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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主权反思录之二

时间:2008-04-17 点击:
二、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趋势分析
(一)经贸规则的生成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削弱
多边经贸规则的生成机制是指多边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度和规范等的产生程序与步骤。目前,国际社会是一个政治、经济实力、科学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权国家之间可以划分为“三个世界”、“两类国家”。在实力悬殊的国际社会成员间形成的多边经贸规则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1974年2月,毛泽东主席提出了划分三个世界的战略思想,他说,“我看美国、苏联是第一世界。中间派,日本、欧洲、加拿大,是第二世界。——第三世界人口很多,亚洲除了日本都是第三世界。整个非洲都是第三世界,拉丁美洲是第三世界。”1974年4月,邓小平在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上详细阐述了毛泽东关于三个世界划分的战略思想。指出,目前世界上各种政治力量经过长期的较量和斗争,发生了急剧的分化和改组。“从国际关系的变化来看,现在的世界实际上存在着互相联系又互相矛盾的三个方面,三个世界。美国、苏联是第一世界。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地区发展中国家是第三世界。处于这两者之间的发达国家是第二世界。”邓小平还表示,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属于第三世界。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正义斗争。并宣布,中国现在不是,将来也不做超级大国。进入21世纪, 毛泽东主席和邓小平同志的上述论断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广大发展中国家依旧处于第三世界。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简称“南北关系”), 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南北对话由于发达国家的作梗,不仅南北经济合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而且,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一直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南北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距趋于扩大。这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南北关系的基本态势。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南北关系的本质没有改变。这一本质就是南方国家在与北方国家的交往中处于一种不平等和受剥削的地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南方国家因资金和技术不足而只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生产附加值低的产品,而北方国家则通过跨国公司,利用南方国家的廉价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生产高附加值的工业制成品。(2)商品交换中的价格体系不合理。南方国家出口的初级产品定价过低,北方国家出口的工业制成品定价过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国际经济体系中的“游戏规则”基本上是北方国家制定的,因此这些规则很少顾及南方国家的利益。
这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游戏规则”的产生乃是渊源于多边经贸规则的生成机制。经济全球化使多边贸易体制在世界贸易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影响贸易流向和利益分配。  多边经贸组织一般都在形式上确立了自己的决策机制,但是实际运作往往出现忽视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倾向。
比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是最近10年来多边主义一个成功的范例,没有人会怀疑它是一个重要的全球性组织。世贸组织实行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即如无任何成员正式表示反对,就可形成决议。如未能达成“共识”,则采用投票方式,各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采用简单多数的表决程序。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决议须经成员的多数票通过。 协定责任的免除和协定的解释一般需要3/4以上多数成员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对《世贸组织协定》或乌拉圭回合多边协定的解释,专属性地由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通过。在例外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以决定撤销《世贸组织协定》或特定多边贸易协定施加给某成员的义务。此类决定也须经成员的3/4多数票通过。但是在实践中,什么叫“共识”(Consensus)?WTO协定第9条的“注释1”中第一次为这种程序规则下了定义:“在提交讨论事项的会议上,如果到会的成员没有人对该拟做出的决定正式地提出反对,就视为该机关以共识做出了决定。”这个在WTO中已从GATT习惯变成正规程序的“共识”,含有若干微妙的东西。第一,缺席或未出席会议者不计在内。第二,弃权或者不表明态度保持沉默者,无碍于达成共识。第三,必须“正式地”(formally)提出反对,私下摇头或不满,均不计入。这其中玄机,为美国杰克森教授一语道破,他在向为批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国会听证会上作证时说:“达成共识这种办法,包含着对经济实力的某种尊重……肯定会给那些在该贸易体制中有重要权势的国家的意见,以较主要的分量。” 另一位英国学者也评论说,“共识是确保只有没有大国反对时才做出决定的有益方式,因此得以顺利执行。这点很重要,因为WTO迫使政府不情愿地服从其决定的手段不多。” 达成共识内涵或潜在地孕育着对贸易大国利益的承认与尊重,同时又不歧视或贬低中小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共识程序也有它的弱点,即等于赋予任何一个成员以否决权(Veto)。从WTO体制应该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新的调整或新发展的意义上说,共识程序常常具有保守倾向,因为只要少数乃至一二个既得利益国家的坚持反对,改善或改进的共识就很难达成。其实,GATT最终采取以共识方式作决策,也经历了一段探索过程,像GATT和WTO这样重要的国际机构,在决策中,主要几个大国(贸易大国)取得一致意见是具有决定性的,即所谓“大国一致原则”。众所周知,联合国主要权力机构安理会中,五个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加权表决制”。而GATT实行的确是单一的一国(缔约方)一票表决制,随着60年代大批在国际贸易中占很小比例的发展中国的加入,使这个问题更加突出。美国认为:占世界贸易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美、欧、日、加等大国和许多其贸易额不到0.2%的中、小发展中国家具有同样决策权力是很不合理的。
(二)经贸规则的实施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漠视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经济全球化加快发展,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增多,各国市场的相互依赖不断加深,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日益趋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多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被纳入全球经济体系之中。在多边经贸关系层面,规则的强制执行显得较为薄弱。国际法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乃是由于它的执行机制“软弱无力”。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国家有组织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法庭等保证实施的。在国际社会,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以及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对国际争端的管辖和裁判权限,是以当事国的自愿为前提,不具有强制性。
