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九十八):试论国际贸易中的企业环境责任 |
|||||
|
时间:2010-08-23
点击:
|
|||||
|
摘要: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环境影响在全球转移,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一系列的国际环境公约被签订,许多双边、多边贸易协议也开始越来越多地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与此同时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传统的关税壁垒力量削弱,在一些国家转而形成了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实施新的贸易壁垒。鉴于当前这种形势,本文指出了国际贸易中企业环境责任的发展呈现出企业环境责任范围扩大、利益相关者能动性增强、发达国家竞相使用严格苛刻的环境标准以及企业环境责任标准趋向国际统一化等一些新的特征,剖析了企业环境责任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正负面影响,并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应该如何采取措施促进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应对以环境责任为名的贸易壁垒提出建议。
关键词:企业环境责任 国际贸易 法律对策
国际贸易领域中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运动遍及了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欧美等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认证标准,如SA8000(1997年)、《企业社会责任框架标准》(2001年)等,它们认为参与国际贸易的生产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否则其产品将会受到抵制甚至制裁。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的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日益增加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可能导致公众对其所生产的产品的排斥和拒绝。企业社会责任提出后,企业环境责任(Corporate Environment Responsibility,简称CER)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引入了国际贸易领域,并经常出现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一些国家以反“生态倾销”、保护环境为名义不断制造出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使得国际贸易中的企业环境责任日益复杂化。在这种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及时地展开国际贸易中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探讨企业环境责任的国际化趋势及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并采取积极措施来应对来自国际市场的压力和这种以环境责任为名的贸易壁垒。
一、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企业环境责任的界定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已经转化成了超越国界的全球性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环境退化的根本原因是制度失灵即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由于市场不能正确估价和分配环境资源,导致了外部效应的存在。所谓外部效应是指某种生产或消费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了影响,而又未将此计入产品的生产或交易成本,这就使得某些生产或消费活动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或私人收益高于社会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当政府政策的干预没能纠正甚至反而造成或加剧市场失灵时,就发生政策失灵,典型的如出口补贴,出口补贴带来的价格扭曲可能会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造成环境退化。由于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的存在,环境资源可能被错误的配置,产生环境问题,而自由国际贸易可能加重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而使环境更加恶化。通过无控制的国际贸易,有可能使许多环境问题全球或跨境转移,如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长期地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进行大量的廉价掠夺,致使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很多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低,危险废物的处理费用低,就通过贸易将大批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处理。这样,发生在一个国家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可能会影响另一个国家的环境,或者环境污染问题会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
在环境问题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企业是负有重要责任的,企业与环境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任何一个企业的生产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所依赖的环境中取得资源和能源,把它加工成社会需要的物质,企业从环境中汲取能量、资源和信息,通过有目的的分配和消费,再输入环境中。企业在环境污染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一方面,企业利用先进技术,滥用自然资源,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它又造成社会公害泛滥,空气、水质严重污染,公众的健康、安全面临威胁,给社会环境带来巨大损害。因此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社会也开始更多的关注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等一系列的国际文件,提出了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自然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每个公民、机关、团体和企业都要负起责任来,这次会议直接对企业发出了保护环境的呼吁。为了纪念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1982年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的人类环境特别会议通过了《内罗毕宣言》,宣言指出所有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在内,在采用工业方法和技术以及在将此种方法和技术出口到别国时,都应考虑对环境的责任。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协议”,该协议号召企业遵守的社会责任中就包含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一是要求企业对环境挑战采取预防性策略;二是要求企业承担更大的环保责任;三是鼓励企业开发和推广环保技术。随着世界环保浪潮的掀起,各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以及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各界维护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自觉行动,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社会将环境标准和贸易挂钩已经是必然的趋势,企业环境责任最终将会在贸易框架内占有一席之地。
