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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会动拆迁管理结构与对策分析

时间:2008-04-17 点击: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contract structure, demolition cost structure in the management of city demolition and law theory, the characters of the world exhibition in Shanghai. It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the stratagems. We should absorb the public demolition system of west countries in the demolition way, give more reasonable benefits to demolished people in compensation and allocation. Demolition compensation fee should be more than the demolition appraisement fee. In settlement disputes, We should establish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with civil claim and many kinds of settlement ways.

Key words:  demolition     structure    world exhibition    stratagems

文章摘要:文章从管理学的角度分析了城市动拆迁管理过程中的组织结构、合同结构和费用结构,结合世博会大规模的动拆迁项目,对其法理和特点进行了分析,论证并提出了世博会动拆迁的对策:在动拆迁方面,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公共拆迁制度;在补偿安置方面,应当更多地考虑被拆迁人的合理利益,拆迁补偿应高于拆迁估价;在解决纠纷方面,应当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等多渠道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  世博会  动拆迁  结构  特点  对策

城市动拆迁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销陈毁旧、推土机一推就按计划如期完成的简单任务。它是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由开发建设的单位,经过规定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拆除规划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所有的房屋、设施,并按照公开市场价值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重要资产的处置和变更,并产生一定的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
动拆迁工程作为项目从策划到实现的第一步,其地位非常重要,常常是影响一个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2010年世博会的规划、选址和建设与上海的城市动拆迁紧密结合,因此,正确地处理好动拆迁问题是世博会场馆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它对世博会的成功举办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动拆迁管理结构分析
1、城市动拆迁管理过程中的组织结构
城市动拆迁管理过程涉及到许多的组织,形成一个由建设单位、动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工程公司以及政府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组织结构。它不是一般的企业组织,是一个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合同关系建立起来的组织结构。是多个组织为了完成某个目标,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契约关系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这种动拆迁管理中的组织结构如图所示:



             合同           战略决策平面
                                                             政府有关部门
作业实施平面                                行政职能


                                                               管理协调平面
      合同                    合同



图(1)组织结构图
这个组织结构分为三个平面:战略决策平面、管理协调平面、作业实施平面。图中实线表示合同关系,虚线表示职能关系。组织结构图类似于项目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相当于动拆迁项目的业主,处于战略决策平面。动拆迁单位为拆迁项目的实施单位,评估公司、工程公司则为辅助单位,它们处于作业实施平面。拆迁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处于管理协调平面。
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政府寻找动拆迁公司,或者自行与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洽谈之后,签订委托合同,(目前实行招投标方式来确定动拆迁公司的方式还不普遍,虽然,这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方式)。动拆迁公司是具体的动迁实施者,它受建设单位委托,动员某一区域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其目的是拆除本区域建筑物,实现日后项目建设的目的。至于被拆除房屋的价值则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动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的协议签订完成后即可由工程公司拆除建筑物。目前,对评估公司和工程公司的选择和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动拆迁公司来进行的,即评估公司、工程公司是与动拆迁公司建立合同关系而不直接与建设单位发生联系。
拆迁管理部门(政府的有关部门)在组织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通过行政手段对拆迁工程的实施进行管理、监督、审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调解工作。虽然政府的行政干预有时会降低项目的工作效率,但是由于拆迁工程的特殊性,政府部门的参与很有必要,而且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协助对于拆迁工程的完成具有重要作用。
2、城市动拆迁管理过程中的合同结构
合同管理已成为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分支管理系统,与其它项目管理内容密切联系,选择合同结构形式以及合同管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这里合同结构是指项目工程各参与方相互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动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关系主要有四个:建设单位与动拆迁公司之间的拆迁委托合同;动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动拆迁公司与房屋评估公司之间的委托评估合同以及动拆迁公司与工程公司的拆除房屋的工程合同。在这四个合同中,动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整个动拆迁工程合同中的重点,后面两种合同都是为实现该合同而签订的,拆迁评估是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达成而进行的,拆迁工程是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进行的。
目前我国城市动拆迁工程的合同结构图如下:

