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的现阶段表现形式,为了实现其经济一体化的宏伟目标,东盟内统一的法律与政策必不可少,表现之一就是东盟自贸区自其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多项多边协定,如《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安排协定》、《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以及《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等,这其中不仅涉及了贸易政策的内容,还直接或间接涉及到了竞争政策[①]的内容,只不过这些竞争政策是分散的而已。由于上述分散的竞争政策不利于东盟区域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和竞争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区域层面上构建东盟自由贸易区统一竞争政策就成为了必需。本文首先简要阐述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竞争政策的提出与现状;其次,比较了东盟与欧盟竞争政策的巨大差异性,从而深究影响东盟采纳欧盟竞争政策模式的内在因素;进而预测了争论的解决办法暨东盟自贸区统一竞争政策的可选择模式。
关键词:东盟自贸区竞争政策,竞争法,欧盟竞争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
一、 东盟自由贸易区竞争政策的提出及现状
1.东盟自由贸易区概述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缩写,最初由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五国于1967年依据《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在曼谷成立的,到目前为止东盟已扩展至十个成员国,除了成立初期的五国以外,还包括文莱、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东盟十个成员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差异巨大。例如,东盟中有人口数量居世界第四的印度尼西亚,也有人口少到30多万的文莱;有经济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的新加坡,也有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之一——缅甸;而且在历史上这些国家曾分属于不同的殖民地国家,殖民者对它们的统治造成文化上的巨大差异。因此,东盟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可谓困难重重。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东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硕果磊磊。1992年在新加坡召开的东盟第四次首脑会议上,东盟各国签订了《新加坡宣言》和《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框架协定》,宣布从1993年1月1日起15年内(即2008年之前)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将区域内的关税降至0-5%,基本实现成员国之间免除关税,并通过了《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安排协定》,这标志着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的正式出台。虽然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在关税削减方面的合作,但其也寻求其他领域的合作,这其中就包括公平竞争规则的推行,但是该内容迄今为止仍在协商之中。在1998年AFTA计划加速之后,东盟六个老成员国(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落实AFTA的最终时间提前到了2002年,比最初预定的2008年提前了6年。但是对于新成员的要求则不同,越南于2003年前,老挝和缅甸于2005年前将尽可能多的税目降到0-5%;而东盟自由贸易区老成员实现区域内零关税的最后期限是2015年,新成员的最后期限是2018年。 #p#分页标题#e#
2、东盟自贸区竞争政策的提出
东盟自贸区竞争政策的提出是最近几年间的事情,而且目前的东盟自由贸易区并不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一些区域性组织那样热切关注竞争政策的谈判,而且在其自贸区成立的协定中也没有具体竞争政策的条款。实际上,迄今为止,东盟本身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竞争法或竞争政策。这一方面表明了其成员国国内竞争立法的滞后以及竞争法实施经验的不足,另一方面也验证了东盟自身并不像欧盟那样具有超国家的性质,而是采取南南合作型的以软法机制为主的模式——东盟方式(ASEAN Way),即强调平等协商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因此,短时间内东盟自由贸易区高度统一的竞争政策实难出台。而东盟于1998年签订的《河内行动计划》(Hanoi Plan of Action)则是东盟在竞争政策上最近一次比较大的行动,在该计划中提到了“探究共同竞争政策的价值,以便为将来更好地一体化打下基础”,[②] 但是迄今为止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不过,令人可喜的是,2003年3月5日至7日,在印度尼西亚竞争主管机关——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的倡导下,东盟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了名为“东盟自由贸易区公平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会议”,这是东盟关于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第一次论坛。会议中,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主席Dr.Syamsul Maarif发言指出,本次会议“目的在于阐明东盟各国间一致理解的可能性,即采取和创立调和化的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对东盟经济一体化来说是必要的。