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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一零六):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和思考

时间:2010-09-27 点击:

摘要: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国家主权受到一定的冲击和影响。文章指出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提出了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影响的思考。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

  经济全球化最早由西方学者西奥多·来维特于1983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市场全球化的论文中提出来的。最初是指跨国公司在全球化市场生产标准化的消费品这一现象。[1]今经济全球化的概念是指贸易、投资、金融、生产等活动的全球化,即生存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佳配置。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指出:“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全球化是将世界各国和人民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综合进程。在这一进程中,阻碍各国之间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将被打破,交易成本(包括运输和通讯成本)将大大减少。新型的国际机构和国际民间组织将被创造和涌现,跨国公司是这一进程的强有力的推动者。”[2]经济的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各国市场在拆除贸易壁垒的基础上实现统一。而市场的统一,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这就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全球化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冲击和影响
  经济全球化推动和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已经远远突破传统范围的限制,进入到原来属于主权国家由国家管辖的事务之中。而且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尺度大大增强,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国际经济法规则纷纷兴起并得到了国家的遵守。举例来说,非国家行为组织(主要是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进入到很多传统意义上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国内法管辖的内部事务之中:如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诞生之前,关税一直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强大作用和成果便是实现关税减让,这就是一种经济主权的让渡。而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已不再局限于传统货物贸易的规范,而是将触角升展到了技术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诸多方面,这些领域都使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大大加大,领域之内的国内立法和政策都将接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规范。在这种国际经济贸易的大气候下,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国家经济主权特别是国家处置本国自然资源的权力、国家的经济立法权以及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管辖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和削弱。”[3]。应当指出的是,非国家行为组织的日益增多和作用的加强并不意味着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首先,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是国家行使主权的标志,主权国家在国际组织内享有甚至取得了更多的发言权。其次,国家把管理经济贸易事务的权力转移给相关的国际组织,这是国家主权的延伸,是推进经济全球化的有利方向,国家通过权利的让渡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全球化进程是“以民族国家体系作为其政治保障的”,“与其说民族国家衰落了,不如说民族国家正在改变其传统功能,全面介入当代世界的社会体系。”[4]
  
    二、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趋同化
    (一)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规则的统一趋势增强
    调整各种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公约日益增多,而且作用逐渐增强,甚至出现了统一的国际经济法规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其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形成的“一揽子”协议是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规则的统一趋势增强最明显的例子。这不但是因为WTO包含了一整套规范其成员贸易政策的具体法律义务[5],而且由于其强而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其规则导向(rule-oriented)的特征更加明显,从而被认为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阶段[6]。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也不仅仅是传统的货物贸易关系,已经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广泛的领域。经过起死回生的多哈谈判还涉及到了竞争政策、环境保护、区域自由贸易安排等新的议题,这将会产生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
    参加调整各种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世界贸易组织大家庭的成员在逐年增多,亚太经合组织(APEC)部长级会议在2008年11月20日发表的联合声明中,支持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注:俄罗斯是目前唯一一个尚未加入世贸组织的主要经济体。)
    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规则的统一趋势增强,究其原因,一主要是以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为首的国际经贸公约、条约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国家、地区之间与经济贸易有关的法律的统一。二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为标志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和发展,又在其区域内逐渐形成越来越多统一的法律。
    (二)各国国内经济法的趋同化增强
  各国由于政治、文化背景不同,属于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各国之间经济贸易立法的差异必然会影响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只有消除国内经济立法的差异,才能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如欧盟内部就许多有关经济问题的立法达成了统一。2007年年底以前,一部名为《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的欧盟立法在成员国陆续实施。这部2005年5月通过的统一立法涵盖并取代了早先的《误导广告和比较广告指令》。根据新指令,欧盟企业到任何成员国做广告要遵守相同的游戏规则。新指令将误导广告等误导性商业做法区分为误导行为和误导性缺失。按照指令,如果广告等商业行为包含有虚假信息,或即便所含信息在事实上是真实的,但却以某种方式欺骗或可能欺骗普通消费者,并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本来不会做出的交易决定,就构成误导行为。 “误导性缺失”是指商家没有提供消费者做决定所需的“重要信息”或故意隐瞒以及模糊化处理,例如标明“本店商品打5折”,而实际仅在周日才打5折。又如欧盟各国与公司治理相关的立法也出现了明显的趋同倾向。德国立法已经将决策过程的控制权倾向于股东,提高公司账目的透明度,尤其是合并账目方面,并且在公司接管方面也采取了较以往更为宽松的限制。在法国,1997年Marini公司法改革报告认可了法国公司法“契约”的必要性,赋予企业更多的制定财务结构的自由。在意大利,1997年Draghi法增强了股东的权利。以上国家允许股份回购行为,认同企业需要更多地灵活手段向股东返还收益的事实。[7]在一国的内部,如果存在多法域立法,也会存在法律趋同化的趋势,美国公司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美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联邦公司法,美国公司法“在组成形式上,它是各州立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产物,即美国50州具有50部公司法,各州的法院又积累和创造了丰富的案例原则。”[8]但是从1947年起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成立了由知名的法官、律师和教授这三方面专门人士组成的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最著名的成果就是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MBCA),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不是联邦法律,只是一部示范法,但它至今已为绝大多数州参考采纳。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逐渐发生变化,融合日益加深。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多边贸易体制进入WTO时代,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逐渐发生变化,融合日益加深。“例如,无论是GATT的《反倾销守则》还是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都是以欧美的反倾销法(特别是欧共体的反倾销基本条例)为蓝本而制定的,都吸收了美国和欧盟大量的国内立法经验。”[9]
  