(二)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
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Georges Enderle)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三方面:即经济责任、政治和文化责任以及环境责任。其中环境责任主要是指“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1】。我国经济法专家卢代富博士认为,“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这是企业对全人类和后代负责的体现,故企业的此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责任”【2】。白平则认为企业环境责任的恰当定义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应当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利益负一定责任”【3】。由此可见,学者大都认为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本人认为企业的环境责任应界定为:企业在最大限度地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避免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企业环境责任着重调整企业与自然界的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的行为的调整达到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4】:一是充分利用已开采资源,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保护生态平衡;二是控制各种有毒物质及致病因子进入环境,以免对人类及其他生物造成损害;三是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和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和改善企业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防止由于环境质量下降而使该地区生存条件恶化。
二、国际贸易中企业环境责任的新特点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以往相比,企业环境责任发展并呈现出若干新特点:
(一)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的范围扩大,企业应对整个供应链上的环境问题承担责任
首先,从保护内容上看,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从单纯的污染防治发展到防止自然资源的衰竭和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传统的企业生产观念是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其生产模式可概括为:自然资源—粗放生产—过度消费—大量废弃—末端治理。然而,现今的企业生产观念要求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以防止自然资源的衰竭,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循这样的原则,在生产的投入端尽可能少地输入自然资源;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力争做到排放的无害化。
其次,从保护手段上看,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从单纯的末端控制发展到全过程控制。例如,西方国家的国内环境法往往将产品生产、销售和处理全过程的环境影响全部考虑进来,促成了公司环境责任承担方式由单纯的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的全过程控制模式。再如,跨国公司主导的产业链条最终的控制者是跨国公司,其行为影响许多中下游企业的利益,所以,对跨国公司企业环境责任的考量已经影响到了其产业链的所有环节。
最后,从保护范围上看,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从生产环节向生产、供应、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发展。企业活动一般包括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传统的环境管理将企业对环境的责任限于生产环节,而现在人们开始认识到在生产环节对环境无害的产品可能在运输、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较严重的环境后果,而且影响环境的行为和环境破坏后果的出现之间有一定的时滞。针对这种情况,在新的环境理念下,现代环境管理更倾向于将其责任范围扩大到原材料的环保性、生产、流通、使用及废弃等全过程,企业对环境的责任范围向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扩大,涉及到产品生产的整个供应链和产品报废后的处理,在进入新领域和整理现有领域的过程中发生的环境问题,也在考虑范围之内。【5】
此外,在全球化背景下,需要考虑的法律法规范围扩大,企业需要遵守的除本国的法律法规外,还有国际法律规则和外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交易对象国的规定。
(二)利益相关者能动性日益增强,他们对企业的环境表现日益关注
企业在经济贸易活动中除了追求利润之外,还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包括销售商、消费者、政府、特殊利益团体等的利益,他们与企业发生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对于企业的决策和行为产生着很大的影响,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利益相关者的能动性也日益增强,如环保观念的发展使得市场上消费者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消费心理、消费行为等都发生了变化,他们对不污染环境的产品的需求和期望日益增长,关注的不再仅仅是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同样关注产品的环保水平和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表现,从而为国际市场带来一种新的潮流——绿色消费热,有些团体甚至提出了绿色消费主义,即动员消费者不购买生产过程中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损害,或在消费时会造成环境损害的产品,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根据对环境和健康是否有利来选择产品。同时,一些零售商也利用环保因素来推销商品,在国外,有一些大的超级市场通常会通知供应商,商品及其包装材料中不得含有有害物质。此外,政府通过教育、培训、宣传等也在积极推动公众更好的参与环境保护,如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呼吁商业银行选择环保型企业作为客户,同时通过制定环境政策对进行绿色生产的企业实施补贴、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等。
(三)发达国家竞相使用苛刻多变的环境标准,企业环境责任的不确定性增加