                                   工程参与主体                    工程参与客体




世间                                …








图(2)合同结构图
该图的合同结构主要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拆迁工程的参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动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个层面是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这个层面的合同结构图类似于组织结构图。
在该图中,建设单位只与具有拆迁资格的动拆迁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动拆迁公司进行具体的拆迁实施工程,而不直接与评估公司、工程公司以及被拆迁人签订合同。由动拆迁公司代替建设单位实施拆迁工程,使得拆迁成本控制主要依靠动拆迁公司,拆迁质量问题与动拆迁公司的水平紧密相关,因此,拆迁进程主要依赖动拆迁公司。这种形式有利于拆迁工程的专业化,从而实现拆迁工程的效率化,减少因拆迁工程所带来的建设项目在时间上的延误和经济损失,也减少了建设单位的工作量。对于大型的动拆迁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时与多个动拆迁单位签订合同。
3、城市动拆迁管理过程中的拆迁费用结构
城市动拆迁费用分为四个部分:拆迁补偿费、拆迁工程费、拆迁服务费和拆迁管理费。其中拆迁补偿费是指因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而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用和其他补贴费;拆迁工程费是指拆除建筑物及清理场地所需费用;拆迁服务费包括拆迁委托服务费,即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按其实施的拆迁劳务收取拆迁服务费和房屋评估费用;拆迁管理费是指拆迁管理的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为拆迁费用组成的结构图:                                                      

房屋自身补偿金

房屋补偿费
                                                               设备搬迁补偿费
拆
迁                                         搬场费
                    补                                         临时安置费
                    偿             其它补贴费
                    费                                         停产补贴费
                                                               补助、奖励费等
拆                                                             地坪补偿费
                                                               围墙补偿费
迁
                                    附属物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
费                                                            
                                                               地下管线搬迁补偿费
用                                                             其他设施补偿费
                         拆迁工程费
                                                  拆迁委托服务费

