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发展带来的金融安全隐患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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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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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趋势下,外资银行作为跨国金融机构对各国金融市场的影响都在日益加强。我国在加入WTO后,逐渐放开了对外资银行在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方面的限制,在2006年底结束了为期5年的入世过渡期后,银行业更是进入了全面对外开放时期,外资银行的引进和发展也相应进入了新的阶段。诚然,外资银行所带来的资本输入有利于我国的生产和贸易,提高银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给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外资银行作为资金流动的传输纽带,极易将国际上的金融风险传入我国,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和体系的安全,甚至是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而我国现阶段金融防御体系并不是很完备,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能力也相对较弱,这都使得我们必须加强对外资银行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实施提高我国的监管效力,使外资银行在不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情况下,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外资银行;金融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逐步放宽了对外资银行在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方面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开始了进军我国银行业市场,其整个的数量和规模已经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外资银行的加速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其诸多不利影响也在不断显现,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所以,我们要认识到外资银行所带来的安全隐患,重视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控制,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保证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我国外资银行的发展历程(一)外资银行的起步阶段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代,金融市场在整个社会中并未处在核心地位,金融对于全社会来说,只是计划部门的配角,财政部门的出纳,整个金融处于高度压抑状态。分页标题这期间真正存在的金融机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由于政策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未能看到外资银行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我国在对外资银行进行清理后,只保留了少数几家外资银行,而没有在此基础上引入新的外资银行。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阶段,银行业也有了很大发展,建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专业银行,初步形成了中央银行制度。同阶段,外资银行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建立了少数一些欧美和日本办理对中国业务的外资银行。为实现沿海经济特区引进外资战略,1982年,我国政府允许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外资金融机构可以设立一定的营利性金融机构,使我国的金融业在开放方面有了一定突破。#p#分页标题#e#
1984年之后,我国进入金融体系多样化时期,专业银行逐步实现了企业化进程,大量的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出现,形成金融竞争态势。此阶段,外资银行也有了一定发展,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经济特区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仅1990年和1991年两年,我国就设立了19家外资银行。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阶段中共十四大的召开使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的金融体制步入现代金融体制运行阶段,外资银行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在邓小平南巡讲话和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进程的决策后,外资银行的引进速度更是明显加快。1994年颁布的第一个《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结束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对无序的个案审查阶段,市场准入逐渐有章可循。199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允许其在中国境内所有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外资银行面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开展人民币业务试点,1998年深圳加入了试点范围,业务范围包括人民币存放、结算、担保、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以及1999年增加的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分页标题
截至2001年12月底,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机构为190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8家,下设支行6家;当地注册机构19家,下设分行7家。已有31家外资银行在上海和深圳经营人民币业务。在华外资银行总资产达450.48亿美元;外汇贷款总额为138.01美元;存款余额为66.68亿美元。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达到449.32亿元,贷款总额达391.90亿元,存款总额117.00亿元。
(三)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扩展阶段我国在加入了WTO后,按照当初承诺,逐步开放了银行方面业务,在相应的银行体制和银行监管方面也做了调整。2003年成立银监会,专门负责对我国的银行监管问题。外资银行的发展进入了全新阶段,入世后,我国逐渐放宽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截至2005年9月末,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69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232家营业性机构。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外汇贷款额占我国金融市场外汇贷款总额的比例逐步在升高。根据入世后的承诺,我国于2006年底结束了5年的入世过渡期,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业开始全面对外开放,据统计,2007年6月底,我国引入了21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银行,在国内24个城市设立了200多个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83家,法人机构14家。这表明,正在有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军中国来发展,并通过参股与控股的方式加快了进军我国银行业的脚步。#p#分页标题#e#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带来的金融安全隐患虽然外资银行的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优化了投资环境,促进了我国民族银行业的发展,也为我国金融业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也使得我国的金融安全受到了影响。
(一)外资银行的发展弱化了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效果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加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效果。由于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来实现的,因此对金融宏观调控的弱化主要体现在对我国货币政策实施的干扰作用上。
1、外资银行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调动资金,使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作用降低;分页标题
2、准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以及大量外资的迅速流入对我国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和有效性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3、外资银行的加速金融创新,致使国内企业和居民的货币需求发生变化,货币需求与其他宏观经济指标之间的相关性趋于减弱;
