱的运输,以达至反运毒和反有组织犯罪的目的。。至于以相互合作为目的,一个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与另一国际组织活动的作法早已不是什么特例。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先后有世界粮农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贸易中心,世界银行,经合组织,联合国,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观察员。#p#分页标题#e#
全球化的另一特征是非政府组织影响力的急邃增加。尽管非政府组织一直存在,但人们对其影响力之认识并非足够。这当然与以前的通讯和信息技术不似今天这样发达、普及直接相关。现代非政府组织首先拿多边国际投资协议(草案)小试牛刀。当时谈判在发达国家间紧锣密鼓地进行,外人根本不晓得其内容,谈到了什么程度。突然,一个非政府组织将发达国家的草案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令世界哗然,也从而使得多边国际投资协议的谈判无疾而终。非政府组织真正发挥威力还是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反对全球化的非政府组织最终阻止了2001年西雅图部长会议的召开以及2003年墨西哥坎昆部长会议取得任何成果。
除了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外,在国际社会的具体事务上,非政府组织也正在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和谈判议题上,非政府组织的影响也是有目共睹。例如,在美国虾和虾产品出口限制案,保护海洋中心、国际环境法中心及世界自然基金三个非政府组织主动向专家组提交意见。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定专家组可在审理争议时考虑并采纳这些意见。非政府组织之影响力由此可见一斑。传统上,从事国际贸易与投资等交易的主要是跨国公司。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跨境交易成本显著下降,资金和资源的转移都变得较为自由。特别是当代国际规范无不将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放在首位,将市场信息的自由传播视为衡量相关市场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的尺度。此发展使得一些中小企业乃至个人都可从事跨境经济交易,也从而使得跨国公司的影响相对下降。此类范围广泛的交易与交往对促进列国文化的互融亦有积极作用。
三、国际规范进入内国法
对国际法与内国法的关系历来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分,。然无论是按照哪一种理论,国际规范对内国法都或多或少有一定影响。国际条约在赋予国家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国家政府承担义务。一个国家享有的权利便成为一个或所有其他国家应承担的义务,而不同国家的相互承诺则构成了规范国际社会的法律整体。为了履行国际义务,每个国家都必须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此情况不仅在传统国际公法而且在国际经济领域都会出现。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就要求所有缔约方都不得执行违反其他缔约方法律的外汇合同。然这与全球化下国际规范与内国法之关系相比不过是小巫之见大巫。当代国际规范进入内国法具有高层次、具体化、强制性的特点,从世贸组织的实践可窥一斑。如前所述,世贸组织协定的特点是不允许任何成员对之作出保留。此外,与其他国际条约不同,世贸组织协定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都规定了最低标准。如知识产权协定具体规定了内国法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标准,包括在什么情况下商标申请人应获得商标权,满足哪些条件后专利申请人应获得专利权,哪些因素不能成为不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强制实施专利的条件,惩处侵权行为的方法及赔偿标准等。此外,知识产权协定还要求每个成员都承诺关于知识产权争议的最后决定权不得由行政机关行使。中国在加人世贸组织时便将涉及知识产权授予与否的最终裁决权改为由法院行使。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则分别对倾销和补贴的定义、调查程序及标准、实施措施的标准和期限等明确规范。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等对成员检疫检验的标准等也有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世贸组织协定的另一特点是不同领域的协定可交叉适用。如各成员关于农产品的法律除受农业协定的规范外,亦可能受反补贴协定的管辖,检疫检验的法律一方面受限于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的规范,另一方面亦处于关贸总协定之下,涉及投资的法律则可能受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规范。此情况显然并非仅发生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就包括借款国反腐败的绩效、对少数群体的保护、妇女参政议政以及社会改革等。如借款国在前述方面的表现乏善可陈,其下次申请贷款便可能遇到困难。或可说,世贸组织协定与其他国际条约形成了一个网状的权利与义务架构,每个国际社会成员的法律都不得超越网的范围,但必须符合网内的标准。
世贸组织建立以来,先后多次裁定成员的内国法不符合世贸协定的规定。涉案的成员有的是发达国家有的则是发展中国家,涵盖的范围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人、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美国出口限制案系其中之一。该案主要涉及的是补贴的定义,。负责该案的专家组指出,实践中只有当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世贸组织协定时,才应被裁定违约;那些给予行政机关预留空间(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虽然表面上可能不符合世贸组织协定,但是因在执行中,执法机关可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使之符合世贸协定,该法律便不应被裁定违约。。此解释对世贸成员法律之制定有重要影响。为了达到既不违反国际义务又保留较大的自由度,涉及可以给予法院和行政机关以较大裁量权的事项,立法者不会作出硬性规定。
