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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的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

时间:2008-09-03 点击:
在国际上,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在过去的二三年间也甚嚣尘上,美、欧、日等以所谓的“中国输出通货紧缩论”为依据,要求人民币升值,指责我国“操纵”人民币汇率,违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简称IMF 协定) 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 协定) 中的义务。但本人翻遍《IMF 协定》,找不出一项条款可授权某西方金融大国以自行立法认定我国为“货币操纵国”并对我横加指责和制裁。
本人认为:当前的学界讨论恐怕不应再围绕如何让人民币升值抑或如何应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等问题,而应结合中国国内现行立法从国际法的视角探讨人民币的汇率机制完善与法制建设,在充分认识与肯定我国现阶段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合法性与科学性的基础上,进而在批驳所谓“中国操纵汇率、违反IMF 和WTO 协定”之谬论的同时,论证如何从法律上按照我国在加入IMF 和WTO 组织时的承诺与遵守IMF 协定和WTO 协定,尽早修改完善和制定统一我国有关人民币及其汇率机制的法律,提升人民币及其汇率相关政策和规章的法律层级和效力。
( 一) 中国作为IMF 成员国的汇率义务
汇率(Foreign Exchange Rate) 是一国货币单位兑换成另一国货币单位的比率,是一个国家为清偿对外债权、债务而办理国际支付时,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相互折算出来的比价。汇率是一国对内政策义务与对外国际义务的连接点,在公开市场和支付体系中,汇率一定是处于主权国家间经济关系的中心。国家独立自主地确定和调整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比兑关系和比价、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汇率制度是国家货币主权的体现,其他任何国家不得横加干涉或无理反对。我国自1994 年1 月1 日汇率并轨以来,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自2005 年7 月21 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放弃了自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的“名义锚”钉住。同时,根据对汇率合理均衡水平的测算,人民币对美元即日升值2 %(1 美元兑8. 11 元人民币) 。此次人民币较大幅度升值及其汇率形成制度的改革,究其原因,既有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连续的施压等外部影响,亦有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中存在的不当或偏差所导致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上的一些缺陷所产生的内在动因(更重要) 。从国际法层面厘定中国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权力与义务,能够为我国现行完全自主的汇率制度提供有利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武器。
比照《IMF 协定》中相关条款对成员国义务的规定,中国并没有歧视性的汇率安排也无有操纵汇率的行为。在2005 年8 月3 日IMF 组织与我国就《IMF 协定》第四条的磋商中也并未对我国的汇率制度安排提出异议,这也说明了我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是符合《IMF 协定》要求的。IMF 执董们支持中国在进一步增强汇率“弹性”时采用渐进的、谨慎的方法。根据我国金融改革和开放的实际要求,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来制定我国的汇率制度是有绝对自主性的,是符合《IMF 协定》要求的,也是会受到IMF 执董会的支持的。中国并未违反其作为IMF 成员国的义务。#p#分页标题#e#
(二) 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汇率义务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 后,根据其在WTO《金融服务承诺表》中的承诺在五年过渡期内逐步开放了国内金融市场。鉴于WTO 对其缔约方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要求,中国在金融市场开放上以往习惯采用的以行政手段控制本币汇率的浮动及走向的做法已不宜再使用。在管理上,我国须更多地考虑人民币汇率对资本项目的影响状况,发挥汇率对整个国际收支的调节作用。此情况便要求中国进一步调整其国家的汇兑制度,采用更具有“弹性”的汇兑安排。
汇率的调整在WTO 的法律制度之外,除非缔约方违反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15 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1 条的相关规定。确言之, 就是WTO 并不直接调整缔约方的汇率问题而是就这方面的问题与IMF 进行合作与磋商。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第15 条是IMF 与WTO 法律关系的基石,它不仅阐明了双方磋商的基本原则,而且阐明了这种磋商的范围和影响。可谓那些违反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汇率措施,同样也是与《IMF 协定》相违背的。故,即便WTO 的成员在GATT 范围内采取的措施具有一定的贸易效果,但只要该措施是与《IMF 协定》保持一致的外汇措施就意味着它不会违背GATT 协定。由于我国的现行汇率制度是完全符合《IMF 协定》要求的,所以它也并不违反WTO 的相关规定。
(三) 自贸区与中国的汇率调整义务自控性的增强
通过上述析论,我们的结论是:中国的现行汇率制度是符合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关于汇率义务的相关规定的,我国在遵循有关国际组织规章的前提下有绝对的自由自主地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汇率制度的权力,且须强调的是中国并没有根据某一国家对我国提出的汇率要求而对我国现行汇率制度进行改革的义务。作者认为,中国现行的汇率改革政策方向是正确的,只是进一步削减美元在货币篮子中的权重是十分必要的,要不然无论我们在国际法层面对中国的汇率义务论述得怎样清楚,只要美元的汇率制度一调整,我们就不得不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进行被动的适应。根据国际法,我国有自主的制定汇率制度的权利,我们有权按照自己的经济发展节奏和实际情况进行汇率制度的调整,而无需受制于别国。从国际法层面来看,中国政府在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问题上,既无有违背《IMF 协定》,也未有违反WTO 法律框架下的有关协定与中国的入世承诺。
(四) 早日实现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的若干建议
中国央行最近发布了《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也发表了中国的首个《2005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今年3 月在京召开第一季度例会上认为:当前金融运行良好,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运行平稳,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同时指出:应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扩大外汇市场,增加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本人认为,中国首先应健全符合中国市场经济规律的外汇管理体制和政策;其次,应加强香港SAR作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和上海作为中国金融中心的制度建设及其金融监管体系的统一完善;再次,应加强同周边地区和国家的政府协商,通过多缔结人民币境外流通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形式以达到人民币在境(区) 外流通的合法性和正常性;第四,我国还应借鉴金融发达国家和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改革并完善人民币出入境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在逐步放宽本、外币携出或携入的限制的同时,加大打击洗钱等金融犯罪并利用高科技手段以加强对人民币出入境的检测、预警与调控;第五,应广泛开展金融领域的区域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全力维护国内和国际金融秩序的平稳运行与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第六,要贯彻落实好前述各条,还要立法先行、立法高效、立法统一、立法保障和立法贯彻。#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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