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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一四五):粤港澳紧密合作中原产地认定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时间:2011-04-23 点击:

[摘  要] 原产地认定标准是粤港澳紧密合作中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核心问题,它被用于确定哪些货物能够享受合作区的优惠税收政策。因目前粤港澳紧密合作中基本沿用CEPA的原产地认定标准,这样会在今后的合作中带来一些问题,包括CEPA原产地认定标准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作为主要认定标准的加工工序标准的认证成本过高和限制性太强、从加百分比标准不够明确、税号改变标准过于宽泛,以及粤港澳合作中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未能很好地反映粤港澳经济现实,尤其是未能充分体现粤港澳经济政策而存在的特有问题。因此,可主要采用税号改变标准,引入累计规则和原产零部件计算方法,并对特定产业提出特殊的原产地认定标准要求。
[关键词] 粤港澳紧密合作;原产地认定标准;CEPA;经济政策
  
  原产地规则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1] “货物原产地”是原产地规则中最核心的概念,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2]241“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涉及粤港澳紧密合作区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适用范围,是粤港澳顺利进行货物贸易合作的一项基础性工具。本文拟对今后粤港澳紧密合作中的原产地认定标准进行探讨,对其沿用CEPA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一、粤港澳紧密合作中基本沿用CEPA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一)粤港澳紧密合作中原产地认定标准应遵循CEPA的规定
  粤港澳紧密合作中需要与CEPA相关制度进行协调,对于粤港澳有关先试先行的权利部分,粤港澳三地适用有关先试先行的规定,而在CEPA先试先行中没有规定的方面,同国内其他行政区一样,粤港澳三地适用CEPA的规定。[3]原产地认定标准并不在粤港澳对CEPA先试先行之列,因此,粤港澳合作中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应适用CEPA的规定,沿用CEPA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二)CEPA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CEPA附件2第2条规定了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一方直接从另一方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1)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2)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该方。”
  1、“完全获得”标准
  根据CEPA附件2第3条规定,“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包括完全在一方获得的矿产品、动植物,持一方牌照并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在公海获得的海产品,在上述船只加工上述海产品所获得的产品,一方收集的在该方消费过程、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和废碎料,以及上述所有产品在该方加工后所得的产品。
  2、“实质性加工”标准
  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需要满足“实质性加工”标准,才能获得CEPA原产地资格。CEPA附件2第5条对“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规定了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这三个具体标准,并允许采用除上述标准之外的、双方一致同意所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方法,也可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是指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

