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授权国际贸易委员会可采取更严厉的制裁措施,如授权国际贸易委员会适时发布制止令[40],也可采取同时既发布拒入令又发布制止令的方式来更加严厉地遏止相关侵权行为。当事方如违反制止令,则将处以罚款的民事制裁,具体数额的确定标准为两种:一是视情况在一万和十万美元之间确定具体罚款金额;二是发现违反制止令之当日的货物价值金额的两倍。以两种标准孰高为准。
第六、当事方如违反拒入令,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依法扣押和没收(Seizure and Forfeiture)[41]涉案之侵权产品,以防止产品或货物所有权人、进口人或收货人规避拒入令的实施。此修订得以从实质上显著增强已有的救济方式——拒入令的实施效果。
第七、对被申请人的缺席行为增强了处罚力度[42]。如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缺席,国际贸易委员会可因此认定申请人在调查申请中所述之侵权事实为真实的,除非受公共利益因素所制约,否则可经由申请人之申请而发布相应的救济措施。这一修改目的意在给国外的被申请人施压,使其能够配合调查取证,同时也提高了337条款调查的权威性。
第八、进一步增强了对秘密信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的保护[43]。规定一方当事人在调查的进程中向另一方当事人或向海关、国际贸易委员会或有关政府人员所提供的秘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同意,不得对外披露。这一修订无疑实质性地显著增强了对当事方的信息安全和与之息息相关的商业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保护。
第九、在结案的方式[44]上,增加了通过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同意令(consent orders)的方式终止调查,或者双方以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s)为基础全部或部分地终止调查。赋予了当事方更多的“意思自治权”。
此次修订使337条款调查程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更加灵活、快速,并在切实有效地遏止侵权产品进口的方面显得更具可操作性,因而也就更加易于实现其立法意图。
4、《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所作之修订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93年12月成功结束,它是迄今为止历时最长、内容最复杂的多边贸易谈判。”[45] 然而,随后的1994年,对美国而言也是其外贸易政策发展的重要年份。在这一年中,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NAFTA)正式开始实施,而历经了8年之久的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也较为圆满地结束,包括美国在内的124个国家政府签署了最后文件。另外,很大程度上是在美国的倡导之下,还达成了专门旨在国际贸易领域内保护相关知识产权的TRIPS协定。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这些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的拟定和签署充分体现了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种努力,并且意图从根本上维护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与之相应的是,在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美国不仅继续在其他国家的抗议声中单方面运用301条款向外国政府施加压力,尽管对WTO成员不再采取301条款的单方贸易报复措施,促使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最大程度上地履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同时还根据情势的发展以及前文所述的1989年针对337条款所做出的专家组报告,再度修订了337条款。这次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6]:
第一、关于裁决的时限。此前所规定的关于行政法官做出初裁的时限是固定的,即在1974年修订中所明确具体规定的12个月至18个月,此次修订为“在实际可行的最短的时间内” [47],在具体个案中的时限要根据具体情况在调查公告之后的45日内确定。此次修订后,行政法官在具体个案中所确定的目标日期如果短于15个月,则无需经国际贸易委员会复审,而长于15个月的话则须经复审。这样,即便行政法官在个别中所确定的裁决时限过长,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可经复审而予以缩短[48],从而确保案件得以尽快审结。
第二、关于反诉。此前的规定不允许被告提起反诉,此次修订后则允许反诉,但是只允许被申请人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且反诉的提起不影响337条款调查的继续进行[49]。
第三、关于平行诉讼方面。根据此次修订,当申请人就相同的事项针对被申请人同时提起337条款调查和联邦地区法院的诉讼时,被申请人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暂停审理,嗣后待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再进行诉讼的审理[50]。这样可以避免被申请人“腹背受敌”,从而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在法院恢复审理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可以成为法院审理的证据,由法官决定是否承认并采纳。
第四、关于普遍拒入令的发布方面。此次修订对于普遍拒入令的发布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国际贸易委员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发布普遍拒入令[51]:其一、为防止对有限拒入令采取规避措施而致使发布普遍拒入令成为必要;其二、由于存在某种侵权进口模式致使难以辨明侵权产品的来源。
第五、关于仲裁方面。根据此次修订,在之后的337条款调查中,国际贸易委员会被授权允许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仲裁协议而终止调查程序[52]。
第六、关于保证金。此次修订之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交纳之保证金一旦被没收,则上缴至美国国库,但是在修订之后的调查程序中,保证金一旦被没收则归对方当事人所有[53]。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就337条款本身进行修订的同时,美国还于1994年12月23日首次相应地制定了准“实施细则”,即专门适用于337条款调查的国际贸易委员会暂行规则(Interim 19 CFR Part 210)[54],而该规则于1996年8月23日由暂行版本成为正式版本[55]。而该规则的出台,进一步使得337条款实施机制更加规范和完备。就现状而言,此规则337条款实施机制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亦已成为前文所述的整体实施机制中法律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GATT/WTO法律体系内相关诉讼
