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理性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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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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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和实践领域,关于金融业应实行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始终没有统一定论和统一做法。不过,目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业都在逐渐走向混业经营。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金融业将逐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之中,需要与国际金融体系的整个运作机制保持一致。因此,研究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对现有的分业经营体制进行改革,使之尽快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背景
20世纪30年代之前,世界各国金融业原本大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但是,30年代爆发世界经济危机之后,因许多经济学家将危机的爆发归咎于混业经营制度,因此,各国又纷纷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政策,以防止金融危机的再度发生。然而,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政策自身的诸多弊端,80年代之后,世界各国又逐步放弃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1986年,英国率先通过立法放松了金融管制,1996年,日本也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分业经营的体制。美国从90年代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大量的混业经营现象,1999年又废除了严禁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乃至信托业彼此经营对方的业务,展开公平竞争。该法案的通过,标志着金融业再一次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如今,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混业经营的现象已日益增多。由于混业经营符合全球经济发展的规律,而且适应金融业本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已成为当代世界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潮流。
二、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分业经营的局限性
我国在金融市场形成之初就确定了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体制,具体内容体现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之中。我国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便于监管,抑制商业银行的不规范行为。因为分业经营:1、有利于金融主管当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调控和管理金融活动;2、有利于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营与投资,防止其以客户的存款投资于证券,获利归己,风险或损失留归客户或转嫁给其他机构;同时也可以避免证券市场和企业的经营风险对银行产生冲击,加大商业银行的风险,产生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3、对银行垄断集团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有利于自由竞争局面的维持。但是,尽管分业经营意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筑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实践看:4、它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把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在了一个狭窄的范围内,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壮大,削弱了它们的国际竞争能力;#*分业经营还使商业银行缺乏资产经营的灵活性及内部损益互补的机制,资产单一化致使商业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高度集中,并可能进一步扩大化。#p#分页标题#e#
(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改革还未完成,但随着加入世贸组织,这种经营体制就将受到根本性冲击,混业经营的实行将是必然,其原因是:%(世贸组织规则提倡实行混业经营体制。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国,有义务按照入世的承诺,逐步向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体制过渡;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金融业已实行混业经营,所以,我国的金融机构在这些国家也可实行混业经营,但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在中国若不能实行混业经营,则必然给我国施加要求改革的压力;外国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其经营规模大,效益高,我国若再固守分业经营体制,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外资银行将境内的客户介绍给本金融集团内的其他境外子公司,开展境外证券、保险、基金、投资等业务,实际上规避了我国的分业经营体制,致使我国的分业经营要求形同虚设。
基于以上这些情况,我国应顺应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逐步实现本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方向的转变,并最终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混业经营具有很多优势: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的资源,实现金融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全面的业务范围给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并且增加了经营上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从而拓宽了业务收入来源。可对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方便了企业,又利于银行、企业的共同发展,密切了彼此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各领域的储蓄,并使储蓄向投资转化。有利于防止和化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自身的风险,通过风险的理性转移,避免和减少损失,确保收益的最大化。
(三)实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
我国要实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尽管过程是漫长的、艰难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具备可行性,具体体现为:
金融业的跨业经营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基础。虽然最近几年我国对金融业进行了多次清理和整顿,要求其分业经营,但实践中,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各业跨业经营的现象却始终存在。例如,证券业和银行业的业务组合,银行业兼营信托业务等。由于操作上的不规范,这种经营模式产生了许多弊端,甚至滋生了一些金融风险,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却为我国以后实行真正的混业经营积累了经验,提供了一些实践基础。在完备的立法体系和健全的监管体系指引下,这种经营模式将日益克服其缺陷,弥补其不足,逐渐走上规范化、成熟发展的轨道。显然,这将大大节省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探索成本,缩短其走向真正混业经营的进程。#p#分页标题#e#
相关法规的制定是实行混业经营的法律保障。
为了顺应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潮流,推进金融业早日实现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我国从!"世纪)"年代开始,就着手制定了一系列以放松金融管制和鼓励金融混业经营为目标的法规、规章,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首次以规章形式对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明确规定和规范。在我国金融业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经营模式下,这些规定、文件的制定,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大力开展中间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并且预示着我国将打破证券业和银行业的业务界限,使传统的银证经营模式逐步走向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这是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划时代突破,也是入世后我国金融业谋求长远发展的理性选择。
为了实现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真正转变,我国在现有基础上,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此,笔者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转变观念,放松金融管制,推进金融创新。我国在金融领域实施的一贯是严格的行政和行业管理,没有实行金融自由化措施。例如,在金融市场准入方面,中国长期实行审批制而不是注册制,利率和佣金也是由金融主管当局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这种管理方式使金融各业的创新功能受到极大压制,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和展示,结果致使金融品种过于单一,金融市场自由化程度不高。因此,要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我国就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现有的严格管制模式,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各业互相兼营,以使他们充分发挥各自行业的能动性,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推出多样化的金融品种,活跃金融市场。!(建立合适的金融经营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综观目前各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状况,主要有三种经营模式:全能银行模式、母银行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中,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模式代表了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经营主体。鉴于我国在混业经营方面基础比较薄弱,经验不足,因此,我国应积极参考、借鉴国际上的成功做法,研究、探索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原理,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子公司的方式,为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准备充分的条件。同时,由于实现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最主要前提是金融主体必须具有十分强烈的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和十分完善的自我防范风险机制,因此,我国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规范金融经营主体的行为,增强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p#分页标题#e#
积极开辟海外试点,拓宽银行新的业务范围,为实行混业经营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第#条则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可见,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政策仅限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的业务,对其在境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则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另外,根据该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境外设立证券、保险、信托等分支机构,并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开展全能型的银行业务,为将来真正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进行积极探索,积累成功经验,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和管理,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已成为不可抗拒的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为了顺应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制度变革、金融机构整合以及金融服务创新的金融巨变浪潮,打破原有的金融业各自为政、分业经营格局,尽快实现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应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理性选择。在转变途径方面,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三种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德国全能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任何机构只要参与银行业务就可被界定为银行。银行可允许从事的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证券承销和买卖、共同基金运作以及投资咨询。银行还可持有工业、商业和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当然,银行必须通过银行内不同部门进行以上业务。英国全能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不设立专门业务部门,而是设立专门经营某种业务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根据国际惯例,金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都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该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附属子公司。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还通过控股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及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而附属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及重大决策。在以上三种模式中,从防范其他业务活动对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的角度看,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为最优选择。该模式的特点是,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分别来自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公司。其意义就是以“内在防火墙”的方式达到监管和混业经营的目的。这对中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具有借鉴意义。#p#分页标题#e#
(二)选择合适的转变阶段
我国金融经营体制的变化历程类似于美国,即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变化过程。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并且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理性的选择。对我国而言,当前可取的应是在入世后,采取渐进式的推进方式,分步骤、逐步地向混业经营过渡。首先,参照国际立法和惯例,修改、完善我国现有的各种立法,放松金融管制,最终过渡到近似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我国要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改变原有的严格金融管制,取消对外资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严格限制措施,拓宽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渠道,鼓励它们进行各种金融业务竞争和金融创新,从法律上引导金融业最终走向混业经营。
其次,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鼓励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拓宽金融业的业务范围,促进它们之间的融合。具体应适当减少对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限制,鼓励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上拓展资产和负债业务,并且积极开展保险和信托业务,努力建立起一个“金融超市”,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
第三,试办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可以先选择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作为试点,试办成金融控股公司,在整体上由母公司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同时又由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这样,既能适应我国目前分业经营的要求,同时又为向混业经营过渡作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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