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对外贸易法》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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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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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对外贸易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各种国际贸易壁垒的阻碍作用加大。面对挑战,我国必须加强在法律层面上的应对措施。新《对外贸易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此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我国可以以该法为依据,综合应用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促进等措施来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挑战,使我国早日从贸易大国变为贸易强国。
关键词:《对外贸易法》 国际贸易壁垒 2004年7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实施。经过修订的新《对外贸易法》适应了进一步完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显示了法律在我国外贸发展中的核心价值,向世界表明了我国严格履行入世承诺的态度,从而为我国从外贸大国走向外贸强国提供了新的保障。应该说,新《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在其第三阶段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性法律文件,[1]是我国经济逐步溶入全球经济和外贸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 2001年我国加入WTO 后,我国对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2003 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了创纪录的8512亿美元,名列世界第四,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贸易大国。[2]据预测,2004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将会达到10000亿美元。[3]随着我国综合出口竞争力的上升,我国的出口产品和服务也日益受到其他国家的关注,这就决定了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不仅存在着互利双赢的情况,也存在着冲突和矛盾等不和谐的情况,而且有时候这些冲突和矛盾还会尖锐起来。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出现的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各种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出口具有巨大杀伤力。[4]还有专家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产品将可能遭遇到反倾销、保障措施(包括特别保障措施)和技术贸易壁垒等贸易壁垒的严重负面影响。[5]因此, 从各个方面来考虑应对有关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种种限制措施,妥善解决我国出口快速增加有可能引发的贸易摩擦就成为当务之急。而新《对外贸易法》的及时颁布和实施为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其规定的多个条款对于妥善处理、化解贸易摩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国际贸易壁垒简介 众所周知,国际贸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自由贸易,而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6]对国际贸易却具有巨大的阻碍作用,不符合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所谓贸易壁垒是泛指一国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政策、行政决定、做法等各种措施,其范围极广,以对贸易造成扭曲效果为判断标准。[7] 贸易壁垒可谓种类繁多、层出不穷,诸如关税壁垒、关税税则分类、配额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政府采购、自愿出口限制、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滥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这些壁垒对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构成了威胁。目前,国际上又出现了以劳工标准作为影响贸易的趋势,形成了新的劳工贸易壁垒。 无论其形式如何变化多端,各种贸易壁垒的实质是限制进口。但由于它们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好、涉及面广、效果明显的特点,而且一般具有各种社会、法律、经济等正当、合理理由的支持,因此管制的难度很大。但是,这些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规制这些贸易壁垒,世贸组织达成了一系列的协议,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等,但其规制的范围和力度还远不足以形成国际法上全面、有效的管制。因此,为了对付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很多国家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制,著名的美国 “301”条款就是美国对付各种贸易壁垒的有力武器。 毫无疑问,我国目前是各种贸易壁垒的受害国之一,无论是国外对我国大量使用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反倾销措施),还是针对我国农产品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以及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都对我国的贸易利益有较大伤害。不通过法律手段来对此予以重视和解决,就不能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出口利益,改变我国在这方面的被动局面,使我国的法律具有一定的主动防御性,就有必要对其他国家对我国在货物、服务等方面的任何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措施予以规定,以国内法为依据来反击严重阻碍我国产品和服务出口的各种国外贸易壁垒。 二、当前对我国出口贸易有严重影响的贸易壁垒 (一)反倾销的困扰 从反倾销法律的逻辑含义、反倾销的起源[8]以及 WTO《反倾销协议》的宗旨[9]来看,设立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从本质上看它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延续,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由贸易的正常运行。但是, 反倾销法律制度在世界上的应用结果却发生了异化,它已经蜕变为一些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工具。由于反倾销具有形式合法、便于实施、效果明显、保护期长且不易招致贸易报复等特点,越来越多的国家视其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最佳办法而频繁采用,使它成为一种限制自由贸易的贸易壁垒。