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门派之见应适可而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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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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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感似乎是人类一种与生俱来的天性与本能。于是,人有人种之分,如黑人白人棕合人;国有国别之分,比如我是中国人,你是英国人或美国人……;人长大了,无论或男或女,只要你没有看破红尘,都会成家立业。否则,你就成了人世间的人们异眼相看相待的另类。分类如此种种,因方法之异而不一而足。客观来说,归属感并不是什么坏事,它使人有一种“家”与成功的感觉,从而最终摆脱了飘浮不定的状态,构建了一种人类自我繁衍生息所必需的稳定且可预期的秩序,同时使人具有一种民族与国家等的意义。然而,在这个辩证的世界中,任何事情走向一个极端,好事也会变成坏事。比如,在我们的法学研究中,研究者无论是想对活人或死人的学说有进一步的理解与解读,都会如同“华人论剑”一样将这些知名人士依门派进行分门别类。结果,人们通过对法律史的挖掘,将过去与现在的法学派流划分出了什么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实证法学派、实用主义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经济法学派、现代法学派及后现代法学派……!虽然说这种族类的划分可以使各个法学的痴迷者能对号入座地有一种“家”而带来的归属感,同时也拓展了法学的研究方法,但是这样的处理在创造了研究的便利之时也加剧了法学交流的阻碍,阻塞了人类对法学相对真理的把握度。或者说得世俗化一点,如此的分类也人为地制造了思想与思想之对立,学者与学者之间的不虚怀若谷、矛盾与紧张。如虽说哈特与富勒长达多年的论战给人一种“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的法学探索之人气,但是笔者从人性的角度私自揣摩这种持续的激烈交流的口水战也必定会在这两位重量级的学者之心坎上划上一道道深刻的伤痕。事情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德国法学发展史上,虽然蒂博仙逝从形式上宣告了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胜利,可在萨氏后期的著述中其并没有对已作古的劲敌(蒂博)笔下留情,而是一以贯之地以辛辣的笔法对前者进行酣畅淋漓的攻击。
虽然我们都比较相信一个似是而非的常理,即“真理”是越辩越明,但是当人们对“真理”的论辩已附着有强烈的个人情感时,与其说辩论的结果是我们离“真理”愈来愈近,倒不如说我们已正离真理遥不可及。人都是情感性的动物,虽然激情可以激发我们奋发突进的前进力,但不可否认的是激情往往并不是被理性所牵引的,相反,激情往往是以一时的头脑发热与冲动为主导的。其实,要明白这个道理并不难,观看一场精彩的足球比赛,或在悲欢离合之际,一个人到中年的人会如同一个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那样热烈欢呼或号啕大哭吗?当然是不会的。为什么呢?是不是中年人都已麻木不仁,已被生活蜕化为没有感情的冷血动物了呢?其实,答案不在于激情与否,而在于生活的阅历与经验使他们学会了理性的思考与对情感的掩饰。
文人相攻是对学者与学者之间常态关系的一种比较客观的描摹。无论你承认与否,我们每个学者都具有一种“王婆卖瓜”的心态,都会如同“孩子是自己的亲”一样不假思索地认为“文章是自己的好”。尽管自己的观点可能不契合于现实,或有失逻辑与偏颇,但是作为作者的你都会“本着一种天然的护犊之情”绞尽脑汁地为自己的观点进行旁征博引的论证或狡辩。话说回来,法律学本身就是一种思辨学,虽然我们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左证右证地使法律学最终脱离了政治学、伦理学与哲学等的魔爪而独立了门户,成为了一种“法律的科学”;为此我们也自我标榜地说立法者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马克思也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但是谁又能本着真实的良知拍着自己的胸膛说“法律不是被发明被创造”的呢!如果真有这样的人存在,那也是在痴人说梦而已。事实是:法律,非人创造则不能诞生,非人实施则不能运行。离开了人之因素,法就成了水中月,镜中花了。因此,这种带有思辨性的职业教育学科本身就存在一个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另外,我们也知道,真正的科学是可以被证伪的,可我们法学的百家之说能一一被证伪吗?再说回来,法学思想从本质上来说不存在绝对的真伪与对错,对于社会来说只不过是一个此之时彼一时的价值选择而已。君不见,革命成功之后,古典自然法不也没有逃脱被实证法学派全面“诛杀”的“兔死狗烹,鸟尽弓藏”的悲剧命运吗?尽管我们现在也在大肆地批驳中国古代的人治与德治,但你能说它在当然的时代背景下就是一种历史选择的错误不?若我们说它是错误的,它必然会阻碍当时社会的发展,但是事实告诉我们这种社会治理的模式已给我们炎黄子孙们造就了后人缅怀的历史辉煌,如大汉所发出的“犯大汉者,虽远必诛”的外交辞令是何等之霸气与豪迈。法律学发展中的理论更替史说明,在人类自我演进中,没有哪一种法学理论是生命的常春藤,理论与理论之间的关系是取长补短的,一种法学理论的真正价值在于历史的评判与选择。
笔者认为,法学门派的区分主要在于一种理论研究的方便,或者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研究范式,但是若我们自作主张地将这种分类视作标签式的真理探求中的跑马圈地,以达到“华山论剑式”的以武功高低来一统“法学江湖”的效果,那么我们就是在曲解法学门派划分的真正意图,就是在人为地摧毁法学研究中应有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之精神,就是在致法学研究于死地而不能后生,就是在法学界内人为在营造人与人之间的敌对与紧张,而不是一种和谐而愉快的理解与平等交流。社会之纷繁复杂决定了任何法律的命题并不能提供全面的法律图景。任何试图“毕其功于一役”的用一个法律定义或其它什么的结论性语言来穷尽法律的想法都是沙漠中的海市蜃楼与强人所难。那么,撇开门户之见,现实的法学研究方法是什么呢?作为不才的法学晚辈,笔者认为,管它这学那学的,只要你的观点与著述能从某一个角度揭示了法学的某一问题,或者就同样的研究来说,你的研究眼界更宽广,思想更深邃,或退一万步地说即使你的思想并没有任何创新,但是你的表述更流畅,那么你也是在用自己微薄的力量推动着受我们爱戴的法学事业之前进。霍贝尔曾说:“法有许多的面,要认识法这样一种复杂的现象,单从一个角度看或者只从一个学科、运用一种方法来研究,显然是不够的。这也正是专业的法律家经常忽略的问题。”归根到底,虽然法学门派的林立给人们另外开启了一扇更好理解法律的窗户,但是我们必须时刻警酷暑的是:这种给思想贴标签的做法在给人以跑马占地之嫌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应有的对思想简单化误读的负影响,因为“对法学思想的分门别类,乃至将已作古与现时下学者对号入座”之举也会无形与无意识地遮盖了各种思想自身丰富的内涵,将本来博大精深的思想平面化与刻板化。因此,法学门户之见应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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