会议发言者和与会竞争法方面的专家将解决如何大体上在东南亚发展一个相互协调的竞争环境,以及如何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将竞争法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吸收到贸易自由化中。”[③] 另外,东盟秘书处的副秘书长Tran Duc Minh 在闭幕式上也谈到:“尽管东盟成员国间在此问题上有不同的态度,但总体上,东盟地区内竞争法采用的必要性已经获得一致认可,而且东盟各成员国已在不同程度上发展了竞争法和竞争政策。”他另外强调“由于东盟大多数国家仍是发展中国家,因此需要在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框架内设计出某些形式的合适的发展政策。尽管全球化要求更多实质性的竞争政策,但在东盟竞争政策形成过程中,文化及其他因素也是很重要的。”[④] 成员国代表们两天的讨论表明了对统一的东盟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渴望;但同时也阐明,鉴于各个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条件以及法律体系的差异,因此,不可能制定出一部适合东盟所有成员国国情的统一竞争法。 #p#分页标题#e#
通过这次会议,我们可以看出东盟大多数成员国[⑤]在竞争政策和竞争法方面都抱着寻求经验交流的积极态度,随着各国经济的日益对外开放,一些跨国反竞争行为也会在东盟区域内发生,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竞争政策对东盟自由贸易区内跨国反竞争行为加以规制,会使得这些跨国公司、跨国卡特尔横行于世,东盟一体化计划所寻求的贸易自由化、共同市场的目标也不会顺利实现。
3 、东盟自贸区竞争政策的现状
区域层面的竞争法或竞争政策是指为保护和促进区域内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就目前的发展状况看,“其在形式上较少体现为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单独协定,而主要体现为区域自由贸易、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协定中的相关条款”[⑥],当前东盟自由贸易区竞争政策的协调也是体现在各类协定的相关条款中的,只不过这些条款不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竞争条款来得那么鲜明与直白,更不用说结构上的完整与分类上的细致。因为“这种协调的程度和范围要取决于各方就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程度和所设机构的超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作出的基本安排,即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协调只是这种总体安排的一种具体体现。”[⑦] 鉴于东盟一体化的程度目前处于较低阶段且竞争法/竞争政策起步较晚,因此其竞争政策的相关条款具有一定的笼统性和间接性。据笔者对现有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发现,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各项协定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竞争政策的协定主要有以下几个:
《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安排协定》
该条约是于1992年在新加坡召开东盟首脑会议时签署的,共10条。涉及竞争规则的条款主要是第2条第(7)款:成员国对已确定的产品的关税率将从20%降到0-5%,并将继续享受减让。随关税率减让到0-5%的成员国应该根据这个协定被认为是履行了其义务的将还会继续减让。第5条的A部分(1):成员国应该对在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制度下享受减让的有关产品取消数量限制。(2)成员国对已应用减让程序的产品5年内应消除非关税壁垒。B部分是有关外汇限制的内容,即成员对适用共同有效优惠关税机制的产品,以及在关贸总协定(GATT)第18款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条款下的没有任何偏见的有关支付上,对外汇限制要采取例外的做法。C部分是有关其他一些方面的合作。如成员国应该在边境和非边境地的合作中寻求制定进一步的措施,以便完善贸易自由化。这些措施如:产品的标准协调一致,产品的互相认证,消除外国投资的障碍,宏观经济的协商,公平竞争的规则以及企业资产的增加。[⑧] #p#分页标题#e#
上述贸易自由化的内容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也可以看作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竞争政策的内容。
《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
1995年签订的《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第3条涉及自由化的内容。规定“成员国应该在合理的时间框架内通过下列措施在大多数的服务部门采取贸易自由化:(a)在成员国之间真正消除所有现存的歧视性措施和市场准入限制;(b)禁止新的和更多的歧视性措施和市场准入限制。”[⑨] 这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第4部分逐步自由化的核心内容相一致。
另外该协定第14条第一款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术语和定义及其他条款应被参考和应用到本框架协定中出现的义务,而不能以本框架协定为依据有任何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内容不相符的特别条款出现。”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对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专门规定,也应被东盟考虑在内,即“每一成员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与其最惠国待遇和具体承诺下的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⑩]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
