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十七):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制改革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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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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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推动了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危机的传导更为迅速,范围更为广泛。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全球的深刻影响,不仅为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提供了教训,更是对当今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和国际金融秩序提出的挑战。针对当下国际金融无序的状态以及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不协调,借各国谋求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历史契机,探求国际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基本路径,以期找到符合我国利益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构建体系,并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全球化 国际金融监管
一、引言
从2007年2月13日美国抵押贷款风险开始浮出水面,美国次贷危机已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危机的爆发不仅严重影响了其本国经济的发展,其全球性扩散也导致了世界各国经济的衰退。人们在探求美国次贷危机原因的同时,也对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金融法制产生了疑问。国际金融法制的核心在于国际金融监管,如何形成一个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制体系,进而构建国际金融新秩序,是危机之后摆在各国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上述问题为基点,研究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金融法制改革基本路径,以求教于方家。
二、对美国次贷危机到全球金融风暴的理论思考
(一)美国次贷危机原因分析
从危机发生的过程来看,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首先是源于不适当的次级房贷。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有多方原因,首先,集中反应在金融工具的过度创新,即各种高杠杆率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扩大了金融风险;其次,政府金融监管的缺失。此外,一些金融衍生工具的设计者故意规避监管法律的行为也使得风险可控成为一句空话。第四,是人们的投机心理和贪欲。
从表面上看,美国次贷危机是由于金融创新过度引起的。[1]但实质上,美国次贷危机是因为法律无法跟上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或者说是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监管不接轨引起的。罗伯特·默顿认为,金融创新就像一个高速前行的火车,而作为“铁轨”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却不能支持这样快的速度。可见,问题不是出在金融创新,而是出在金融创新失去了监管。[2]
具体说来,正是由于美国国内金融监管法制的缺失与滞后,致使金融创新过度,产生过多的不符“安全标准”的金融衍生产品,从而使金融风险难以控制与衡量,并且由于事后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更加速了危机的爆发。(1)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普遍缺乏透明度。(2)现有会计准则无法为金融衍生产品准确定价。(3)现有金融衍生品多是高杠杆产品,只注重了效率,而忽视了给风险控制留下必要的区间。[3](4)本次导致金融危机的金融衍生品主要是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而这种市场是不受监管的。
(二)金融危机下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思考
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世界各国的金融危机,胡锦涛主席在G20峰会上强调“国际金融危机已从局部发展到全球,从发达国家传导到新兴市场国家,从金融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领域,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我们正在经历的这场国际金融危机,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冲击强度之大,为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所罕见。”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导致其国内经济的全面衰退,更给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影响,这一方面是由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危机传导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脆弱。每一次危机都蕴藏着一次革新,是挑战也是机遇,而这次教训也为各国合作构建国际金融新秩序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1、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现状
国际金融监管法制,是指调整因国际金融活动所形成的国际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具有国际性,行政性和实践性等特点。在界定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同时,首先应该讨论的是“国际金融活动”的范围。对于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关系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金融活动仅仅指为完成货物贸易而支付货款的“金融”活动。[4]另有些学者认为:金融活动仅仅指除贸易性支付以外的“资金交易活动”,[5]还有些学者则主张对金融加以更为抽象的概括,使之可概括上述两类金融活动,他们认为:“金融”系货币资金的融通之意,也是货币流通的调节和信用活动的总称;而“国际金融”是指发生在国际之间的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6]
