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状态下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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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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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此稿件在本网站的刊载得到作者的特别授权,非经准许不得转载! [内容简介]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 这种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 无形” , 即它不像物理空间那样存在有形的界限, 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限。因此, 在虚拟空间中, 找不到传统意义上的住所、惯常居住地、国籍等等概念, 而这些概念, 恰恰是传统的管辖权理论的基础, 既然这些基础不存在了, 那么传统的管辖权原则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虚拟空间是一个司法管辖权重叠的区域。在虚拟空间, 网络技术的混合加上网络协议, 构造了复杂的管辖问题。虚拟空间如同荒蛮的西部, 是一个国际化的社区, 一个脱离政府监管的地下区域。事实上, 技术上最精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定义是虚拟空间, 其主要存在于全体计算机中的未使用存储空间。”川于是, 问题出现了,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状态下产生的国际民商事纠纷, 究竟由谁来管辖, 即虚拟空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基础或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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