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等相关课程关系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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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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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部门[1],但在我国却是一门崭新的学科,伴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脚步而发展起来。自1984年中国人民大学 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起,西方学者将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领域进行研究以后,随着改革开放传入我国。由沈达明、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也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开设的两门不同的课程。虽然其间存在的差异经过学者们多年的争议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内容划分。然而,在不同的高校中,为了不同的培养目标,针对不同的培养对象(专业学生或非专业学生,本科生或研究生,等),到底应当如何开设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以及相关课程,协调这些课程之间的关系,避免教学内容上的重复、交叉或遗漏,是许多从事相关学科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行困惑的问题。 作为多年来一直站在讲台上、从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以及相关课程教学实践的一线教师,作为多年来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设置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内容的教学秘书和教研室主任,笔者以所在学校的教学实践为研究问题的起点,谈谈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及相关学科在课程设计上的思考与实践,希望对同行教师的教学实践活动和教学内容的选择,有所借鉴与启迪。 一、我校相关专业开设课程概况 我校法学院法学本科生设有国际经济法和海商法两个专业方向,为本科生开设的相关课程包括:商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但不开设国际商法课程;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设有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等方向,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设有比较商法方向,开设的相关课程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比较商法、外国民商法等;商学院、管理学院的一些专业方向(如国际经济贸易、市场营销、国际商务、物流、会计等)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开设的法律课程包括: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等。 上述课程全部由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教研室的部分教师承担。多年来,我们在开设相关课程的过程中发现,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是关联性比较大、容易产生问题的三门课程,对于有经验的老教师,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起来比较容易一些;而对于一些年轻教师以及各类学生,理解和处理三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则存在困难: 1、关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 在法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国际贸易法课程开设的比较广泛,授课对象包括法学专业的所有本科生、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因为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国际贸易法课程内容比较一致且成体系。 针对海商法专业本科生,我们开设一门总的国际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由学生限选。总体看,选用教材和讲授内容比较清晰,教师授课情况良好;而针对国际经济法专业的本科生,我们则将国际经济法按照其分支学科将其分解成不同的课程:国际经济法导论、国际投资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有时采用一部统一《国际经济法学》教材,有时则由各科教师分别适用不同分支学科的专业教材。教学内容针对性较强,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很详细、深入、透彻。 2、关于国际商法课程。 从总体看,我们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吸引力很大,教师上课顾虑较少,发挥的空间较大,不必过多考虑国际商法与相关学科的冲突与协调;而为法学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时,教师的困惑和顾比较多,学生的认同感也比较差。目前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只是将国际商法作为国际私法方向研究生的必修课,而其他专业方向则是将国际商法作为选修课。毕竟在当前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国际商法的地位不够清晰,甚至比较尴尬;而且,由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所开设的法律系列课程不同,在开设国际商法课程时,既要考虑国际商法课程本身的内容,又要考虑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以避免教学内容在交叉时出现重复或遗漏。 二、在开设相关课程中面临的困惑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国际商法学科的基本内容一般为民商法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所形成的国际商事交易规则,包括国际商事主体法(合伙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国际商事行为法(买卖法、合同法、代理法、票据法、仲裁法)等实体、程序和冲突规则[3]。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关系及其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一般课程内容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等内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包含内容十分复杂、应用领域也非常广泛的学科,一般说来课程内容包括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和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5],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6]。