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原含有刑事惩罚条款。鉴于反倾销协定关于倾销的惩罚仅限于增加进口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行之80年的反倾销法违约,从而必须修改。。其他裁定内国法违反世贸协定的个案还包括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法案,日本烈酒案,欧盟香蕉案,。印度专利案,。加拿大专利案,。等。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相关法律在世贸协定生效前即已存在,但后来被裁定违反了世贸协定;有的涉及庞大的经济利益,有的则旁及重要法律制度的修改。例如,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法案关乎美国每年50亿美元的财政收人,欧盟香蕉案则直接影响到欧盟的进口许可证制度、自然灾害补偿制度以及销售制度等。这就不仅仅是法律和制度的修改,而是国家主权所受影响是否还在可接受范围的问题。美国早有专家警告,如果世贸组织再继续裁定美国法律违约,美国应考虑退出世贸组织。国际规范进人内国法还表现在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在阿根廷家禽案中,。巴西对阿根廷提出40余项指控,包括发起反倾销调查缺乏依据,错误适用法律(如确定倾销的标准),调查机关在认定证据方面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倾销幅度认定不当,在认定当地产业遭受损失方面没有考虑反倾销协定规定的所有因素,以及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当等。负责该案的专家组几乎支持了巴西的全部指控,认为阿根廷在答辩时提出的理由为“事后辩解”。故不可采用。在泰国钢梁反倾销税案,。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欧盟床单反倾销案。等争议中,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都对各该国家调查机关的调查方法、证据的认定程序和标准等作出了裁定,从而肯定或否定了相关行为违约与否。前述裁定对统一列国的法律之执行有重要作用。无疑,由于文化、传统等原因,在执法方法和手段方面,有的国家注重调查的结果以及作出结论所依据的法律,即实体法的实施,其他一些国家则可能更强调程序正义。世贸组织的所有协定几乎都将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和透明作为执法的标准。透明度的要求是为了使执法机关所作决定是否客观、是否合理可为外人所知,从而由之判断相关决定是否可自圆其说。原则上,一个客观的决定,附以具体的理由说明,便可符合公平的原则,而依公平原则作出的决定应可满足正义的要求。依此推导,任何行政机关的决定缺乏适当的解释便可能如阿根廷家禽案般被认为是不合理和不客观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列国法律之执行有重要影响。当然,国际规范并非仅对行政行为而且对司法行为有直接作用。除了前述公平、公正、合理、客观、透明度等原则外,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也受一些国际条约具体规定的调整,其判决也可能被否决。例如,在美国虾产品案。中,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便推翻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再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任何成员均不得执行违反其他国家外汇条例的合同之规定亦主要是针对司法机关。#p#分页标题#e#
四、国内规范之趋同
国际规范有效进人内国法需三个条件,即(l)国际规范具强制性;除非国际社会诸成员有义务接受国际规范,而无论其是否出自自愿,否则国际规范便只具建议性质;(2)国际规范本身有相对具体详细的规则与程序,否则接受的国家便有较大的选择性,从而使国际规范失去应有的效力;(3)具强制性的国际规范涵盖国际社会生活的诸方面。就经济领域而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基本满足了前述三个条件。这可从世贸组织涵盖的宽泛经济领域和规则的强制性得到印证。此外,世贸组织还将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纳人其中,并在实践中直接影响其他国际条约的执行。欧盟香蕉案便涉及洛美协定的执行,。而欧盟关税优惠案。则与发展中国家应享有的优惠和特别待遇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正是依据关贸总协定时代通过的1971年豁免决议和于1979年H月28日通过的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即授权条款。
鉴于世贸协定本身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执行机制,与其相关的其他条约、国际文件之执行便也具有了强制的效力,从而也可强势进人列国的国内法。不言而喻,任何国际条约要实质性进人内国法必须有具体详细的规则和标准。在此方面,世贸协定可说树立了典范。它不仅有关于货物和服务的详细分类,而且在实践中还确立了解释货物和服务分类的原则。例如,在欧盟石棉案,。世贸组织裁定对人类健康有负面影响的水泥(如可能导致癌症)与其他水泥不属于同类产品。世贸组织在作出裁定时还参考了世界海关组织的意见。再如,在美国赌博案,世贸组织依据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表裁定美国的具体承诺包括垮境赌博。如果世贸协定没有具体规范,或是不能参考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便不可能作出前述裁定,也就无法将国际规范的触角深入到成员的内国法。
