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在总结国内外技术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技术监督的定义、特征或特点,介绍了《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国际计量法》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主要的3国际技术监督法律;同时论述了在国际技术监督法律指导下的我国技术监督法律体系的地位、结构和引导、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安定七个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后提出四项结论和建议
关键词:技术监督、国际技术监督法律、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完美的产品质量可以给人类带来文明、舒适和幸福,如炎热的夏天,人们可以在装有空调的房间内舒适地工作或休息,避免酷暑的煎熬;现代航空技术使你乘坐“空中客车”或“波音757”,安全、快捷、舒适地到达数千公里之远的目的地,但是,如果产品质量失效或失控,就会导致锅炉爆炸、高厦倒塌、火车倾覆、飞机坠毁,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于是以控制产品质量(含安全/卫生)、预防和消除其质量(含安全/卫生)事故或隐患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监督就很快地在世界各国产生和发展起来。
1862年,在资产阶级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首先设立蒸汽锅炉监督局,对各种蒸汽锅炉与受压容器实行质量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才能发放其使用许可证,从而开始了现代技术监督。尔后,这类技术监督逐步扩展到起重提升机械、电气设备、机动车辆、飞机船舶、计量仪表、化工设备、核电站等所有现代工业领域,随之,世界各国的技术监督法律不断地制定和发布,逐步形成了各国的技术监督法律体系。尔后,先后成立了一些国际技术监督组织和经济组织,它们先后制定一系列其成员适用的技术监督方面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逐步形成了一个国际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一. 什么是技术监督
1、我国技术监督发展简史
我国古代的技术监督曾经走在当时世界的前列,早在秦朝,就已在政府设置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令和技术标准,对度量衡器、军工产品及一些重要的手工业品质量实行技术监督。
1929年2月16日,国民政府颁发《度量衡法》,1930年10月成立“全国度量衡局”,1931年又在实业部(后改为经济部)内设立工业标准委员会(1947年又改为中央标准局)
1946年又颁发《标准法》;但由于解放战争的原因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一直设置了质量、标准化与计量管理机构。
1988年7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
的客观需要,由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和国家经委质量局合并组建成立国家技术监督局,直属国务院领导,掀开了我国技术监督事业的新纪元。
1998年,国务院第二次机构改革,把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改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我国又开始实行省以下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以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2001年4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商检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它是国务院统一管理全国技术监督即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上述各类技术监督部门先后采用了国际技术监督法律,制定国家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并在其指导下,发布了一系列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规章,形成了我国特有的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2、技术监督的定义
迄今,国内外还没有关于技术监督的统一的权威性定义,笔者依据三十多年来技术监督工作实践和研究,提出下列定义:
“技术监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运用计量检测仪器和测量技术,对产品、过程、体系或人的质量(含安全/卫生)进行检验、审核或评价,从而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认可、认证/注册的活动过程。”
从上述技术监督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
1).技术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它们主要包括:
(1)国家有关质量(含安全/卫生)、计量与标准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质量(含安全/卫生)、计量与标准化等方面的技术法规(含强制性标准)。
(3)相关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程/规范。
2)技术监督的基本手段是计量检测仪器和测量方法,它强调测量数据说话,从而确保技术监督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技术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各类产品,尤其是具有现代科学技术含量的工农业产品。近代又扩展到过程(如安装施工过程)、体系(如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
4)技术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验证、认可或认证产品、过程或体系的质量是否合格(即合格评定),人员资格是否认可或注册。
5)技术监督人员主要是质量(含安全/卫生)监督检验人员,质量认证人员,近代又延伸到标准化人员、计量监督人员。
3、技术监督的特征或特点
根据世界各国技术监督实践或经验,尤其我国近20年代来技术监督的有效经验,笔者认为技术监督具有下列显著特征或特点:
1)以质量(含安全/卫生)监督为核心
无论哪类技术监督工作,一般都以其对象的质量)是否合格为主要目标,质量管理无疑是以产品、过程或体系的质量是否合格为目标,标准化管理也是通过标准的全面认真实施(即标准化),而使标准化对象达标即质量合格为目标,而计量监督管理则主要是以计量器具或计量检测数据质量是否准确、可靠为目标,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技术监督是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核心的,或者说是以质量安全为中心的监督。
由于安全、卫生是质量的重要方面,在交通、矿山、药品等领域,安全和卫生更是首要的质量要素。因此,在这些领域的技术监督就是安全监督和卫生监督。
2)以标准化与计量工作为基础
技术监督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依据之一即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取决于计量检测手段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因此标准化与计量工作不仅是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同时也是技术监督必不可少的两项基础工作。标准水平低,固然会影响技术监督水平,计量测试仪器精度低或测试方法不当,同样也会严重影响技术监督工作的质量。