                        拆迁服务费
                                                  房屋评估费用

                         拆迁管理费
图(3)拆迁费用组成图
由图可见:房屋补偿费包含了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设备搬迁的补偿金额。目前,我国的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被拆迁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设备搬迁补偿是指除了房屋本身的赔偿之外,拆迁人还需要支付设备迁移费,支付的标准各地有所不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沪价商[2002]010号和024号对家内设施移装费有具体的规定,单位非居住用房拆迁中设备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其他补贴费主要是指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拆迁人应该支付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补贴费、其他补助费或奖励费等等。这部分费用一般都是根据政策所制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因此主要与相关的政策有密切联系。
附属物补偿费主要指绿化、围墙、地坪等其他一些辅助建筑物、设施的拆除以及地下管线搬迁所必须支付的补偿费用。通常情况下居住用房的拆迁中不会涉及到附属物补偿费,而单位用房拆迁费用中一般都会包含着一项费用。该项费用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计算,与当时当地的建筑定额有关。
拆迁工程费与建筑物的类别、面积以及当时当地的拆除建筑物的人工费用相关。
拆迁服务费是按照政府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
拆迁管理费也是按照政策制定的标准来进行的,各地规定不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对此也有相应规定。
   在上述各项费用中,拆迁补偿费用是关键,实践中的问题与纠纷往往产生在该费用的补偿上。
二、世博会动拆迁的法理和特点分析
城市大规模的动拆迁,是一个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主要涉及到公民财产权(即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居住权等)的变动和调整,对于这些权利,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另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私有权做了保护性的规定。房屋作为合法的私有财产,置于所有者的占有、处分等物权控制之下,外部的力量(主要是动拆迁公司等动拆迁主体)不能替代或超越所有者对房屋进行处分,否则,就是侵犯到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是对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家基本法律的违背。所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必须作为动拆迁行为方面首先要遵循的一大法律原则,因为它是宪政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要义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安身立命的必要保障。
个别的、独立的财产权,当其权利不产生外部效应、与公共利益不相冲突时,财产权人行使权利应当是完整的、充分的,但财产权的行使在相当多的场合会产生外部效应,或者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其权利不能不受到一定的制约。故而,财产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法律意义上的城市动拆迁,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将私有财产权置于公共权力管辖之下的一种方式,表现为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制约。也就是说,城市动拆迁实际上是基于公共利益对以土地为依托的财产权利益关系的调整。由于城市现代化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以公权力对私人财产权进行一定的处分干预,作为现代社会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修正,即为了公共利益得以限制私权;但是,应该看到,这种公权力对私权的干预,更强调公平和适度,不能肆意妄为,否则,有损政府的公信力和公正地位,公共利益也无法实现。
一般而言,城市动拆迁可以划分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拆迁行为,即为了实现城市现代化或为了提供城市公共产品进行的拆迁;为了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进行的拆迁;为了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1]。对于第一种性质的动拆迁,是以国家或城市政府的名义,采用征用的方式进行,它是与私益的建设活动相对的一种公益的建设活动。法律对该领域的关注主要在于如何约束公权,保证其正当行使。具体而言,第一,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对私权的干预和对财产的管制应当确实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公用服务设施建设,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及其他公共福利设施建设等,因需要利用城市土地,而由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收回,并征收地上建筑物。第二,城市动拆迁的实施应当基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以可能和必要为前提。同时,必须将实施成本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也就是“量力而行”和公权的适度使用,不能过于理想化,也不能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而劳民伤财。第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拆迁,使拆迁行为规范化,拆迁过程透明化,这样拆迁主体间的关系在法律预设的规则下,才具有可预见性,减少纠纷也就减少了成本。而且,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有渠道寻求法律救济,其权利才真正有所保障。第四,必须根据市场方式给予应有补偿,不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本着等价有偿、公正的原则,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做出了“货币化安置”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采用市场化评估,更能符合实际,减少被拆迁人因为补偿标准低于市价而买不起房子的情况发生,从而减少矛盾,避免纠纷。