除了条约的具体规定外,世贸组织对条约的解释也可直接影响各成员的立法和执法。在美国软木案。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破天荒地宣布,长在地上的树木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下的“货物”,理由是树木被伐倒后便成为木头,也就是货物。进而言之,提供采伐树木的权利就是提供“货物”。。上诉机构还裁定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百分之百的自由市场,因任何市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世贸组织对协定具体条文的解释也直接影响各成员内国法之执行。例如,从字面上讲,英文的充分(adequacy)和足够是同义词。在美国软木案,上诉机构认为,当两个词在同一条款出现时,其意思便不相同。。上诉机构还分析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4条第4款中英文短语的意思,认为其不是指将政府提供货物的价格同私人交易的价格对比,而是“关于”、“参照”市场价格的意思。据此,在考虑补贴幅度时,除了提供货物成员市场价格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标准。。按照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前述解释,只有当提供货物成员市场的价格因政府的干预不能反映补贴幅度时,进口成员的调查机关方可以采用其他标准。这一裁定另一意义是,在反补贴调查中,调查机关采用其他标准,便必须证明其必要性。在世贸组织制度下,每一成员关于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法律都必须在具体细则上与世贸组织协定相一致。前述解释从而也必须为各成员所接受,否则便可能被视为违反世贸协定。基于此,世贸组织对条约的具体解释可起到统一各成员内国法之执行的重要作用。#p#分页标题#e#
当代社会强调决策的透明度。从理论上讲,透明度作为原则并无问题,然具体某个决策是否符合透明度的要求则并非那么简单。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法律制度之不同,一个国家的执法机关分析法律条文的方法、决策程序、思考问题的方法均可能与其他国家不同。在此情况下,如何满足透明度的要求便难免出现异议。在阿根廷家禽案,阿根廷在答辩中数次提到其关于反倾销的裁定是有根据的,并当场提出了理据。然世贸组织每次都强调,阿根廷提出的理据属于事后辩解,是无效的。。从阿根廷案不难看出,世贸组织下的透明度更注重程序、决策过程以及决策所依据的理据,并且决策者的思维过程,包括对证据的采用都必须见诸于文字,否则便会违反透明度原则,而一个不符合透明度原则的决定很难符合公平、公正和客观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现代国际条约的规定对统一列国执法机关,包括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思考方式和方法,作成决定的程序以及撰写决定和判决都具有直接且重要的影响。
五、前瞻
全球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国际社会经济的一体化以及列国经济的市场化。市场化的经济势必对法律有严重的依赖,作为社会纽带的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列国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越高越需要具强制性和具体细致的国际规范。在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国际规范不仅仅在国际层面发挥作用,更以强制性的拘束力进人内国法。
随着国际规范渐次进人内国法,列国的法律规范、执法原则和标准以及法律价值等不断向趋同的方向发展。目前,此态势主要表现在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的较传统的规范,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产品和服务的分类、市场准人、反倾销、反补贴、动植物卫生检疫检验等。随着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国际规范势必逐步进人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直接投资、反垄断、公平竞争、贸易便利、政府采购等领域。在完成了与经济交往和交易相关的法律整合后,国际规范不可避免地便会进人内国法公法的领域,如经济犯罪、反腐败、劳工待遇、社会改革等等。。这种从商法旁及公法的过程也许要经历很长的时间,然无论时间有多长,其步伐应非常坚定且方向明确。
当然,国际规范进人内国法的其他领域也需要载体,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今全球化下的经济整合和法律趋同呈二元的形态:一方面多边国际组织不断壮大,另一方面区域性安排强势发展,每当多边制度下的谈判遇到困难,区域性和双边安排便会得到推动。与多边机制一样,区域性和双边安排的原动力也是经济一体化。另一值得重视的现象是,在前述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将会愈来愈多,愈来愈广泛,愈来愈深入。只有当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全面参与了全球化的进程,包括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之建立,国际规范进人内国法以及列国法律之趋同才可达到顶峰。#p#分页标题#e#
与国际规范渐次进人内国法相关的另一命题是其最终对国际社会的可能影响。这一命题提出的基础是,国际范围的经济一体化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调整规范,这些规范许多都是来自于或日借鉴于列国的内国法,这些内国法规则经过国际条约的洗礼后再以国际规范的身份进人内国法之中。当然,这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内国法规范。首先,这些规则并非原封不动地从国际造法程序走了一遭那么简单。其次,即使是国际条约未对之加以实质性改变,其适用和解释原则也发生了变化。不争的事实是没有任何单个国家的法律规则被照搬到国际条约而成为国际规范。另一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那些法律制度比较健全,法律之执行较为有效的国家,或曰法治较发达的国家之法律规范进人国际条约的比例及影响均较大。故在考察国际规范进入内国法及其对国际社会影响之命题时需分析其对列国法治进程的作用。统而言之,世界上还没有任何国家称得上完全的法治社会,也没有任何一个完全非法治的国家。因此分析全球化对国际社会法治进程的作用也是相对的提法。
那么法治有那些具体表象呢?简言之,称得上法治的社会必须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包括涵盖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适当的执法机关。法律法规健全与否的主要标志是人们的基本活动是否均有法可依。在执法方面除了有较为适当的执法机关如法院等外,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当代国际社会的习惯和要求则为主要,如执法机关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否透明,是否符合理据的要求等。。世界贸易组织等的实践所表现的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形态。在此情况下,国际规范进人内国法的事实上,世界银行批准贷款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会员国提供援助已经常将相关会员国的经济结构调整、社会改革、少数和弱势族群参与政治等作为提供援助的条件以及评价援助项目成功与否的标准。
 
