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阐述了PPM标准的定义及特点,分析了PPM标准的正反两方面的意义。考察了中国PPM标准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比较了WTO规则、MEA规则中关于PPM标准的规定,指出了完善中国PPM标准应注意之处。在前述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完善中国PPM标准的法律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PPM标准;法律规制
一、PPM标准的涵义与意义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们认识到,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方面,单纯依靠末端控制来降低污染已远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环保需要,应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上就采取环保措施进行预防。于是,WTO及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制订了规定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标准,即产品生产环境标准(Proeesses and produetion methods,简称PPM)。
PPM环境标准,指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应符合一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进口产品的尺寸、形状、样式、作用和性能或产品在出卖前的标记和包装的方式在内的产品本身的品质,要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其关注点在产品投入市场前。比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不得释放过多有毒气体,水污染、空气污染必须控制在一定水平以下。PPM环境标准具有以下特点:从环保角度看,PPM环境标准有其合理性;PPM环境标准大多以WTO有关协议中“环保例外权”条款为依据,具有形式上合法性;从贸易角度看,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出口产品的PPM标准远不如发达国家,若滥用PPM环境标准,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将PPM环境标准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意义。
从正面来看,它是人类对生产、贸易与环境认识的不断加深的结果。人类只有地球这样一个共同的家园,一国国内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会通过海洋、大气等自然及地理的因素越境转移,事实上,全球变暖、土地退化、森林锐减、水资源紧缺、臭氧层空洞、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威胁的是全人类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特别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生产、市场及资本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使得人为的污染循环的速度也将大大加快,环境与贸易的关系越来越突出,把环保纳入贸易发展决策越来越重要,所以,将PPM环境标准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不无合理性。
从反面来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使PPM环境标准成为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工具。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随着新一轮世界贸易自由化趋势的推动,关税壁垒及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的运用越来越受到严格的限制,贸易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各国利用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方式来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很小,在这种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利用WTO中“环保例外条款”内容本身过于抽象、关键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条款的解释存在极大的灵活空间等缺陷,将PPM环境标准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PPM环境标准遂成为整个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一个环节。
二、中国PPM标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的PPM标准的现状
1、缺少完备的有关规制PPM标准的国内立法。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环境立法工作,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干的环境法体系;但尚没有一部与PPM标准相关的环保方面的法规或条例,虽已初步构建了环保法体系,但这些法律法规远未达到科学、完善的程度。并且,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大量存在,恶性环境事故、破坏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是实施环境法的措施之一。但与国际标准相比,中国环境标准过于粗浅,在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不足一半,高新技术标准更是严重缺乏,这严重制约了中国环境产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
2、对国际贸易中PPM标准的作用和影响的认识的不足。在中国,有关部门对PPM标准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和影响认识还不全面,不够到位,仅仅将其理解为是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凭借其科技优势,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形式,对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发达国家本国的市场免受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和服务的冲击,并保护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可否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PPM标准实施在很多情况下是单方面地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不利。但如果因此认为PPM标准就是发达国家专门用来对付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贸易壁垒,则显然不够客观。
3、现有环保立法不能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需要。中国的环境立法发展迅速,并已形成相当规模,迄今为止,共颁布了16部环保法律和34项环保法规,已制定各类环保标准438项,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环保法体系。但有关外贸的绿色贸易法律文件仍然十分有限,存在着大量的空白。1而且现有法律规范大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惩罚力度不够,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中国现行环境政策法规在环境管理和限制措施方面,多偏重于针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经济活动等造成的环境影响,也缺乏针对贸易活动的控制措施。所以,在今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环境政策法规时,应考虑对贸易活动的环境管理,在环保立法中增加环境与贸易协调发展的规定和要求。