4、外资银行的发展加强了国际金融市场波动传导机制的影响,从而对国内货币政策的调控过程产生干扰作用,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和谐发展。div>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增加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因素在外资银行中,跨国资本的流动性非常大,它不但是引进外资的重要媒介,同时也成为了外资流出的方便途径,再加上外资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短期性的特点,经常会造成资金在境内外流动的波动性,这就给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了不稳定的风险因素。
1、大量的海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国内市场,使得投机性热钱过多涌入我国的外汇市场,增加了外汇市场的潜在风险,使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降低;
2、由于大量资金的流入,使我国的通货膨胀加剧,若不能有效处理,就易造成不可控制的局面,阻碍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
3、资金的波动性使得我国对跨国资本的风险管理变得较为复杂,削弱了我国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增加了国际收支管理的难度;
4、由于我国对于外资银行在政策上存在一定的优惠,一些国内机构借此逃避国内货币政策的限制,这也加大了我国对国内金融机构管理的风险和难度。
(三)外资银行的传导机制增加了国际金融风险向我国传递的机会#p#分页标题#e#随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外国银行的数量和资产都有了显著增加,其经营的稳定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一旦外资银行出现较大经营风险,将直接威胁到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外资银行资金的跨国流动使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大大加强,外资银行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可能形成传导机制,增加了国际金融风险向我国进行跨国传递的机会,这使我国金融市场极易受到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国际金融体系的动荡随时都有可能危及我国外汇资金的安全,并进而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威胁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危机,威胁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分页标题
(四)外资银行的发展给我国的民族银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外资银行的引入,在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竞争动力的同时,也提出了严峻挑战。由于外资银行在多年的国际金融市场已积聚丰富经验,金融发展及内部机制都较为完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具有很高的电子化水平和先进的技术设备,能过提供高水平金融服务,很好满足客户需求。而相比之下,我国银行的内部机制还不够完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也无法与之相匹敌,抗风险能力较弱,这就使得我国银行在与外国银行在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等方面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给我国的民族银行业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另外,虽然在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已经从原则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但实践中,对外资银行所给予的一些超国民待遇如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并未取消,这也使得民族银行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给本来自身竞争力较弱的民族银行业又蒙上了一层不利因素。
三、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外资银行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在我国管理外资银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一些制度的规定上仍然处于立法空白现状。我国现阶段对外资银行的综合监管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还有针对外资银行的一些专门性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但现存的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于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保密制度,最后贷款者制度等重要方面都没有做出规定,使得我国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缺少法律法规上的明确依据。
另外,我国一些现有的外资银行政策和法律规范缺少相应的配套规定,使得实施出现困难。我国在2006年11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使我国对外资银行的政策由有限制的国民待遇政策转为国民待遇政策,取消了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业务经营范围和监管等方面都体现了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原则。但实践中,对于如何实施相关的国民待遇政策,有关外资银行的市场规范问题,行业自律问题等,在立法中并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使得实施无据可依。分页标题#p#分页标题#e#
再者,我国部分现有监管法律与WTO规则相冲突。根据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应对外国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已有所体现,但实践中却未能真正得以实施在税收优惠和政策优惠上,外资银行享受的是一种超国民待遇,而由于在外资银行进入形式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所作的限制,此时外资银行享有的则是次国民待遇,总之,无论是超国民待遇还是次国民待遇,都不符合现有WTO规则的要求,应当尽快在立法中将相关问题加以修正。
(二)外资银行监管主体的规定存在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目前,银监会是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机构,它是与证监会、保监会相并列的正部级事业单位,三者实行分业监管。对于外资银行而言,虽然在中国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专门从事银行业务,但其母国总行大多为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通过自己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实现混业经营,这就体现了混业监管的必要性。但从目前来讲,我国还未出台协调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应法律规范,三者在监管任务协调,监管信息共享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大监管部门的协调多是通过召开监管联席会议或是签署备忘录的方式,但这种协调操作性不高,未能达到部门间交流和沟通的效果,形成快速联动的反应机制;而且从法律上讲,无论是会议结果还是备忘录内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这都使得监管达不到实质的效果。
(三)外资银行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全面在2006年11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对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登记、业务范围、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以及法律责任的内容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从监管内容和所采用的手段来讲,仍然不够全面。
1、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上,而对于日常经营风险和市场退出风险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这种监管对市场的敏感度太弱,未能及时反映出所存在的风险。由于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领域,这种不重视风险管理的监管模式显然不能达到监管的效果,对外资银行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没能起到很好的预防控制效果。在书面审查内容上,主要是表现在对外资银行所提供的注册登记和会计报表资料的审核和分析上,范围过于狭小,且由于种种原因,外资银行所提交的会计报表有时是有一定水分的,不能反映出外资银行实际运营情况,那么此时的对会计报表的审核就只是个形式而已,未起到监管作用。分页标题#p#分页标题#e#
2、从监管检查手段上讲,缺乏相应的预防性事前和事中检查,而仅仅停留在一种事后检查上,即对外资银行业务规章的遵守情况和对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一种事后检查上,检查过于滞后。
