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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范反倾销的法律举措初探

时间:2008-08-22 点击:
【摘要】近年来,国际上掀起了一股对华反倾销狂潮,这给我国持续增长的贸易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文章在分析这股反倾销狂潮的特征危害、形成的原因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遏制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举措:迅速建立完备的防范反倾销的法律机制;积极有效地从立法上调整出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切实加强政府与商会的管理与服务功能;积极应诉,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已发案件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反倾销,特征,危害成因,对策
在中国近代史上,西方工业国家用洋枪大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使其产品潮水般涌人中国的大街小巷,中国民族工业饱尝了倾销之苦。时至20 世纪90 年代,西方国家摇身一变,频频举起反倾销的利剑,中国工业再次遭到了西方文明的打击。近年来,国际上掀起了一股对华反倾销狂潮,一些国家和集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揭竿而起,纷纷对我出口产品群起而攻之,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磨拳擦掌,对我国频频使用反倾销手段。现在,对华反倾销立案已近200 起,涉及的产品达4000 余种,提出反倾销的国家已达60 余个。案件之多,品种之广,起诉国家之众,均居世界各国之先。此起彼伏的反倾销投诉,使我国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愈演愈烈的反倾销狂潮,把中国推到了反倾销的峰巅,中国已取代了日本韩国和台湾,成为外国反倾销的众矢之的。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给我国持续增长的贸易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如何披棘斩荆,力挽狂澜,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函待解决的课题。
一、反倾销狂潮的近期特征
时下,对华反倾销狂潮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反倾销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1 979 年,欧盟对我国提起了首宗反倾销调查。从此以后,外国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调查便如芝麻开花,一年一个台阶。据权威资料统计,在我国遭反倾销调查的近200 起案件中,70 年代仅2 起,80 年代每年平均6 起,进人90 年代后,一跃上升为每年平均25 起,其中又以1992 年以来为最多,1 994 年达到了37 起。仅美国1994 年对华反倾销调查就有10 多起。从目前的情况来分析,对华反倾销与日俱增的现状还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二)反倾销投诉的国别不断扩大。在反倾销领域,传统上比较活跃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欧盟、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1 990 年以前,这些国家先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后来,对我国投诉的国家进一步扩大,连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土耳其和委内瑞拉等也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甚至连很少动用反倾销手段的日本,也于1 993 年首次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已发展到欧盟,北美的美国、加拿大,拉美的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非洲的尼日利亚、南非,亚洲的日本韩国和土耳其,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60 余个国家和地区。#p#分页标题#e#
(三)反倾销指控的商品不断增多。我国最初被诉的出口产品主要是一些五矿产品和粗加工产品。随着我国出口商品类别的增加,90 年代后,外国除了继续咬住上述产品外,还猛攻规模大,金额多的大宗传统产品、拳头产品和高科技产品,使投诉的领域迅速扩大到农副产品、工业产品、日用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等4000 多个品种,几乎涉及了中国出口的所有大类。(四)有些产品连续被指控。我国的一些重要产品在一个国家被多次投诉已屡见不鲜。比如,硅是我国重要的出口产品,它在国外曾多次遭受反倾销投诉。欧盟1984 年对我国的碳化硅进行起诉,1989 年又对硅金属进行起诉,到了1 992 年,又对硅铁进行起诉。我国的一些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在几个国家遭到反倾销调查的情况同样相当严重。比如我国铅笔1 993 年以来分别遭到美国、巴西、阿根廷和墨西哥的指控,自行车也先后被巴西、欧盟和墨西哥进行反倾销调查,更令人忧虑的是,我国的同一产品被多国多次起诉。比如大蒜纺织品、服装、农副产品和轻工产品等都遇到这种问题。