二、粤港澳紧密合作中沿用CEPA原产地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CEPA实施已经七年多了,CEPA原产地认定标准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广东省作为中国内地的一个行政区划,其中存在的问题自然会反映在在粤港澳紧密合作中。而且,CEPA原产地认定标准是针对内地和香港、澳门制定的,而粤港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政策具有特殊性,可以合理预见,粤港澳紧密合作中沿用CEPA原产地认定标准会因未能很好地反映粤港澳经济现实,尤其是未能充分体现粤港澳经济政策而存在一些特有的问题。
  (一)CEPA原产地认定标准自身存在的缺陷
  1、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不适于作为主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因认证成本过高和限制性太强,会导致CEPA的优惠安排落空及降低CEPA的效益,而不适于作为CEPA的主要原产地认定标准。
  首先,认证成本过高会使部分出口商宁愿选择支付关税而放弃制作满足优惠待遇要求的文件,进而导致CEPA的优惠安排落空。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关注精确点,这要求生产商保存精确的生产流程记录,而保存精确的生产流程记录的成本是比较高的。有学者通过建模得出以下结论:在加工工序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税号改变标准中,满足加工工序标准的认证成本是最高的。[4]高认证成本会严重影响原产地证书的使用率。以香港CEPA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为例。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的整体使用率2004年仅为4.7%,2006年增至11.5%。[5]截至2006年底,工业贸易署及有关政府认可机构共签发19033份CEPA原产地证书。截至2009年底,获批准的CEPA原产地证书累积数目为51213份。[6]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的整体使用率仍然偏低,出口商未能有效地利用CEPA所提供的优惠。把认证成本过高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作为粤港澳紧密合作中主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势必也会如香港CEPA实施的情况一样,会出现原产地证书使用率偏低,出口商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合作区所提供的优惠的情况。
  此外,限制性太强会使货物难以满足原产地标准的要求,进而降低CEPA的效益。有学者通过分析论证指出,一般情况下, 税号改变标准的限制性是最低的,其次是从价百分比为60%的认定标准,再次是要求前两种标准同时具备的认定标准,而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限制性最强。[7]以具有高度限制性的加工工序标准作为原产地认定标准可以实现特定的经济政策,如鼓励生产商更多地使用区域内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引进高科技技术、吸引高质量外商投资、增加就业。但是,原产地规则作为政策手段应限于特定的领域,如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香港立法会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香港经济的影响》认为,在香港CEPA实施中,出口商利用CEPA在货物贸易方面提供的优惠的最主要的困难是,有关货物未能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8]把具有高限制性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作为合作区内主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会使众多出口商因难以满足该标准的要求而不能享受合作区所提供的优惠,进而降低合作区的效益。
  2、从价百分比标准的缺陷
      (1)具体参数规定不够明确
       CEPA附件2规定了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公式,但并未对如何确定计算公式的所有具体参数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产品开发支出价值”这一具体参数的确定,CEPA附件2第5条规定,“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要求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但对于“劳工价值”、“原料价值”和“组合零件价值”这三个具体参数的确定,CEPA附件2未作出规定。那么,对一个拥有多种产品的生产商来讲,其生产的某一产品的劳动价值是包括维持该生产商运营的所有劳动力价值,还是仅仅限于与生产该产品有关的劳动力价值呢?[9] 112生产商为购买原料和组合零件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是否属于原料价值和组合零件价值呢?CEPA的现有规定并不能对该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从价百分比标准不够明确,出口商在制作满足该标准要求的文件时,会因不能确切地知道应该提供的证明文件而显得无所适从,进而降低利用优惠的积极性及效率。
        (2)规定中忽略了累积规则
        CEPA的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公式不仅没有规定劳工价值、原料价值和组合零件价值的具体确定方法,还未对累积规则作出规定。累积规则可以扩大优惠的范围,使受惠方使用非受惠方原产的优惠区内他方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而不丧失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同时,累积规则鼓励生产商使用优惠区内相对便宜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不仅有助于扩大优惠区内各方之间的贸易,还有利于实现优惠区内资源优化配置。
  3、税号改变标准过于宽泛
  CEPA的税号改变标准要求的是,“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号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号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10]。但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制度》(HS)是商品分类目录,专门适用于海关统计、海关征税和海关监管,而不是专门为了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制定的。税号归类的改变并不一定意味着加工已使货物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例如,食用蔬菜(HS第7章商品)、食用水果及坚果(HS第8章商品)经过冷藏、或制成果酱等储藏加工工序,成为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HS第20章商品),按照税号改变标准已发生实质性改变。但实际上,这种加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这些加工制品处于与原植物产品相似的新鲜状态之下,因而认为该加工已使货物发生实质性改变是不恰当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加工导致了税号归类的变化,但是货物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CEPA现行的税号改变标准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仅仅要求四位数级的税号归类发生变化,而没有详细列举每种货物发生实质性变化所要达到的税号改变的具体要求,是过于宽泛而不够严格的。
  (二)沿用CEPA原产地认定标准未能充分体现粤港澳的经济发展政策
  粤港澳紧密合作中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采取加工工序标准,生产商为了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必须在香港、澳门进行实质性投资,以在香港、澳门完成指定的加工工序。粤港澳合作中原产地认定标准有助于吸引直接投资,体现了重振香港制造业以及改善澳门以旅游博彩业为主的比较单一的经济结构的经济政策,但未能充分体现粤港澳的经济发展政策。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的决定》指出,要“推进在粤的港澳资企业转型升级”,包括“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指出,发展汽车产业该先进制造业需要“提高整车产品研发能力和关键零部件本地化比例”。在拟建立的粤港澳合作区(简称“合作区”)的从价百分比标准关注的是对最低区内成分价值的要求,采取的是“一刀切”的方法,并没有根据粤港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政策对特定产业、特定产品提出更高的区内成分价值要求及原产零部件价值要求。这容易诱导企业进口高技术含量的零部件在合作区内进行简单的组装,不利于合作区内产业的转型升级。此外,合作区并未对特定行业,如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根据粤港澳经济发展政策提出特殊的原产地认定标准要求。因此,合作区内原产地认定标准未能充分体现引导在粤的港澳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粤港澳经济发展政策。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提出,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要求加强产业合作,不仅需要全力支持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港澳加工贸易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向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实现转型升级,还需要支持劳动密集企业顺利过渡,并协助港资企业拓展内地市场,以增加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能力。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带动环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快发展方面,要充分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辐射、服务和带动功能,促进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形成梯度发展、分工合理的多层次产业群和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产业协作体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 不仅重申要实施提升珠三角带动东西北战略,构建区域城乡互动协调发展新格局,还提出“腾笼换鸟、造林引凤”,促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的具体战术,即不仅要加快珠三角低端产业转移,腾出发展空间,创造优良发展环境和产业配套环境,吸引承接高端产业和人才,还要继续扶持建设东西两翼及山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在已认定的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上,重点建设1-2个大型产业转移园区。上述文件强调要支持劳动密集企业顺利过渡,以产业转移工业园为载体,推进山区及东西两翼集中承接珠三角转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并形成梯度发展、分工合理的多层次产业群和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产业协作体系。合作区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未对累积规则作出规定。累积规则鼓励生产商使用合作区内相对便宜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不仅有助于扩大合作区内各方之间的贸易,还有利于实现合作区内资源优化配置,有助于实现上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
  
