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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对华反倾销司法判例解读(一)

时间:2011-01-16 点击: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积极性的提高,中国企业将反倾销调查结果诉诸欧盟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本文对欧盟法院的组成、职能和程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自1995年以来,欧盟法院对华反倾销案的判决结果进行归纳整理,以期对中国企业未来上诉欧盟法院提供指引,并对相关的反倾销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欧盟法院 反倾销 司法判例
 
【正文】
  《WTO反倾销协定》第13条规定每个WTO成员都应该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以对反倾销的最终裁定或复审裁定进行快速审查。[1] 在欧盟内部,由欧盟法院对反倾销这样的行政行为行使管辖权,对欧盟理事会的反倾销最终裁定或复审裁定进行审查[2]。欧盟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WTO成员之一,随着中国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应诉积极性的提高,中国企业将反倾销调查结果诉诸欧盟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欧盟法院在司法判例中确立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的解释,也值得我们去关注和研究。
        1. 欧盟法院
        1.1 简介
  欧盟法院位于卢森堡,由三个法院组成,分别是成立于1952年的法院,成立于1988年的普通法院和成立于2004年的公务员法庭。欧盟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构,它通过与欧盟成员国的法院或法庭的合作,来保证欧盟法律的统一解释与适用。它的任务就是保证依法解释和适用条约,包括审查欧盟机构的行为的合法性,保证各成员国遵守条约项下的义务,以及应成员国法院或法庭的请求解释欧盟法律。[3] 下文将对三个法院的组成、管辖权和基本程序做简要介绍。
        1.2 法院
        1.2.1 法院的组成[4]
  法院由27名法官和8名检察官组成,任期6年,可以连任。检察官协助法院的工作,他们负责无偏见和独立地对案件发表意见。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法律的复杂性,法院可能会组成由全体法官组成的法庭,或由13个法官组成的大法庭,或由3个或5个法官组成的一般法庭。
        1.2.2 法院的管辖权[5]
        (1) 预先裁决的权限:法院应成员国法院的请求对欧盟法律的某个点进行解释,或对欧盟法律中某个法令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2) 判定某一成员国是否没有履行义务;
        (3) 针对为废止欧盟机构、实体、机关和代理人实施的措施(特别是规则、指令或决定)而提起的诉讼(普通法院对所有此类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法院对欧盟成员国提起的针对欧洲议会和/或欧盟理事会,或某欧盟机构针对另一欧盟机构提起的诉讼(不包括欧盟理事会有关国家援助、倾销和行使执行性权力的措施),享有排它管理辖权;
        (4) 判定欧盟机构,实体、机关和代理人的不作为;
        (5) 受理针对普通法院的判决和命令中法律方面的问题提起的上诉;
        (6) 在特殊的情况下,复核普通法院针对公务员法庭的裁定所做出的裁定。
        1.2.3 法院的程序[6]

直接的起诉和上诉
 
预先裁决
书面程序
起诉书
申请法律援助
国家法院做出申请预先裁决的决定
立案室将起诉书送达被告
指定书记官和检察官
翻译成欧盟其他官方语言
在欧盟官方日志上发布关于起诉的公告
 
在在欧盟官方日志上发布关于申请预先裁决的问题的公告
[临时措施]
 
通知程序的当事方,成员国、欧盟机构,欧洲经济区协定的政府,或者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协定中指定的管理当局
[参与诉讼]
 
当事方、成员国和欧盟机构提交书面评议
抗辩/答复
 
 
[对案件的可诉性提出异议]
 
 
[回答和反驳]
 
 
书记官起草初步报告
法官与检察官召开全体会议
指定案件的审理方式(formation)
[用各种方法进行询问]
口头程序
[听证会;听证会的报告]
[检察官发布意见]
法官裁量
判决

上述带括号的程序是可选项目。
        1.3 普通法院
        1.3.1 普通法院的组成[7]
  普通法院由至少每个成员国一名法官组成,任期6年,可以连任。普通法院没有常设检察官,在特定情况下由一名法官来完成检察官的工作。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法律的复杂性,法院可能会组成由全体法官组成的法庭,或由13个法官组成的大法庭,或由3个或5个法官组成的一般法庭,或在某些案件中只有一名法官。80%的普通法院的案件都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进行审理。
        1.3.2 普通法院的管辖权[8]
        (1) 由自然人或法人提起的针对欧盟机构、实体、机关和代理人的事实行为(直接针对他们实施或者直接并单独地与他们相关)、法律行为(直接与他们相关,并且没有实施执行性措施)、或者不作为提起的诉讼;
       (2) 由欧盟成员国提起的针对欧盟委员会的诉讼;
       (3) 由欧盟成员国提起的针对欧盟理事会的有关国家援助、倾销和行使执行性权力的诉讼;
       (4) 为寻求损害性赔偿,而对欧盟机构或其员工提起的诉讼;
       (5) 针对欧盟签订的合同提起的诉讼;
       (6) 针对欧盟商标提起的诉讼;
       (7) 针对公务员法庭的裁定提起的法律方面问题的上诉;
       (8) 针对欧共体植物多样性办公室和欧洲化学机构裁定提起的诉讼。
       1.3.3 普通法院的程序[9]