笔者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上述第三种观点更能反映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关系的本质内容;但事实上,在实行不同的涉外货币制度的国家中,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等概念均具有极不相同的含义和内容。
在实行非外汇管制(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规定的第八条成员国)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国家中,法律往往赋予国际金融交易和国际金融关系以广泛的含义,其交易主体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各类民事主体,而不区分境内外机构和境内外居民,其交易标的可以是本币、外国货币和其他国际储备资产,而不区分经常项下的交易和资本项下的交易,其金融交易活动至少可包括以下几类形式:(1)以国际性货币和黄金为标的的国际现货交易或跨国兑换交易形式;(2)以国际性货币为标的的国际贷款融资交易或债权性融资交易形式,包括各种名目的国际贸易融资;(3)以国际性货币为单位的国际证券融资交易形式,包括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和国际票据融资;(4)以国际性货币为单位的金融资产衍生工具国际交易形式,包括金融期货交易、外汇期权交易、互换交易、远期汇率交易等。在此类国家中,其国际货币金融法不仅包括由国际规范协调的国际货币法制度和国际金融法制度,而且包括旨在规范各类国际金融交易行为的国内法制度;此类国家的货币自由兑换和跨国流转制度实际上建立在其国内较为健全的市场化法律基础上。
而在实行外汇管制和限制资金跨国流动的国家中,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关系仅具有狭窄的内容,其中有关国际货币兑换和支付的制度、汇率制度、国际贷款制度、国际证券融资制度等均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受限制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国际金融活动是指具有国际因素的货币兑换和流通活动,其中既包括经常项下的外汇兑换与跨国流通,也包括资本项下的国际金融交易行为;国际金融关系则是指由此种国际金融活动而引起的国际性货币兑换关系、交易关系和流通关系;由于不同国家所实行的涉外货币制度对其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关系的范围、深度和内容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对于具体国家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关系之内涵和外延,应当依其涉外货币法的基础作不同的理解。
国际金融活动范围界定的不统一,使得金融监管法制的合作与协调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但各国都普遍认识到,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协调和统一是必然趋势。从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来看:首先,国际金融监管法制是与国际货币体系密切相关的,因此我们在讨论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方面,不能忽略其与国际货币体系的密切联系。[7]其次,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已经取得的成就始于银行业的合作监管:巴塞尔委员会于1978 年、1983 年、1988年、1997年、2004年数次更新《巴塞尔协议》,强调了三大监管支柱(即以风险资产管理为核心、以资本充足率为依据、以商业银行所有表内表外业务为监控对象),并给出了详细的计算方法。[8]
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合作成就,但仍需得到深入的发展和完善,一方面是因为国际金融活动范围之广非上述机构和文件所能涵盖,特别是国际金融资产衍生工具交易等的国际监管空白,以及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不统一,加剧了金融风险与危机扩散的可能。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的理念伴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深入影响了各国的金融市场,致使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而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制的不健全却对由金融创新产品扩大了的风险无法有效监管;同时跨国金融资本的流动便利以及各国的汇率机制的不协调,则加剧了监管套利等投机行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国际金融组织框架内的金融监管机制作用有限;而最为关键的是,上述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软法”性质,依赖各国的自动实施,并不能对于违反者予以有效的管制,需要各国进一步积极的配合和参与,制定和实施更加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制。[9]
2、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法制改革之必要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危机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也凸显了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脆弱,它给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以警示,促使各国加强本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另一方面它也使各国认识到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思考如何完善及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契机。综上,美国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需要改革现有国际货币体系?
从国际货币体系发展的历史来看,国际货币体系经历了金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牙买加体系等历史发展阶段,(1)国际金本位制形成的基础是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黄金与本国通货的自由兑换及固定汇率,但其并非国际协定的结果,它源于英国的国内货币制度的发展和延续,金本位制的国际化是世界政治、经济斗争的结果,在其实行过程中,世界上并没有一套规范该制度的规则与法律,而由各国的国内法规范。(2)金本位制的崩溃与三方协议,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得国际金本位制无法正常运作,战后,英国恢复金本位制,但英镑兑换率定价偏高,同时,法国采取固定汇率后也恢复了金本位制,但是这种情况并没有持续很久,1931年9月,英国脱离金本位制,贬值英镑,与此同时,美国重返金本位制,但世界经济危机并未解决。1933年,美元贬值,紧跟着,1936年法国也脱离了金本位制,为了英美法的共同利益,三国达成协调外汇交易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事实上是通过签订两个双边协议产生的,即三国政府相互承诺依其本国政府所公开宣布的价格将其他两国所持有的其本国货币兑换成黄金。