(五)案发后,应诉的少,败诉的多。反倾销指控发生后,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方应诉的寥若晨星。比如,1992 年7 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输美的球墨铸铁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我国共有8 家公司涉及此案,除一家公司挺身抗争外,其他都激流勇退。1 992 年8 月,美国I • T • w 公司状告中国输美的弹簧垫圈对美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一案,涉及的中国企业有11 家,其中10 家系进出口公司,1 家是乡镇企业。案件起诉后,10 家进出口公司权衡再三,最后断然放弃了应诉权。1 994 年,美国起诉中国甘氨酸案则是在我方根本无人应诉的情况下裁决的。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1 994 年美国起诉中国大蒜倾销一案,涉及的近百家中国企业竟无一人应诉,最终因裁决征收3 7667 %的税率被赶出了美国市场。据统计,目前近200 起反倾销案中,我方无人应诉的占20 %。在屈指可数的应诉案件中,绝大部分企业是由各级经贸部门和商会苦口婆心、强拉硬拽推上阵的,基本上持一种消极应付的态度,最终往往不战而降。(六)裁决的幅度令人生畏。近年来,欧盟、美国和拉美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裁定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时,动辄课以100 一200 %的巨税,有些甚至更高。1993 年底,墨西哥政府终裁中,分别对中国鞋类开征165 %• 232 %、313 %、323 %和1105 %的高额反倾销税,创下了世界反倾销史上巨额税率的纪录,使中国鞋类产品含恨告别了墨西哥市场。
二、反倾销狂潮对我国的损害及成因
(一)反倾销狂潮对我国的损害#p#分页标题#e#
大规模的对华反倾销给我国带来了巨大损失和严重危害,给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后果。l 使我国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削价损失。国内出口产品削价竞销,每年降价损失约一二百亿美元;二是诉讼费用损失。由于中国在反倾销应诉中,绝大部分案件败诉,因此不得不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其中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中方人员往返的路费等。有时这些费用甚至超过调查商品总值;三是退出市场的损失。这种损失估计每年也有一二百亿美元。由于缴纳反倾销税是进口商的义务,一旦我方败诉,产品被征反倾销税,进口商就要为此付出惨重代价,甚至倾家荡产。面对这种结果,谁还敢经销中国产品。这就意味着这一产品在该国销售效益很难东山再起。2 被迫接二连三地缩小市场份额,甚至丢掉市场。80 年代以来,我国被迫缩小市场甚至退出市场的事层出不穷。1 983 年,美国诉我国抹布一案,使我国输美的抹布总值从1982 年的680 万美元降到1988 年的100 万美元;1 985 年,美国诉我国猪鬃漆刷一案,使我国输美的猪鬃漆刷从1984 年出口额的650 万美元下降到1988 年的不足20 万美元;1 984 年美国诉我国“非橡胶鞋”一案,迫使我国实行了5 年的出口配额措施;而1 994 年l 月,美国蒜农协会控告中国大蒜倾销一案,则被美国商务部缺席判决,赶出了市场。更令人不安的是,当今国际上把倾销视为洪水猛兽,一旦某产品被一国控告,其他国家便步其后尘,纷纷效仿。
新西兰和墨西哥等对我国鞋类大规模的反倾销。目前尚未结案的还有南非哥伦比亚和欧盟等。此外,存有反倾销苗头的还有智利和巴西等。中国鞋类在国际市场上的处境巳是每况愈下,四面楚歌,面临着失去大部分市场的危险。中国自行车在国际市场上的命运也大致如此。1991 年,中国自行车因倾销在欧洲全军覆没后,中国的企业家们便含辛茹苦,赶紧开辟北美市场,没想到加拿大还没等中国的自行车进门,便于1992 年开征了反倾销税。紧接着一些拉美国家(如巴西、墨西哥和阿根廷等)不约而同,先后于1993 年和1994 年对中国自行车大打出手。在经历了一连串的追打之后,中国自行车只好千军万马涌向唯一的海外大市场―美国。而在美国的情况也并不乐观。1991 年,中国销美的自行车为109 万辆,1 993 年以后每年竟达三四百万辆。美国对中国自行车大肆倾销早已怨声载道,箭在弦上。美国和欧盟一直是中国出口的两大传统市场,分别占中国出口量的三分之一。然而,现在在所有对华反倾销案中,美国与欧盟的数量最多,占总数的五分之三以上。当中国产品接二连三地丢掉这两个市场后,中国的产品将何去何从?3 导致我国出口商品非正常回流,冲击国内市场。我国出口商品受到反倾销影响后,在该国销售困难,在暂时来不及转移市场或转移市场无望(因反倾销的扩散效应)的情况下,势必打道回府,返销国内市场。在国内市场的比较与竞争中,返销产品以其质量、款式等方面的优势必然获得全胜,销量大大高于内销产品。结果造成反销品冲击内销品,引起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产品严重积压,库存大大增加,有的甚至被迫停产。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比如,欧盟最近对我国鞋类反倾销,涉及国内1 800 多家企业,数十万职工。一旦中方败诉,中国鞋类从欧盟退出,必然有大批企业倒闭,职工失业。4 对我国利用外资造成不良影响。目前,三资企业的出口总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很大比例,比如1993 年广东三资企业的出口总额就占全省出口总额的50 %多,多于正规的外贸公司,1994 年以来,这一比例继续增长①。而在我国遭反倾销的出口商品中,有相当一批是三资企业的产品,比如纺织品、鞋类和玩具等。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直接影响了外商的经济效益,影响了其对华投资的信心,甚至从中国撤资。