东盟于1995年12月签订的《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第2条第5款规定:“成员国应该意识和明白对每一成员国来说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地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是必须的”。这款规定与WTO的TRIPS协议的内容是相一致的,但是该协定没有详细规定如何采取措施规制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垄断行为。
《河内行动计划》
1998年签订的《河内行动计划》在“2.5强化工业合作”一部分中用简单的一句话规定“探究共同竞争政策的价值”。另外,还规定了要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金融服务自由化以及支持逐渐消除限制投资的措施。 #p#分页标题#e#
从上述各协定的相关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东盟就已经在其基础性法律文件中提到了公平竞争规则,这说明了东盟各国对竞争规则的开始重视。而且,东盟成员国大多数也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所以上述各协定在反映东盟特色的同时也遵循了WTO规则。因此可以发现,其竞争规则与WTO竞争规则存在相似性,这一方面说明了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协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东盟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发展落后性,即没有在自贸区协定中像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那样设专章规定竞争规则。上述所列条款有许多看似全是为实现贸易自由化而制定的,但由于贸易自由化目标与竞争法和竞争政策所追求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之目标的一致性,使得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联系较为密切,“因为,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是要消除在成员之间的市场进入障碍,最终还是为了使各成员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有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11] 但是,由于分散的竞争政策不利于WTO目标的实现,因此目前多数学者提倡在WTO框架下构建统一竞争政策,对现有的分散竞争规则加以整合,以更好的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同样的,一体化区域内分散的竞争政策也不利于东盟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因此,在区域层次上的合理、统一的竞争政策是值得探讨的。
二、 东盟自贸区现有竞争政策与欧盟竞争政策的比较
1、 东盟自贸区现有竞争政策与欧盟竞争政策的差距
(1)、东盟与欧盟这两个区域经济组织在性质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欧洲共同体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业高度发达的西欧各国的国际联盟,是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统一,是一种“‘超国家因素’逐渐增多的、新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而东盟的性质在各个阶段的表现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东盟主要强调区域内国家间的政治合作,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进一步加快一体化的步伐,提出了十年内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即强调经济合作。而欧盟则首先是经济合作的巨大成功,然后才提出了政治合作和政治联盟。因此,东盟的性质在目前看来,仍是“一个处于一体化初级发展阶段的区域组织”。[12] 因此,东盟竞争政策至少就目前来说,还不能构建成一个高度统一的模式,因为它的一体化程度远远落后于欧盟,而只能走渐进式或调和式的发展模式。 #p#分页标题#e#
(2)、欧盟已经制定了统一系统的竞争法与竞争政策。但是,东盟到目前为止没有制定统一的竞争法和竞争政策[13],据笔者对搜集到的关于东盟资料的整理,发现东盟虽然早在90年代初就认识到了共同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在促进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但是制定统一竞争法的过程却迟迟未能启动,在2003年时东盟首长会议提到了制定统一竞争政策的建议,但是遭到否决。据笔者的分析,东盟统一竞争法与竞争政策未能出台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成员国竞争立法的滞后以及竞争文化没有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可能是基于东盟现阶段的发展水平来考虑的。
(3)、竞争政策的机关。欧盟竞争政策涉及的机关主要有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及欧洲法院,而东盟目前没有专门的竞争执法机构。而且,从东盟目前发展的状况来看,东盟各国仍然奉守所谓的“东盟方式”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争端解决的方式也以协商、调解和斡旋为主,这也反映了东盟的一体化程度尚处于初级水平,同时也反映了各国之间的巨大差异。
2、影响东盟采纳欧盟竞争政策模式的内在因素
(1) 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性
对于构建未来统一的东盟自由贸易区竞争政策而言,首要的影响因素就是东盟区域内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新加坡的经济较为发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属于中间层次;柬埔寨和老挝的经济欠发达;越南和缅甸则属于是转型经济的国家。在经济结构方面,文莱是一个富裕的石油小国;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是混合型的农业/工业/商业经济;马来西亚是工业/商业经济且石油资源也很丰富;而新加坡则是一个商业经济。东盟各国经济结构的多样性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性影响了每一个东盟成员国国内的竞争机制,也影响着整个区域统一竞争政策的进程。而欧盟成员国即便是算上2004年新加入的十个成员国后,其各国经济水平的差异也远不如东盟这般巨大,具备统一区域内竞争政策的经济基础。 #p#分页标题#e#