        三、调整粤港澳紧密合作中原产地认定标准的建议
  
  (一)调整标准面临的难题与需要考虑的因素
        1、面临的难题:中央授权
  虽然广东省和香港、澳门同为中国的地方行政单位,但在“一国两制”原则下,香港政府和澳门政府直接面对的是中央政府。广东省和港澳开展经济合作的地位是不对等的。粤港澳合作中原产地认定标准的调整涉及关税问题,广东省政府并不拥有自主决定本省关税的权力。广东省政府只有获得中央政府授权,才能与香港政府、澳门政府进行协商,对原产地认定标准作出调整。
       2、需要考虑的因素:对其他省区的影响
    粤港澳合作是CEPA的先试先行,合作的成功经验最终需要推广到全国;发展粤港澳紧密合作关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港澳更好地融入祖国大陆的发展中,加强大陆与港澳的经济融合。因此,在对粤港澳合作中原产地认定标准作出调整时,不能仅仅考虑粤港澳三地的经济利益,还需要考虑对其他省区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对调整粤港澳紧密合作中原产地认定标准的建议
  1、完善CEPA原产地认定标准自身存在的缺陷
       (1)以税号改变标准为主要认定标准并具体化税号改变标准
  如前所述,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因认证成本过高和限制性太强,会导致合作优惠安排落空及降低效益,所以,不适于作为粤港澳合作中主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而税号改变标准具有预见性强、认证成本较低和适度限制性的优点,用作粤港澳合作中主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是比较合适的。首先,生产商根据税号归类表及相关要求,在制造或加工阶段就可以预见自己的产品是否符合税号改变标准的要求,能否享受粤港澳合作中的关税优惠待遇。其次,生产商制作证明符合该标准的资料是比较容易的,一般只需提供非原产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税号及自己的产品的税号。最后,税号改变标准的限制性与所要求的税号改变程度有关,限制性从要求章、目、子目、品目的改变而递减。通过对税号改变标准规定合适的税号改变要求,既可以避免因限制性太强而降低合作的效益,也可以避免因限制性太弱而导致的优惠外溢。
  此外,现行的税号改变标准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仅仅要求四位数级的税号归类发生变化,而没有详细列举每种货物发生实质性变化所要达到的税号改变的具体要求,是过于宽泛而不够严格的。笔者认为,在主要采取税号改变标准的同时,为了确保满足该标准的产品确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产品要求章、目、子目、品目的改变,详细列举每种货物发生实质性变化所要达到的税号改变的具体要求。
  (2)对从价百分比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
        ①对从价百分比计算公式的参数进行细化或采取最高进口成分价值的计算方法
        针对从价百分比标准不够明确该问题,应对“劳工价值”、“原料价值”和“组合零件价值”这三个参数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规定,以明确哪些费用属于“劳工价值”、“原料价值”和“组合零件价值”。例如,对一个拥有多种产品的生产商来讲,其生产的某一产品的劳动价值是包括维持该生产商运营的所有劳动力价值,还是仅仅限于与生产该产品有关的劳动力价值?生产商为购买原料和组合零件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是否属于原料价值和组合零件价值。
        此外,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最高进口成分价值的计算方法取代现行的计算方法。最高进口成分价值的计算方法要求进口及未确定原产地的原料和中间产品的成本与最终产品的价值之比不得高于一定的比例。由于进口的原料和中间产品的价值可按相关的报关记录予以确定,而在实践中使用未确定原产地的原料和中间产品的情况应该是比较少的。因此,与现行的计算方法相比,采取最高进口成分价值的计算方法不仅可以提高从加百分比标准的明确性,还可以降低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认证成本。#p#分页标题#e#
  ②确立累积规则并确定实行累积的范围
     累积规则能够扩大优惠范围,促进实行累积的各方之间的贸易,在实行累积的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实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粤港澳合作中从价百分比标准应确立累积规则。
  至于实行累积的范围的确定,应该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合作区不仅要加强粤港澳三地的合作,还要促进港澳与中国大陆的经济融合。第二,合作区应考虑广东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共同发展。第三,大陆和台湾相继加入WTO,为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建立之间建立 “泛中国自由贸易区”的提供了机会,同时也要求四地尽快建立更密切经济合作安排。[11]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作区内累积规则应实行“泛中国”范围的累积,即只要是原产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原料和中间产品,都可以进行累积,以决定最终产品是否符合从价百分比的要求。