三边协议标志着国际金融货币制度的多边化和国际化。(3)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二战”即将结束之际,英美等主要国家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机制而确立的一个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协定是有史以来最为大胆的一次国际货币合作的实践。[10]其“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和协调,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便于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借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真实收入……促进外汇的稳定,维持成员国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通过对成员国提供资金,使其有信心利用机会调整其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其不平衡程度。”[11]布雷顿森林协定所建立的体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国际金汇兑本位制。(4)牙买加体系。 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美国国际收支逐渐恶化,美元危机日益加重,国际货币制度面临的危机也日益恶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酝酿着对协定的修订。196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次修订的核心成果之一是创造了“特别提款权”。1976年牙买加会议达成了牙买加协定,完成了对基金的第二次修订。该次修订综合了第一次修订成果,并重新公布了协定文本。牙买加协定主要内容为:确认浮动汇率合法化;确认黄金非货币化;规定了储备资产的变化,即将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储备资产,替代了美元地位;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扩大对发展中国家资金融通。[12](5)目前, 国际上并没有一个通行的国际货币体系。《牙买加协定》和修改后的基金协定并没有解决国际货币体系所固有的缺陷,目前国际货币关系实际上仍然极不稳定。各国汇率制度的不统一更加剧了国际金融无序的状态。
综上所述,国际货币体系在演进中始终在寻求如何降低国际金融风险的机制,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变革和进步。在全球化和一体化理论框架下,先前国际金融法制的局部性和不公正性逐步被修正和克服,各国逐渐认识到了约束性承诺和国际责任在维护国际货币金融法制效用的基本价值,强化了国际金融全球治理的程序性强制和规范性内涵。因为在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趋势之下,既然不能隔断国际关系,就必须妥善适应这个变局。[13]然而,针对国际金融无序的状态,只有从根本上改变其体系,才能保障国际金融法制的协调和统一,从而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法制。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对于如何改革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秩序,存在许多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在当今国际金融组织框架内通过改革其治理结构等来改善国际金融秩序,赋予这些金融组织更多的权力以加强其国际金融监管的地位,美国是这一方案的坚决拥护者,2008年4月28日,IMF成员国中180名参加了关于IMF配额以及话语权问题改革的一揽子决议的投票,这些决议中包括IMF将近10%的配额增加的新配额计划以及将基本投票权扩大到三倍等的改革措施。[14]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可以通过加强国家间的政治协调来解决国际金融监管问题,从而实现对于国际金融秩序的改革,例如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协议、进行区域性的货币一体化等。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完全排除政府的干预,成立一个独立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以区别于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从而达到根本的变革。此外,如何加强发展中国家以及新兴市场国家的话语权也是危机之后各国讨论的话题之一。2009年2月11日,世界银行理事会决定,在执行董事会中为撒哈拉以南非洲增加一个席位,同时把发展中国家在世行的投票权份额提高至44%。由于目前世行执行董事会中来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执董各占一半,因此增加一名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执董后,发展中国家的执董数量则占了多数。
(2)如何在多边主义的框架范围内构建协调、联动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制?
多边主义是关于国际合作的实践和理论,多边主义通常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际行为体(主要是主权国家)组成的集团的协调行动。多边主义有两种基本含义:第一,多边主义可用来表述一个主权国家的外交行为取向,即个体国家对待国际关系的行为方式及其政策,这就是常说的多边外交。第二,多边主义也可以是一种国际互动方式。虽然这种意义并不完全排除国家的外交行为取向,但是,它所关注的是从整体角度,即从地区或全球角度强调多边制度结构,考虑国家间的互动方式,尤其考虑制度性因素对国家间互动产生的影响,所以可以称之为制度性多边主义。[15]
国际金融组织的成立与运作为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统一提供了一个框架,而各国经济发展与政治诉求的不同,致使在这一框架内无法通过一个有效的共同机制来处理全球金融问题,协调变的极为困难,但必须建立一个多边主义的协调框架,才能实现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现状的根本变革,原因在于(1)国际金融活动天生具有不稳定性,加上各国金融监管规则的不统一,加大了国际协调与合作的难度,但也正是由于国际金融活动的这些特点,使得我们在制定相关国际规则或在改革现有的国际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时,应从多边主义的角度,循序渐进,必要时可以借鉴贸易领域已经拥有的一套长久的多边规则系统---WTO相关规则以寻求更加有效的支持机制来防止此类金融波动祸及实体经济。正如WTO总干事拉米认为全球关键经济领域即贸易、金融以及环境的全球治理大部分依靠全球规则而实现。[16](2)协调、联动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对于在多边主义框架下建立和保持完善的国际金融市场是必不可少的。(3)国际金融组织内部面临着各种利益诉求,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7]因此国际金融体系的“多极”格局,必然在构建国际金融新秩序中有所体现,以平衡各参与方的利益。
(3)如何平衡各国金融自由与金融管制之间的关系?