2002年12月3日,中国上海赢得了举办2010年世界博览会的主办权。世界博览会落户上海,上海首先要为它开辟出一个“世博园区域”:这个区域经规划将占地310公顷,其中浦东260公顷;浦西50公顷;停车场、公交枢纽用地共60公顷;世博村用地为30公顷。世博会总用地面积为400公顷。在浦西入口西侧原造船厂用地内,将保留25-30公顷的土地,作为世博会发展的备用地[2]。“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作为上海申办“世博会”的口号和世博主题,也预示筹建世博的整个过程,是上海人民居住质量全面提升的过程。基于世界博览会举办筹备的契机而进行的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必然带有鲜明的特征,世博会的动拆迁有其独特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拆迁的公益性特征。毋庸置疑,上海申办2010年世界博览会的成功,是中国的一件大喜事,它落户中国、落户上海,将给中国上海带来极大的发展机遇,这从一系列关于世博会数字可以看出。据测算,用于“世博会”园区建设的直接投资将达30亿美元,由此带动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是直接投资的5至10倍。如此巨大的投资规模,必将拉动旺盛的投资需求,使房地产的投资保持适度增长。越江设施和轨道交通网的建设将进一步满足城市功能的需求,90多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将大大地改善上海的生态和人居环境。所以,世博会的拆迁以及改造给上海公众带来的是就业的机会、国际花园城市的形象、便利的交通和良好的生活环境,这样的拆迁行为明显是为了城市现代化和公共产品提供的需要,明显具备了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要件。
第二,拆迁的规模大、工程集中。筹建上海世界博览会,相当于在上海400公顷的土地上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动拆迁,重新调整城市空间布局。据统计,世博规划控制区内需动迁的企业有300家,居民1.7万多户。目前,上海已经确定了居民安置基地、配套房源和企业迁建场地。世博局也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世博会投融资方案研究,在此基础上落实了土地前期开发资金。所以,世博会带来的新一轮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跨越黄浦江,辐射浦东、浦西以及周边地区,规模大,被拆迁人员也多,社会影响力十分强大;而且,随着2010年临近,对于如此巨大的建设工程而言,时间紧迫,必须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矛盾、拖延,保持规划的顺畅实施。
第三,动拆迁的力量充足、目标明确。如上所述,动拆迁是世博会项目从策划到实现的第一步,动拆迁的工程如果进行不顺利,则直接影响到整个世博会园区建设规划的具体实现,可见其重要性。正因为动拆迁行为具有关键性地位,所以,上海出台《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对世博拆迁进行专门的规范,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上海市政府对此次动拆迁的高度重视和务实的工作目标。例如,在安置补偿方面,规定上海将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动迁户进行补偿安置;在动拆迁安置房源上保证高质量,从而,体现出对被拆迁户的利益保护,确实减少了动拆迁的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2010年世博会的建设关系到上海的国际形象,也关系到上海市民未来的生活质量的提升,为了它的筹建而进行的旧城改造、房屋动拆迁,从长远看,对公共利益的增强是明显的,因而,政府在此次动拆迁行动中需要发挥关键性的管理和推动作用,以合乎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提升的执政目标。此外,此次拆迁工程必须强调依法进行,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依法进行,才能保证拆迁过程的公正性,才能将冲突控制到最低,拆迁顺利,世博园区才能顺利动工兴建。最后,合理地进行补偿,是政府征收、征用被拆迁人的房屋所必须尽到的义务,是最为关键的义务,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事实层面,只有解决好这个环节,动拆迁中发生的利益关系才能理顺,整个工程项目才能顺利开展。
                      三、世博会动拆迁的对策分析
经过国内外专家和上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反复研究和论证,世博会占地5.4平方公里的规划区域和范围,包括场馆及配套设施的围栏区和控制指导区已经确定,世博设施和场馆建设将逐步进入规划布局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和场地动拆迁等大规模建设的前期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场地动拆迁问题是广受各界关注、也是世博会筹办工作中“重中之重”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后期工程建设等一系列重要的建设任务。
世博会动拆迁管理过程中的组织结构、合同结构和费用结构与以上城市动拆迁项目基本相同。但是,由于世博会是大型的国际博览会,其建设项目要利用多种投融资手段,如:主办方政府财政投入、世博会直接收入和国内外资金及资本市场融资手段;其动拆迁项目中的建设单位来自不同国家,比如:在世博园的5大场馆群中,独立场馆建筑群的每栋建筑将由一个国家出资建设,用于展示各国的科技成果,联合馆建筑群中的一部分将由一些国家联合建造,另外一些建筑将由我国出资建造,届时租赁给参展国使用[3]。这种投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和建设单位的多国化使得世博会的动拆迁项目变得复杂化,这与以往城市动拆迁项目中单纯由建设单位委托动拆迁公司、并与动拆迁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同。在世博会动拆迁项目中,主办方政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由主办方政府代替不同国家的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动拆迁公司并与之签订合同的现象很普遍。鉴于此,笔者认为在进行世博会动拆迁项目上应采取以下对策:
1、在动拆迁方面,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公共拆迁制度
