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八):从美国次贷危机看国际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法律定位 |
|||||
|
时间:2009-12-15
点击:
|
|||||
|
摘要:2007年美国国内爆发的次贷危机,已经逐渐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到了世界每一个与之关联的角落。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是现存的金融监管体制出现了严重漏洞,无法对金融机构及其滥发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和警示,笔者认为,在当前全球金融自由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建立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监管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对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方式进行实质性的改革与调整,才能真正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有序。
关键词:次贷危机国际金融监管一体化法律途径
一、引言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布破产,标志着美国次贷危机大爆发;2008年9月中旬,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将美国华尔街金融危机引向欧洲大陆;富通集团、德克夏银行、德国许珀地产贷款商等金融机构相继出现的危情,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演了蝴蝶效应,将危机影响扩散到了世界每一个与之关联的角落,使这场始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最终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从次贷危机到国际金融危机,我们在看到全球实体经济遭受重创的同时,更应该理性地分析此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以期寻求到解除危机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逐步协调国际金融关系、完善国际金融体系、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
二、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
次贷危机的源头在美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次贷危机已经逐渐演变成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国际金融危机,并正在从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蔓延,演变成全球经济危机。纵观全球金融市场的现状,笔者认为,美国次贷危机之所以能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原因:
(一)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危机爆发埋下隐患。在新经济泡沫破裂和9.11事件后,为避免经济衰退,刺激经济发展,美国政府采取压低银行利率的措施鼓励投资和消费。从2000年到2004年,联邦基金利率从6.5% 一路降到1%,【1】美元的泛滥和长期低利率刺激了借款者、投资人和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降低了整个社会的信贷标准,使大量根本没有信用纪录、没有还款保障、不符合借款条件的美国家庭可以轻易地得到低利率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而他们还款能力的丧失,使信贷市场陷入危机成为必然。
(二)次贷资产的证券化加重了危机的扩散。美国一些实力并不十分雄厚的地区性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地方性商业银行因过度涉足按揭贷款业务,在资金周转上承受了严重压力,他们为了获取大量的资金维持机构运行,便将其名下的信贷资产层层打包,并以此为担保发行可流通的、给出相当诱人的固定收益的债券,许多美国本国的以及外国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对冲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于这些债券,使卷入次贷漩涡的金融机构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多。当房地产泡沫破裂、次级贷款人还不起贷时,不仅抵押贷款企业陷入亏损困境,无力向那些购买次级债的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回报,而且那些买了次级衍生品的投资者,也因债券市场价格下跌,失去了高额回报,同样掉进了流动性短缺和亏损的困境。可以说,凡是购买了美国次级债的国家,就要被迫为美国的次贷危机买单。
(三)金融衍生产品泛滥,金融监管缺位。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美国的金融机构不断通过金融创新和开展资产负债表外业务来迎合市场参与者的各种需要,开发出各种结构复杂的衍生金融产品。一方面,各种各样的金融衍生产品使得投资机构现金流得到更合理的利用,利益也得到了分解和共享,风险也得到了分摊。然而,另一方面,美国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的调整却明显落后于金融创新发展的速度,正是由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持有表外资产在资本充足率和会计披露等方面的要求过低,使得那些风险过度集中的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得以顺利进入流通领域,最终导致金融市场衍生产品泛滥,金融风险骤增。并且,对于控制着庞大资金、已经成为美国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主要参与者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美联储恰恰缺乏了对其必要的监管和控制,使其成为监管覆盖的真空区。
(四)风险信息披露机制不透明,风险防范意识未建立。次贷资产的证券化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组合和信用增级的过程,也是一个多种资产叠加、多个信用主体信用叠加的过程,因此,这种资产证券化组合的信息和相关风险信息披露机制的透明与否,是决定金融市场稳定与否的关键因素。美国政府多年来实施过于宽松的经济刺激政策,对风险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不够严格,一定程度上降低和淡化了市场参与者识别市场风险的能力,甚至一些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发行者、评级机构以及投资者都没能对这些产品的风险特征做出理性的、正确的判断,更不用说对风险进行实时定价了,也正是基于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普遍欠缺,金融市场中很少有人能清楚地读懂资产证劵化后的风险,使得大量垃圾债券在全球金融市场得以流通。
(五)信用评级机构道德缺失。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必要和重要环节,也是市场参与者购买该衍生品的重要参考。美国的次级贷款放贷机构花钱供养了许多信用评级机构,而这些本应处于中立地位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违背客观公正原则,恣意发放高等级信用标号,导致 AAA证书在美国次贷市场泛滥成灾。【2】可见,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缺失,为一些高风险、低资质的金融衍生品可以顺利进入投资市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六)金融机构盲目追求利润,过度使用金融工具。我们不得不承认,银行和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也是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之一。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发生了激烈的变革,同业竞争加剧使许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渐行渐远,转而投身于高收益的消费信贷。这些银行在分享了次级贷款按揭的巨大收益的同时,却难以正确衡量宏观经济蕴含的巨大风险,部分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一己之利,利用房贷证券化可将风险转移到投资者身上的机会,有意无意地降低贷款信用门槛,导致银行金融和投资市场的系统风险增大,而一些次级贷款公司受利益驱使,开始了更加激进与疯狂的信贷扩张,故意将高风险的按揭贷款悄悄打包到证券化产品中去,将风险转移给到美国寻找投资机会的其他国家金融机构身上,最终,贪婪的华尔街在自食过度投机的恶果的同时,也将金融危机波及到了全球。
(七)银行资产规模过大,国际化程度过高。这一情况突出表现在欧洲。随着全球化进程深入,尤其是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欧洲众多银行通过业务扩张、跨国并购等方式已成为事实上的泛欧银行,同时,欧洲部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规模迅速扩大,已远远超出其母国的经济规模。比如,冰岛最大银行Kaupthing、比利时富通银行的资产规模分别超过冰岛、比利时GDP的5倍和3倍,【3】上述银行陷入金融危机,必将拖垮母国的整体经济,陷入金融危机便不可避免。