(2) 多样性的法律文化背景
在东盟十个成员国中,由于自身的发展以及曾经遭受不同殖民国家占领的历史原因,各国法律制度有着较大的差异性,一个区域内几乎包括了世界上所有传统和现代的法系:传统的伊斯兰法、印度法和远东法,西方近现代的普通法和大陆法,因而具有多样性和混合性的特点,同时具有传统法与现代法冲突与协调,以及强调调整的软性法的性质。而东盟选用国际组织这一源于西方的国家间合作的法律形式,恰恰是传统法与现代法相互冲突和协调的一个重要环节。[14] 而欧盟成员国中虽然也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区分,但是各国总体在地理和文化上的联系是紧密的。因此,东盟若要沿着区域一体化的轨道前进,其要改变的不仅仅是经济层面,更重要的还是那些深入民心的东盟法律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巨变。(3)平等合作的运作机制及协商为主的争端解决方法
在东盟组织机制内部,各国历来奉行的是不干预内政原则。根据阿米托夫×阿查亚的研究,东盟所提倡的不干预原则包括有:a、不批评成员国政府对其人民采取的行动,包括其违反人权的行动,不把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府的政治风格作为东盟成员国资格的一个基本条件;b、批评是违反了不干预原则的国家行为;c、对邻国那些企图制造不稳定局势或企图推翻政府的造反集团不予承认、不提供庇护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支持;d、对成员国政府提供政治和物质资助,支持其开展如下运动:打击颠覆活动和制造紧张局势的活动。[15] 其次,东盟的决策机制是协商与一致原则,即通过协商做出一致同意的决策原则。但是,鉴于东盟十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东盟后来又采取了变通,即“Y-X”型的决策原则。其含义是指:如果少数几个成员国表示暂不参加某项决策所拟定的集体行动,但又不反对该项决策,而其他成员则表示支持并愿意参加该项集体行动,那么该项决策可以作为决议予以通过。他体现了决策层面的灵活性,符合各国经济、文化、历史、社会、科技发展水平方面的差异和距离。 #p#分页标题#e#
东盟上述几个特性决定了东盟现有竞争政策的特性,即分散的软法型的竞争政策。“分散型”的竞争政策类似于WTO目前的竞争政策,但是当前WTO所倡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各国的利益差异较大,而且由于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起主导作用的WTO规则的不满,导致WTO多边协定的进展缓慢。而WTO的148个成员国也看到了这一局面,都在或多或少、或强或弱地进行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构建,试图摆脱WTO机制下的相对无效运转。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较为主要的形式是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因此,东盟顺应时代潮流全力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无可厚非,而统一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构建对于东盟一体化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软法型”的竞争政策主要是相对于欧盟竞争政策而言的,作为一个超国家的经济组织,欧盟的强大权力是各个成员国让渡部分主权的结果;而东盟的运行机制则主要是平等协商的方式,更何况,鉴于东盟不少成员国历史上有被外国侵略者奴役的事实,因此独立后较为看重国家主权的完整性,所以不可能是一个超国家的经济体,除非东盟组织有意向这方面发展。因此,东盟当前的竞争政策可以说在效力上是没有较强约束力的,对于违反了竞争政策的行为也没有有效的惩罚机制,所以称其竞争法与竞争政策为软法,而且东盟竞争政策现阶段的发展目标也不可能是欧盟高度统一模式的竞争政策,除了上述提到的原因以外,东盟内部关于要不要构建及怎样构建统一竞争政策也存在着分歧。
三、 构建东盟自贸区统一竞争政策解决办法的预测
关于构建未来东盟统一竞争政策的主张,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目前东盟不可能采纳欧盟高度发达的竞争政策模式。在这一理论前提下又可以细分为两种学术分歧。第一种是反对现阶段在东盟区域内构建任何形式的统一竞争政策,这主要以东盟成员国中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为代表;另一种主张是以Sukhothai Thammathirat教授为代表的采用调和式模式统一东盟区域内的竞争政策。 #p#分页标题#e#
笔者的观点也是主张统一的,但是不赞成采纳欧盟竞争政策的模式,这是由东盟的客观原因所决定的,所以可以预测的是东盟高度统一的竞争政策短期内实难出台,而且即便是真的出台也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但是无论如何,协调东盟区域内竞争政策的作法还是意义重大,因为当前东盟的目标是加强本区域内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而实现这一目标则必须有统一的法律和制度支撑,尤其是那些涉及贸易、投资和竞争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便利商品、资金、服务和劳动的自由流动,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标。因此,东盟各国需要建立有效的竞争法律体系来鼓励和监管本区域内日益增多的竞争性商业行为。消除贸易和投资壁垒的必要性促使我们需要在地区层面上提供有效的保护以打击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并监管东盟区域内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和交易。在此意义上,作为促进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工具,竞争法是极其必需的,因为,竞争法的中立性与非歧视性其实与自由化是相一致的。从终极目标来讲,市场竞争力的非扭曲竞争的目标是有利于消费者的,即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物美价廉的产品;而且,竞争法一般采取的是支持消费者的政策,这从本质上增强了社会福利和消费者利益。另外,竞争法和竞争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进入市场,这可以当作产业政策[16]的途径之一加以执行。