按照WTO多边贸易规则,允许国家对产品设立环境安全标准,如在环境技术法规与标准、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与措施、绿色包装和绿色标志要求等方面设立标准,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各自的产品认证和技术标准,而且近年来这些认证和技术标准出现了越来越高的趋势,从而对进入该国市场的产品造成了限制,甚至有些国家还明确规定,一切不符合该国环境标准的产品,国家将拒绝进口。这样,获得环境认证成为进入某些市场的先决条件,企业也因此不得不调整生产,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在实际应用中,发达国家制定的这些环境标准和相应的限制措施,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这些标准往往根据发达国家的生产技术水平制定,不仅严格苛刻,而且产品的检验手续也繁琐复杂,使得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或生产方法和过程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加上各种环境标准处于经常变动之中,生产企业的环境责任的不确定性也就增大,以欧盟为例,在电子行业欧盟通过了两项新的环保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和《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被许多专家学者称为“全球最严厉的环保令”【6】,《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规定,生产企业将承担处理电子电气设备废料的费用,任何公司销售含有电线或电池的产品,都要承担处理这些产品被弃置后的费用,对于新规定生效前进入市场的产品,欧盟理事会和环境委员会都将统一将旧有产品的废料处理费用按现有生产企业市场份额分担,这样所有对欧盟出口电子电器产品的企业还要承担电子电气设备废料处理的额外支出;在玩具行业,1999年12月欧盟发布的《关于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类PVC增塑剂的临时禁令》规定,禁止在用于3岁及3岁以下婴幼儿的可放入口中的玩具或用品的软质PVC材料中使用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该临时禁令对我国的玩具出口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为我国出口欧盟的玩具中大约有60%使用了PVC原料,其中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约占50%,由于类似措施的出现,导致企业在出口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贸易风险也因此而增加。
(四)企业环境责任标准的国际统一趋势加强
随着贸易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国际标准的需求日益增长,在国际上广泛接受的标准有利于促进产品的国际比较,减少贸易中的技术障碍,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有利于更好地进行产品的质量治理,另外,在国际贸易中,当贸易双方关于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时,国际标准是进行仲裁的依据,为解决贸易纠纷创造了公正的条件,许多国家因此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目前国际社会制定了诸如ISO14000、ISO9000、ISO8000、SA8000 等许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环境管理标准和认证标准,但企业环境责任的认证标准的实施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的、主动的选择性的认证。尽管现在发达国家的许多成熟企业纷纷开始主动要求进行环境责任认证,但是这种认证没有强制的执行力或执行力较弱,而且这些标准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标准的高低和所涵括的内容不一致,同样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困惑和麻烦,鉴于此,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在朝内容和标准统一化这一方向努力,试图制定国际通行标准。
三、企业环境责任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企业环境责任的引入对于我国的影响是比较复杂。在分析企业环境责任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时应该将我国分别置于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地位,全面地考察。
(一)企业环境责任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企业环境责任对我国出口贸易的积极影响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上升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股“绿色消费高潮”,绿色产品逐渐成为消费的时尚,因此,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上,良好的环境声誉逐渐成为产品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对于企业来讲,优良的环境记录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企业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会在某种程度上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严格的环境标准对产品的出口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但不都是,它也给企业带来技术创新、增加无形资产等方面的积极影响。
严格的环境标准对市场准入也有积极的影响,一些国家把进口产品具有环境标志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而能够获得这些环境认证标志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就易于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此外来自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也使得具有环境认证标志的产品更加容易进入其国内市场。因此可以这样说,严格的环境标准对我国的产品出口带来新的市场机遇,一些企业的环保技术将得到改善,其产品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的增强,更利于进入国际市场。
2.企业环境责任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消极影响
目前我国的主要出口贸易伙伴有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东盟、韩国等,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但恰恰就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往往制定了比较严格的环境标准,并且在某些国家已经发展成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致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严重的影响,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锐减,甚至产生了大量的贸易摩擦。具体来说,企业环境责任可能会对我国产品的出口产生的消极影响如下:
第一,企业环境责任影响出口产品的成本和竞争力。现阶段我国企业实施的还是相对较低的环境标准,而企业环境责任的要求必然会贯穿产品生产、销售、消费至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因此,为了产品的出口,为了达到进口国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的出口企业不得不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手续,从而导致企业支付的相关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增加,产品的内在化环境成本提高,最终使企业的成本上涨。总体看来,企业环境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会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并影响其产品的国际竞争优势。
第二,企业环境责任使国际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影响我国产品的出口市场。由于我国企业的环境技术标准较低,出口产品在短期内很难达到发达国家所制定的较为严格环境标准,而这些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优势,在WTO中要求将贸易与环境两者挂钩,并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统一环境标准,必将会导致我国产品出口市场范围逐步缩小。目前我国的主要优势产业主要集中在机电、纺织品、服装、玩具、农产品、食品等行业,而企业环境责任的推行,对于我国的优势产品的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p#分页标题#e#