(八)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严重缺失。当前,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别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一方面,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混业经营客观上需要全球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机构,以防止监管套利。另一方面,金融业一向被认为是一国经济的命脉,金融监管权力又是各国经济和金融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现实中对金融业的监管都是由母国自主监管来进行,尚未建立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可见,面对源于美国自身监管体制不完善而导致的次贷危机,他国或其他国际组织根本无法对美国的跨国金融行为展开行之有效的监督及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隔离,其结果必然导致金融危机更加深重。
三、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意义
国际金融监管的理念是通过限制竞争来维护金融稳定,同时提高市场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及保护消费者利益;国际金融监管的目的是协助金融业的发展,敦促金融机构控制风险,为满足市场对外部监管的需求而提供监管服务。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这场全球金融危机给了我们这样一个警示: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的今天,对跨国银行、跨境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控制,是协调国际金融关系、完善国际金融体系、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重要保障。应当看到,面对国际金融机构不断发展的金融创新业务,国际金融监管的缺位与不力愈显突出,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而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和论坛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不能担当全球监管者的重任,因此,无论是在2008年12月的G20金融峰会上,还是在2009年1月28日的达沃斯论坛上,甚至在2009年2月22日的欧盟高层会议上,各国领导人在谈到如何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时,都不约而同地强调了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问题,可见对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是国际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跨越了国境的界限,这就在客观上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管理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中,也使金融监管法制走向国际化成为必然。目前,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赛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在影响各国国内金融监管立法的同时,也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了冲击,因此,对保障跨国金融交易安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迫切需求。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是确保国际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权力必须加以制约的法律规则决定了必须对国际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国际金融机构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跨国银行具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信用创造的职能,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等活动也都具有一定的分配和调节社会资源的职能,这些机构的职能隐含着某种权力因素,如果不对其进行监督,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对社会利益的侵犯,而且,金融机构通常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占有优势,也给其滥用职权提供了可能。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与依赖性不断加强,各种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便在所难免,如果不能对这些金融机构的行为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一旦金融风险无法控制,就会引起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负面的连锁反应也会接踵而来,最终的后果必然是酿成新的金融危机。
(三)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是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必然选择。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2009年是个机遇之年。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已经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显露无疑,监管法制改革迫在眉睫,构建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呼声也是空前高涨。笔者认为,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客观形势下,想要改革原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就必须先改变20世纪以来形成的由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主导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这种利益格局和金融秩序,就必须在改革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过程中,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参加这种新国际金融秩序建立的对话和谈判,一起来制定国际金融市场新秩序的游戏规则,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球金融监管合作。
四、实现国际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法律途径与立法方向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国际金融秩序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全球经济发展的态势和方向,可见,对国际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国际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金融机构的利益,更影响到国家、各种经济实体的利益,必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国际金融监管行为,才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锁定各经济利益主体的利益。既然对国际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逆转的趋势,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上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一体化,应当从以下七个方面建立健全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一)实现国际金融监管一体化必须坚持的法律原则。一是要坚持双重许可原则。即跨国金融机构在创设海外机构前,必须得到母国和东道国的双重许可,从而有效避免跨国金融机构的规避性准入行为;二是要坚持适度监管原则。即监管行为必须以保证及维护市场调节的规律和效率为前提,不能通过监管而压制了跨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三是要坚持并表监管原则。即以全球业务为整体来综合评价跨国金融机构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状况,着力解决跨国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发展的系统性、全球性与监管的单一性、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四是要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即监管机关必须以认真谨慎的态度为跨国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全面的监控和管理。【4】
