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规制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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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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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场规制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方式之一, 是我国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部门经济法。文章分析了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和历史发展概况, 阐述了市场规制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 市场经济 作用
有市场就有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 也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 资源配置和流动资本就会呆滞, 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通过竞争, 每个商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上都力求采用新技术, 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使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 从而在市场上击败竞争对手, 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实现优胜劣汰, 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但是市场竞争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 一是竞争会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 这种集中达到一定程度, 就可能形成垄断, 从而排斥竞争, 窒息竞争, 使竞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二是会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这些都会成为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严重障碍。竞争的副作用是自身无法克服的, 它要求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制止、排斥危害正当竞争的行为, 即制订市场规制法, 对市场竞争实行强制干预和管制,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以排除市场障碍, 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 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所谓规制, 含规范、管束、制约之意, 国家对市场的规制, 是指国家不仅为参与市场活动各方制定规则, 而且予以直接管束和制约(有时还包括对市场的培育和组织)。在此过程中, 发生以国家(主管机关) 为一方主体, 同被规制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 市场规制法乃是国家干预、管理市场之法。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是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市场规制关系与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调节、管理与被调节、被管理的关系, 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和干预, 体现了公权利对私权益的适度介入。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是指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支配着某项产品或某种服务的总供给规模, 操纵市场, 限制或者排斥竞争的状况。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近代以后发展起来的, 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在制裁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通过对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 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保护公平竞争, 保证各种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市场规制法历史发展概况
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也是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强烈愿望。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市场规制法的建设,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 在西方国家长期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这主要是由它们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
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现代意义上的市场规制法出现在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当时西方各国已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原坚守的自由放任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 导致市场失灵, 亟需国家运用“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 恢复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基础——自由市场秩序。从1889 年加拿大制定世界第一部竞争法——《预防和禁止贸易合并法》开始, 随后美国于1890 年制定了《谢尔曼法》; 德国于1923 年制定了《卡特尔条例》, 1933 年又制定了《强制卡特尔法》, 1957 年出台了《反对限制竞争法》; 日本于1947 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波兰于1987 年颁布了《反国民经济垄断法》; 俄罗斯于1991 年颁布了关于在商品市场上竞争和限制垄断的法律。历史实践经验证明, 世界各国所制定的市场规制法对保护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 促进和保障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除各国制定了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以外, 一些国际性组织和地区性组织也制定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如1948 年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出现了禁止垄断条款, 1980 年第35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定》, 以及1957 年西欧国家在罗马签定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等。中国于1993 年9 月2 日制定了《不正当竞争法》, 另外, 国务院还发布了一些关于禁止地区封锁、部门分割的规范性文件,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市场经济尚不发达, 像发达国家的那种经济垄断尚未成气候, 更多的是“计划经济”遗生的“行政垄断”, 目前还未出台反垄断法。随着加入W TO 后,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国际垄断集团进入, 我们不能听之任之, 任人控制, 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规制法体系已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三、市场规制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国家立法干预下的市场经济, 靠市场本身并不能实现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 也不能保证竞争规则的平等, 要实现平等有序的竞争, 必须依靠法治进行规范。市场规制法作为克服市场缺陷为主要目的法律制度, 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干预社会经济活动,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运用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加以矫正, 力图在市场恢复有效竞争, 进而确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规制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是多元化的, 范围非常广泛, 从国家到个人, 从经济组织到非经济组织, 从内国和外国的主体到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各种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它们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 必须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 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的一样: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是一种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经济, 通过市场规制法赋予不同的经济成分的平等竞争权利, 使所有竞争者的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竞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平等, 竞争主体意思表示平等, 竞争主体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保障自愿竞争, 维护公平竞争, 使每一个竞争者与其他竞争者有相同的竞争权利, 并且适用相同的法律, 使竞争者拥有相同的竞争环境, 为所有参与市场经济的经营者提供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 才能确保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竞争的正当开展, 实现市场主体的经营目标,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规制法明确划清垄断、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的界限, 揭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其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名誉权、公平竞争等合法权益, 给其他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或名誉损害, 甚至导致其严重亏损或破产倒闭, 还会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对违反市场规制法的经营者, 视其情节与危害程度,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使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管理, 加强经济核算, 增加产品的花色品种, 提高产品质量, 降低产品成本, 提高劳动生产率, 改进服务工作, 讲求商业信誉,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坚持依法经营,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增加积累资金, 扩大经营规模, 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市场规制法使一切经营者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 都享有合法权益并且享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在竞争规则的压力下主动、积极进取的行为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 正当竞争使商品、服务在总量、品种和项目上都大大增加,使消费者有选择取舍的余地, 减弱了消费者之间的竞争, 降低了消费成本, 有助于实现消费者的利益, 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则往往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市场规制法坚持向弱者倾斜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原则, 尊重保护消费者的人权, 解决市场本身不能解决的“信息偏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规制法一方面赋予经营者、消费者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另一方面规定, 如果经营者、消费者因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的, 经营者、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的权利; 同时还加大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要求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 包括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能够使遭到破坏或扭曲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或矫正, 使社会冲突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是保证受到垄断或不正当竞争侵害的权利得到合法救济的最后途径。
4、规范政府的行为。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干预、调控和管理, 但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等来指导经济发展, 这就要求用法律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 限制和制约过分膨胀的公权力, 并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依法行政。市场规制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而且明确规定了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关及权力和法律监督程序, 以及违反市场规制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确保市场规制行为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保障、引导和促进平等而有序的竞争, 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协调、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漆多俊1 经济法基础理论[M ].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2 ]刘主华、屈茂辉1 经济法律概论[M ]. 长沙: 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2 [3 ]娄王记、李新月1 关于市场规制法的法律思考[J ]. 经济师, 200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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