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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七十九):论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影响

时间:2010-06-30 点击:
摘要:今年是我国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十周年。在这三十年里,吸引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国策实施的先导和重要组成部分。外商在中国的直接投资不仅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而且对于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本文对此加以深入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论述我国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外商投资  经济法制  制度建设
 
今年是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十周年。在这三十年的伟大历程中,中国在“对外开放”的国策指引下,紧密结合国情和国际环境的阶段性发展的特征,充分发挥我国自身的优势,通过 “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我国通过大力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举措,突破了自1978年后经济改革初期国民经济瓶颈的制约和计划经济体制的障碍,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作用,使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得到迅速的发展。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1992至1995年外商直接投资连续保持快速增长,1993年首次居发展中国家首位。1996年后每年保持在400亿美元以上,并且制造业所占比重不断提高,2000年达到64%。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推动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全面高速发展阶段,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上了500亿美元的台阶,对外发行股票等外商其他投资也开始发展起来,外商投资形式趋向多元化。截至2007年底,我国累计利用外商投资约920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约7900亿美元,外商其他投资约1300亿美元。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近63.5万户,使用外资存量3270亿美元。2008年我国实际使用外商投资达924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近24%,再创历史新高。【1】这些数据充分证明:在我国“对外开放”国策的指引下,外商直接投资所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为推动国家的经济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以及使中国经济平稳的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我国经济法制的确立起到了“催生”的作用
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上述三种类型的外资投资企业,通称为“三资企业”)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产物,也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最主要形式。1979年1月,我国第一批引进外资的试点项目被党中央所确定,它们是在北京拟设立的中国航空食品公司、建国饭店、长城饭店。1980年4月2日,国务院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了这3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我国1978年改革开放后批准登记的第一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它们的批文号分别是“外审字(1980)中外合资企业001号”、“外审字(1980)中外合资企业002号”、“外审字(1980)中外合资企业003号”。这三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准成立,犹如3发红色的信号弹,不仅使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实质性地实施,而且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批准和设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经济法制建设也开始逐步被“启动”与“催生”。
从经济体制改革来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和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我国对建立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之上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首先进行了改革,并且将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和途径,就需要我们必须培育完整的市场体系,其中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建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多元化企业产权模式。然而,我国企业的产权模式在经济改革之前是单一化的,即:只存在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企业。从根本上来说,这种情况是由我国当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正是由于这种历史状况和经济理论上的局限,我国的改革在培育市场主体,实现市场主体产权模式多元化,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并不是“自内而外”而是“自外而内”的开展起来。正是由于外商投资、入股的行为,从根本上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中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回顾我国30年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伟大历程,对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外商投资企业不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引领性和先导性的作用, 而且我国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正是通过吸引外商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的。
 从经济法制确立来看:在经济改革之前,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制度意义上的经济法制根本不存在。但是,这种状况随着外商的直接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国经济改革初始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相对于“一统天下”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来讲,外商投资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商业组织,其特殊性不仅在于这类商业组织具有涉外因素,即在其资本构成中具有境外资本成分,在投资者中有外国公司、企业或者外国人(其中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同胞)参加,同时这种商业组织在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来讲明显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因此,正是基于这种历史及政治条件和环境下的特殊性,以及外国直接投资的惯例做法,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首先是从经济立法开始的。国家在积极引进外商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的规范外商在华的投资行为,为我国利用外资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政府通过法律的方式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为进行调整。例如:中国政府对其注册资本、投资比例、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方面,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计划、生产资料购买、产品销售、劳动力管理和税收等方面采取了特别的优惠政策和特别的法律来调整。从而在区别于其他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率先在经济法律的规范下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部法律的通过与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而且也标志着我国经济法制的确立。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实施,我国又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外商投资的发展状况,制定了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与经营相关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会计、财务、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会、外汇收支管理等专门性法律、法规。正是在这种状况下,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至九十年代期间,也制定了大量涉及非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法律、法规,从而逐步建立起我国经济法制的基本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回顾我国30年的经济法制确立与发展的伟大历程,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与法律的规范,不仅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引领性和先导性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集中的体现在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结构的确立与完善的影响方面。
 