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和产业竞争力的提高,目前,我国已经成为继日本、韩国之后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世界上平均每6到7 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1起是针对中国产品提起的。据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纳进行首次反倾销调查以来, 截至2003年底, 全球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有540起是针对中国产品的。[10]近年来,我国产品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和起诉,几乎涉及到所有出口产品类别。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如此之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对其他国家构成较大的压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不仅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且高于同期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而2003年我国外贸进出口高达8512亿美元, 比上年净增2304美元,增长了37.1%。[11]中国产品不断打入世界市场的结果必然是与当地的同类产业产生激烈的竞争。我国产品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会刺激当地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法律手段将我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会与国外同类产品发生冲突,这必然导致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发生频率。 第二,出口经营秩序局面混乱。长期以来, 我国企业竞争由于种种原因而存在着竞争手段单一、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的局面。而且未来几年内,这种局面很难有大的改观。造成这种局面的国内原因是随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全面开放,[12] 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外贸经营领域,竞争加剧,因而出口经营秩序混乱、削价竞销的现象难以根除。在国际上,WTO所带来的自由贸易又会进一步打破贸易壁垒、加剧竞争,而中国企业惯用的降低价格策略必将刺激国外的反倾销措施。 第三,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也导致了反倾销的频繁使用。根据我国加入 WTO 的承诺,我国在加入 WTO 的 15 年内仍然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是否属于倾销,往往要用替代国产品的价格来衡量,这使我国产品在反倾销案件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尽管现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政策有了一些微小的变化,如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国家认为中国是转型经济国家,但我国在应诉这些国家的反倾销时仍然面临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苛刻条件。这种歧视性的差别待遇会鼓励这些国家的企业不断申请反倾销调查。同时,一些国家政府出于政治和经济的压力,也会频频运用贸易保护措施来取悦其国内产业。有鉴于此,反倾销的困扰将会长期存在,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损害仍将十分剧烈。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威胁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类及动植物健康或保护本国贸易为目的,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建立一系列绿色技术标准等制度和方式对进口产品所实施的限制手段和措施。绿色贸易壁垒在本质上具有二重性,它既有环境保护的合理性,又有成为变相贸易保护手段的可能性。 绿色贸易壁垒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在客观上,全球环境的恶化直接促使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诸如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酸雨等对人类身体健康和地球自然环境均有严重影响。在主观上,发达国家也有寻求一种更隐蔽合理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保持自己经济优势地位的需求。因此,绿色贸易壁垒就成为一种具有范围广泛、隐蔽性高、效果好、理由正当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多种表现形式,诸如绿色关税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标准制度、绿色检疫制度、绿色补贴制度、绿色包装要求等等。 目前,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已经发生了较大影响,其潜在的危害性更是不容低估。我国由于目前在世界出口产品的环保水平上还处于较低的位置,因而在绿色贸易壁垒面前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面对发达国家较高的环境标准,我国产品应对各种绿色贸易壁垒的难度很大。我国传统出口产品主要是机电产品和纺织产品,这些产品大多是附加值低、加工程度浅、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难以达到进口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同时,由于绿色贸易壁垒要求我国产品在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利用、回收等多个环节中必须符合一定的环境标准,我国产品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认定等相关费用,从而增加了我国产品的成本,侵蚀了原有的价格优势。 自2001年我国入世以来,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不断显现。例如,我国是美国绿色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2002年1-3月,美国药品管理局扣留的进口产品共达12025批次,其中,中国为1140批次,占同期被扣产品总批量的9.48%,居受阻国家和地区的首位。[13]目前的形势表明:第一,我国出口产品受到绿色贸易壁垒阻碍的例子日益增多,已经从农产品为主延伸到土畜、水产品等产品,我国出口产品已经成为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目标之一;[14] 第二,对我国产品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世贸组织成员也从发达成员(欧盟、美国、日本)逐步扩展到部分发展中成员(韩国、新加坡);第三,各种绿色贸易壁垒标准在逐渐提高。[15]受此影响,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仅在2001年,我国就有约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16]这样,我国出口产品不断为绿色贸易壁垒所阻,这可能会引起扩散和连锁效应,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成为重要障碍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标准或措施。