(二)制定并完善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文件。在国际金融监管法律文件的制定上,跨国银行监管走在了前列,表现在:不仅从外部规定一套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规控跨国银行体系的固有风险,还通过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发布了《市场风险的资本标准建议》(1993)、《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银行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1998)等重要法律文件,强调了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但是,对其他跨国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法律文件,则还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三)成立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协会。目前,各国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正趋于统一和规范,这是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具体表现之一,也为成立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协会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可能。这个协会成立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加强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共同对国际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当然,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与转型期国家在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手段、监管范围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共同对国际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还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给予适当的保护与保留。
(四)采取混业监管模式,扩大监管范围。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推出,银行、证券和保险的混业跨国经营已经逐步成为现实,因此,对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也应当从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向部分混业监管和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转变,以减少对经济发展的束缚,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权威性。同时,还应当扩大监管范围,在加强对全球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信贷评级机构、对冲基金行业以及国际金融中心的监督的同时,还应将打击洗钱以及恐怖融资活动纳入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位置。
(五)注重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产品、网上银行等。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增加了金融机构收益的同时,也使金融风险加大并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金融创新活动既是产品和服务的优化再造,也是对现有市场体系框架的合理突破,而金融监管正是基于维护全市场稳定考虑而设定的对金融创新风险的容忍底线。存在漏洞、甚至失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往往会演变为金融创新监管套利的诱因,进而演变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当金融创新活动主要以规避监管为目的时,将形成市场过度承担风险和监管者无力发现风险的恶性循环,甚至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应强化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和审慎监管,为金融创新提供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从而倡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长效机制建设,督促金融机构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管理体系。
(六)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信息是监管的基础,没有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将无从谈起,因此,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要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信息披露、分析、公告、处置的流程,监管机构要保证市场参与者对金融产品信息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市场参与者权益的损害。同时,要建立金融风险预警和监控体系,提高国际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监管机构就是要通过适度的监管,提高国际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预测、防范、规避、控制和化解风险能力。
(七)建立健全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其他监管方式。一是要建立健全跨国金融机构母国的中央银行的监管机制,发挥央行所特有的信息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以及金融调控手段,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二是要重视金融业的自律,金融业自律组织比政府更熟悉金融业运作的实际情况,在执法检查和纪律监控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预防性,因此,在监管方面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三是要强调跨国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有效防范和规避风险,开展稳健和审慎经营;四是要建立跨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机构的评价制度,要加强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金融监管执法监督职能;五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社会监督作用,例如应当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p#分页标题#e#
五、结语
当然,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还包括建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金融市场;对跨境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等等其他方法和手段。其实,动荡是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金融风险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正是国际金融机构良性竞争的必然结果,面对渐进变化的世界金融体系格局,任何人也不可能打造出一劳永逸的监管模式。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灾难的同时,也带给我们思索与变革的空间,我们应当从法律的层面上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完善与发展,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目的和社会目的,确保全球经济的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魏晓倩:大连海事大学2007级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1】肖才林:《美国金融危机的原因及启示》,《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1期(上旬刊)。
【2】陆岷峰、高文芳:《华尔街金融风暴与金融监管模式的新启示》,《理论建设》2008年第6期。
【3】许兵、何乐:《金融危机下欧洲的应对与监管改革》,《中国金融》2008年第23期。
【4】蔡奕:《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