另外,行业公会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它在监管相应的银行运营,维护外资银行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外资银行与监管机构联系的纽带。但在我国仅部分银行同业公会吸纳外资银行入会,这相比于全国的外资银行发展来说显然是不够的,未能形成外资银行的行业自律制度,缺少了一项很重要的监管手段。
(四)缺少与外资银行母国间的合作监管机制根据《巴塞尔协议》中的母国监管原则和综合监管原则,我国应当在法律立法中体现出来,使外资银行受到我国和母国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管,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但是,纵观我国现行规定,《中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相应《实施细则》中都只是从本国监管的角度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规模、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各项准备金做了相应的规定,和母国交流的信息制度并没有明确体现,缺乏母国的监管很有可能使我国的监管流于形式,也未能就相关问题与与外资银行母国的监管当局形成双边的协议或相互的合作,建立共同的监管体系,另外,还缺少当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时,应当如何解决的原则和手段,没有建立起国际环境下的监管系统。
四、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一)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1、针对立法空白项目,适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空白制度,出现问题往往无法可依的情况,应当根据我国现在的金融市场发展趋势,适时的在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监管以及金融主体等方面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例如,针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金融市场的优胜劣汰并保持市场的稳定,可以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为了扩大金融机构的资本规模,实现规模经营、规模效益,增强其赢利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可以制定《金融机构上市条例》,在规范金融机构上市行为的同时,鼓励其利用资本市场达到上述目的;考虑到我国中资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是各项储蓄的现状,为了维护广大储户的利益,避免因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给其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制定《存款保险法》等。分页标题
2、完善和细化已有的法律法规#p#分页标题#e#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是我国外资银行的专门性调整规范,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将越来越大,这都使得专门规范外资银行法律的地位越来越重,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级别显然太低,仅仅是行政法规,而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在今后立法完善中,应当充分认识到其重要地位,将其提高到法律层次,以保证效力。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包括在《实施细则》中,对一些问题仍然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立法上应针对这个问题,将外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加强其可操作性。
3、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WTO规则相冲突的规定
针对我国已经入世的现实情况,应当及时修改与外资银行相关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的一些不利于外资银行发展或是不符合WTO规则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银行保密制度、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接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使《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实施有个坚实的基础。同时虽然我国对外资银行已经实施国民待遇政策,但由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未做及时的修订,使得现在的外资银行在我国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实践中,应当逐步取消这种优惠政策,使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能公平竞争。
(二)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主体的规定在我国,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是由银监会来行使外资银行的监管职能,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货币市场的管理职能使得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职能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叠部分。这就需要两者之间要很好的协调和沟通,将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处理好。同时,针对外资银行的母国总公司多是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问题,应当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监管协调起来,改变各司其职的局面,建立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快速联动的反应机制,提高监管行为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分页标题,形成综合监管的体制,做到对外资银行的多方位监管,避免造成监管脱节,或是监管漏洞。
另外,可以将外资银行的行业自律机制引入我国,要求外资银行组建同业公会,制定相应的同业自律规范,并在立法中赋予同业公会一定的自主管理权,构建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和自律机制。由于同业公会中成员多为具有专业优势并熟悉外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因此,由他们所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较为成熟,可以开展外资银行同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并协助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在维护外资银行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得外资银行的活动得到了有效而专业化的监管。#p#分页标题#e#
(三)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法律机制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法律机制可以说是整个外资银行监管的核心法律机制,该机制直接涉及到外资银行的日常经营,市场准入,市场准出等具体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经营风险监管法律机制
我国应依照国际上监管法律法规中所实行的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理念要求,完善有关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制定有关外资银行资产流动性,贷款集中度,外汇业务,头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监管要求,使得对于风险监管具有可操作性。另外,还要制定相关措施,防范外资银行母行发生金融风险时将风险传递到在我国,将风险和损失控制到一定范围之内。
在监管检查方面,我国现在采取的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现场检查中,为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材料,应当实地查看外资银行的运营状况,尤其是要注意发现外资银行是否已具有潜在的经营风险,做好预防性的事前检查;在非现场检查中,依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49条和第52条以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和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向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报告规定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报表上报和分析制度,做到随时能够掌握外资银行的运营情况,对于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并应当建立追踪制度,对于要求整改的问题看是否已经做了修正。还要将事前,事中,事后检查相结合,做好预防性的事前检查和事中检查,以及事后的合规性检查,有效防止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并将所发现的风险及时进行处理。分页标题
2、市场准入风险监管法律机制
