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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指南》及其评析(二)

时间:2008-04-17 点击:
(十四) 融资方式

好的融资渠道与手段,对于确保存款保险体系的效率和保持公众信心至关重要。存款保险体系应具备所有可用的融资机制与手段,以确保能够及时赔偿存款人的损失。不具备相应的融资方式,就会推迟对陷入困境银行的及时解决,增加救助失败银行的成本,并对存款保险体系的可信度造成重大损失。在理论上,可以有两种途径来筹集存款保险基金。一种方式是在一段时期内执行固定的保险费率,另一种是制定能够维护目标基金费率或范围的保险费率体系。在实践中,存款保险体系的融资通常是共同使用事前与事后两种方式进行。事前事后融资的利弊,通常适用于混合型的融资安排。

政策制定者在统一的保险费率体系与基于单个银行风险组合基础上制定的保险费率体系之间可以进行选择。根据风险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而使用的评估基础与标准,应对所有参与者都是透明公开的。政策制定者们在推行随风险调整保险费率时,也应确保具备必要的财力资源能够适当地管理该体系。如果政策制定者们选择根据风险调整保险费率标准,应考虑到管理每个银行机密的风险组合材料的利弊。

通常可设立与维护一个基金,或设立与维护分离的基金来适用不同类型的接受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如果基金分设,政策制定者们应确保能区分不同的金融机构,而且不同的基金水平不得导致市场竞争扭曲。此外,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也至关重要。存款保险公司应确保其保险基金得到很好的管理,在损失产生时能有准备并能抵御风险损失。这可以通过执行合适的投资政策与程序、建立稳健的内控机制、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来完成。

(十五) 公共认识

为使存款保险体系更为有效,公众知晓存款保险的好处及其局限非常必要。经验已经证明,存款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需要经常分开,以维持与增强公众的信任。

(十六) 跨境保险

如果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体系提供补充担保,应避免对受保险的存款进行重复赔偿。母国已提供存款保险的,在考虑税收与保险费时应予考虑。除非涉及机密,其他所有信息都应在不同管辖权范围内的存款保险公司间进行交流,可能的话还应在存款保险公司与其他外国金融安全网参与者间进行。

在任何情况下,存款保险公司都应得到必要的信息,从而能够及时赔偿存款人的款项,并符合其授权与职责。

(十七) 问题银行的救助

及时有效地处理失败银行的退出战略,能增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任,帮助控制成本,避免逆向选择对其他安全网参与者、政府、社会公众、银行业与经济的影响。不同金融安全网参与者间的合作, 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对于及时而又有效地处理陷入困境的银行非常必要。

判断与认定一个银行的财务问题是否严重,有权作出决定的金融安全网参与者应基于良好和透明的标准来进行。迅速而又果断的行动,对于减少救助失败银行的成本至关重要,但也需要注意并保护在金融安全网参与者间信息交流中的机密事项。高效的救助程序,应符合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责,确保存款及时准确地得到赔偿,救助成本最低化与尽可能不要扰乱市场,资产恢复最大化,对善意要求应及时解决且平等对待。万一出现失误或其他不法行为,应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纪律约束与制裁。

救助失败银行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清算与赔偿存款人的存款、购买与承担转让交易、公开银行资金援助。破产或清算法以及其他法律会严重影响救助方法的选择,因为这类法规在不同的国家间变化相当大,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所作出的特别救助决定很难得到实施。由于银行与银行失败的特殊意义所在,政策制定者也许希望破产与清算法律有助于问题银行的有序退出。

(十八) 存款兑付

在存款记录、债务与权益进行核实调查后就可以进入实际的兑付程序。如果另外一个银行同意支付存款,这种兑付就极为简单。如果这种选择方案不可行,存款保险公司就必须筛选其他付款方式,比如:提供现金或发行其他支付凭证、邮寄支票、按存款人指定的其他银行划拨资金、发行借记卡、实行邮政转让划拨等。但在存款兑付程序开始前,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决定存款帐户的审核与调整是基于银行自身的记录来进行,还是依据存款人被要求提交的申请表格来有效证明其对帐户的所有权。