二、促进企业组织法律制度体系化
中国经济改革初期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难点是:如何形成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内在机制,使企业彻底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组织的束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要解决这个难点就必须以产权关系的改革为突破口,建立新型的产权制度,而这一“攻坚”的“先头部队”就是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而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企业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首先就是从企业组织法方面开始的:
1、直接导致了“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的制定
为了更好的营造外商在我国投资的法律氛围,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国进行了专门针对“三资企业”的立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于1990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并于1986、1987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于2000年进行了修正。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并于2000年进行了修正。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这三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实施细则和条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作为“企业组织法”,它们都是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这种特殊企业形式进行的专门立法。正是由于法人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制以及非法人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伙”和“独资”制,使国人开始逐步认识了产权、股权、股份和有限责任等关乎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外商直接投资对影响中国经济法律制度结构最典型的体现。
2、促进了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代表的《公司法》的产生
1979年以来中国相继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为我国《公司法》等实体和程序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实践素材。首先,外商投资企业法直接促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产生。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6条中就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作为规范“有限责任”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在1979年7月实施的,而作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则是到了1993年12月才由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公司法》这两部法律的诞生相隔了14年。尽管两部法律相隔14年,但两部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却是不言而喻的,即:“有限责任”这一法律形式及“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就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公司法》相衔接的法律基础。其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公司法》的产生准备了条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为第一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等做出了与《公司法》相同及相近的规定,而前者出台的时间远远早于后者。从这个角度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公司法》的制定做出了规范对象及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准备。再次,1993年实施的《公司法》不仅借鉴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实践经验,而且也补充和完善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改革初期所存在的实践问题和立法问题的解决方法和途径。从两法的关系角度来看,《公司法》是一般法,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则是特别法。前者使后者得以更加顺畅地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同时,在客观上也为法人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进一步法制化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2】这种进一步的“法制化”集中体现在《公司法》第218条上。该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三、促进多元主体税收管理的建立及其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化
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新的形势要求,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经过多年的实践,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的涉外税制也在不断的进行改革以适应开放形势的需要。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国家也对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调整。1993年12月,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从上述法律及法规的立法时间上来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必然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产生立法技术上的影响。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实现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而且也加速了国有企业“利改税”的进程,推动了非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逐步实现税收管理法律制度的专业化。从这个角度讲,先于非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而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制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确立以及逐步统一的大格局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非外商投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如果继续采取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而且也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因此,为了确立统一的国家税制,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新税法的制定和施行,是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非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发展、竞争和融合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特别是该法的“四个统一”不仅能够使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公平,而且也减少税收对市场竞争的扭曲,使企业所得税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使国内所有的企业能够在同一平台竞争,从而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从这个角度讲,改革开放初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建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互竞争和发展,不仅对我国多元主体税收管理的建立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也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双轨”的状况走向“并轨”的统一化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进作用。
 
四、促进市场竞争关系法律制度科学化
市场竞争,是工商经营者或者其他经济主体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在市场上所开展的争取消费者的竞争活动。【3】③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被人为地进行了条块分割,从而形成了本不应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地方和部门利益。另外在计划经济制度条件下,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都是由国家计划实现,我国经济改革前的经济生活中根本不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机制和环境。但是,这种状况从1979年经济改革和外商投资后开始得到了彻底性的改变。这是因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企业主体生存的环境必然是市场经济的环境,而市场经济的机制必然是在法制规范下的竞争机制。
1、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形成
改革虽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但当体制内的因素导致改革的动力受到了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寻求体制外因素推动改革——用外商投资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就成为了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必然选择。随着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以及经济改革初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确立,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条块分割状态下形成的地方和部门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外商投资企业不但实现了自身不断加速的发展,而且凭借其先进技术和优良业绩不断的对内资企业的生存带来了压力,这种“鲶鱼效应”推动了国内市场的竞争,促进了国内企业的竞争态势,也开始动摇了一些垄断行业的地位。从某种程度上,正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为经济改革初期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性行业垄断的“坚冰”注入了新的决定性的力量。与此同时,我国不断提升对外开放的水平,也为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这些跨国公司一般不仅拥有雄厚的财力和世界驰名的商品品牌,有着强大的销售网络和广告宣传,而且在资金和生产技术方面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能力。一些跨国公司正是利用这种竞争的优势,在我国市场上逐步取得支配地位,甚至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排挤”和“打压”非外商投资企业,从而使经济改革初期的一些国内知名的品牌在很短时间内被排挤出市场。面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出现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更好的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9月颁布了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讲,在我国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催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这部法律在日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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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进而推动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诞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直采用传统的“绿地投资”方式,国有企业利用外资,也主要是采用“嫁接”改造的方式,即以国有企业原有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作价与外商进行合资,基本上没有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并购方式。从实际情况看,外商对中国采用并购的方式一直是很感兴趣的,但由于受到国内没有完善的并购法律和法规,难于解决人员安置、并购价格的确定等问题,所以,在我国通过并购的方式吸收外商投资一直很难开展。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
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 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该《规定》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2006年9月,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原有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基础上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投资者的要求、国家经济安全和民族产业保护、股权并购以及反垄断审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需要指出的是,反垄断问题是这一《规定》的重要内容。垄断通常认为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处于无竞争状态,或者具有压倒性地位、可排除市场竞争的状态。为了合理规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消除外资在并购境内企业所出现的垄断现象,该《规定》通过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程序来规制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存在的垄断行为,其根本的目的在于促进和保护有效的市场竞争行为。从这个角度讲,正是由于中国政府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进而直接推动了第一部我国《反垄断法》的诞生。
 