  

1.4 公务员法庭[10]
  公务员法庭由7名法官组成,任期6年,可以连任。法庭通常由3名法官组成一个法庭,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法律的复杂性,法院可能会组成由全体法官组成的法庭,或由5个法官组成法庭,或在某些案件中只有一名法官。
  公务员法庭专门负责欧盟与其公务员之间争端案件的一审。该法庭也受理所有的其他实体和代理人与其员工之间的争端案件,如欧洲投资银行、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等。
  审理的程序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书面阶段包括,提交起诉书到立案室;立案室将起诉书送达给被告方,被告在2个月内进行答辩;法庭根据答辩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第二轮的书面意见的交换。在此阶段,任何人、成员国或欧盟的机构,只要能证明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均可以申请参与诉讼。口头程序通常会举行一个听证会,法官在听证会上向各方发问,书记官起草听证会的初步报告,法官对该报告进行裁量后,做出公开的判决。
        1.5 反倾销相关的法院程序
  根据欧盟法院的程序规则,因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或复审裁定提起诉讼,属于普通法院管辖权第一项的范围;因不服普通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的属于法院管辖权的第五项。
        1.5.1 普通法院一审程序[11]
  普通法院一审程序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 递交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室,起动诉讼程序;
        (2) 在欧盟的官方日志上公布起诉书的主要要点;
        (3) 立案室将起诉书送达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应在2个月内[12]提交抗辩;
        (4) 原告可以在法定时间内针对该抗辩提交答复;
        (5) 被告可以对原告的答复提交反驳意见;
        (6) 在口头程序阶段,通常会召开一个公开的听证会,律师要在听证会上陈述意见,法官可以向各方发问;
        (7) 书记官起草听证会的总结报告,包括每一方所依据的事实和观点,并公开该报告的内容;
        (8) 法官审查该总结报告,并公开做出判决。
        1.5.2 法院二审程序[13]
        法院二审程序也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 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到立案室;
       (2) 立案室在官方日志上发布公告,列出上诉人的请求和观点;
       (3) 立案室将上诉状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有一个月的时间提交抗辩;
       (4) 上诉人可以在一个月内针对抗辩提交答复,被上诉人也有一个月的时间针对该答复提交反驳意见;
       (5) 书面程序结束后,各方需在一个月内陈述他们希望举行听证的原因;
       (6) 法院在读取了书记官的报告和听取检察官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需要一些预备问题,该案的审理方式,是否举行听证会等,如决定举行听证会,将由院长决定听证会的日期;
       (7) 书记官为听证会起草一份包括各方的观点总结报告;
       (8) 听证会将公开举行,法官和检察官可以向任何一方发问;若干星期内,检察官向法院公开提交他的意见,口头程序结束;
       (9) 法官仔细研究书记官起草的判决书草稿,并进行修改,最终由法庭的法官的多数做出决定,并在官方日志上公告判决结果。
        1.5.3 快速程序
  在一审和二审中当事各方均可以申请进行快速程序。根据《普通法院程序规则》第76a (10)(16)条的规定,应原告或被告的申请,普通法院在听取其他当事方和检察官的意见,考虑案件的特殊紧急情况和案情后,决定是否进行快速程序。如果普通法院决定进行快速程序,被告的答辩时间将由两个月缩短到一个月。
  根据《法院程序规则》第62a条的规定,应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申请,法院根据书记官的建议,并听取其他当事方和检察官的意见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紧急情况,法院可以决定采用快速程序,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判决。
        1.5.4 诉讼当事人-原告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3条的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相同条件下,均可以对直接针对他本人的一个裁定,或者虽然这个裁定是以规则或决定方面针对其他人,但是这个裁定直接地和单独地与之相关,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欧盟理事会可能会从两个方面质疑原告的主体资格。一是原告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二是原告与该措施并不直接地或单独地相关。法院认为,认定一个原告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有两个标准,第一,如果原告根据其设立的法律,获得了法人资格,它就是欧盟司法体制中的法人;第二,或者,原告已经在行政程序中被欧盟机构按法人对待。[14]
  至于原告是不是直接地和单独地与某裁定相关(direct and individual concern),法院认为,从征收反倾销税规则的性质和范围来说,它可能会针对贸易者的整体,但是它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贸易者来说仍然是单独相关的[15];对于那些被列明在该裁定中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以及任何能够依据自己与该裁定相关的特殊属性,将其与其他所有贸易者区分开来的贸易者,都可以被认定为与该裁定直接地和单独地相关。[16]