因此,竞争政策不仅能提高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中小企业在区域经济内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这也与以非歧视性为基础的自由化原则相一致。所以,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是需要构建统一竞争政策的,但是怎样构建?以什么形式构建?就是我们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从上述两种理论分歧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它们一种是以东盟少数成员国为代表的反对构建统一竞争政策的主张,一种是以竞争法发达的成员国为代表的赞成构建统一竞争政策的主张。两者的论据都很有说服力,但是能否找出一条折中的解决方法呢?因为成员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巨大差异性以及东盟现阶段运行模式的松散性决定了确实不能构建强有力的统一竞争政策,但是面临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以及竞争政策本身所带来的好处,东盟又不得不采取一些行动。因此,笔者认为未来的东盟统一竞争政策是上述两种主张的折中与协调,其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下述几个方面[17]: #p#分页标题#e#
(1)成员国没有制定国内竞争法的义务,由成员国根据本国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制定竞争法。因为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东盟十国竞争立法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有的国家已经制定了统一竞争法并颁布了配套的法律法规,有的国家正在起草竞争法,而有的国家却一如既往地反对制定竞争法。因此,构建未来东盟统一竞争政策框架的时候,不能强行要求所有成员国都整齐划一地颁布国内竞争法。
(2)不必统一成员国国内竞争法的实体规则。既然成员国没有义务制定国内竞争法,所以也没有必要统一各国竞争法的实体规则。因为,即便是东盟构建了统一的竞争实体规则,也保证不了成员国都能够有效地实施。而且,在竞争实体问题上,各国的争议又是最大的,即便是在竞争法相对发达的欧盟,这样的问题也是存在的[18]。
(3)建立统一的东盟竞争执法机构和竞争政策工作小组。 “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更好地执行东盟竞争政策,从长远来看,东盟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以监控跨国的区域内案件,并且调和各国国内竞争主管机关的矛盾。但是,鉴于东盟的客观情况,构建如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或欧盟委员会那样拥有较大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行政权力的独立竞争执法机构,至少在目前来讲是不现实的作法。因为,当前东盟一体化程度较低,超国家的因素对于东盟来讲为时尚早。“确实,成功的RTAs不可避免地要求共同规则、共同机制的建立、超国家事务机构的代表、以及成员国间合作框架的进一步发展。当然,关键的一点是地区一体化的程度。”[19] 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统一的竞争执法机构在促进和执行区域竞争政策以及协调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矛盾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因此,东盟需要在现行机构之外单独设立一个机构,至于名称倒不一定非要局限于“竞争法委员会”。[20] 而且其权力、地位、职员等内容也不一定一步到位式的全面规定,因为即使全面规定下来,实施起来也会遇到很多阻碍,因此只能走渐进的模式。 #p#分页标题#e#
另外,在当前已制定竞争法的国家中,不少国家还设置了竞争咨询机构,如德国竞争执法体系中的反垄断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咨询机构,由五名委员组成;澳大利亚的国家竞争理事会也是一个独立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就行业准入、自然垄断行业放松管制、价格监控等问题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在国际层面上,WTO于1996年12月新加坡举行的首届部长级会议上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小组”,该小组于1997年正式成立,主要任务是研究、论证在WTO框架内进行竞争法国际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在WTO成员中进行竞争法和竞争文化教育。[21] 在区域层面上,北美自由贸易区在其成立协定中也规定了建立一个关于贸易和竞争政策的工作组,研究范围包括[22]“横向约束措施、进口卡特尔、兼并控制、统治地位的滥用、国民待遇和私人的诉讼权。最近,工作组开始转向对竞争案例的研究,并将涉及面扩大到境外,如阻止市场准入的垄断性手段等等”。对于统一竞争政策刚刚起步以及竞争文化欠缺的东盟来说,十分有必要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专门的竞争政策工作小组,一方面可以继续研究统一竞争政策的具体实体及程序问题从而为东盟决策机构完善区域统一竞争政策提供专业性建议,另一方面将建议性报告公之于众供区域内的企业参考,可以唤醒企业意识,影响企业决策。这有利于促进竞争法及竞争政策的发展,并发挥竞争法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4)加强成员国间竞争执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赋予成员国竞争执法机构以较大的权力。我们发现即便是在竞争法高度统一的欧盟,根据欧盟理事会1/2003号条例的新规定,欧盟委员会赋予了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法院以更大的权力,并强调了委员会与两者间合作的加强。所以,在竞争政策松散的东盟,也更需要强调赋予成员国间竞争主管机关以较大的权力,并加强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竞争政策和案件的信息交换以及机构间的合作与沟通。 #p#分页标题#e#
