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选择方法的演变看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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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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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经历了由单边主义方法到多边主义方法,再到后来融入实体主义方法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既反映了国际私法的价值由追求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的取向,也体现着对国际私法的价值的定位由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发展到以国际社会“主权共享”为出发点,最后回归到以私人利益为落脚点的发展过程。因此有必要对这种定位的变化及其原因和影响进行分析,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关键词:法律选择方法;国际私法;价值定位;私人利益
从总体上来看,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经历了由单边主义方法到多边主义方法,再到后来融入实体主义方法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一方面反映了国际私法的价值由追求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的取向,另一方面体现了国际私法的价值定位的发展过程,即由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发展到以国际社会“主权共享”为出发点,最后回归到以私人利益为落脚点对国际私法的价值进行定位。这种发展变化源于国际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等多种因素,其相应地也对国际社会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演变
(一)单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
单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主要是指,从法律规则本身而不是法律关系出发,通过将实体规则类型化的方法来确定其适用范围,从而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其惯常做法是不经过冲突规范的援引,直接适用某一特定实体法。单边主义方法的本质是,其认为实体规则都有其适用的范围,通过分析这些实体规则的适用范围就可以决定法律适用问题,从而最终解决多元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中世纪中期,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开启了单边主义方法的传统,并为后来法国和荷兰等国学者所发展,“国际礼让说”和“本地法说”相继产生。但是,纵观这些有关适用外国法的理论,都是一味的从既有的具体规则出发,并特别强调主权和法律的属地性,本质上都强调适用法院地法,兜了一个圈子,又几乎回到了国际私法产生之前的时代。由于单边主义对法律冲突的解决几乎不具有实际意义,因而最终被多边主义方法所取代。
(二)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
多边主义是与单边主义相对应的一种法律选择方法。与单边主义方法强调从分析内国民商事实体法入手,着眼于内国实体法能否适用于某个具体的涉外案件或某类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做法不同,多边主义方法强调从涉外民事关系入手,通过分析某个或某类涉外民事关系与地域之间的联系,最终确定应当适用的某个地域的实体法。具体地说,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指通过不同的连接点将各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场所化”或者“分配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域之中,最后适用该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其惯常做法是适用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而且该准据法既可能是本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
国际私法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有传统多边主义方法与当代新多边主义方法之分。
1.传统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是建立在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的,并为后来比尔的“既得权”等理论所发展。传统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开来自法院地法律规则的重要影响,实现冲突正义,因而是当时最具支配力的法律选择方法。但是其只注重形式正义的做法,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对法律适用结果的漠视,即这种方法只注重秩序的创立与维护,却对法律中真正寓于形式之下的人类价值是持怀疑或否定态度的 ,因而最终被当代新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所扬弃。
2.当代新多边主义方法更倾向于追求实质正义。其理论主张是,法律冲突实质上是置身于私法关系中的私人利益的冲突,因而国际私法的首要出发点应该就是保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私人利益和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因而在进行法律选择时,最先考虑的就应该是实质正义。这些关于当代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理论学说主要有:“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政府利益分析说”等等,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产生了相应的法律选择方法。
(三)实体主义法律选择方法
在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演变历程中,最先是传统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全面取代了传统单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接着是受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冲击,新单边主义方法为传统单边主义植入了新的因素,使得法律选择方法由单纯追求形式正义到注重追求实质正义,这就使得当代新多变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为人们所推崇。随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交锋与融合,“结果选择说”、“优法方法”、“意思自治”、“特征性履行原则”、“合同自体法理论”等理论的相继推出,实体主义法律选择方法应运而生。这种法律选择方法同时考虑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操作方法上集多边主义方法、单边主义方法以及意思自治方法和优法方法为一体,通过“内容定向”、“结果定向”等途径使得法律选择方法融入了实体因素,较之新多边主义方法,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同时,向实质正义更迈进了一大步。
二、国际私法的价值定位的发展
(一)国际私法的价值定位概述
关于国际私法的价值,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价值的内容包括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和效益等,并且正义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自国际私法产生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私法的发展,是国际私法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历史上出现过无数的正义观,但无论学者从什么角度来理解、阐释正义,其所揭示的正义的本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满足人的需要。人是国际私法的主体,为人的涉外交往提供便利是国际私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满足人的需要是国际私法价值最基本的功能,是国际私法对人的首要意义。
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私法的价值的定位就应该是人的需要,即私人的利益。然而,纵观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演变过程,这种价值的定位却走了一段曲折的路程,即从单边主义法律方法背后的国家主权主义到传统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背后的国际社会主权共享主义,最后终于回归到当代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和实体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下的以私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自体(本体)主义。
(二)国际私法价值定位的发展
与法律选择方法的演变过程相对应,国际私法价值的定位在不同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如下:
1.单边主义方法阶段: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的价值定位——国家主权主义
单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虽然并不否认外国法的域外适用效力,但是其特别强调主权和法律的属地性,认为法院的裁判权来源于国家主权,一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那么其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基于属地管辖权考虑优先适用法院地法,一国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只是出于“礼让”,这就使得法律的适用与管辖权紧密连接,且融入了过多的政治因素,其结果往往是最终适用了法院地法。这种做法一味的从既有的具体规则出发,且“将主权概念加入国际私法中,并认为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一种主权的冲突”。因此,其对国际私法的价值定位是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的,这种国家主义立场与国际私法的性质相左。