        1.5.5 诉讼当事人-第三人
  根据《欧盟法院条例》第40条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和欧盟的机构可以参与诉讼(intervene);欧盟的实体、机关和代理人,以及任何其他人均可以参与诉讼,但是它们必须证明与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自然人与法人不得参与成员国、欧盟机构相互之间的诉讼。此外,非欧盟成员国,但是是欧洲经济区协定当事方,或者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协定中指定的管理当局,可以就适用协定的相关案件参与诉讼。申请参与诉讼,只限于支持诉讼中的某一方的诉讼请求。根据《普通法院程序规则》 第115 (2)(6)(7)(16)条和《法院程序规则》第93条的规定,第三人必须自立案公告在官方日志发布之日起6个星期内提交参与诉讼的申请。
  在与反倾销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参与诉讼的第三方,首先,是欧盟委员会,因为反倾销的最终裁决或复审裁决是由欧盟理事会发布,所以被告是欧盟理事会,而欧盟委员会作为反倾销调查的直接执行者,必须参与诉讼以支持欧盟理事会;其次,是欧盟国内产业,包括行业协会以及涉案产品的生产商等;第三,只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欧盟成员国会参与反倾销的诉讼,如在佛山顺德永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欧盟理事会的T/206/07案中,意大利作为欧盟成员国介入了该案的诉讼。
  从法律规定来看,反倾销被调查国的政府,是不允许参与诉讼的,实践中也没有涉案国的政府曾经参与过反倾销的诉讼,毕竟反倾销被调查国的政府很难证明其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任何利害关系。至于涉案国的行业协会商会是否能够参与诉讼,关键还要看其是否能够证明其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1.5.6 审理的时限
  《普通法院程序规则》第101 (2)(7)(16)条和《法院程序规则》第 80条的规定,如果某一期限是自某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起算,那么行为或事件发生的当日不得算入该期限内;如果某期限是按周、月年来计算,那么期限的截止日期是与行为或事件发生的某周里的相同一天,或某月某年里的相同日期;也就是通常计算法律期限中的“掐头算尾”。如果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非工作日,那么期限自动延长到非工作日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普通法院程序规则》第102 (4)(6)(7)条和《法院程序规则》第 81条的规定,如果某个期限是自欧盟机构采取的措施在官方日志上公布的日期起算,那么该期限应该自公告期满14日后开始计算,考虑到距离的因素,还应该在该期限上加上10天的延期。比如针对反倾销最终裁定或复审裁定等欧盟机构实施的措施提起诉讼,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3条的规定,应该自措施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提起,加上上述程序规则中规定的额外24天,那么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公告之日起约84天。
  虽然《普通法院程序规则》和《法院程序规则》对于书面程序中各方提交答辩和反驳的时间有一个月或两个月的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期限并不是固定的,应诉讼当事方的申请,法院可以延展这些期限;另外两个程序规则和《欧盟法院条例》均没明确规定,法庭应该在多长的时限内结束书面程序,并在多长的时限内结束口头程序,以及最长的审理时限是多少等。这导致了许多反倾销案件审理的效率极低,普通法院平均一个反倾销案件自提交起诉书到普通法院做出判决,需要长达两年到四年半的时间,而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至少也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才能结束审理。只有在快速复审程序中,如在佛山顺德永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欧盟理事会的T/206/07案中,普通法院在7个月内审结了一审诉讼。
  欧盟法院审理反倾销案件的低效率与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对反倾销的最终裁定或复审裁定进行快速审查(Prompt Review)”的法律要求恐怕很难一致。

【注释】
[1] Article 13 of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
[2] 请注意,在反倾销调查案件中,被告并不是通常实施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欧盟委员会,而是发布最终裁定和复审裁定的欧盟理事会。在诉讼程序中,欧盟委员会是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诉讼,以支持欧盟理事会的主张。
[3] http://curia.europa.eu/jcms/jcms/Jo2_6999/
[4] http://curia.europa.eu/jcms/jcms/Jo2_7024/
[5] 同上
[6] 同上
[7] http://curia.europa.eu/jcms/jcms/Jo2_7033/
[8] 同上
[9] 同上
[10] http://curia.europa.eu/jcms/jcms/T5_5230/
[11] http://curia.europa.eu/jcms/jcms/Jo2_7033/
[12] 《普通法院程序规则》46 (10)(16)
[13] http://curia.europa.eu/jcms/jcms/Jo2_7024/
[14] 欧盟普通法院判决T 170-94,第27段
[15] 欧盟普通法院判决T 170-94,第36段
[16] 欧盟普通法院判决T 170-94,第3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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