但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形成,国际经济法作为传统国际法的一个新兴的分支,其实施机制有被强化的迹象。WTO组织谈判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成员方在执行《建立WTO协定》各附件所列协议遇到问题时,提供谈判场所,以解决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问题;二是为各成员方继续进行新议题的谈判提供场所。 WTO负责对《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的谅解》进行管理,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构成它的三大职能之一。解决贸易争端的职能使WTO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成员方在实施有关协议时发生的争议,保证其所管辖的各协议的顺利。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创立于乌拉圭回合,是在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谅解书》的基础上形成的。世贸组织,作为关贸总协定的继受者,通过引进“否定协商一致”原则、自动程序、交叉报复,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上诉程序等有效措施,对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完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共7条,作为《建立WTO协定》的附件三,内容包括审议的目标、透明度、审议程序、提交审议的报告等。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3条的规定,所有成员方都应接受定期的审议,但根据其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的不同,接受审议的周期也不一样。具体审议周期的规定是: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居前4位的成员方──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为第5-16位的成员方将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方每6年审议一次;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审议周期可以再适当延长一些。上述周期规定也有“例外”:当某一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发生了对其他成员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变更时,受其影响的成员方可请求贸易审议组提前审议该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做法。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4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应定期向贸易审议组提供报告。报告应按贸易审议组规定的统一格式描述有关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在两次审议之间的时期,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向审议组提供简要报告,并应根据统一的格式提供最新年度的统计数据。由于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在编纂报告时可能存在困难,秘书处应根据请求,向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帮助。 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6条的规定,贸易审议组应在《建立WTO协定》生效后5年内对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行进行一次评议。其评议结果应提交给部长会议。在此之后,贸易审议组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部长会议的要求,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作进行评议。
不过,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谅解书》中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提出了8条倾向性规定。但是,如果仔细地看那些条款,就能够看出来很多其实是出于道义性的,流于宣言式的承诺,可操作性并不强。如第21条的第2款规定“对于需进行争端解决的措施,应特别注意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事项。”但是,具体特殊的问题和利益并没有给出相关的内容和要素,因此,在实际案例的进行中,很难具体操作。虽然说,要作出具体的规定的确是比较困难,但是,由于条款的含糊不清对于实际操作造成的无效率和困难也是有目共睹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倾斜性条款多半流于言语上,难以具体操作执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是它以强硬的经济制裁方式对裁决的实行进行监督。具有代表性的是中止减让和交叉报复。如果涉及发达国家对其他发达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样的经济制裁措施是可以真正保证履行,并且带来很大的威慑力的。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对一个发达国家而言,是不是能够真正实施这样的经济报复措施还有待商榷。一是因为发达国家经济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依赖较小,即便是受到报复,影响可能也不是很大;同时,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考虑长久的经济利益,甚至要考虑政治利益。因此,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放弃这样的报复,委曲求全。为了提高WTO的运作效率,减少自身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很多改进的措施和建议。比如:延长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执行期限,缩短发达国家的合理执行期限;设立监督机构保障条款落实;改进技术援助体制等。但是,由于发达国家考虑到自身的利益,缺乏推进这些改革措施的兴趣,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力量仍然薄弱,这些建议一直都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难以通过。
(三)经贸组织成员实力悬殊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扭曲
国家享有主权意味着它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它在国际社会上享有平等的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这种平等地位在国际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国家不分大小,贫富与强弱,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讨论、磋商和决定的全过程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在多边经贸组织的成员成分比较复杂的情况下,经济实力往往左右着经贸规则制定和决策的权力分配。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意志难以得到表达和体现,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贸大政的参与权与决策权必然受到损害,经济主权遭受扭曲。
比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行的是加权表决制。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所缴份额多寡密切相关。美国持有的份额最多。基金组织规定,每个成员国拥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再按其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增加一票投票权。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决定一般问题时,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表决。决定重要问题时,则根据不同问题的重要程度,分别适用2/3多数通过、3/4多数通过和85%多数通过等议事规则。这种与份额相联系的表决制度从组织上保证了发达国家在基金组织的优势地位。根据1977年生效的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大约30种决议,即全部政治性决议,需要适用85%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因此,美国拥有对基金组织政治性决议的否决权。在实践中,十个主要发达国家形成的“十国集团”集中投票,可以垄断一切。显然,国际金融制度,包括基金组织的表决制度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世界银行集团三组织也实行加权表决制。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的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为自动取得的250票基本投票权加上其认缴股份数之和。世界银行的法定资本按10万美元一股由成员国认缴。除自动取得的250票基本投票权外,各成员国每认缴一股即取得一票投票权。1979年普遍增资决议规定,每一成员国可另外取得250股不需要认缴资本的股份,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投票权,降低某些发达国家的投票权。 国际金融公司成立时的法定资本按每股1000美元,由各成员国认缴。除自动取得的250票基本投票权外,各成员国每认缴一股即取得一票投票权。国际开发协会稍有不同。国际开发协会成立时,以认股方式筹集了10亿美元的资金。各成员国的认股数与其在世界银行中的股份成正比。两类成员国除了同样可以自动取得500票基本投票权之外,在认缴股份和取得投票权方面待遇不同。最初认股时各成员国的投票权500票基本投票权加上其认缴股份数之和。从第三次补充资金起,该协会就捐款额的相应比例分配投票权给各发达国家。为了平衡发展中国家在协会中的投票权,也以一个公式计算出各发展中国家应得的投票权。除非另有特别规定,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的一切事务均适用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
    建立在经济实力基础之上的国际经贸组织决策机制必然会在实力悬殊的成员之间造成国际经贸大政的参与权与决策权的破坏和倾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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