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趋势,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不断拆除的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同绿色壁垒一样,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具有合法合理性,即合法、合理地采取技术性措施以达到合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及生态环境的目的,如禁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可以保护进口国的生态环境、强制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准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等等;另一方面其也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在具体实施和操作中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付国外产品,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加以刁难和抵制。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主要有两种限制:第一是市场准入的限制,即进口国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使我国产品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参与公平竞争。例如,1997年欧美国家通过提高技术性条件要求禁止从我国进口禽肉,而2002年初,欧盟又以我国蜂蜜中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从我国进口蜂蜜,[17] 我国的这些传统优势产品因此丧失了这些市场。第二是竞争力的影响,即进口国各种技术性要求和措施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大增加,进而削弱该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取代反倾销,成为我国出口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18]我国每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出口额仅占全年出口额的1%左右,而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额已超过25%,约为450,500亿美元。我国近年来有60%的出口企业遇到这种壁垒,这已经对我国出口造成了严重影响,其原因包括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陶瓷产品含铅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汽油含铅量,机电产品和玩具的安全性,汽车排放标准等等。可以预见,技术贸易壁垒将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最严重的障碍之一,成为国外技术优势对付中国成本优势最有利的武器。由于我国目前出口商品结构主要是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又由于对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缺乏必要了解,对国际标准、进口国技术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因此造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损害比较严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危害甚大。 三、以新《对外贸易法》作为有力武器,积极应对贸易壁垒 目前国际贸易中流行的贸易壁垒与传统的贸易壁垒相比,更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和技术上的复杂性和设立上的不透明性。他们都是打着冠冕堂皇的幌子试图阻碍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尤其是这些贸易壁垒都是WTO各协议和各国立法、行政机关所承认和确定的合法手段,涉及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诸多问题,诸如敏感的主权问题和法律管辖权等问题,因此相对于传统的贸易壁垒而言更加难以应付。因此,我们要高度警惕,认识到它们的危害性,以法律为武器为我国对外贸易创造一个更公平的自由贸易环境。而新《对外贸易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此提供了新的契机,这充分体现了新《对外贸易法》的四大亮点之——强化开拓国际市场的保障功能,[19] 表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精神已从以外贸管理为主转向了外贸管理和服务并重。[20]具体来说,笔者认为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可以发挥作用,以应对各种国际贸易壁垒的消极影响。 (一)建立、完善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本次《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大大增强了本法服务于对外贸易的功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从单纯的纵向管理机构改变为兼有纵向管理机构和横向服务机构。在一系列政府须承担的服务功能中,信息服务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预警机制的建立[21]和作用对于应对贸易壁垒、尤其是应对上述对于我国出口贸易有较大威胁的各种贸易壁垒具有特殊的意义,也是本次《对外贸易法》修改的亮点之一。[22] 建立对外贸易预警机制已经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各主要贸易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采用。[23]在我国,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一般称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主要是针对汽车、钢铁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商品。笔者认为,这一机制可以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功能结合起来,使对外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成为其重要的一部分,发挥监视、收集、报告进口国可能采用的贸易壁垒措施的功能和作用,为我国出口产业提供快速、准确的贸易壁垒情报服务,以预防为重点、提醒政府部门和产业迅速采取应对措施,防止进口国采取的贸易壁垒措施伤害我国出口贸易的正常运行。 具体来说,我国应紧密跟踪重点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情况,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和畅通,以便及时了解国外某些贸易壁垒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预警信息,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例如,欧盟针对温州打火机的CR标准从1998年酝酿到2002年出台,[24] 经历了将近4年的时间,如果国内打火机生产企业在四年前就对即将制订的这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有所了解并通过内部协调、调整并在欧盟游说,就有可能在其通过之前做出恰当的反应,改变被动局面并赢得主动,做到有备无患,而不是陷于被动挨打之中。这种快速反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者减轻消极影响,至少可以为国内产业的调整赢得时间,可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另外,有效的预警机制还可以帮助我们对国外可能实施的反倾销调查有所估计和预测,提醒企业及时进行价格自律、避免内部的过度竞争,并做好相应的准备。