注释:
 [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主要国家的对外贸易额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越来越高,从而使得国际贸易对每个国家经济的影响也愈来愈大。参见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6 - IT)! from Developing and Transition Economies; Implications for Development, http;II unctad. orgf en/docs/wir2006-en. pdf
 [2]当然这是一个非常粗略的划分,只是就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经济制度言。中南美洲、非洲等地各国实行的经济制度并不可能在此一一分析。
 [3]5年6月23日,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提出收购美国第九大石油公司优尼科公司。尽管其报价高出美国雪佛龙公司报价之14亿美元,优尼科董事会仍然决定接受雪佛龙公司的报价。这主要是由于美国政府反对。美国政客诬指中国政府想假中海油“锁定”石油资源从而影响全球石油的自由贸易以及中国政府会将优尼科深海勘探技术用于军事用途等。#p#分页标题#e#
 [4]中国于l992年邓小平到南方考察并发表谈话后正式确立了逐步实行市场经济的政策,并从那时起大量引进了市场手段和机制。自2(幻1年加人世贸组织后,中国则一直致力于说服其他国家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
 [5]此次危机令印尼的经济萎缩了近14%,韩国亦遭遇五十年代初期战争以来最大经济倒退,即使像新加坡和香港这样较为成熟的经济体也未能幸免。危机对日本原本脆弱的金融体系更是雪上加霜。在亚洲之外的俄罗斯和巴西也发生了大规模的资金外流。美国最有影响的套利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也因此濒临破产,美国联邦储备局不得不出面组织救助。参见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6]针对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银行业及银行监管中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加强银行的透明度》(l998年9月)、(银行内控制度的框架》(1998年9)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评价方法》(1999年10月)等,并从1999年6月开始发布《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以降低风险从而完善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制度。
 [7]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自印年代以来,许多国家服务业产值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增加,至2仪”年美国服务业产值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75%,英国为72%,法国73%,澳大利亚71%,日本68%,香港88%,斯里兰卡58%,印度52%,中国35%。
 [8]比如,2以万年英国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人国,资本输人额达1650亿美元,同时也是世界第三大资本输出国,资本输人额达1030亿美元。
 [9]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了比较优势理论,认为每个国家都有适宜于其生产某些特定产品的绝对有利条件进行专业化生产,然后彼此交换,从而实现对所有交换国家都有利的局面。
 [10]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欧共体未履行上诉机构报告,厄瓜多尔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第22条第2款,于1999年11月8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中止对欧共体在《关贸总协定1999,《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2007年5月18日,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厄瓜多尔依据《关贸总协定1州》,《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止减让,若不足则可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条款中之减让。
 [11]关于经济全球化与主权的关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曾于20即年年会上热烈讨论。各方的观点详见《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l年版,第1~138页;王贵国:《经济全球化与中国法制兴革的取向》,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一14页;焦津洪:《经济全球化及其对国际经济法的挑战》,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以刃年版,第15一25页#p#分页标题#e#
 [12]世界贸易组织于1999年12月6日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合作协议,相互给予观察员身份,共享信息,当一方与双方的共同成员所讨论的措施,可能与该成员在另一方所负义务违背时,该方应与另一方磋商。1997年4月,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共享信息,增进交流与合作,互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对方决策机构的会议。
 [13]参见M康德苏:《国际金融和货币稳定是全球性公共货物吗?》,1999年5月28口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召开的科研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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