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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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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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存在着立法不健全、监管原则不明确、没有实行公认的“综合监管原则”等问题,为此,我国应转变监管理念,采用与国际接轨的外资银行监管方式;完善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明确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原则;调整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完善监管的各个环节。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外资银行,监管制度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我国政府将面对如何有效监管外资银行的问题,而我国目前的监管制度中却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制度,以规范其在中国金融市场的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立法不健全,法律层次低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外资银行法》对外资银行的运营进行规范和监管,仅有的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一些配套的规定。这些《条例》、《办法》不仅法律层次低,而且在内容上互相矛盾、重叠,不成体系;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重要内容均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操作性较差。另外,在监管领域的选择上,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要么倾向于对内资银行的监管,疏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么倾向于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但相关监管规定却过于简单,从而为金融风险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原则不明确
综观目前各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三类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对等互惠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对这些原则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实践中看,我国却在税收、准备金和业务范围方面对外资银行实行了一定程度的超国民待遇。例如,对于设立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投入资本或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所得税税率为15%,并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免两减”优惠。而国内金融机构却一律不准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种“不平等待遇”的局面,使本来经营与管理就处于劣势的中资银行更加步履维艰。
(三)在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上,没有实行国际公认的“综合监管原则”#p#分页标题#e#
目前,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上,国际上通行“综合监管原则”,即外资银行国家和东道国都要对之实施监管,并进行通力合作,互通情报和信息,以防止和减少外资银行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发生。而我国不仅没有专门的立法对之进行规定,而且仅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也只是对外资银行的国际监管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可操作的具体内容。显然,这种做法不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四)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制与世贸组织规则尚有较大距离
世贸组织通过《金融服务协议》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做出了规定,要求成员国在维护国内现有金融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应当承担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方面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还有较大的距离,如果我国在立法上不尽快缩小与世贸组织规则规定的差异,便难以对外资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管,从而难以保证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转变监管理念,采用与国际接轨的外资银行监管方式根据近年来我国严格监管的实际效果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我国应转变监管理念,由管制转为开放,由封闭转向透明。在这种理念指导下,我国应积极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监管方式,放松对外资银行金融业务的限制,推动其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通过这种监管观念和监管方式的转变,尽快使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从旧有的模式中解脱出来,以使外资银行在我国能够依法经营,而又不感到束缚太多,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创造巨大效益。
(二)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大多都是针对国内金融机构制定的,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针对性规定的很少。仅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一方面,在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给予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在税收管理方面,又给予外资金融机构优于中资金融机构的种种优惠。因此,我国应以国民待遇为基础,抓紧制定一部《外资银行法》或《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将外资银行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在立法内容上,遵照《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既要注意原则性,又要注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除此之外,还应经常关注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协会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成果,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和国际金融市场普遍运用的惯例,参考、借鉴金融监管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立法,修改或清理现有的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有效性的法律,以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层次。#p#分页标题#e#
(三)明确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原则
根据目前银行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我国对外资银行还不适宜采取“平等一致”、“对等互惠”的原则,而适宜采取“适当的限制主义”原则;在国内银行业力量发展壮大,能够与外资银行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外资银行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后,再采用“平等一致”的原则;当我国银行业具备一定规模时,我国就可以对外资银行实行“对等互惠”的监管原则。也就是说,根据我国入世后银行业的现状,我国对外资银行应实行先“适度限制”,再“平等一致”,后“对等互惠”的监管原则。
(四)调整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
现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一方面对外资银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另一方面,在税收方面又为外资银行提供了较为优惠的条件。这种做法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初期还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形势的快速发展,这种监管政策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在某些方面将享受一部分超国民待遇,其结果会使中资银行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反之,由于我国入世后要经历一段过渡期,这段过渡期之后外资银行在我国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在业务和地域范围方面才完全放开,而在这段过渡期之内,外资银行的某些业务范围和经营网点依然要受到限制,不可能完全享受国民待遇,此时,这种做法又会引起外资银行的不满。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必须调整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按照我们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放宽地域限制,允许其经营人民币业务,并通过实施严格的谨慎性监管来控制和消除外资银行对我国金融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扶持和鼓励本国金融业的发展。
(五)完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各个环节
一是市场准入环节。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应该全面开放本国的金融市场,但也可以通过规定不同的审批条件或程序,控制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数量和规模。第一,可以对最低资本金和总资产规定一个最低限度;第二,允许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参股,但在法律上限定外资参股的最高限额和比例;第三,对外国银行所设的分支机构实行许可证审批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全权负责审批,特别是对外国银行在国内设立分行的审批应执行更严格的标准;第四,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来保护我国的民族金融业,实施逐步开放的政策。二是市场业务环节。为了避免中资银行处于弱势,我国可以限制外资银行在国内设置网点的数量、资产的规模以及人民币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经营等。三是市场退出环节。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也会有一些经营不佳的外资银行逐渐退出中国金融市场。我国应针对外资银行的方式,加强监管,主要措施是进行相应的立法。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规定外资银行退出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法律后果等,确保外资银行退出中国市场时,有关的债权债务问题能够得到合理地解决,并防止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金融危机的滋生。#p#分页标题#e#
参考文献:
[1 ]张 蔚,王 江. 外资银行监管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 ] . 国际贸易问题,2002 , (1) :45 - 47.
[2 ]何振亚. 适度金融监管浅论[J ] . 金融与保险,200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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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锦南. 金融市场开放背景下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完善[J ] . 金融与保险,2002 , (9)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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