目前,一些在华投资办自行车厂的外商就因连续不断的反倾销而悄悄地撤资到其他国家办厂去了。5 败诉的案例对中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了极坏的先例。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国家是欧盟、美国和拉美一些国家,我国产品被诉最多的也是这些国家。按照这些国家中有些国家的法律体制,判例法是其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法院及准司法机关(即各种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将对以后类似的案件形成“先例”,有一定的约束力和说服力。我国在这些国家大量败诉的案例对我国日后类似商品出口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二)反倾销狂潮形成的原因#p#分页标题#e#
我国出口商品连续不断地受到国外的反倾销控诉,以致成为西方主要国家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之一,原因相当复杂,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
1 外部原因。从国际大背景看,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西方国家经济不景气,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众所周知,70 年代后,西方主要贸易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多次处于不景气状态,尤其是近期,西方的经济危机及拉美国家大量持续的外贸逆差,加剧了世界范围的经济不景气。经济发展不景气的国家,为了保护市场,振兴经济,力图收缩或限制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总额。其采用的方法之一便是反倾销这一“合法”手段。恰在这时,社会主义的中国由于改革开放,始终保持着经济和外贸增长的强劲势头。于是,西方国家便将视角转向中国,对中国频频动用反倾销手段,进行贸易保护。第二,基于意识形态所形成的贸易歧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某些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意识。对我国经常动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几乎都是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奉行完全的市场经济制度,往往对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带有偏见,予以歧视。比如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法规就将社会主义国家称之为“国营贸易国家”,明确规定要对其实行较为严厉的贸易壁垒。它们对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要求按“类比国”来计算,而在选择“类比国”时,并不考虑该类比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人均工业总产值与我国人均工业总产值是否可比。他们对我国所确定的“类比国”不仅包括韩国、印度等,而且包括经济水平远远超过我国的挪威奥地利和美国等。由于他们不安排在中国调查取证,用这种办法得出的所谓正常价格往往是十分不正常不合理的。美国对中国的看法及做法与欧盟大同小异。它至今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是在政府的授意下经营的。他们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不管哪个企业一律征收统一税率。他们对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要求按“替代国”来计算,而在选择潜代国”时,常常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且大都根据指控国的调查需要来确定,从而使调查和裁定结果往往显得荒谬而武断。
由于对社会经济制度的偏见,带来了一系列的贸易歧视,人为地制造了中国出口商品存在着“倾销”。第三,国际拜禺水”的转移,加剧了反倾销浪潮的高涨。据统计,70 年代末期以来,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制鞋业塑料业、服装业和玩具业等曾屡遭欧美等国的制裁,于是,上述国家和地区便将此类产业向海外转移,寻求新的“栖息地”。80 年代初,我国开始引进外资,上述产业便在我国有了用武之地,反倾销的问题随之转嫁到国内来。比如我国被欧盟立案的1 000 多家制鞋企业中,就有一半是三资企业,其中不少外商在港台就有劣迹,犯有前科。2 内部原因。中国产品连续不断地被“金榜题名”, 根本原因还是出在自己身上。#p#分页标题#e#
第一,出口价格过低。确定某一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和西方各国反倾销法规定的原则是进行价格比较,即用被指控的产品的出口价格与
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该产品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如前者高于或等于后者,就不存在倾销,反之,就存在倾销。我国出口到国外的产品,大部分价格偏低。比如,1 993 年美国进口中国非胶鞋6 亿多双,占其进口总量的50 % ,可金额仅占其进口总额的30 %。中国鞋价仅是意大利、韩国的l 启,比巴西、印尼的还低三四成。智利仅有1 300 万人口,但中国每年去智利的纺织品推销小组达数十个,带去的产品大同小异,完全靠价低成交。连智利的纺织品进口商都说,即使缴纳反倾销税,他们仍有钱可赚。