    四、国际经济法的立法主体多元化
  在国际社会,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简称NGO)也已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立法主体,《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关于适当情形下,经与关系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而在它们当中,对国际经济法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的当首推环境保护组织和工会组织,至少在国际贸易体制方面会是这样。[10]非政府组织在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工保护领域起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因为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诸如地球空气、水、温室效应等政府治理的薄弱地带,非政府组织往往会给国际组织、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其采取及时、相应的对策。而且随着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自由贸易体制而带来的在环境保护、劳工保护问题上的争执将会使非政府组织在这些领域发挥持续性的、重要的影响。
  
    五、反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1999年11月30日到12月初,世界贸易组织贸易部长会议在西雅图召开,准备发起新一轮多边自由贸易谈判。会议内部南北国家分歧严重,会议外部发生举世震惊的反全球化示威,导致会议无果而终。美国工会组织及环境保护主义者是这次抗议活动的主角。这次抗议活动把全球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与环保问题充分揭露出来。一般认为,WTO西雅图部长级会议是反全球化运动兴起的一个标志。当前的经济全球化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方面存在许多明显的问题。但反全球化不是反对全球化本身,而是反对全球化带来的各种问题,如贫富悬殊、生态恶化等。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千年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很少有人、团体或政府反对全球化本身,他们反对的是全球化的悬殊差异。”[11]
    反全球化与全球化相伴而生,其影响与规模已构成另一种全球化。反全球化者主要来自富国,他们的构成非常复杂,只是因反全球化而走到一起,主要有:非政府组织、认为全球化加剧了环境恶化的环保主义者、同情第三世界国家以及根本就参加不了全球化的最不发达国家的民族主义者、反对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无政府主义者、失业工人等社会底层群众、抵制新经济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反对者等。
  反全球化将对国际经济法造成某些不涉及根本性的调整,而且非政府组织也会影响或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他固然会改变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经济法一些不公平、不平衡的内容,但反全球化内容的繁杂不会导致国际经济法的根本性调整,因为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根本性方向。
  
    六、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影响的思考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它有利于我国吸收外国投资,向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和制度安排。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需要一定的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我国应避免被“边缘化”的危险。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的优势,正从工业时代向“后工业时代”[12]迈进,而非洲、拉丁美洲许多国家越来越明显地被“边缘化”。经济全球化符合发达国家进行全球市场扩张和追逐超额利润的需要,因此发达国家往往大力宣扬和推动经济全球化, 并一直在主导经济全球化进程。而世界贸易组织是发达国家推动经济全球化在法律意志上的直接反映,发达国家往往是有关法律、政策的制订者。美国是成立WTO 的主要倡导者, 其更是当仁不让地充当了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和主导者的角色,“在经济政策、贸易政策、社会政策、金融政策和货币政策方面,最终是华盛顿的政治家们及其顾问们在为全球化制定规则。”[13]以美国为首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又使美国在力图扮演WTO主导者的角色和获得更多话语权的同时,又迈开了另外一条肌肉粗壮的大腿朝前大步前进。
  自WTO成立以来,美国一路步履轻松,而且满怀自信,但中国却总是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我国应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要加强南南合作、南北合作以及实施自由贸易区(FTA)和区域贸易安排(RTA)战略。“中国为了实现经济和外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多边体制和FTA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并以点带面扩展开来。以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经验来看,我国应当主动承担起大国的责任,在区域贸易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树立起一面旗帜,在投资、环境、劳工和就业等领域主动做出让步和牺牲。”[14]目前我国已与新西兰、智利建立了自由贸易区,但这远远还不够,应侧重发展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中国的周边国家如日本、韩国、东盟的自由贸易区谈判。我国应该坚持经济平稳、安全、较快的发展战略,避免经济风险,并认真研究和把握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趋势,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吴珏:《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时代法学》2004年第4期,第80页。
[2] Joseph E Stiglitz, 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 Norton & Company, 2002,p. 9-10.
[3] 陈安著:《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上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8页。
[4] 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页。
[5] Bernard M. Hoekman and Michel M. Kostecki,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e System-From GATT to WT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15.
[6] Ernest-Ulrich Pertersmann, 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f WTO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Since 1948, Common Market Law Review,1994,p.1160.
[7] 斯蒂朋·内斯特·约翰·K·汤普森:《OECD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否在进程中趋同》,载于胡鞍钢、胡光宇编:《公司治理中外比较》,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8] 沈四宝著:《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页。
[9] 沈四宝、盛建明:《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20页。
[10] 饶戈平:《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第23页。
[11] 陈立虎、茆晓燕:《反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7月第4期,第23页。
[12] 1973年,美国社会学家贝尔出版了《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一书。他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区分为前工业社会(即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三大阶段。在前工业社会里,占压倒多数的劳动力从事包括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在内的采集作业,生活主要是对自然的挑战。工业社会是生产商品的社会,生活是对加工的自然的挑战,技术化、合理化得到了推进。后工业社会是以服务来为基础的社会,最重要的因素不是体力劳动或能源,而是信息。
[13]汉斯- 彼得?马丁、哈拉尔特?舒曼:《全球化陷阱》,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年版,第85页。
[14] 沈四宝:《发展区域贸易安排与我国外贸发展》,《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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