首先,在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前,应该对外资银行是否已经具备必要的人员,设备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本方面做相应的审查,以确保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完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还可以在审查基础上,就经营市场环境以及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作一定的指导,使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外资银行能够顺利进入我国,并能够依法经营。在外资银行的各种非审慎性限制取消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必须提高监管水平,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申请的外资银行作出准确鉴别,拒绝经营不稳健或潜在风险较大的机构进入市场或限制其市场参与程度。
其次,虽然我国在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根据入世承诺,已允许外资银行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但不代表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完全放任,而是可以根据审慎原则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设置限制条件,利用WTO中的保护性条款来维护金融安全。#p#分页标题#e#
再者,为控制外资银行的资本金或运营金能够及时到位,保证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实际资金数量,可以强制要求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时,要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防止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所引发的金融风险。
3、市场退出风险监管法律机制
市场退出风险监管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外资银行倒闭所引起的金融风险,当外资银行已经达到歇业标准必须退出市场时,采用接管或破产等方式对外资银行进行清算,我国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解散与清算规定,但尚未建立类似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障机制,缺乏对外资银行发生困难时的紧急救助措施的相关规定。今后,我们应在相关立法中规定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其风险防范预警作用以及风险隔离作用,及时切断风险链条,保障被淘汰出局的外资银行顺利的退出中国市场,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另外,在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风险监管上,应当加强与母国之间的合作,在制定与执行对外资银行的退出标准以及追究有问题的外资银行在市场退出方面的责任时,都要与母国积极配合,还可以通过与母国之间签订条约或采取互惠合作的方式,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分页标题
(四)建立外资银行风险预警制度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中的竞争愈演愈烈,我国金融体系中已经积聚了一定的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降低金融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势在必行,在外资银行的管理方面也应当建立相应的预警制度。应当通过对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借鉴外国已有经验,建立一个科学的指标体系,以此作为衡量我国境内外资银行是否存在警示风险的标准。对于存在金融风险的外资银行应当及时给出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以保障外资银行能够继续正常的发展。
(五)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当今,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趋势,各国金融体系之间都有了相互的渗透,外国银行资本常常流动于不同国家的跨国银行之间,因此,这种金融风险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风险。所以我国在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建立起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体系。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国际合作可以从两方面来阐述。
1、我国与外资银行母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p#分页标题#e#由于外资银行受到我国和母国的双重管理,若要有效监管外资银行,就需要我国与母国间的密切配合,通过交流,达成多方面的双边协议,作为我国与外资银行母国之间监管的法律基础,与母国共同构建风险防范的金融安全网,达到双重防护的作用。
在信息交流方面,应该在保证信息对等和保护信息秘密的前提下,在两国之间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制度,我国可以通过交流外资银行的信息,以核实外资银行所提供的数据材料和业务信息,并将我国对外资银行进行检查以及监管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外资银行母国,以方便母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在外资银行经营风险管理方面,由于外资银行的控制和决策中心是在母国,故应要求外资银行母国对这种经营中的风险提供相应担保,还应对外资银行在我国出现的违规行为,承担部分责任;当发生经营危机时,我国与外资银行所在母国应当进行联合救援,解决外资银行所出现的危机,消除可能产生的金融动荡。
2分页标题、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首先,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应当根据巴塞尔体制,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等有关的国际金融体制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关于外资银行的立法和政策规定,使其能符合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国际发展趋势。
其次,应当利用已加入的国际组织如国际清算银行,吸取有关国际组织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并参加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讨论,反映我国和发展中国家额利益。
另外,要积极参加国际银行安全网的建设。国际银行安全网是政府用以防止银行业因不利冲击所导致的传染性挤兑破坏的一组政策机制设计,其目的是使银行在危机到来前有所警觉,危机到来时有所防范,危机过后能够尽快恢复银行体系运转。一要尽快建立早期预警系统,以对整个金融和经济活动进行监测。二要尽快制定金融机构关闭破产政策等,规范商业银行退出机制,减轻银行体系动荡的可能性。三要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为外资银行业发展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增强银行业安全。
目前,西方各国都致力于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每年定期开例会讨论国际银行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加以协调解决,共同制定、执行适于各方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同意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我国虽属于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无法取得与发达国家同等的地位,但也应当密切关注国际银行监管的动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和交流。#p#分页标题#e#
五、结论随着入世后5年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银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历程,对外资银行开始实施国民待遇,大批外资银行开始进军我国市场。外资银行的发展优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刺激了我国民族银行业的加速发展,为我国金融业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外资银行在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更大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隐患弱化了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效果,给我国的民族银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通过外资银行的传导机制,使我国的金融市场极易受到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增加了许多现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应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要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建立外资银行风险预警制度,并要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使我国在遵守入世承诺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外资银行发展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保证我国民族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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