(二)中国的PPM标准存在的问题
1、现有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与保护贸易的导向相差甚远。中国环保法体系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它并没有关注到贸易问题,忽视了中国在进出口贸易中所涉及到的贸易环境问题。已不适应发展市场经济扩大对外贸易的需要。贸易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在于其“外部不经济性”的隐蔽,如允许市场主体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任意、无偿、无限制地开发、利用共有资源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从短期来看,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不断地从其破坏环境的行为中获得正效益,而由此产生的环境负效益则由其他人分摊。但从长远来看,其结果是市场主体共同的行为必然导致环境资源的枯竭、污染,对整个人类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2、PPM标准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国有关PPM标准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零碎散落在不同部门法规中,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互重叠,甚至相互冲突,普遍[1]
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过轻等现象,缺乏系统性,与发达国家和国际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距,难以真正发挥保护作用。以2002年出台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例,其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相应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配套措施,包括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结果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差,执法随意性和执行标准不一致。中国关于PPM标准的法律制度,还处于一种原则性规定的状态之中,结果是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工作人员抱怨国家立法没有可操作性,找不到法律依据。所以PPM标准环境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中某一特定问题为目标,使有关PPM标准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PPM标准偏低。目前,美英等发达国家在环境标准制定方面的国际标准采标率已达到80%,而中国只有约40%的环境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在中国,虽规定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清洁生产的技术和工艺,但由于经济、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因此具体到生产过程之中的PPM标准仍然较低。
三、国际公约中PPM标准的比较及启示
(一)国际公约中PPM标准的比较
1、WTO规则中的PPM标准。近年来,随着WTO对环境问题的进一步关注,WTO对PPM标准有一些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和《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措施的协议》(SPS协议)。
TBT协议规定,各国可出于保护国家安全要求,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的需求等目标,实施一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来进行贸易限制,以应对由于以上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TBT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特别包括: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TBT协议附件一第1条规定: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使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PPM)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附件第2条指出: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PPM)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PPM)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TBT协议对PPM标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协议对“技术法规”和“标准”概念的术语解释体现了PPM标准的内涵;二是协议允许在实现“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的合法目标时,通过包括PPM标准在内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协议提倡以贸易限制最小化为指导来实施有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SPS协议是作为WTO农业协定的补充而签订的,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以动植物检疫措施为遮盖的保护主义手段对减少农产品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阻碍。SPS协议规定,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议的附件A规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及工序和生产方法(PPM)。由此可见,所有措施都必须限于“必要限度”,并根据科学依据制定和实施。“必要限度”的确定涉及风险的评估,即如何确定某个病害或虫害可能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可能影响以及可能的防范措施。风险评估要考虑一系列经济、技术因素。就此而言,卫生措施协定要求各成员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检查、抽样、和检验方法;……”这一规定表明SPS协议承认进口国可以PPM标准为基础进行风险评估,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但也必须以达到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所要求的限度。
2、多边环境协议(MEA)中的PPM标准。目前世界上有200多个涉及环境问题的多边环境协议,其中大约有20个规定了可能影响贸易的条款。诸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修订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赛尔公约》及其修订案、《京都议定书》等。为协调PPM标准而规定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规则主要有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另外,为防止气候变暖而订立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各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做出限定,《贸易公约》和《捕鲸条约》对捕捉动物的方法做了规范。