造成我国出口产品价格过低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l )产品本身的成本低(原材料及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低廉,技术含量低等); (2)产品质量差,生产工艺落后,包装、装满粗糙,习惯于以廉取胜;( 3 )对产品输人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市场及价格等行情不了解。目前我国有相当一批产品是通过中间商在国外销售的,为了从销售总额中获得更多酬金,一些中间商故意压低我国产品的售价,以拉开我国产品与当地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差距。这也是造成我国产品价格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4 ) 中国企业竞相出口,为压倒本国同行而自相残杀,互相压价。最明显的例子便是广交会,有权威人士戏称广交会是“自杀会”。相互压价的出现有其深刻的背景:A 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企业不得已而为之。1 995 年国家外经贸部虽然取消了指令性的年度指标,但仍保留指导性指标。而各地政府为了获取政绩,往往层层加码,向企业下达必须完成的钢性指标,迫使企业不择手段完成上级的任务;B外商投资企业为实现企业自身的外汇收支平衡不得不如此;C税收体制的漏洞使企业可以通过不法手段达到出口骗退税,即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卖低价,但仍有利可图;D外资企业基于种种动机,以国内销售的盈余补贴出口低价竞销;E 外贸管理的漏洞使一些根本不具备出口产品质量基础和经营条件的企业、也挤人出口的竞争行列,使低质低价产品有了进人国际市场的机会。出口价格的低廉,让人家得以口实。
第二,出口数量增长过快。从西方国家的反倾销实践看,进口国有关当局在审查是否构成倾销时,考虑的一个主要因素是产品进口的数量增长对该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该国国内生产厂商的冲击程度。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往往对一个国家的出口数量在二、三年的短时间内急剧增加。比如,我国的录相带在欧洲市场上1 986 年所占的份额是044 % ,而1989 年迅速上升到1337 % ;我国出口美国的蘑菇罐头,1978 年为77 吨,1980 年猛增到6 713 吨,1981 年更是飞速发展,达12 429 吨,占美国当年产量的l 八。数量的急剧上升,必然引起市场饱和,市价下跌,遭到进口国同行的报怨,自然引起反倾销投诉。#p#分页标题#e#
造成数量迅速上升的原因主要有:( l )外贸体制改革促进了企业发展外贸的积极性。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人,越来越多的企业有了外贸经营权,越来越多的商品放开经营,这大大调动了出口厂商发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促进了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 2 )不注意市场多元化,目光仅停留在某些市场上。比如我国的产品目前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和南美地区;( 3 )急于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4 )缺乏自我约束机制。一旦发现某产品在某个海外市场受到青睐,便蜂涌而至。据悉,我国经营出口鞋类的单位目前有5 400 余家,1993 年有近500 家向欧盟出口同一种鞋子,1994 年又有160 多个厂家向南非出口同样的布胶鞋。出口数量的急剧上升,给进口国同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极易招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我国的许多反倾销案就是因此而造成的。第三,应诉不力。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虽然对确定损害也有一些考虑的因素,但并没有规定衡量这些因素的明确和客观的标准,因此,反倾销案发以后,只要积极应诉,据理力争,就可能影响主审官的裁决,有希望取得良好的结局。然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案发后,中国的许多企业往往表现出少有的“豁达”、“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即便是应诉,往往也持消极态度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就主观方面而言,一是缺乏行业的团体精神,只顾小集团的暂时利益,认为官司打赢了会“利益均沽”, 自己没有必要牲费心机”, “劳民伤财”;二是对反倾销的法律及实践不熟悉,心里没底,处于不知所措的状态,不敢冒然应诉。就客观方面而言,中方不应诉或应诉不力更有其难言之隐:一是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不落实,应诉企业出力不讨好。外经贸部于1 999年上半年颁布了《关于中国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灸件均应诉规定》,该规定指出,对积极主动应诉的企业“在分配配额颁发许可证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不及时应诉的企业予以处罚。但这些规定至今没有兑现,应诉企业费九牛二虎之力打赢官司,面对的仍然是旧的出口秩序,谁还愿意应诉呢?二是应诉费用不落实。一些出口量小的企业,认为花巨额费用打官司得不偿失;一些出口量大的国有企业按规定,应诉费用不准打人产品成本,这笔钱无从开支;三是有些案件根本找不着被告。出口产品中,有相当一批产品是乡镇企业生产的,而这些企业中有些企业生产经营不规范,有些甚至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厂家,只有“Made in china " ,以致于该产品在国外被诉后,我国经贸部门和商会等找不到生产厂家;有的明知其产品被诉,却秘而不宣,转而生产别的产品,打一枪换一个地方。#p#分页标题#e#