2.传统多边主义方法阶段:以平衡主权利益为出发点的价值定位——主权共享主义
传统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之所以被广泛采用,不仅仅是因为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律冲突的实践难题,还在于它以主权共享理念为理论基础,试图在诉讼中平衡所有国家的主权利益。据此可知,传统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不但并没有避开主权而且依然把主权放置在中心地位。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种法律选择方法对国际私法的价值定位是以平衡国家主权利益为出发点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通过追求形式正义的做法来达到利益平衡,这种“主权共享主义”立场同样与国际私法旨在为私人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的初衷不符。
3.新多边主义方法以及实体主义方法阶段:以私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价值定位——自体(本体)主义
与单边主义和传统多变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不同,新多边主义以及实体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从国际私法是私法的本质出发,认为不应该基于主权等公法观念来推导其基本原则或基本方法。各国国际私法在国际上通过维护私人利益而间接地实现国家利益,而不是相反。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只有回归到私法的本质,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基于这种考虑,这两种方法,尤其是实体主义法律选择方法,在以规则为基本的法律形式的同时,注重增加规则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在法律选择的过程中力求探明竞相适用的法律或者可能适用的法律的内容、立法政策或者目的以及适用结果。这种方法关注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以及其对私人的实质影响,其以私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国际私法的价值进行定位的做法,就是对国际私法的本质的最好阐释,使得游离了数年的国际私法的价值定位得到回归。
三、国际私法的价值定位发展的原因分析
国际私法价值的定位的发展归因于国际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等多种因素,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关系演变的影响:国家由对抗到对话再到合作,并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社会关系经历了一个由各自封闭到逐步开放、由对抗到对话再到合作的演变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也经历了从单边主义到多边主义的发展过程,与之相对应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的定位也走过了由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到以平衡主权利益为出发点的历程。
(二)经济全球化的促进: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使国际私法更加务实
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民商事交往更加频繁,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再仅仅限于政治交往,这就使得国家不再将私人之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仅仅视为一种附属关系,国家通过维护私人权益从而间接实现自己的主权利益。于是在涉外民商事主体的争取下,法律选择方法就更加务实,从而使国际私法的价值的定位逐步过渡到以私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上来。
(三)司法实践推进:由追求形式正义到强调实质正义再到二者融合
传统单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意图主要是保证本国法(法院地法)适用于案件,对解决法律冲突来说,在某种程度上可谓是形同虚设,于是多变主义法律选择方法应运而生,并先后走过了传统和现代两个阶段,其发展至今已成为法律选择中最具支配地位的方法。之后,实体主义法律选择方法集前者之大成,使得法律选择方法追求形式正义与强调实质正义于一体,与此同时国际私法的价值的定位也随之演进。这一发展演变过程的始作俑者就是司法实践的推进。
(四)理论研究的促成:使国际私法的本质得到回归
法律选择方法的演变与理论研究密切关联,纵观所有这些法律选择方法的演变进程,理论学说不仅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每一次理论创新往往是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得以适用的先导。在学者的理论指导下,人们逐渐意识到国际法可细化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而这些法律又有其各自的本质特征。正是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本质的探讨和强调,才使得国际私法价值的定位走过了曲折的路程之后最终得以回归。
四、当代国际私法的价值定位的影响及表现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演变以及国际私法价值定位的回归,对国际社会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产生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一)法律选择方法,由注重确定性到侧重灵活性
传统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价值取向在于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但是很少顾及纠纷在实体上能否得到公平和公正的解决,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则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同时更加关注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选择方法从绝对倾向于确定性逐步到以确定性与灵活性的融合并以灵活性价值追求为主的发展阶段。
(二)法律适用结果,由追求结果的一致性到允许存在差异性
法律选择方法由确定性到灵活性的发展,使国际私法的本身的规则由追求普适性逐渐过渡为允许多元化,也正是基于这些多元化的法律规则本身被适用,使得法律适用的结果不再“千篇一律”,呈现出由追求一致性到允许个案存在差异性的趋势。
(三)国际私法立法,由分散立法到法典化立法再到国际私法统一化
国际私法发展最初,一般都是在一国内部的其他法律中规定零星的涉外法律适用条款,逐步发展为一国单行冲突法的出台。二战后,国际民商事活动发展空前,欧洲国家掀起了一股国际私法立法浪潮,各国国际私法法典纷纷出台。随着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时代的两大主旋律,国际私法对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跨国民商纠纷事至关重要。因此,许多世界性和地区性的国际组织都致力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工作,起草了许多国际私法条约。
(四)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由经院主义走向务实主义
国际私法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最初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理论学说,在传统法律选择方法时期,尤其是在单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阶段,由于其倾向于法院地法的实施,对于法律实践而言,国际私法的作用并未得以体现,甚至形同虚设,因而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之后,由于国际私法更加注重务实,故其逐渐由习惯法发展为判例法和成文法,成为对实践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此外,在这一趋势下,为了使得基于这种价值判断所作出判决在他国能够被承认和执行,国际社会当前也在致力于相关司法协议的起草与签署。
结语
国际私法的本质是私法,主要关乎私人利益并解决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国际私法案件中,真正的主人是私主体,只有他们自己最关心法律选择程序中有关体现实质正义的规则及其适用结果。因此,国际私法应以私主体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对其价值进行定位,并致力于通过扩大当事人在国际私法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来对国际私法的内容进行定向。当代国际私法的价值的定位走过了一段曲折的路程,最终回归到了其本质位置,其必将会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当然,各国也要通过公共秩序保留以及“法律直接适用论”等方法对此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在充分保护私人利益的同时间接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徐冬根:《国际私法趋势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2].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3].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5].赵相林、邢钢:《全球化视野下的国际私法》[J],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6].谢石松:《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J],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
[7].沈娟:《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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