  2、弥补粤港澳紧密合作中沿用CEPA原产地认定标存在的缺陷
  (1)引入原产零部件价值的计算方法及确定其适用范围和原产零部件价值的最低要求
  为了减少企业进口高技术含量的零部件在合作区内进行简单的组装的情况,促进合作区内产业的转型升级,应对特定产业、特定产品提出原产零部件、甚至是关键零部件本地化的要求。原产零部件价值的计算方法主要适用于先进制造业,以提高关键零部件本地化的比例,促进合作区内先进制造业的发展。
  原产零部件价值的最低要求的确定,可以参考我国以往的相关实践。《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规定,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或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对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12]我国汽车零部件关税为10%,整车关税为25%。《管理办法》已经于2009年9月1日被废止。虽然《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但通过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关于汽车产业原产零部件价值的最低要求的一些启发。首先,《管理办法》对所有WTO成员方适用,是普通待遇,其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是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此外,《管理办法》规定组装整车要具有中国的“经济国籍”,其进口零部件价值百分比必须低于60%,即原产于中国的零部件价值百分比要达到40%。再次,粤港澳合作中的原产地规则属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一般来讲,为了防止优惠外溢,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一般比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严格。因此,对汽车产业采取高于40%的原产零部件价值要求是合适的。至于先进制造业的其他产业的原产零部件价值的最低要求,可根据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并参考汽车产业高于40%的原产零部件价值要求,予以确定。
  (2)针对特定行业的完善原产地认定标准
  ①先进制造业的原产地认定标准的完善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指出,发展以装备制造业为主体、主要包括装备制造业、汽车产业、钢铁产业、石化产业、船舶制造业的先进制造业,要打造和发展相应的产业基地。为了保护粤港澳合作中先进制造业,鼓励生产商更多地使用自身的先进制造业的原料和半产品,同时,为了鼓励粤港澳合作外生产商投资于合作区内的先进制造业,对先进制造业可采取从加百分比标准中的原产零部件价值的计算方法。要求必须使用一定百分比的合作区内的零部件或关键零部件必须原产于合作区内,才能取得合作区的原产地资格。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的“泛中国”范围的累积规则,对于先进制造业,只要使用一定百分比的“泛中国”原产的零部件或关键零部件原产于“泛中国”就能获得合作区的原产地资格。
  ②高新技术产业的原产地认定标准的完善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指出,发展以电子信息为主导,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节能与新能源、海洋生物等六个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如果对高新技术产品规定过于严苛的原产地标准,规定以最复杂、最先进的技术阶段作为实质性加工阶段,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甚完善,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对来讲是比较完善的,粤港澳合作外的生产商权衡利弊后可能选择在香港完成最复杂、最先进的技术阶段。这不利于促进在粤的港资企业转型升级。此外,由于香港的成本仍然远远高于广东,生产商在香港完成最复杂、最先进的技术阶段需要负担高额的成本。这会大大打击粤港澳合作中的生产商在香港投资以完成最复杂、最先进的技术阶段的积极性。但是,如果对高新技术产品规定过低的原产地标准,会诱导生产商进口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零配件而在粤港澳合作中完成简单组装,这不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也难以达到促进在粤的港资企业转型升级的目标。同时,考虑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主要依靠的是自主创新。因此,高新技术产业应结合粤港澳紧密合作中的情况,以较复杂、较先进的技术阶段作为实质性加工阶段。
  