一旦国外准备发起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政府、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就可以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通过诸如提高价格、与进口国有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协商等手段来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消除反倾销调查的不利结果。这样,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可以实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的目标,不仅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应用各种手段来保护、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基础性工作,其前瞻性和预防性的作用十分突出,其地位无可代替。因此,新《对外贸易法》对此做出的相关规定无疑十分及时和必要,从外贸根本大法的高度和角度做出了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警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然,《对外贸易法》对于预警机制的规定只是宏观性的,其具体操作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充分重视和参与,必须切实、有效地做好预警机制所需要的各方面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从预防的角度来消除各种贸易壁垒的影响,为出口贸易保驾护航。 (二)完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 本次修改《对外贸易法》中加强政府服务对外贸易功能的另一个体现是改变了我国传统贸易立法和政策的被动防御性。[25]这就是说,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必须增加能够主动开拓海外市场、应对其他国家不公平贸易的做法和措施的法律依据。过去,我国主要是依赖双边贸易谈判和妥协来解决,缺少法律依据来按照国内法予以反击,这常常使我国处于被动地位。而新《对外贸易法》设立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在这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规定,在对外贸易根本大法的高度上增强了《对外贸易法》的主动防御能力,为我国依法应对国外的各种贸易壁垒提供了国内法的法律依据和武器。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37条的规定,我国从此可以依据国内法的规定来应对国家之间的贸易问题,以主动介入的姿态来积极应对各种不利情况,防止和制约其他国家设立的各种贸易壁垒。这对于猖獗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具有一定的震撼作用,可以增加我国法律的威慑力量,增强我国在对外贸易事务中的谈判实力,有效改善我国在这方面的被动地位,为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驾护航。新《对外贸易法》在原外经贸部制定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 的基础上,专门为对外贸易调查法律制度独辟一章,在第七章中规定了其基本框架,从而在国家对外贸易基本法中对对外贸易调查法律制度给予了高度的概括,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为进一步充实、发展、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和支持。同时,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大大扩大了调查的范围,不仅可以根据该制度对外调查各种贸易壁垒,而且扩大到了可能影响对外贸易的各种情况,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因而具有了广泛的权力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 目前,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在如何调查贸易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其内容尚需完善、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增强。在这方面,《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作为暂行规定可以作为具体法规依据,该规则对于如何处理国外设置的贸易壁垒有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目前,已经发生了对外贸易调查的第一起案件,[26] 这表明了该制度的必要性,其有效性还需进一步观察。 (三)维护对外贸易法律秩序 建立和维护统一、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和目标。[27]该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对外贸易主管机构在对外贸易管理中必须依法行政,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另一方面,该原则还要求平等主体之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自由的环境中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通过非法的手段来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为此,《对外贸易法》特别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有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等破坏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28]新法就此问题的规定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和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改善对外贸易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在有关对外贸易秩序的诸多问题中,规范经营秩序成为外贸工作的重点之一,这对于应对上述对我国出口贸易有重大影响的贸易壁垒来说尤为重要,也是反不正当竞争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全面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外贸经营,外贸经营主体的多元化无疑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各行业的差异较大,经营者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秩序混乱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出口商品之间的无序竞争、削价竞销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不仅降低了利润、破坏了我国产品的信誉,还导致了我国外贸整体利益受损。具体到贸易壁垒,这种行为很容易引发进口国企业的紧张,触发他们使用反倾销措施,并可能造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立。因此,保持良好的对外贸易秩序、维护有序竞争,防止国内企业因过度竞争而引发进口国设立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就具有了事关全局的意义。对于这种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要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予以针对性的管理,要根据其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予以惩处,以防患于未然。 (四)大力推行对外贸易促进措施 本次修订《对外贸易法》在1994年立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充实了有关对外贸易促进的内容,第九章在诸多方面做了全面的规定,从而明确了政府在服务对外贸易方面所应当承担的工作。应该说,《对外贸易法》对于对外贸易战略、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出口信贷、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与对外贸易有关的协会和商会等方面的规定为我国对外贸易促进的工作勾勒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 在应对贸易壁垒方面,对外贸易促进的有关规定在许多方面可以帮助我国企业应对贸易壁垒。例如,行会和商会在组织、协调企业应诉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方面的作用就值得大力发挥。目前,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方面,我国在总结多年应诉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商务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相关企业的“四位一体”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商务部及时向中介组织和企业提供案发前的预警信息和立案后的相关情况,并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法律支持;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涉案企业进一步传达相关内容,并负责与商务部、中介组织和商会协调;中介组织作为利益集团代表成员及时向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四方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能相互通报情况并形成合力积极应对,商会代表企业并和企业一起积极参加后续的应诉。这种“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政府、企业、行会之间的有效联合和合作,其中商会和行会起到了联系政府和企业、收集信息、组织企业等关键作用,从而使反倾销应诉工作走向了正轨,改变了我国以往在这方面总是处于被动的局面。有鉴于此,对外贸易促进中规定的外贸战略、公共信息服务等内容都值得大力挖掘,进一步建立和丰富相关内容,为应对贸易壁垒而发挥全面、综合的作用。 四、结论 应该看到,应对国际贸易壁垒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国际贸易壁垒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必然伴随着国际贸易而长期存在并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我国出口产品已经在国外遭受了各种贸易壁垒的不公正待遇,我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内企业或产业和其他相关机构应该尽快理解、利用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种实施细则和方案,充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应该说,对我国商品和服务设立各种不公正贸易壁垒的外国政府来说,新《对外贸易法》具有强大的法律威慑力,我国国内法的最新规定会大大增加消除贸易壁垒的可能性。因此,新《对外贸易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企业和产业改变屡遭贸易壁垒打击的局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国政府、企业和产业等应尽快改变思维,积极利用新《对外贸易法》来应对进口国的一切不合理贸易壁垒,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尽早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 [1]见沈四宝:“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法制讲座讲稿),沈四宝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则解析》,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页17。 [2]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04年春季版,〈http://gcs.mofcom.gov.cn/article/200405/20040500221149-1.xml〉(2005年5月20日访问)。 [3]同上注揭。 [4]例如,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范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统计,从1979年以来累计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发起500多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五矿、化工、轻工、纺织、土畜、机械电子、医保等4000多种商品,直接影响我国出口金额达100亿美元以上。前注1揭。 [5]曲茹晓:“中国出口面临的三大贸易壁垒及应对策略”,载《国际经济合作》,2004年第5期。 [6]目前世界范围内流行的主要是以非关税措施形式表现的贸易壁垒,其数量达上千种以上。见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页10。 [7]前注1揭。 [8]见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页269。 [9]见《GATT1947》第6条第1款。 [10]前注5揭。 [11]前注2揭。 [12]新《对外贸易法》第八条全面允许个人经营对外贸易。 [13]薛荣久:“中国企业如何跨越绿色贸易壁垒”,〈http://www.tjrb.com.cn/docroot/200207/21/xb01/21181202.htm〉(2005年5月20日访问)。 [14]赵海鸥:“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保护和绿色贸易壁垒问题”,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期。 [15]例如,欧盟对中国茶叶的检验项目已从过去的6种农药残留的检验增加到62种。日本厚生省2002年4月25日宣布,从中国进口的蔬菜中存在严重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决定对18种蔬菜进行抽检。 [16]见前注13。 [17]见前注13。 [18]据新华网2003年6月10日报道。 [19]见沈四宝、张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则解析》,页27。 [20]同前注揭,页26。 [21]新《对外贸易法》第49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2]沈四宝、张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则解析》,页29。 [23]例如,美国商务部设有专门的“工业分析办公室”,欧盟设有“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等等。见张勇:《对外贸易中预警机制之法律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则解析》,p344。 [24]本事件据新华社2002年4月21日报道。 [25]王秉乾:“我国对外贸易调查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则解析》,页273。 [26]载《中国海洋报》2004年3月2日。 [27]《对外贸易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现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28]见《对外贸易法》第六章第32至36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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