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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与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思考

时间:2008-04-17 点击:
摘 要:鉴于国内从法律方面就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研究较少,有必要对国际投资的概念、风险及相关国家的影响进行归纳,并结合我国实际,从法律角度对我国对外投资的现状进行分析,正视存在的问题,从宏观、微观多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
关键词: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法;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1 国际投资概述
国际投资是一国的个人和单位对他国的经营活动进行跨国界投资,以求得较国内更高经济效益的经济行为。[1]其最基本特性是趋利性,最显著特征是跨国性。国际投资的主要风险有政治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收汇风险以及项目风险等,其中政治风险是国际投资遇到的最大、最不可预期的风险。
国际投资对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影响也很明显。[2]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主要有:弥补东道国建设资金不足,推动东道国产业升级和产品换代,为东道国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东道国增加就业机会和财政收入。此外,外来投资还可以推动东道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国际投资对资本输出国的影响主要有:跨越贸易壁垒;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效益;确保资源的供应;带动出口,增加创汇;分散风险,提高竞争能力。

2 我国国际投资的现状及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投资虽然发展较快,但问题较多:一是境外投资总量很小,二是境外投资企业规模较小。笔者认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是制约我国对外投资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我国对外投资工作虽已有20年历史了,但国内至今没有制定一部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仅有为数很少的内部规定,如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账户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无法适应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的形势。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规范,银行对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不能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惜贷现象普遍;一些企业有到海外投资的意愿,但因难以获得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资料,而无从着手;有的企业虽然已到国外投资某些行业,但因得不到国内的支持,在竞争中败给其他国家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投资项目审批、财税支持、保险以及资源型产品返回进口、国际租赁出口、对境外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等无所适从,我国对外投资和对外投资法律体系与我国吸收外资和吸收外资法律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从另一个角度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吸收外资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形成了一个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吸收外资法律体系,内容涵盖了吸收外资的各个方面,不仅促进、引导和规范了吸收外资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为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起到了示范作用,这对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建设也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3 促进和规范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对策
3.1 宏观方面
3.1.1 制定对外投资立法计划
对外投资立法的原则应该是:鼓励并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必须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对外投资必须维护市场秩序,必须维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等。立法步骤应先对对外投资的基本问题和对外投资企业运营的主要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然后再由实施细则、单行条例,对对外投资各方面的具体问题如加工贸易、资源开发、工程承包、证券期货、产品研发等进一步细化。各相关部门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部门操作办法或具体实施意见,并根据对外投资实践的发展进行修订或做出补充性规定。逐步形成一个以对外投资法律为主体,以相关行政法规为支撑,以政策和具体操作细则为补充的完整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3.1.2 建设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一,国内法体系建设方面:(1)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投资促进法》应就国家对对外投资的态度、对外投资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投资国别产业选择原则、投资方式、组织结构、信贷、外汇管理、保险、海关、商检、信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进行法律规范和指导。
《对外投资公司法》应对对外投资公司的立项、审批、协议合同、章程、出资比例方式期限、资金汇出、利润汇回、税收、财务、会计核算、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权限、期限、变更、终止与结算等方面做出规定,使海外投资企业经营有法可依。[4](2)制定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方向指导目录。依法选择与我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及签订双边或多边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的国家、与我国经济互补性较强的国家、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以及周边友好的国家。投资产业的选择既要考虑我国产业结构、比较优势、国民经济需要,又要考虑东道国吸引外资的重点领域、市场特点和投资环境。(3)制定颁布促进对外投资的财税、外汇、信贷、海关、商检、统计、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得到国家的支持和规范,国家应放宽信贷、外汇管理权限;国家建立对外投资基金,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税收方面应给海外企业一定年限的税收减免,以扩充企业资本金;按国际惯例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投保的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及其收益因东道国征收、战争、汇兑限制以及政府违法等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简化审批对外投资企业人员出境手续,允许办理一次审批长期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允许企业自行决定办理工作所在地长期居留证等。(4)制定颁布关于海外资源开发、境外加工贸易、租赁出口、服务贸易领域、对外间接投资等方面的单行法规。支持鼓励对我国国民经济有战略意义的海外资源开发,如石油、天然气、农业、渔业、林木、矿产等,维护我国经济安全;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以推动我国产业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租赁出口是投资与贸易、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对外投资方式,应予以支持和规范;国家应当允许适度发展间接投资,尽快出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国际证券期货市场管理法规。此外,服务贸易领域国际投资增长很快,前景广阔,也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国际法体系建设方面:(1)国家应抓紧同尚未签约国家和地区签订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经济合作协定、贸易投资协定、社会保险协定等政府间协定。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国际多边投资框架谈判,在推进贸易投资间自由化进程中维护我国利益,为我国企业对相关国家投资开辟通道。[5](2)公布我国与其他国家已经签订的双边、多边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的内容,以方便国内企业了解掌握,在向这些国家投资时利用协定内容维护自己的权益。(3)整理公布海外投资的国际惯例,并对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如何适用国际惯例提出指导意见,供企业对外投资时查阅参考。(4)编制公布国家地区投资环境报告,公开对外投资相关信息。(5)运用国际投资冲突解决机制,维护我国投资者正当权益。(6)重大项目谋求国际经济组织的支持合作,纳入双(多)边政府经贸合作框架,以求获得更多利益。如争取世界银行的贷款,重点支持能源、农业、交通运输、教育等方面,贷款期限可长达20年,利率低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第三,营造对外投资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建设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界应加强对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建设的研究,多出成果;立法机关要增强对外投资立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立法进度,注意结合实际,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提高立法质量;有关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司法机关要打破坚冰,深化改革,提高素质,公正司法。
全社会要象营造鼓励吸收外资环境一样,共同营造一个支持对外投资的法治环境。
3.2 微观方面
(1)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2)遵守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这是企业对外投资获得成功的基本保证。(3)研究东道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做好对外投资的国别地区、行业、方式、资金来源、品牌战略、营销方式等方面的选择。(4)了解我国同其它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主要内容,了解国际经济组织决议、宣言中关于投资方面主要内容。(5)了解国际投资现状,掌握国际投资发展态势,在国际投资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1985年至1992年间,韩国对华投资以中小企业为主,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很少,项目平均投资金额仅为65万美元左右。[6]有专家认为,将来对外直接投资前途光明充满活力的是较小型公司而非大公司。[7](6)积极参与对外投资法治建设的过程。
相关工作人员应该通过适当渠道和形式把对外投资法的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成功的经验和不足之处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同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法律理论界保持经常的沟通,提出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我国对外投资法治进程,推动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4 加快建设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蓬勃发展的对外投资呼唤着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对外投资的主要手段,建设我国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为对外投资创造一个稳定透明的法治环境已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同时,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双边税收协定以及我国参加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其中一些内容只有通过国内立法才能得落实,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设对外投资法律体系。欧美发达国家对外投资历史久远,这些国家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建设的经验教训可以为我们批判地吸收,亚洲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国家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也有一些好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在吸收外资方面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实践对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建设具有启示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培养的一批涉外经济法律方面专家学者为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20多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践为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因此,加快建设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此文曾发表于《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11月第22卷



[1]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写组.国际商务专业理论与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431. [2]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304~305. [3]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401. [4]陈贤德,黄庆,廖金红,等.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发展[N].国际商报,2004-03-27(3). [5]石广生.实施/走出去0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DB/OL].://...,2004-06-15. [6]刘正富.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欧美对外投资态势[N].中国贸易报,2004-08-03(3). [7]潘国和.国际商务民事法规通则[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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