“金融自由化”是针对金融抑制这种现象,提倡减少政府干预,确立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R.J.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ow)在70年代,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由于金融市场不完全、资本市场严重扭曲和政府对金融的“干预综合症”,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而首次提出的。他们严密地论证了金融深化与储蓄、就业与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深刻地指出“金融压抑”的危害,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是因为存在着金融压抑现象,因此主张发展中国家以金融自由化的方式实现金融深化,促进经济增长。[18]
因此,不论是金融自由化程度比较高的发达国家还是金融管制比较多的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平衡二者的问题,即“度”的问题。(1)监管模式的选择,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正在全面地考验着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美国的监管模式较为宽松,即采用市场监管原则为主,由证监机构备案,投资银行主导的监管模式,并且在场外交易或银行交易的情况下实质上并无监管,而是由交易市场机构与银行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这种采政府机构与市场机构共同监管、投资银行主导的监管模式曾被认为是代表了资本市场升级的方向,各国将跟从其方向;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采取的是政府机构监管模式,由“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投资银行审慎跟从的模式;从上述分析可知,美国次贷危机所带来的巨大影响,主要原因在于金融监管的缺失,这与美国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宽松的管制原则密切相关,但是否就可以转而采用完全的机构监管的模式,加大政府的管制力度从而禁止一切金融创新与发展呢?(2)金融自由化与风险监管的博弈。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自由化与放松管制一方面促进了金融法创新的发展,活跃了资本,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客观上也导致了金融机构更多的冒险行为,利率自由化、混业经营范围的扩大以及更多的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集中了更高的风险和投机性。这些都引起了金融脆弱程度的增加,容易导致更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而完善且执行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框架有助于提高一国的制度质量,从而减少金融自由化所引发的金融脆弱化现象。[19]因此,体现在金融监管领域,就是金融监管法制要以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为核心和重点,建立和健全风险监管法律制度。
三、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制改革
(一)金融全球化:现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社会语境
金融全球化是指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金融政策和金融信息超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趋势和过程。其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等要素的全球配置以及制度的全球依赖共存机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资本的全球化,而金融全球化则是资本全球化的枢纽和杠杆。[20]法国学者比埃尔·勒·马森指出:“金融全球化不过是为医治利润率下降而使用的镇痛剂。”[21]另一法国学者弗朗索瓦·沙奈则在阐述金融全球化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关系时指出:“脱离调节学派所说的‘福特主义调节方式的危机’以及马克思主义者所描述的世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典矛盾(这一矛盾从1950年到1974年衰退以前被长期抑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重新出现,就不能理解金融全球化这一现象。逐渐积累起来的大量资本作为借贷资本力图以金融的方式增殖,也只能从投资于生产的资本日益增长的增殖困难中得到解释。”[22]
金融全球化的本质在于网络信息经济条件下,以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现实为基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的国内和国际关系所进行的调节,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23]而从目前来看,美国金融具有的比较优势是结构性而非周期性的,因此其特殊利益的国际分配——至少在未来一段时间——仍然具有长远特征。
这一本质性决定了金融全球化过程中一些典型的特征:第一,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现象,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所引起的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变革。第二,金融全球化和去全球化的力量并存。第三,美元在国际金融全球化过程中的强势地位。美元在国际货币中占主导地位系不争事实,但是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极不合理。因为:(1)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国处于世界银行家地位,其对外投资成为自然结果。由美国发行的价值被高估的货币购买他国资产,其利益显而易见。(2)美元被人为高估使美国处于一个特殊地位,它可以入不敷出,保持经常账户赤字,而无须担心美元贬值。(3)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中心和外围的关系,全球金融呈现失衡特征。(4)美元中心地位它迫使除美国以外的所有国家不断增加外汇储备。因此很容易引起通货紧缩,从而加剧世界金融的不稳定性。[24]
(二)国际金融监管法制改革原因分析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危机的传导作用加强,使得金融监管变得更加困难,也更为必要,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对国际金融秩序与金融监管提出了进一步的挑战,因此,有必要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必要性作以下分析:
首先,从对当今国际金融秩序的分析来看, 目前国际金融无序是其根本特征。[25]因为:(1)黄金非货币化和美元基本货币地位的丧失。布雷顿森林体制的核心是双挂钩制度,本质是间接的金本位制度。(2)货币汇率浮动幅度放大。(3)从国际金融秩序的现实状况来看,在目前基金协定和国际贸易法制的框架下,国际货币关系实际上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况,国际贸易收支调节机制的作用在弱化,这难免导致贸易项下的国际支付困难。
其次,从目前世界货币体系总体格局来看,自欧元体系启动后,各国官方的国际储备资产主要集中于特别提款权、美元、欧元、日元等几种主要货币,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缓和国际清偿能力不足和国际储备资产分散化的矛盾。但是在国际范围内仍存在着主要国际货币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国际基础货币或本位币问题达成广泛的国际协议以保持基础货币的稳定,显然是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的基础。