与WTO不同,这些条约中规定缔约国有权对违反条约中特定的PPM的产品限制进口和使用,而不必考虑PPM是否影响产品性能。但有一些条约也在向包括与产品不相关的PPM措施的方向发展。以《蒙特利尔议定书》为例,为了确保各缔约国采取措施控制臭氧层消耗物质(ODS)的生产、消费、进口及出口,规定缔约国可以禁止或限制从其他国家进口有关对臭氧层产生破坏作用的产品,这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其附件中所列受控物质,但产品本身不含此种物质的产品。因此,作为与WTO有关规则的鲜明对比,多边贸易规则将产品有关的PPM和与产品无关的PPM都是为合法的贸易限制措施,因为对于多边贸易规则来说,保护环境才是首要的任务,必要时,可以以贸易为手段来达到目的而不考虑是否会带来贸易保护问题。
MEA协议以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共同利益为其宗旨和目的,并采用限制贸易的方式来制裁未遵循PPM标准的出口国,为保护全球环境,保护人类的身体健康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一系列多边环境协议的制定体现了世界各国在环保方面达成的一定程度的共识,并且在共同责任的原则下为我们及子孙后代的良好生存环境而努力。但另一方面,MEA协议对缔约国的授权就为发达国家利用PPM标准,以环保之名构建贸易壁垒提供了条件。因为在MEA协议的环保贸易条款中的PPM标准是不以该PPM对产品性能影响为要件,只要出口国违反了法规中规定的PPM标准,进口国就可以对出口国实施贸易限制。这就与WTO所遵循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产生了冲突。且容易产生一国依其环境标准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行动的情况。尤其是许多MEA协议都含有对非缔约方歧视性的贸易措施。
(二)国际公约中PPM标准对中国的启示
WTO作为一个贸易组织,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而MEA协议和其他国家的PPM标准则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的,这就出现了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冲突。中国既是WTO成员国,也是一些MEA协议成员国,在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肩负着保护环境的重任。另外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时常深陷在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冲突之中。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遭受的这种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的冲突将会越来越多,中国也将会逐渐完善自己的PPM标准法律体系。通过以上对WTO规则中的PPM标准、MEA协议中的PPM标准的研究,启示中国在未来完善自己的PPM标准体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区分“PPM标准的贸易措施”与“以PPM标准为手段的贸易壁垒”的界限。PPM标准的形成主要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发展的要求;同时,消费者环境意识提高和全球绿色消费运动的兴起也促进了PPM标准的发展。PPM标准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在退化的生态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尤其在环境成本外部化向内在化转换处于尴尬期的时候,“以PPM标准为手段的贸易壁垒”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却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随着WTO倡导的贸易自由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主要贸易壁垒形式的关税逐步降低,同时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逐步拆除。利用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很小。借着环保浪潮的涌现,贸易保护主义者不会轻易放过“合理地”制造贸易壁垒的机会。
2、中国未来在完善PPM标准立法的时候,应该顺应WTO的立法趋向。目前,WTO在强调贸易自由的同时,也更加注重环保的价值倾向,而且这种倾向明显突出,力度也会随之加强。而且与其它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及环保组织建立更密切的联系。所以中国要充分认识到偏重环保的趋势及其对贸易的影响。应该说到目前为止,中国对环保重要性的认识还是十分不足的,跟不上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速度,导致在许多环保领域处于被动治理的境地。
3、作为WTO成员国,中国在立法时应该注意,设置的PPM标准不应有歧视性。2最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不能跟随发达国家的步伐,利用PPM标准,使之成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手段。根据非歧视待遇原则,如果一种适用于进口产品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国内相同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则这种环境贸易措施属于标准,而不是贸易限制。另外,中国设置的PPM标准应该以“必须”为原则。也就是说,中国作为进口国所实行的政策应属于与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政策,并且是为了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须”。“必须”意味着用尽其他办法仍不能达到消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受威胁的目的。对于并非“必要”的绿色贸易措施,则应当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协商解决3。
四、中国完善规制PPM标准的法律对策与建议
目前,PPM标准反映出的WTO体系下的国际贸易与国际环境保护所存在的诸多冲突,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PPM标准本身,而是放宽视野,制定对PPM标准的法律对策。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出口贸易屡遭发达国家利用PPM标准问题设置贸易壁垒、实施贸易限制,且近年来程度不断加大。作为WTO的成员和多个环境条约的参加国,中国必须对PPM标准问题对国际贸易和国家产业发展的影响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采取以下相应的法律对策。
1、制定严格的PPM标准保护中国的对外贸易。要制定严格的PPM标准,就要完善中国现有的立法。立法机构在环保立法中应增加环境和贸易协调发展的要求。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基础,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对于损害或有可能损害环境的贸易行为予以限制和禁止。在完善现有环境法规的同时,政府给予大力支持,提供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重视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标准的提高,加大对环保的投资,以不断完善并主动提高中国的PPM标准。
