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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国内法律管制

时间:2008-04-17 点击:
跨国公司是国际化企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影响, 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主体。由于它具有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等特点, 现阶段已成为全球化的重要经济主体, 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与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科技等的交流与联系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尤其对东道国和母国的经济政治也产生了多方面的有利影响。然而, 在全球化背景下, 由于跨国公司是从全球范围内考虑公司的运营策略, 与东道国和母国之间必然会出现矛盾和冲突, 有时甚至引发国际上不必要的冲突。因此, 对跨国公司进行国内法律管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东道国
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 对国际投资的东道国而言, 跨国公司的进入, 意味着新技术手段、生产方式、经营管理模式及与此相关的全新游戏规则和文化形态的引入。正如列宁指出: “ 资本输出总要影响到输入资本国的资本主义发展, 大大加速那里的资本主义发展”。东道国通过利用外资, 可以解决国内资金困难, 可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 提高国内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改造老企业, 建设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型企业, 加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 增加就业, 扩大出口, 改善国际收支, 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
但是, 国际投资也是一柄双刃剑,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矛盾主要表现在: ①跨国公司损害东道国的经济。跨国公司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东道国的税收政策与外汇管制, 还可能采取各种限制性商业惯例, 限制竞争, 垄断市场以牟取暴利, 它们在国际间的资金流动还可能会影响东道国的国际收支; ②跨国公司损害东道国政治。当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有一定发展, 并取得相对的垄断地位后, 就会试图干涉操纵东道国的内政; ③跨国公司损害东道国的环境, 跨国公司有可能为了攫取巨额利润, 降低成本, 利用东道国环境法的不健全, 开设重污染的工厂等, 严重破坏东道国的环境。
为了推动跨国公司的发展及本国经济的繁荣, 抑制跨国运营而带来的消极影响, 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制跨国公司的行为, 包括公司法、涉外经济法、外商投资法、反倾销法、反垄断法等, 由于东道国与母国在跨国经营中所处身份不同, 其对跨国公司的态度也不同, 东道国一般为发展中国家, 有广阔的上地, 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等优势, 一方面, 为吸引外资, 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对跨国公司的进入制定了各种鼓励优惠措施, 如税收优惠; 给予国民待遇; 对国有化进行限制; 放宽外汇管制。另一方面, 为防止外资过多进入会有被国际垄断资本势力侵蚀的危险, 各国也对跨国公司的进入进行了限制, 如将外资的投资范围限制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及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部门之外; 建立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制度; 限定外资的投资比例, 对外资利润进行外汇管制; 制定反垄断法与反倾销法等。
二、投资者本国( 母国) 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在全球化背景下, 对国际投资的投资者本国而言, 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可以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 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 开拓国外市场, 利用国外的原材料和资源。有助于带动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另外, 这种经营还有有利于发挥本国的经济和技术优势, 维护和加强其国际竞争地位。
同时, 跨国公司与其母国也存在矛盾, 表现在: ①跨国运营会造成本国资本外流, 减少本国就业机会; ②跨国公司的对外运营有可能导致母国的新技术的外流; ③由于国外生产的低成本和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返销国内, 会造成国内市场的空虚, 并且减少了母国商品的出口, 影响到母国的国际收支; 此外, 跨国公司还可能利用避税港逃避母国的税收。
从实践中看, 母国多为发达国家, 对跨国公司多持鼓励态度, 具体表现为采取一些经济和行政措施, 如: ①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减轻跨国公司的负担, 母国一般采取税收抵免方式或免税方式; ②政府出面提供投资情报与信急; ③政府提供资金与技术援助; ④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些主要的资本输出国自20 世纪70 年代至今都相继实施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为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 提供保险或保证。但同时跨国公司追求最大利润的本能, 使得跨国公司的行为也会与母国有所冲突, 为确保跨国公司对自己有利, 母国也应当及时制定一系列限制措施, 如: ①要求跨国公司公开情报; ②采用正常交易原则等措施, 防止跨国公司逃税避税; ③对进出口进行管制, 防止新技术、新产品外流等。
诚然, 在全球化背景下, 对国际投资的主要企业形式— —跨国公司进行国内法律管制的作用是有限的。为了促使跨国公司真正走上法制运营的轨道, 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目前应国际社会应进一步修订完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在确保国内管制发挥实效的基础上, 加强对跨国公司的区域管制和国际管制
 
此文曾发表于《集团经济研究》2006·9 中旬刊(总第2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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