3)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国外,技术监督机构一般是处于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标准化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它与生产经营方(即供方)及其产品购买方(即需方)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具有明显的公正性,同时它们又拥有一大批熟识相关标准的标准化专家,因此又有很高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广大企业与政府“政企分开”,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之后,处于政府地位的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管辖下的法定技术监督技术机构也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了。
4)监督与服务密切结合
技术监督部门在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如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可以利用自身技术上的优势,为企业进行有效的技术服务,真正实现扶优治劣,规范市场的目标。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技术监督来说,更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使这一特点更为明显。
根据上述技术监督的显著特点,我国技术监督部门明确地提出了“以质量为中心,标准化与计量为基础”的技术监督方针,把“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作为技术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并要求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度”的技术监督行业良好形象,不断提高技术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 国际技术监督法律
目前,国际技术监督法律主要有下列四部:
1、海牙公约(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
1973年10月2日,在荷兰海牙签订了《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该公约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
1)产品的广义概念(第二条)
即“产品”应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而不论是未加工还是加工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第二条)。
2)适用人的质量责任(第三条):
制造商、生产者、供应者以及在产品准备或销售商业环节中的其他人等,这说明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为工农业产品的生产制造者、销售供应者以及仓库管理者等。
3)本公约规定的适用的法律,特别应确定的内容(第八条):
这条规定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损害赔偿种类、形式及其范围,以及时效等内容。
2、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
WTO/TBT由一个序言、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包括“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信息和协助”、“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有差别的待遇”、“机构、磋商和解决争端”、 “最后条款”等方面的内容。简介如下:
第一条 总则
主要说明讨论贸易技术壁垒问题时,应使用本文件规定的术语。本协定覆盖所有的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政府采购和动植物检疫除外)。
第二条 技术法规与标准--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与标准部分主要规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须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基础,否则必须在文件的草案阶段进行通报。
第三条 技术法规与标准-- 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
主要规定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批准和实施技术法规时应遵守第二条的规定,不得采取、要求和鼓励与第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
第四条 技术法规与标准-- 标准的制定、批准和实施
“各成员须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标准制定、批准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即WTO/TBT附件3)
第五条 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主要规定 “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批准和实施应允许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的供应商在不低于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境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供应商的条件下进行该体系;当程序允许时,在该机构的所在地进行合格评定和得到该体系标志的可能性。”
第六条 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中央政府机构对合格评定的承认
主要规定:“只要可能,即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结果,即使这些程序不同于它们自己的程序,只要文件确认这些程序与其自己的程序相比,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
第七条 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 地方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主要要求地方政府机构“遵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负有,但通知义务除外”。
第八条 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主要规定“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机构遵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 国际性和区域性体系
主要倡导“如需要切实保证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只要可行,各成员即应制定和采用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并作为该体系成员或参与该体系。”
第十条 信息和援助-- 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
主要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并提供相关内容的文件,如: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以及该机构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标准等; 以及通过采取合理措施,保证设立的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的所以合理询问,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和援助-- 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