  
[Abstract] Standards of Determining the Origin, which is used to determine  whether goods can enjoy cooperation zone’s preferential tariff  policy, is the core of  preferential measures of trade in goods in  Guangdong Province、Hong Kong and  Macao Close Cooperation Zone. Under the  present framework, Guangdong Province、Hong Kong and Macao Close Cooperation Zone should follow  CEPA’s  standards of determining the origin. Cooperation  Zone’s standards of determining the origin emerge certain  problems,including problems existing in CEPA’s  standards of determining the origin, such as, as the main standard of determining the origin, the “technical processing operations” standard’s  certification fee is too expensive and  restrictions are too strong, and the “value-added contents” standard is  not clear and definite enough, and the “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is too broad; and  peculiar problems because  Cooperation Zone’s  standards of determining the  origin  fail to match  well  with the economic reality of, particularly the economic policy of  Guangdong Province、Hong Kong and  Macao. Therefore, we may adopt the “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as the main standard of determining the origin, and introduce the cumulation  provision and calculation procedure of component parts of origin, and propose special standards of determining the origin for particular industries.
[Key words] Guangdong Province、Hong Kong and Macao Close Cooperation Zone ; Standards of Determining the Origin ; CEPA ; economic policy
 
  
  
  
  
  
  
  
【注释】
作者简介: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1] 见《原产地规则协定》第1条第1款。
[2] 香港立法会第CB(1)1849 (04)号文件,第6、7页。
[3] 香港工业贸易署《 安 排 》 下 的 原 产 地 证 书 申 请 概 况,按 货 品 类 别 划 分 的 原 产 地 证 书 统 计 数 字  (2009 . 12. 31 ), http://www.tid.gov.hk/sc_chi/cepa/statistics/statistics_research.html。[2010.6.13]
[4] 香港立法会第CB(1) 1849 (04) 号文件,第6、7页。
[5] 见CEPA附件2第5条。
[6] 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9年9月上述四部门宣布该管理办法废止。参见《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第21条。
[7] 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8] 慕亚平,邱丽敏.粤港澳紧密合作区与CEPA的关系[C].2009年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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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ablo Sanguinette, Eduardo Bianchi. Implementing PTAs in the southern Common region of Latin America:
 Rules of Origin [M ].Olivier Cadot, Antone Estevadeordao, Akiko Suwa Eisenmann. The Origin of Goods: Rules of Origin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P 227. 转引自孟国碧.优惠性货物原产地规则中的CTC、VC及TP标准比较研究[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8(5).
[11] 慕亚平,代中现,慕子怡等.CEPA协议及其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12] 慕亚平,沈虹.建立泛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及其法律依据探讨[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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