再次,现代金融及金融理论的发展与传统的金融及金融理论已经不能同日而语,“此金融而非彼金融”。现代金融表现出极强的脆弱性、结构的高度复杂性、巨大的负外部性、日益明显的虚拟性和独立性,加上金融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全球性,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波动与危机迅猛的跨国界传导,传染性与破坏性极强,这都促使了全球金融风险的迅速全面升级。
最后,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增强其话语权,在形成国际金融新秩序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影响。每一次危机过后,都是各国加强协调,改革现有国际金融秩序的良好契机。目前的全球金融体系基本上是发达国家建立起来的,主要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从各方面限制和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三)构建未来国际金融新秩序的范式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世界货币体系将出现三足鼎立的局势,经济危机过后,美元的主导地位下降,世界货币格局呈多元化发展。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佛大学教授肯尼斯·罗杰夫认为“未来,如果全球只剩下三到四种主要货币,那么人民币将是其中之一。人民币有资格成为与美元、欧元比肩的世界级货币。随着中国经济、贸易在全球地位的持续上升,人民币将成为世界货币体系中的重要一员。”[26]
但其反对者则认为人民币并不具备充当世界货币的能力,首先,世界货币必须是一种稳健的货币,而货币的稳健,必然与经济体运行稳健、社会稳定紧密相关。其次,一国货币成为世界货币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该国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应对全球金融市场调控能力的考核过程。很显然,这需要一个过程。最后,成为世界货币是需要历史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一篮子货币作为国际货币,如IMF创建的特别提款权制度,但对于一篮子货币的组成各国则难以达成共识,因为一国货币能否成为一篮子货币的组成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实力和政治话语权的分量,蒙代尔在谈到重建国际货币体系时,认为应在过渡阶段采用一篮子货币体制,对这种可兑换的货币来说,可以用特别提款权把美元、欧元、日元加英镑整合起来。[27]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整个全球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构建一个全球可调整的固定汇率体系,即未来国际货币体系是多元化的汇率制度安排,但仍需以几种关键货币为主并且关键币之间应当采取可调整、可控制的固定汇率体系。[28]
综上,笔者认为全球可调整的固定汇率体制安排,与三足鼎立的货币体系以及世界货币的构想相比,更为可取。一方面,全球可调整的固定汇率体制安排,会使大部分的国家受益,很长时间以来,世界几大经济体之间都实行变动的汇率制度,如欧元和美元的汇率从1999年开始波动频繁,这很容易让人对金融市场失去信心,最终没有哪个国家会从中受益。金融危机的爆发让人们清醒的认识到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是彼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哪个国家能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隔岸观火,因此,建立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对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而汇率机制的协调是至关重要的,必要的时候需要国家通过让渡一定的货币主权来达到统一。另一方面,从方案的可执行程度而言,关键货币之间的磋商一致,乃至达成多边的货币合作协议,相对于形成世界货币的国际货币体系的构想来说,更易执行和操作。况且,国际金融秩序的形成更多的可能是通过各国间不合作的博弈实现的,在这种博弈中,各国的经济实力以及政治影响力将起到关键作用,而在形成关键货币格局之后的磋商则依赖于各国的协调,最终形成全球可调整的固定汇率体系。
四、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
(一)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协调、联动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制
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和协调机制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全球化语境下,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生活的相互依存日趋明显,因而人们对全人类总体利益的认识也有所提高。特别是当今世界以至于整个21世纪人类必须全力注意的一些重大问题如环境、人口、国际经济秩序、资源、教育和道德等等都攸关全人类的总体利益,决不是只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利益。为此,必须把国家主权原则和全人类总体利益原则结合起来加以考虑。[29]
另一方面,国际金融协调和合作也是国际化背景下“全球治理”的核心内涵。第一,各种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开始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崛起,成为同民族国家分享“全球治理”权的行为主体。“每个行为主体都拥有程度不等的能量,都力图分配全球系统的价值。”第二,在全球化时代,出现了法律的“标准化”趋向,即所谓“文明国家所共同遵循的基本规则。”[30]
而从完善未来国际金融合作和协调功能方面来看,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更加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并且能够贯彻实施。第一,金融合作和协调主要是监管方面的协调与合作。第二,创立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联动机制。这既是国际监管合作有效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市场效率的必然要求。第三,在国际金融合作中,要发挥监管的责任机制的功能,从而进一步发挥国际监管合作的作用。金融监管法同时是一个问责的法,是责任法。[31]
(二)改革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秩序
未来多元国际货币体系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构?目前见仁见智。但是,从国际货币体系实践经验来看,国际货币体系多元结构特征越来越强化是必然趋势。而就国际金融秩序的改革来说,笔者认为关键是国际金融秩序全球化与国家主权、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民族性之间的关系的处理。国际金融秩序的根本要求是公正合理,而实现公正合理价值的根本手段又在于全球制衡机制的建立和功能的发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全球化的经济纬度和意识形态纬度。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世界法律的同质性,更不是“以实现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市场、法律和政治的非国家化进程,”[32]则,就会使我们无法洞见到那种主张“普遍市场”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或意识形态对全球化进程的支配作用。[33]第二,全球化和全球地域化之间的关系。多元制衡的国际金融秩序体系作为国际金融法制改革的一个目标,它最关键的思想基础就是全球地域化,这反映了二者之间的相反相成的特性。