主要规定“如收到请求,各成员应就技术法规的制度向其他成员,提供建议,并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给予它们技术援助”等。
第十二条 信息和援助--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主要要求各成员对参加TBT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该委员会有每一个成员的代表组成,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TBT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的实现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
第十四条 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磋商和争端解决
主要规定“影响TBT运用的任何事项的磋商和解决应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并遵循争端解决谅解和运用的WTO/TBT有关条款规定。应一争端方请求,设立技术专家小组,就需要有专家详细研究的技术性问题提供协助等。
第十五条 最后条款
主要规定保留、审议方面的措施
1. 附件
附件是构成WTO/TBT的组成部分,其中:
附件1 本协定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主要是对WTO/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国际、区域机构或体系,中央、地方政府机构及非政府机构等8个术语作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性说明。
附件2 技术专家组
主要规定依据第十四条规定设立的技术专家小组应受WTO专家组的管辖,决定其职权范围和具体工作程序,并应向专家组报告。
附件3 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该附件包括总则和14条实质性规定两大部分。如:
“在标准方面,各标准化机构须给予来自世界贸易组织其他任何成员境内产品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以及其他任何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3、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国际计量法
1975年国际法计量局发布第一版《国际计量法》,该法包括法定计量单位,单位的实物体现,单位的使用,测量设备,测量设备的计量管理,对测量的计量管理,对产品的量和预包装品的计量管理,测量设备的制造修理和销售,个人或法人团体的责任,计量机构,法制计量机构的授权,法制计量机构的归属,财务规定,违法,过渡条款共十五章27条。
2004年《国际计量法》已经修订为《国际计量法大纲》,使对计量相关方面的规定更加完善,并适应目前的各国的法制计量管理要求。
4、国际卫生条例(2005)
1948年4月7日成立的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政府间卫生组织,现有193个会员国。1951年,第四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69年,修改并改名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又修改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该条例共有六十六条,现简介如下:
1)定义、目的和范围、原则及负责当局(第1到第4条)
该篇在明确了“受染”、“行李”、“货物”、“污染”等定义之后,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范围以及应遵守的四项原则等。
2)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第5条到第14条)
该篇包括监测、通报、在意外或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信息共享、磋商、其他报告、核实、世界卫生组织提供信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公共卫生应对、世界卫生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的合作等十条。
3、建议(第15到第18条)
该篇包括临时建议;长期建议;建议的标准;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 物品和邮包的建议等四条。
4、入境口岸(第19条到第22条)
该篇包括基本职责、机场和港口、陆路口岸、主管当局的职责等四条。
5、公共卫生措施 (第23条到第34条)
该篇包括到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交通工具运营者、过境船舶和航空器 、过境的民用货车、火车和客车、受染交通工具、入境口岸的船舶和航空器、入境口岸的民用货车、火车和客车、接受公共卫生观察的旅行者 、与旅行者入境有关的卫生措施、旅行者的待遇、转口货物、集装箱和集装箱装卸区等十二条。#p#分页标题#e#
6、卫生文件(第35条到第39条)
该篇包括一般规定 、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证书 、航海健康申报单 、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船舶卫生证书等五条,
7、收费(第40条到第41条)
该篇编包括对关于旅行者的卫生措施收费;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的收费等两条。
8、一般条款(第42到第46条)
该篇包括卫生措施的执行;额外的卫生措施;合作和援助;个人资料的处理;?诊断用生物物质、试剂和材料的运输和处理等五条,
9 、《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第47条到第53条)
该篇包括《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的组成;突发事件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程序;审查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会议进程的掌握、长期建议的程序等七条。
10、最终条款(第54条到第66条)
该篇包括报告和审查;修正;争端的解决;与其他国际协议的关系 ;?国际卫生协议和条例 ;生效、拒绝或保留的期限;世界卫生组织的新会员国;保留;拒绝和保留的撤回 ;非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的国家;总干事的通报等十三条,
此外,国际技术监督法律还有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ISM规则》);WTO的《装运前检验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WTO/SPS)》、米制公约组织的《米制公约》等。
三. 国际技术监督法律指导下的我国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经过半个世纪来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在国际技术监督法律指导下,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相适应的技术监督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如
从图1中我们可知,我国的技术监督法律已构成一个专门的部门法律体系,即技术监督部门法或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四、技术监督法律的地位、结构和作用
我国技术监督管理体制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一直纳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序列,同时由于开展技术监督技术业务工作的需要,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直接管辖一些法定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如质检机构、计量技术机构、商检机构等等,加上挂靠的各类技术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如协会、学会等,基本上形成一个完备的技术监督管理体系,它们是制定与实施我国技术监督法规的组织保证