在有些情况下要求提交相关权益表格可能对存款人不方便,从而耽误了整个兑付进程;但这种程序要求有时是必要的,特别在银行的记录质量受到质疑或差劲时,或者银行保密法规限制对存款人身份及其帐户的确认。

(十九) 债权及其追缴

银行被关闭后,承担责任的机构实际上就继承了银行的资产与债务。负责债务理赔与追索的组织机构,其权限及行使应遵循法律的规定。这些权力包括:负责管理失败银行的资产、签订合同的权利及享有优先权、受理与否决债权申报的能力、执行或否定特定合同责任的权力、质询欺诈转让与交易的权限。

资产管理与处置战略应符合商业惯例与经济价值取向,同时要考虑到资产的质量、市场的状况及其敏感程度、资产管理与处置中专业技能的利用、与资产处置相关的法律要求和公共政策目标。透明公开和获得信息,是失败银行资产市场化中的关键因素。原则上处置失败银行的资产可用的方法比较广泛,包括:资产对资产的销售、拍卖或封闭投标、资产合伙、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股权合伙。

由失败银行或接管者、清算者向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失败银行有关的成员提起的债权追索与诉讼,也是潜在的重要资产。这些追索权益可能导致资产积极的收回,也可作为在银行部门培养纪律的有效工具。为此,债权追索前应进行仔细地辨认与调查,以决定追索是否适当和可能。

(二十) 优先权、担保和抵销

在索赔人之间如何分配资金,受到诸多因素的严重影响,主要是受有关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顺序排列、担保银行的责任、允行债权人的债务与债权进行相互抵销的大小范围等方面法律规定的制约。决定这些事项的规则,各国对此的法律规定大不相同,而且并不会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相应变化。

此类规则对存款保险公司的诉讼费用,以及金融安全网参与者、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行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政策制定者在设计制定存款保险制度时应考虑到各国有关优先权、担保和抵销等法规的不同及其影响。比如银行广泛的担保责任,就会影响到存款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并影响其对陷入困境银行提供财务救助的能力。

三、结语

银行的特殊性使其不仅承担风险,而且也负管理风险,加之银行倒闭时存款人面临的潜在损失, 需要国家建立有效的金融安全网来防范风险传染。通常一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网包括审慎管制与监管、最后贷款人行动与存款保险三大方面。前两方面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而存款保险则直接影响到广大存款人的市场选择行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金融风险的加剧增添了人们深入研究存款保险的热情,并尝试对其进行协调与规范。国际层面上实践最早的当属欧盟( EU) 1994 年10 月颁发的《存款保险指令》(Directive on deposit insurance) ,该指令在欧盟范围内就存款保险所覆盖的范围(包括投保信用机构的范围、予以保险的存款种类、币种、限额标准等) 、运用及其管理机制建立了最低程度的协调。

 

《存款保险指南》则可以说是一种理论上的努力。其给出的结论非常明确,为了国家的利益可以考虑推行或改革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而且明确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较隐性保护更为可取。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约束、诱发道德风险,一个国家无论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是对现有的全面保证体制进行改革,都需要根据国家实际、公众认识与预期进行论证设计。存款保险体制运行如何或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不仅需要强有力的审慎监管与管制规则、完备的会计与信息披露体制和严格执法措施的配套与支持,更需要银行自身建立稳键的内控机制作为基础。存款保险体系只是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不能期望它完成其所不能胜任的事情。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前主席William Seidman 对存款保险曾作过评论,认为存款保险如同核电站,如果操作得当,可以获益,但只有具备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才能防止它失去控制;而一旦失控,其造成的伤害会波及整个国家。[2 ]这虽然有点危言耸听之嫌,但美国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2 LIC) 的前车之鉴仍值得深思。

此文曾发表于《法学论坛》2002 年5 月5 日第1 7卷第3期



[1] 国际清算银行.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 Z] .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 谢平,王素珍,闫伟. 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比较[J ] . 金融研究,200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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