337条款及其实施机制在发展历程中受到过来自其他经济体的质疑和非议,就337条款所进行的双边磋商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当双边协调无法达到双方均满意的效果时, GATT的其他缔约方或者WTO的其他成员也曾将美国337条款诉诸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譬如前文所述的1994的修订则直接地源自于1989年GATT专家组的报告。
因此,对于337条款及其实施机制的研究,不仅要着眼于美国国内相关经济、政治等方面情况的发展、变化等“内因”的自身作用力,而且也需要着重研究来自于美国之外的种种“外因”的重要影响力。而这其中极为重要的就是在337条款实施机制发展过程中GATT法律体系内曾出现的两个“判例”,而第二个判定其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且不能构成一般例外的GATT专家组报告[56]则显得尤为重要。
早在1981年11月,加拿大提起了GATT法律体系内针对于337条款的首次诉讼,称该条款违反了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在1983年5月对此案所做出的GATT专家组报告[57]中,专家组最终认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发布的用以禁止侵权的汽车弹簧配件进口的普遍拒入令符合GATT第20条第(d)项,因而是符合GATT法律规定的。而且因此,该普遍拒入令的发布和实施是否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无需审查[58]。而在后一起针对337条款所进行的诉讼中,1989年的专家在报告却作出了几乎完全相反的裁决。在这份报告中,专家组认定337条款在6个方面有违GATT第3条所体现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且最终论证这样的情形不能构成GATT第20条(d)款所规定一般例外,美国因而败诉。尽管美国国内随之在是否应该根据这份报告而对337条款进行修订的问题上颇有争议,但最终还是在名义上根据该报告对337条款进行了若干方面的修订。然而其后,此次修订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平息其他经济体针对337条款的质疑和非议。
WTO法律体系建立后,欧共体于2000年1月在该法律体系内就337条款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并认为其违反了GATT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以及TRIPS协定第2条等9项条款之规定[59]。迄今为止,针对该案仍然没有成立专家组,从而使其成为了WTO多边贸易体制内的“悬案”之一。因此,欧共体意欲通过此举迫使美国再次较大幅度地修订337条款的初衷未得以实现。
三、337条款实施机制之发展趋势
时至今日,337条款及其一整套的实施机制在当今美国的进口贸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和无可取代的作用,并因此逐渐演化成为一种被频繁援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制度。此外,337条款及其实施机制所体现出来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在世界贸易体制中也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这当然并不仅仅因为美国在世界贸易体制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从而所自然而然形成的状态,而主要是在于其复杂的运作机理以及显著的贸易救济效果。而且由法理角度观之,该实施机制无疑是整个美国对外贸易法律体制内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美国知识产权实施机制中关键环节之一。
历经了近八十年的发展之后,337条款实施机制未来的发展趋势将会怎样?其主要运行机制是否仍将继续发挥功效并有所加强?该实施机制是否会由于其后可能发生的WTO法律体系内的相关诉讼而再度受到大幅度修订甚至是被彻底废除?等等。这些问题的答案,对于美国知识产权人、美国国内产业的发展、美国的贸易利益和国外厂商等多方面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因而这些问题无疑是引人瞩目的。
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从多角度进行展开,而其中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的视角和进路进行分析,则显得尤为妥适。毕竟,一方面,虽然337条款实施机制本质上属于法律问题,但是却又无可避免地同国际经贸往来等社会经济现象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使其本身也具有了经济现象的诸多属性。另一方面,如前述,337条款实施机制是历经了近八十年的发展历程而形成的制度体系,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则正以分析和研究制度问题而见长。
“路径依赖”这一术语,并无举世公认的标准定义。有学者认为“‘路径依赖’这一术语用以阐述历史事件和经由历史所形成的制度,在一国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的范围确定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一旦制度得以确立,则这些既有制度倾向于将一国的发展锁定在某一路径之上。”[60] 还有学者更加简洁地定义了该术语,譬如“路径依赖指的是在制度的环境中,源自于最初状态对于随后的发展变化的所产生的锁定效应。”[61]
显见,历史性因素是“路径依赖”这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中的核心要素。对于某一制度或制度体系而言,由于其发展历史的轨迹、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和决定,该制度或制度体系其后的发展路径将在很大程度上被“锁定在之前的方向和范围内”[62]。尽管该分析工具“在最初被用以从技术角度来阐释‘锁定’效应”[63],但迄今为止,该分析范式“已经被成功地应用在了除技术方面以外的其他诸多制度分析领域内。”[64] 而相关研究成果亦是颇为丰富,此处不赘。
“路径依赖”,用以制度分析,虽非放之四海而皆准,但确具有较普遍的正确性及较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而对于337条款实施机制的制度性分析,亦是概莫能外。如前述,该机制经历了较长的演进发展历程,并于其间几经立法调整修改,但实际上却因此而不断地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其虽在GATT/WTO法律体系内三度受到质疑,而且337条款的最近的一次修订还直接地源自于GATT判定337条款调查在GATT法律体系内“不合法”的专家组报告,但实际上“在GATT作出裁决之后6年,美国国会所作的这些进一步修改,仍然没有构成对337条款的实质性改变。”[65]
目前,尚无证据充分表明337条款实施机制明显地违反GATT协定和TRIPS协定。而且即便能够证明,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迫使美国再度全面修订乃至废除337条款,美国也绝不可能对于进口产品侵犯其国内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形置若罔闻,势必还会对此类情形加以有效的制度性约束,337条款实施机制也仍将“形灭而神不灭”。
因而,337条款实施机制这一制度体系已经由其自身的演化逻辑而不断发展,从而形成了一定的路径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制度上的锁定(lock-in)效应。所以,就其发展趋势而言,在可预见的未来,以美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为己任的337条款实施机制将会继续存在甚至还可能获得进一步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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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the U.S. Section 337