五、促进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形成
在外商投资进入我国以前,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一切资源都有国家进行统一的调配和管理,我国的劳资关系基本上被人事关系所代替,更不存在所谓的人力资源管理关系,而这种状况从1979年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后也开始得到了革命性的改变。
用工成本的低廉是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正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大量雇用劳动者的行为,直接打破了我国传统的、僵化的用工制度。成千上万的“三资企业”创造了数千万新增工作岗位,为大量闲置的劳动力进入制造业以及“人才流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外商投资企业大量雇用劳动者,不仅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提升了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而且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外商投资企业,也使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这一“绝迹”数十年的行为在我国悄然兴起,从而使劳动力的商品化进程得到飞快的发展。正是由于这种“鲶鱼效应”,搅动了劳动者的就业状态,打破了僵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推动了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促进了劳动力生产要素的配置。在这种状况下,仍然按照传统的劳资人事管理模式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了。为了更好的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并于1995年起施行。《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境内的企业”自然也要受到《劳动法》的规制。从我国劳动人事关系改革以及劳动关系法制化的进程来看,我们可以有理由的认为,正是外商投资企业开启了我国劳动商品化的进程,进而促进了我国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内的规范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完善。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我国对外开放,外国投资者从有可能在我国进行直接的投资,正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不仅推动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而且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结构中的组织法(诸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等)、行为法(诸如:合同法、证券法等)和调控法(产业政策、税收法等)等三大方面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外商投资中所出现的问题,使得我们不断的面临新情况与研究新问题,从而也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例如:近年来所出现的一些外资非正常撤离我国,给我国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2008年11月19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就联合下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这一《指引》就我国相关当事人对非正常撤离的外资要进行跨国追究与诉讼的相关工作做出了相应的指导。
 
六、外商投资必将促进中国外商投资管理法的诞生
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之所以能形成统一的体系,其原因在于其经济基础、国家制度和反映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的统一。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有机整体,各类社会关系紧密联系、相互制约和影响,这些都成为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的坚实基础。从上文的阐述看,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影响,源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应当讲,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法具有至关重要的历史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以1979年7月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初期时适应当时对外开放特定形势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环境下所制定的。尽管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期间外商投资企业法经过多次的修改,但从立法内容及调整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与当前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与非外商投资企业间在适用法律的“双轨制”问题【4】;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于限制领域的审批权过大及管辖范围较宽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法之间的细则存在相互重叠,表述不一致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间适用的矛盾和冲突等问题, 而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国家吸引外资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而且也妨碍了我国从根本上实现国民待遇、完善国内统一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因此,需要我们应当适时地对
于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根本性修改:
一方面,首先,就我国目前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而言,基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不发达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法制而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已失去其独立存在的社会基础;其次,公平的市场竞争需要市场主体的平等,而市场主体平等和市场交易规则的规范就意味着各种经济主体在同一的起点上参与市场竞争,而市场规范则意味着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再次,就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来看,是组织法与行为法并重的法律模式,而我国的现行企业组织法与市场主体行为法体系已初步建立并达到逐步完善的程度。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行为法部分可以由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组织法部分可以由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并在法制健全的条件下,逐步废止以企业立法形式建立起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从而建立统一的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对于“双轨制”予以彻底的解决,真正使外商投资企业与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适用面前“一视同仁”。从这个意义上讲,外商投资企业法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对其重新定位,在将其企业组织法内容分别融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独资企业法》的基础上,确立其外国投资管理法的单一性质。在这个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双轨”状况走向“并轨”的统一化的先例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今后与国内相应的法律制度“并轨”起到了“标杆”的重要示范作用。因此,内、外资立法上的统一,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也是我们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终目的。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国家必须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与监督。我国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对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范围、准入条件、审批权限、投资者待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政府管理与监督以及国有化和征收等问题从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剥离”出来,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宏观的外商投资管理法来调整和规范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活动。应当讲,制定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法,既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所体现的各项原则,同时外商投资管理法也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在外资投资企业立法的“双轨制”模式下所出现的紊乱局面,从而使我国建立起一整套完善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商投资调控法律制度,使我国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以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不仅蔓延到世界各地,同时这场“金融危机”也严重影响了各国的实体经济。应当承认:这场“金融危机”给国际直接投资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在世界目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我们必须转“危”为“机”。提高开放水平,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仍然是我们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思想;稳定利用外资的水平,调整我国产业结构,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仍然是我们吸引外商投资的重点工作。因此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努力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商投资法律环境,从而使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注释】:
作者介绍:焦志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1】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晓强:《2008年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外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包括法人型外商投资企业与非法人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法人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适用《公司法》,但其外商投资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法律的规定。
【3】曹建明主编:《经济法与现代企业管理(下)》,新华出版社,第547页。
【4】参见焦志勇:《论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发展趋势——中国改革开放30年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回顾和展望》,《中美法律论坛》2008年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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