世博会动拆迁是为建立世博园区、举办国际博览会。在此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为不同的国家,它们不可能直接委托我国的动拆迁公司并与动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合同,这就决定了在整个动拆迁过程中起重要管理作用的是举办方政府,即上海市人民政府,而市政府对城市规划管理的权力是行政权力。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直接授权,行政主体在取得行政权力之后,不能再将此权力转移于第三人,动拆迁公司的资格证书不能使它成为行政主体,不能赋予动拆迁公司行政权力。政府向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是基于政府的行政许可权,政府与拆迁人之间发生的是行政关系,而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由于拆迁人的拆迁权利来自于政府的拆迁许可,所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一民事合同关系带上了行政的色彩,区别于完全意思独立的双方民事主体发生的合同行为。行政性和民事性交织在一起的混合,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无法按照自己独立的意思进行协商,这样一方面由于拆迁人自身的性质缺乏强制性,容易产生难以调和的拆迁纠纷,导致拆迁的僵局;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直接出面代替建设单位与拆迁人签订合同,造成政府直接介入、过多的行政干预。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一种公共拆迁制度,以区别于以往城市拆迁中的开发商私人拆迁制度。
西方国家的公共拆迁制度主要是尽量减少城市改建中的商业行为,强调国家开发、公共开发。英、美、法、德、加拿大等国的城市再开发主要是由公共机关主办的拆迁公司进行,并不都是由私营企业进行。德国推进城市改建的主体是公共部门,即政府,承办单位主要是委托以公益法人为中心的公营企业。日本在城市发展中,中央政府设置了各种公共开发公司(如大都会地区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城市住房开发公司和区域开发公司等)直接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计划。
我国的城市土地实行公有制,这样更加有利于采取公共开发制度。笔者认为,在世博会的动拆迁项目上,上海市政府可以设立事业性单位专门负责拆迁工作或者成立专门的拆迁公司,以后还可以在公共拆迁公司之间实行动拆迁招投标制度。这样做首先是因为公共性的拆迁公司在性质上是非营利的,类似于自然垄断中的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其非营利性更容易为被拆迁人接受,补偿协议易于签订,避免出现拆迁僵局,缓和矛盾。其次是由于公共的专业拆迁公司具有专业性的优势,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再次就是因为公共的专业拆迁公司更容易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减少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
在我国,广州市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前列,该市成立了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系直属广州市建委的事业单位。1997年广州市编委确定了该办十项任务,主要是负责广州市市政工程的征用土地、拆迁房屋、迁移管线的补偿安置工作,以及安置房、安置小区的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和物业管理等工作。该办成立以来,坚持贯彻“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的原则,先后完成了广州市300多项市政拆迁工程,完成工作量140.15亿元,征地11912亩,拆迁房屋284.24万平方米,建设安置房21.1万平方米,安置点160多个,迁移各类管线391.32万米。使广州市从一个因“赃、乱、差”现象而被人们称为“最说不清楚的城市”、焕然一新地获得“中国人居环境最佳范例奖”、“国际花园城市”、“联合国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4]。
2、在补偿安置方面,应当更多地考虑被拆迁人的合理利益
世博会在上海的举办将会促进上海城市的快速发展,给上海的城市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动拆迁项目作为世博会场馆设施建设的关键,属于公益性开发项目,政府举办世博会可从新建项目中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者满足更多的公共利益。而动拆迁工程对被拆迁人来说一般是非自愿的行为,是牺牲个人的利益而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被拆迁人因拆迁行为可能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所以,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利益补偿是应该的。
从民法学原理上分析,所有权是一种最完整的权利,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同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又都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权就不消失。当所有物上设立的其他权利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完整的状态。由于我序做出具体规定,《规程》第8条对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五类情形进行了规范,其中:“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9],对于此种情形也应当由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受理。
对于不服行政裁决的案件,笔者认为也有必要建立一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也就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与行政行为紧密相关的民事争议采取合并处理的制度。因为不服行政拆迁裁决的案件事实上是不服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争议,如果法院审理不服行政拆迁裁决案件时,仅仅是对拆迁裁决做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院在审理不服行政拆


[1]张跃庆 “正确处理旧城改造与房屋拆迁中的问题,按照市场方式规范拆迁行为”《中国房地信息》2004年第2期 [2]上海世博会信息中心网站信息 [3]“世博园拟中外共建五大场馆群”《青年报》2004年8月28日第1版 [4] 陆川“关于解决城市动拆迁僵局的若干思考”《中国房地产》2004年第5期 [5] 李钟书“从房屋拆迁估价谈我国城市拆迁立法走向”《中国房地产》2004年第5期 [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7]《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设部2004年1月1日施行) [8]《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9]《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设部2004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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