Yang Yu, Jinyu Wu
Abstract: The section 337 came from the section 337 of "Tariff Act of 1930" in the United States. It also is the section 1337 of United States Code. After several revisions it gradually comes to develop into a very powerful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which is a customs protection mechanism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order to protect United States patent effective and enforceable without illegal imports. After dynamic evolution development for nearly 80 years the system has formed certain path dependence because of its own logic evolution. To some extent, it produced a system Lock-in effect. Therefore, can be judged as its own U.S.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Section 337 which protect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border will continue to exist and develop. And it even will get the possibility of further strengthen.
Keywords: Section 337,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path dependence, lock-in
【注释】
[40] See 19 U.S.C.A. §1337 (f)
[41] See 19 U.S.C.A. §1337 (i)
[42] See 19 U.S.C.A. §1337 (g) (1)& (2)
[43] See 19 U.S.C.A. §1337 (n) (1)
[44] See 19 U.S.C.A. §1337 (c)
[45] 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索必成、胡盈之译:《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1页
[46] 关于此次修订的详细介绍和分析,可参见Donald Knox Duvall , McCabe , Philip J., Unfair competition and the ITC : Actions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nder 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Thomson c2004., p6-p13
[47] 需说明的是,此次在时限方面的修订仅针对337条款调查的主程序。对于申请临时救济程序(Temporary Relief Proceedings)而言,由于这方面并未在1989年GATT专家组报告中被认定为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因此美国在此次修订中并未修改申请临时救济程序的审理时限。
[48] 譬如在案件337-TA-466中,行政法官最初所确定的时限为20个月,而国际贸易委员会经复审,酌情将时限更改为12个月。
[49] See 19 C.F.R.§210.14 Amendments to pleadings and notice; supplemental submissions; counterclaims. General provisions for hearings. (e)
[50] See 28 U.S.C.A. § 1659 Stay of certain actions pending disposition of related proceedings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51] See 19 C.F.R.§210.50 Commission action,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bonding by respondents. (c)
[52] See 19 C.F.R.§210.21 Termination of investigations. (a)(2)
[53] See 19 C.F.R.§210.50 Commission action,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bonding by respondents. (d) Forfeiture or return of respondents' bonds.; 19 C.F.R.§210.70 Forfeiture or return of complainant's temporary relief bond.
[54] See 59 FR 67622-01, 1994 WL 718599 (F.R.)
[55] See 61 FR 43429-01, 1996 WL 475265 (F.R.)
[56] United States - 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Report by the Panel adopted on 7 November 1989 (L/6439 - 36S/345)
[57] United States-Imports of Certain Automotive Spring Assemblies, GATT Panel Report, May 26, 1983, GATT B.I.S.D. (30th Supp.) at 126 (1984)
[58] 同前注,Section 61
[59]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186_e.htm 最后访问于2010年5月27日
[60] See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2nd Edition), James M Cypher, James L Dietz, Routledge, 2004, p72
[61] See Handbook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Claude Ménard , Mary M. Shirley, Springer,2007, p812
[62] See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of Water: A Cross-Country Analysis of Institutions and Performance, Ariel Dinar, Edward Elgar, 2004, p27
[63] See The Evolution of Path Dependence (New Horizons in Institutional and Evolutionary Economics Series), Lars Magnusson , Jan Ottosson,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09, p3
[64] 同前注,p13
[65] 同注5,第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