技术监督法律体系是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法章的总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需的法律体系。
1、技术监督法律体系的地位
部门法,又称法的部门,也是一个法律体系,它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同一类法律规范组成一个部门或体系。一般来说,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的调整对象,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新的法律规范不断产生,新的部门法也随之出现。
21世纪是质量世纪,世界各国技术监督法律大量出现,并且凸显其重要地位和作用,理所当然也应该成为一个部门法,而且是一类重要的部门法。
我国技术监督法律一般归属于经济法,是经济法部门法中的小部门法。
2、技术监督法律体系的结构框架
我国技术监督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如图2所示:
3、技术监督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需要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技术监督监督法律就是这个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子体系。它与经济监督法律一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 下列七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引导作用
即鼓励市场主体(企业或个人)从事某种行为或防止其从事某种行为,如《产品质量法》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鼓励企业积极申请认证,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但《产品质量法》第三章却明确规定,“不能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能伪造产地”,“不能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产名,产址”,“不能伪造获得认证的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等
(2)评价作用
即以法律作为一种评价法则,对他人行为予以评价。
它们往往比方针政策、道德规范较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如,《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国内食品与金银饰品的称重负偏差值,使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及金银饰品时有了具体明确的评价指标
(3)教育作用
即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正面印象,起到教育作用。如《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实施后可以教育有关人员及时申请生产许可证,严防生产无证产品。《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实施后又可教育有关企业正确标证产品标识。
(4)预测作用
即人们依据法规可以预先估计到其行为的后果。如企业依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办法》可以预测到企业生产设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时,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在30日内到当地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
(5)强制作用
依据技术监督法律 不仅可以制裁有些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能预防违法 犯罪行为,从而发挥其强制作用。如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章罚则,可以制裁各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犯罪行为。
(6)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
市场经济是交易经济,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确保其计量准确,交易公平,从而维护了市场经济。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实施,则有效地防止了国外不法商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
(7)保持社会安定的作用
如《标准化法》的认真实施使社会生活有标可依,井然有序。而《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有效地打击了生产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者,既为受害者挽回 经济损失,又为守法者弘扬了正气,保持了社会安定。
综上所述,技术监督法律体系已是我国经济法律乃至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一类重要的法律,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
五、结论和建议
1我国技术监督法律体系即技术监督部门法已基本形成,但是《标准化法》和《计量法》已经颁布二十余年,未经修订,已经严重的滞后于标准化与计量的实践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今后应该进一步与国际技术监督法律接轨,在其指导下修改和完善我国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2,我国应该以质量/安全/卫生法律为核心,标准化与计量法律为基础,进一步研究、完善技术监督法律体系的基础理论,为后危机时代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国际经济法建设,为中国法律体系或中华法系乃至国际经济法法律学说提供成功的经验。
3,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分会下设立中国技术监督法研究会,深入研究技术监督部门法律规范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体系及其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规律。
4,在“六五”普法活动中给予高度重视和广泛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懂质量、讲标准、会计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技术监督法制意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作者简介】
洪生伟(1946-),男,中国计量学院教授
齐陵(1985-),女,中国计量学院经济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标准化
【主要参考文献】:
[1] 洪生伟.技术监督法律教程[M]. 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7
[2] 洪生伟. 技术监督概论[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3] 娄成武. 技术监督法学[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4
[4] 王艳林. 质检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5] 齐陵,洪生伟. 执法和实施标准的比较分析和研究[J].标准科学. 2009,(9):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