(三)防范国际金融市场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
自由市场制度不完美,过去有问题,今后也还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但迄今为止,它是人类所能找到的最好的资源配置的机制。具有规模、深度和高效的金融市场,能够准确为金融资产定价,给社会送去准确的价格信号,指导全社会进行资金的有效配置。[34]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国际金融市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主义是现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典型特征。
但是,鉴于一国金融体系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实行金融开放的国家来说,也是一个潜在的巨大风险,主要有:(1)国内金融体系不稳定的风险。外国金融机构的准入,降低了金融业的特许权价值,并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根本变化。(2)国内金融体系中外国金融机构引致的风险。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使得一国金融体系面临着外部冲击,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和在本国的外国金融机构及其母行出现的问题都有可能引起本国金融体系风险。(3)竞争更加激烈,并可能导致垄断的形成。因此,在国际金融法制领域形成了金融有效保护机制,即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对国内金融体系实行合理的适度保护,以避免金融业开放对国内金融体系的过度冲击和对民族金融业发展的抑制。[35]
然而,这又同时引发新的问题,即在金融领域形成的金融服务贸易的保护主义。实践中最容易发生的情形包括主权国家采取的金融监管制度和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开放式保护主义策略。例如,在今年的达沃斯论坛上,英国首相布朗认为一些国家在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救助时,只局限于自己国内的金融机构,而在这些国家有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被禁止从中受益,导致它们被迫从这些国家撤资,就是一种金融保护主义的表现。[36]目前的开放式保护主义的实践,已经超出了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界限,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其本质是在创造一个对外开放大环境的前提下,力争把这种局部性保护的法理依据从国际法范畴引向国内法层面,并尽可能缩小相关法律适用范围,淡化这种保护的法律色彩,避免引起注意,减少正面冲突,它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传统贸易保护主义演化的必然结果。[37]不过,制度的实施往往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它们都可能成为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种。
从制度层面分析,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对公正国际金融秩序的危害十分巨大。所以,建立符合现代国际金融法制理念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必须坚持国际金融自由主义原则,抵制各种形式的金融服务贸易保护主义。
五、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语境下中国模式
(一)政治vs经济:我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关键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本原因与其说是市场的失灵,不如说是政府经济政策的失误以及金融监管的缺失。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失误以及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对经济危机的严重后果应负很大责任。因此,有学者指出,应该对凯恩斯主义进行一定检讨,重新审视政府的调控作用。[38]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同样也面临着对经济与政治关系的反思,而且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是进行任何改革的前提,在我国进行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其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经济决定政治,这一基本原理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过程中应予以完全的贯彻,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过于依赖政府的作用,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作为整个金融制度变迁过程的一部分,我国资本市场制度是在政府主导下、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行的,带有一种浓厚的强制性色彩,较少有微观交易主体的自身利益驱使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闪现。[39]
其次,政治对经济具有反作用,与经济发展规律相一致的政治制度对经济起促进作用,反之则起阻碍作用。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会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要考虑理性操作、合理地介入政府的方案和具体的政策措施,就要注意防止政府万能的幻觉。[40]
(二)国际金融新秩序vs国家经济主权:全球化语境下的制衡
一国的经济主权,即一国对本国内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享有的独立自主之权。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协调一国的经济主权与国际金融秩序构建之间的关系对于一国经济的发展与稳定,影响巨大。在这次金融风暴中,发展中国家以及新兴市场国家的公共投资对于稳定金融秩序,使金融风暴不至于影响到发达国家的政府债券市场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且通过主权基金的方式发展中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正逐渐成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长期股东,这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无疑相当于对其金融机构的注资,稳定发达国家国内金融秩序。[41]
因此如何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当下,借各国合力共商改革国际金融秩序之机,构建一个对于我国有利的国际金融新秩序,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处理好我国经济主权与国际金融秩序的构建,首先,要防止主权弱化论,“主权弱化论”的观点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跨国公司的发展,将会出现一个没有国界的新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国家主权的神圣性、国家做出决策的能力都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国家将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42]