2、制定适合我国各种国际化的标准体系。PPM标准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环境和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法规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标准也是一种游戏规则,哪个企业、哪个国家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拥有完备的技术标准体系,哪个国家就能够有效地掌握竞争的主动权,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中国是WTO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应遵守TBT协议和SPS协议。但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存在着技术标准落后、技术标准与科学研究脱节的问题。为了减少别国借环保之名行限制中国产品出口之实,既然PPM标准对于产品的国际[2][3]竞争力有着重大的影响,我们就应该积极地采用国际标准,应尽快与国际通行的环境标准管理制度接轨,同时扩大中国技术标准的国际影响力。一是要积极推行ISO14000国际标准,提高国际标准的采用比率,加强对出口产品从设计到生产过程直至回收再利用的绿色方案的实施。;二是要积极实施环境标志产品制度。环境标志是贴在商品外包装上的一种图形,它是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依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到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系统无危害或危害较小。实行环境标志制度一方面可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保护中国的环境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当前,中国的燃眉之急是从法律上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尽快出台适合中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以确保所有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都能得到环境标志的认证。#p#分页标题#e#
3、加强审查力度以防止高污染工业向中国转移。要转变传统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观念,把环境成本考虑进去,减少环境的负外部性。这是从长远上保护中国环境,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同时,充分利用发达国家有关PPM标准的约束机制,防治一些污染严重的产业从执行较严格PPM标准的国家转移到中国。坚决要求外国的子公司严格贯彻气母国较高的PPM标准,避免以牺牲环境微代价吸引外资的局面。坚决禁止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包括危险废弃物和国外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技术和设备等)进口,加强进口商品检验和检疫力度,防止危害人民。
4、通过立法或完善已有立法等方式来推进清洁生产。为了使企业进一步提高适应PPM标准的能力,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是一个有效的措施。清洁生产制度是体现中国PPM标准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其不断的完善有利于PPM标准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在政府的大力推广下,中国的清洁生产在企业中已有一定的认识,在实施清洁生产方面已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在全国各地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真正实现在工业污染防治基本战略上,由侧重于污染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过程控制。二是如何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的立法工作,并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5、将与产品无关的PPM标准纳入中国的有关PPM标准的立法体系。这主要是从保护对外贸易的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在国际上,中国对外出口的产品经常受到发达国家制定的严格的与产品无关的PPM标准的,认为中国的产品对其国家的环境有破坏作用,因而限制中国产品进入其市场。而且这样的争端层出不穷。这其中必然有中国的环保标准较低,确实存在缺陷的因素在里面,但是更多的是发达国家在用自己的环境标准阻碍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这表面上是在保护环境,但实际上,却是保护其本国的产业不受到侵害。而且,从国际上看,从环保的角度出发,NPR-PPM已不单纯是一国境内的事,如果出口国的NPR-PPM造成跨国污染或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但是又不允许进口国对此类产品适用以NPR-PPM标准为基础的贸易限制,这样就显然无法体现WTO所倡导的环保、贸易与持续增长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宗旨。但是国际上也有一种声音,认为与产品无关的PPM标准会成为新的贸易措施而被滥用,担心如果接受了与产品无关的PPM标准可能会卷入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之中,所以国内的学者对其一概拒绝。但是因为没有完美的制度,任何政策都有被滥用的可能。
中国在将与产品无关的PPM标准纳入的立法体系时,无论在立法还是执行法律的时候,一定要以该生产方法或者生产过程只有在导致产品生产国国内环境急剧恶化或某些人类共同的资源遭受毁灭性的破坏为前提。只有这样,才会达到保护环境,促进贸易自由发展的双重目的。而且,即使中国在进口他国产品时,因为使用了与产品无关的PPM标准而遭受到了他国的起诉,产生贸易争端时,WTO也会根据WTO规则通过对第20条内容的解释来维护中国的利益。1998年的海龟案就是出于这种考虑,而使WTO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与产品无关的PPM标准。
因此,与产品无关的PPM标准不能一概的被抛弃,它应该是建立在保护全球环境的前提下的,是可以通过WTO规则的例外条款来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的。
6、中国在应对外国制定的以PPM标准为手段的贸易壁垒的对策。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在建立WTO协议的序言中规定,为保护环境,允许“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响应的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差别和优惠待遇是GATT/WTO处理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打破外国设置的不正当的贸易壁垒,中国企业和政府组织首先应充分利用WTO的相关协议和条款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目前,WTO协议处理PPM标准问题的有关条款包括:(1)关贸总协定第20条:影响货物贸易保护人、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政策,在一定条件下豁免正常的关税总协定纪律;(2)技术贸易壁垒(即产品和工业标准),和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明确认同环境目标。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条款,争取在技术标准方面享有差别待遇,如果遇到国外不合理的技术贸易壁垒应主动与对方协商,达不成协议,可提交技术贸易壁垒委员会仲裁。
【注释】
【作者简介】 顾海波 东北大学副教授。
[1] 蒋莉、罗胜利:《国际贸易中的PPM环境标准及其突破》,《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4期。
[2] 文伯屏:《加入WTO后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3] 王枫:《论WTO自由贸易下的环境PPM标准》,《现代商业》200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