因此,一些学者将国际贸易法等调整私人跨国经济交易的法律规范也纳入国际经济法范畴,再加上各国涉外经济法律规范,共同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使国际商法属于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范畴,属于其中的“交易性规则”。 目前,国际贸易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和独立课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同时国际贸易法也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其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我国,在《国际商法》教材中,国际贸易(主要是货物买卖)中的法律规则、基本运作程序以及国际贸易惯例是其中心内容,具体包括合同法、买卖法、代理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商事组织法等。而《国际经济法》教材中,国际贸易法依然是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国际贸易法是国内外学者一致公认的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那么,对于我校在开设国际商法同时已经开设了国际贸易法课程的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如何安排?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如何安排?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又如何协调?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如此密切的相关联,所产生的课程设计和教学内容冲突,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一个课题。 此外,我院在民商法专业招收中国民法和比较商法方向研究生,在国际法方向招收国际商法研究生,我们在课程上分别安排了中国商法、比较商法和国际商法三门课程。该两个法学专业和研究方向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具体到教师在相关课程讲授时,不可避免地要花一定时间和精力来区别和分析比较商法与国际商法的不同,研究教学内容的相互区别和联系。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以及相关课程内容的设计与协调 针对上述问题带给我们的困惑,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通过不断与相关专业学生进行研讨,接受学生的反馈意见,并借鉴其他院校相关课程教学内容设计的经验,我们最终采用如下办法协调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以及相关课程之间的关系: 1、针对非法学专业。 如果该专业开设了国际贸易法课程同时又开设国际商法课程,则国际商法的课程内容中就不包含国际贸易法部分内容;对于只开设一门国际商法课程的专业,则以传统的国际商法内容来设计该课程,以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为主要内容,同时包括各国国内法中涉及国际商事活动的规则,从国际经贸实践活动的需要出发设计具体讲授内容,重视和突出国际商法的实用性,以学生的需要为出发点,而不再过多地考虑与相关课程的协调与关系,也不拘泥于国际商法的传统内容。 一般情况下,针对非法律专业开设国际商法,教学内容体例基本为: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商事交易主体法 第三章 国际商事交易合同法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八章 国际支付与结算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法 2、针对法学专业。 法学专业,无论本科生还是研究生开设国际商法课程,则需要区分不同的专业方向,充分考虑相关课程的课时分配和内容的协调,尽量做到不能出现遗漏,也避免无意义的教学内容交叉和重复。具体说就是协调和解决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传统民商法、比较商法的关系。 (1)协调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目前多数学者对国际经济法作广义的理解[7],但是同时将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分成“规制性的规则”和“交易性的规则”。从目前多数学者编著的《国际经济法》教材来看,其内容主要是各国政府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对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的“规制性的规则”,而国际商事“交易性的规则”恰好被编入《国际商法》教材中。如此一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区别显现出来,因此,将国际经济法做狭义的理解和定义,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分科设置,既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也便于教学内容的安排。我们赞同这种分类,因此,相关课程的授课教师也以此为依据安排教学内容。 (2)协调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广义的国际商法包含了国际贸易法。但是,在国际贸易法已经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情况下,协调二者的关系,与非法学专业开设课程的原则一样,主要考虑授课专业是否单独开设国际贸易法课程,就可以解决了。 (3)协调国际商法与民商法、比较商法的关系。国际商法是国际商事交易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应当建立在各国传统民商法理论和实践基础上(民商法)。但是,国际商法也不应当仅仅是各国国内商法的简单介绍和比较(比较商法),而应当归纳和抽象国际商事交易中和各国商事立法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各国通用的国际商事交易规则,尤其是国际商事条约(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在教学内容上有所侧重,既可以做到重点突出,培养目标明确,也可以很好地协调课程之间的关系。 综上,基于上述思考,经过各位授课教师的通力配合与协作,在选用教材和设置课程内容时,充分考虑相关课程和课时的安排,尽量满足学生需要和学科的合理性,并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教学手段。目前,相关法学课程教学秩序井然。 [1] 参见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25页。 [2] 参见郭寿康 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编写说明。 [3] 参见沈四宝、王军、焦津洪编著《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目录中的篇章结构所体现的国际商法的内容。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国际商法 [4] 参见魏国君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47页。 [5] 此为我国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参见左海聪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分野与关联》一文。 [6] 参见尹军〈关于<国际商法>教学与研究问题的急电思考〉 [7] 当然目前还有不少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参见谢石松〈论国际商法的法律地位〉,韦经建等〈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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