(5)积极参与国际组织举行的竞争法专家培训活动,并积极争取来自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他竞争法发达国家的资金、制度和实施经验的援助。有学者指出:“东盟现在需要做的是培养有着法学和经济学背景的专家投身到竞争法中。而且要在东盟市场中实施统一竞争法,人员培训和教育则是首要步骤。”另外,“东盟还需要进一步的能力和制度构建的援助,而非仅仅的资金上的援助。分享国际组织(如OECD、UNCTAD、世界银行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经验及竞争法发达国家中竞争主管机关和消费者组织的实施经验对于东盟达成东盟统一竞争政策的原则性规定也是有益的。”[23]
综上所述,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广泛而高度统一的东盟竞争政策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为了调和上文中对待东盟统一竞争政策完全消极和过于积极的两种理论主张,本文提出了上述一种最低要求的模式。但是这种最低要求的模式并不排除将来统一竞争政策的发展与完善,因为虽然东盟目前的发展处于一体化发展的初级水平,但不能排除其存在达到欧盟高度一体化程度的可能性,因为东盟自由贸易区只是东盟的一个阶段性目标,当这个目标实现后,则有可能出现新的发展情形。
作者为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讲师。
[①] 本文所指的竞争政策是指包含竞争法的竞争政策,即除竞争法律以外还包括其他维护竞争秩序的政府措施,是广义的竞争政策。 [②] Tran Van Hoa, Competition Policy and Global Competitiveness in Major Asian Economie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03, p27. [③] Dr. Syamsul Maarif , Opening Remark by Chairman of Commission for Supervisory of Business Competition Republic of Indonesia. [④] Tran Duc Minh, Closing Remark of ASEAN Conference on 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in the 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 [⑤] 东盟十个成员国中一些欠发达国家,如柬埔寨在这次会议中曾发文表示:“随着东盟逐渐实现贸易自由化 和投资自由化,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不会有多大”。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一点,反映出了柬埔寨国内经济的落后以及国民对竞争文化的不了解。实际上,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越倾向于制定健全的竞争政策,而越是经济落后的国家对待竞争政策及竞争法的态度越是不信任。 [⑥] 王先林. 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2。 [⑦] 王先林. 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2。 [⑧] 杨丽艳. 东盟的法律和政策与现代国际法. 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41。 [⑨] 杨丽艳. 东盟的法律和政策与现代国际法. 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44-145。 [⑩] 王先林. 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9。 [11] 王先林. 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9。 [12] 杨丽艳. 东盟与欧盟一体化进程比较研究及其对现代国际法之影响. 法学评论,1997(5)。 [13] 据笔者观察,其实东盟目前不是没有竞争政策,而是零星分散在东盟自成立以来陆续签订的各项协定中,这点上文已经作了列举和分析,在此不附赘。但是,许多数学者还是认为,一部统一的竞争法或竞争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要比分散的竞争政策有效,有利于促进区域内经济的发展和一体化的进程,这点从欧盟竞争法和目前讨论热烈的WTO统一竞争协定中就可以看出来。 [14] 杨丽艳.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¾¾兼评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对策.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94。 [15] 王子昌. 东盟合作中的文化认同. 见:张蕴岭. 世界区域化的发展与模式.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330。 [16] 产业政策是政府干涉的一种非中立形式。 [17] 该部分的写作受到[德]J.德雷克舍教授一篇文章的启发,即:坎昆会议后的国际竞争政策:新加坡议题纳入多哈发展议程,见:王晓晔. 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的新发展.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80-213。 [18] 比如,最近在欧共体人们对委员会提出的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中的经济和法律政策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19] Bilal, Sanoussi/Olarreaga, Marcelo, Regionalism, Competition Policy and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Working Paper, European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 the Netherlands (1998). [20] 据笔者观察,在现有的制定了竞争法的几十个国家当中,竞争执法机构被称作“竞争法委员会”或“竞争委员会”的国家不在少数。 [21] 盛杰民,吴韬. 争论与分歧——关于WTO竞争政策谈判的分析与预测. 见:王艳林. 竞争法评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 [22] 贾继锋. 战略性竞争政策:论应对全球化的竞争政策发展方向. [博士论文] . 武汉:武汉大学,2002:129。 [23] John Mollard, ASEAN Overview: Competition Laws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