其次,处理好货币主权与国际金融秩序的构建之间的关系,根据IMF经修订的第4条与附录C的规定,IMF会员国有权选择实行何种汇率安排,并有权决定本国货币的价值,即本国货币与其他货币的比值。但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会员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必须按基金协定条款或基金决议的规定,实行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需的汇率制度,不得操纵汇率。
最后,处理好金融自由化与国际金融秩序的构建之间的关系,金融自由化是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必然,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构建要求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作用,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水平。
(三)金融创新vs金融监管:借鉴中的国际化改革
正如上文所论证,政治与经济相辅相成,任何一方不可能独行其事、独善其身。经济要想发展,没有政治的保驾护航断不可行;政治要想持久,没有经济的支撑同理。
另一方面,我国监管机构应该更新监管理念,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使其制度化、规则化,而不能以实现短期利益为目标的金融政策代替法律法规。此外,应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首先,应该明确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之间的区别,做到有效监管。其次,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创新,因此应该事先确立金融监管原则,我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应从改革监管理念入手,将金融监管原则条文化。最后,在构建具体监管制度时,针对金融衍生产品,预留一定的风险控制区间,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规则以及国际协议的相关规定,达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目的。
对于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与监管的必要性,目前基本没有争议。完善立法、严格或限制市场准入及加强入市后的交易监管,是通常所采用的手段,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也早已成为共识。交易所作为衍生产品交易的组织者和市场管理者,制定并供给适应市场需求及合理防范风险的规则和制度,如逐日盯市制度以及在基础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广泛采用的保证金制度、熔断制度、限额持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用以防范和降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此外,随着如巴林银行这样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微观层面上的机构和市场自律行为对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引起广泛重视。美国经济学家Merton H. Miller指出,政府对衍生品的管制不能使世界更安全,应该加强对衍生产品的内部控制。[43]Geoffrey B. Goldman 则提出谁承担决定投资与否的责任是监管问题的关键,行业自律应当是主要的监管方式Hentschel、Smith认为衍生品使用者和交易者自身的内部控制是最好的防范风险的办法。[44]
因此,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防范应当是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综合建设,风险控制的监管既要从宏观角度把握,也要深入到具体之处。在美国,以美联储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除监管商业银行外,同时负责监管从事衍生品业务的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风险性机构。[45]欧盟正在寻求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控制的合理路径,[46]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拟修订巴塞尔Ⅱ市场风险防范协议,其中包括对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的建议,对参与衍生交易的银行提出其认为的合乎实际的内控要求。[47]所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对于风险控制的监管既要重视宏观风险防范也强调微观内控管理,这既是市场本身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应趋势的理性选择。
六、结语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整个世界的主要趋势,金融市场作为全球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同样面临着全球化的趋势,而金融的脆弱性使得其极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金融危机的传导机制作用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趋势逐渐加强。反映在国际金融体系的构建中,即在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都建立并有效执行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特点和潜能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这包括金融制度的改革、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情况下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制定并有效执行政府管理体制等。只有在第二代改革得以完成的情况下,相关国家才可从经济全球化中最大限度受益。[48]
综上,在国际金融监管法制改革过程中,首先,应在国家层面上逐渐统一监管法制。其次,在国际层面,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建立联动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同时,改革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或金融秩序,扩大发展中国家以及新兴市场国家的话语权;强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作用,通过改革其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协调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关系,以求在多边主义的框架内进行更为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最后。危机蕴藏着机遇,国际金融法制的根本变革与发展依赖于各国的协调与选择,而建立一个稳定的金融秩序对于各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49]
刘道远: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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