中方不应诉或应诉不积极,必然使进口国投诉者频频得手。轻易的成功反过来又刺激了外国厂商对华反倾销的兴趣。他们认为,向中国提出反倾销要求,目的很容易达到,一纸诉状就可以赶走中国货。一些美国生产厂商竟声称,打中国官司犹如“瓮中捉鳖,不战自胜”。第四,国家缺乏完备的防范反倾销的法律机制。造成我国十多年来在反倾销上被动局面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我们缺乏还击的法律武器。体现在我国既不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守则》,又无自己的反倾销法典,使外国产业部门的投诉有恃无恐,毫无后顾之忧,根本不用担心中国会采取什么反倾销报复行动。法律机制28的不健全,也是反倾销案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我们应采取的对策面对这股对华反倾销狂潮,中国岂能等闲视之。眼下,必须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一)迅速建立完备的防范反倾销的法律机制。倾销与反倾销归根到底是一个法律问题,受法律的影响很大。因此,我们一方面应积极争取,尽快恢复我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加人国际《反倾销守则》签字国行列。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在国际反倾销谈判中的地位,才能利用其机制,维护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掌握谈判的主动权,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改革现行的反倾销法中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另一方面,我们应尽快制定完善的中国的反倾销法。这样我们就可据此遏止一些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必要时,可以按对等原则采取报复行动。有了反倾销法,对我们自己也是一个约束,可以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使出口工作纳人有秩的法制轨道。
(二)积极有效地调整出口价格和数量。价格和数量是构成倾销的基本条件,因此,把好价格和数量关,是减少、杜绝反倾销投诉的根本。为此:第一,树立正确的国际营销观念,转变现有的营销策略。要提高产品档次质量,改进产品包装、装满,从以廉价、数量取胜迅速过渡到以质量取胜。第二,适时调整出口商品结构。要根据国际商情适时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的结构,发展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尽快改变以农副土特产品、粗加工产品、纺织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局面,扩大附加值较高的机电等产品的出口数量。第三,加强市场调研,加快信息传递。要密切注视西方国家,尤其是西方主要贸易国家的市场行情、经济消长情况,加强市场调研,合理制定我国的出口价格和数量。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市场滞胀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或者复苏乏力时,更要快速地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反馈信息,合理谨慎地制定我国出口商品的方案,避免短时间内一哄而上,避免价格水平不适当的过低。第四,实现市场多元化。要切实执行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实现产品多市场、多国别,坚决消除出口产品过分集中在一、两个市场的状况。第五,完善销售网络,实现供需见面。要尽快在国外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开辟自己的销售渠道,尽快做到供需见面,避免中间商从中作祟,低价、大量销售。第六,加强外贸管制。对出口金额大,经营过于分散,在出口创汇中占有重要位置的产品,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并由海关严格审价。第七,强化价格调控。外贸管理部门及物价部门等要加强对出口商品的价格调控,既要允许外贸厂商有充分的定价权,又要从整体上把握好出口商品的价格水平。特别是对国际市场需求弹性较尤容易引起外贸企业低价竞销的产品,要及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予以调控。第八,提高处罚力度。对一些不顾国家利益,低价竞销的企业,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应收回外贸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行政的处罚;给国家整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p#分页标题#e#
(三)加强政府与商会的管理与服务功能。反倾销涉及的不是一、两个企业的问题,因此,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商会的管理与协调。为此:
第一,要建立必要的机构。我们目前面临的防范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很大,任务很艰巨,必须建立一个相应的工作部门负责这项工作。最好建立以各大进出口商会为核心,对外贸易各环节密切配合国内方方面面积极支持的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尽可能把反倾销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反倾销的长期实践中,一些国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比如重视国家有关机关的协调与服务功能。这些经验使他们既能保持出口的稳步发展,又不会招致反倾销带来的严重后果。日本在美国遭到的反倾销曾比我国还多,但由于日本通产省、各商会发挥了重要的领导与协调作用,使反倾销应诉取得了较好效果,依然保持了日本对美国、欧盟出口的强劲势头,贸易顺差不断扩大。弹丸之地的香港,贸易额排在我国之前,面对美国、欧盟大量的反倾销案,香港贸发局积极协调、管理各公司、厂商,取得了反倾销一个又一个的巨大成功,使香港的出口额长久不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是很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的。
(四)积极应诉,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已发案件的经济损失。
第一,对发生了的案件,要积极应诉。一旦案件发生,要想尽一切办法应诉,绝不能置之不理,听之任之。否则,国外就会用他们掌握的材料作出对我方最为不利的裁决,结果不但影响本企业的出口,而且影响整个中国同类产品的出口。第二,迅速成立反应诉小组。一旦决定应诉,应迅速成立以外经贸部门、总公司、商会、货源厂家及律师为成员的应诉小组,加强内部协调,加速信息传递,迅速提供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为抗辩提供有力的证据。第三,聘请专业律师抗辩。反倾销涉及非常专业的法律。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进一步抬头,反倾销法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严格,越来越有利于本国申诉人。另外,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经常与主管部门联系、交涉,有些案卷及资料(如商业秘密等)只有律师才能查阅,所以律师是处理案件必不可少的。聘请律师时,一定要聘请了解中国情况,有声望,精通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反倾销法的律师,最好聘请外国律师与中国律师组
成律师组,联署办公,各自负责本国的工作。第四,提出市场经济的抗辩。西方国家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和出口受政府制约,商品价格不能反映生产成本,因而,必须选择一个替代国。西方国家对我国也采用这种办法,这是不公平的。根据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第二次修订的权威解释,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全部价格由政府控制时,才会被视为非市场经济体制。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已有90 %以上的商品价格由市场调节,不存在政府对生产要素价格的任何直接控制,即便国有企业也是如此。这表明,在反倾销案件中,争取使用中国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作为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外国市场价值的基础已经存在。因此,在抗辩中,我方应陈述上述理由,争取外方接受我方市场经济的要求。第五,选择适当的替代国。如果我方市场经济的抗辩不被接受,我方可按一些国家反倾销法的规定提出替代国的建议。在选择替代国时,应尽量选择对我国友好、生产发展总体水平与我国相近似的国家或地区,这对最终裁决我方产品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至关重要。要选好替代国,首先需要广泛的信息、资料;其次,需要被选中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厂商的密切配合;最后,要有一支高水平的专业队伍。#p#分页标题#e#
(五)加强有关法律的学习与宣传工作。界定倾销与否的标准是法律,而这些法律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有国内法规范,也有国际法规范。对这些规范的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极易使出口贸易误人歧途。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在企业界、在企业决策层中开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及国际反倾销法的学习与宣传是十分重要的。只有使管理眷企业家们掌握了倾销的标尺,掌握了对付反倾销的武器,他们出口的行为才能有所规范,遏制反倾销的措施才能真正凑效,反倾销孽生的源头才能被彻底切断。
(六)选准时机,与外方达成“限价”或“限量”协议,中止反倾销调查。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一般都允许出口商与进口国有关当局或申诉人达成有关限价或限量的协议。即只要出口商承诺停止或减少向进口国输人商品,或承诺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以消除倾销幅度或减少对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进口国就可以暂时中止反倾销调查。在我国商品被查,且估计极有可能被征反倾销税时,我方最好不失时机地依照上述规定与进口国达成限价或限量协议,中止调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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