第三,企业环境责任容易导致新贸易壁垒的产生。企业环境责任的初衷是在全球环境不断遭到侵蚀和破坏的情况下推动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对环境资源提高重视和进行有效保护为目的的。而目前发达国家在企业环境责任问题上,忽视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短期内将其与贸易挂钩,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从而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
(二)企业环境责任对我国进口贸易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国外产品的进口会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出于国家环境安全利益的考虑,我国也将会采取比较严格的环境措施。因此,我们应正确分析处于进口国地位时,企业环境责任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怎样。
1.企业环境责任对我国进口贸易的积极影响
第一,有利于限制对环境有害的产品的进口,防止发达国家将破坏环境的垃圾产品向我国转移,从而保护我国的环境安全。近些年来,我国进口了大量的国外的工业垃圾产品,如一些废旧船舶、汽车、轮胎、工业设备等,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人民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许多跨国公司将在本国属于污染环境的生产业务外包到国外,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急于推动经济增长,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上往往比较宽松或存在漏洞,跨国公司或者作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的外资企业往往会破坏性的开发资源、污染环境,甚至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的进口、加工和处理。这种情况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非常严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我国也将会要求这些跨国企业和外资企业承担起更多的环境责任,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有利于优化我国的进口产品结构。目前我国进口的产品主要为机械及运输设备、矿物燃料、润滑油、化工产品及非食用原料等,而这些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破坏环境的可能性极大,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对上述产品进行较严格的环境限制,必将会优化我国进口产品结构,不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的产品的进口将会得到遏制。
第三,有利于构建我国新的市场准入规则,提升我国国际地位。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比较宽松,对企业应承担的环境责任的要求较低,这就为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产品提供了进入我国市场的可能,这样的局面持续下去将会致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地位下降。因此,基于应承担保护全球环境的义务,应当适当提高我们的环境标准,构建新的市场准入规则。
2.企业环境责任对我国进口贸易的消极影响
我国采取与进口有关的严格的环境标准,对我国的进口贸易也是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首先,会造成某些产品的供应紧张,无法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对于某些以进口产品为原材料的生产企业来说将会面临资源短缺的困境。其次,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会被认为实施贸易壁垒,从而影响我国的国际贸易地位。
四、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环境责任应采取的法律措施
就目前形势看来,国际社会将环境标准和贸易挂钩已经是必然的趋势,企业环境责任最终将会在贸易框架内占有一席之地,而且企业环境责任的推行,归根到底还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其在规范企业的行为,优化贸易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上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但是,在现阶段,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经济发展水平仍不是很高,因此,考虑到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对于某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利用企业环境责任制造出的新的贸易壁垒仍要提高警惕,积极应对。
(一)建立我国与企业环境责任相关的法律体系
1.在经贸立法中增加环境关税制度,征收进口环境税和出口环境税。进口环境税的主要征税对象应为那些对环境有一定污染或可能造成污染的产品和技术。征收进口环境关税与国际上通行的“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是一致的,目的在于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出口环境税应主要针对国内资源如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半成品等,目的在于有效的保护可能用竭的资源。
2.实施绿色补贴制度。在制定环境政策法规要综合考虑环境成本内在化问题,也就是将国际贸易中的各种环境成本计算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并由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在理论上,这应该是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根本办法,但是由于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实施可能会使出口产品的价格上升,使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下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逐步的分阶段进行,并在法律上予以支持,对相关企业实施绿色补贴制度,如降低税率、提供贷款及财政援助等,利用补贴资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使企业提高生产过程和产品的环境标准,增强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3.推行绿色标志认证制度。“绿色标志”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是经过严格检查、检测与综合评定,并经专门委员会批准使用的标志。这种标志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置等过程中也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通过这种标志引导消费者进行购买使用有益于环保和健康的产品,进而引导企业为适应消费者需求自觉地采用绿色技术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
4.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配套法规。首先,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境标准的要求,我国应该抓紧对有关国际标准在我国的实施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立法程序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制定与该国际标准有关的国内配套法规,并建立起一套生产、管理、监督、检查、评估、认证、奖罚的机构和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使企业与环境紧密联系起来,保证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以利于促进我国出口产品在环境方面达到国际要求,减少贸易摩擦。其次,采取适当的环境贸易措施,严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向我国转移。发达国家在强调企业环境责任的同时,正在将其污染严重的企业和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对此,我们要提高警惕,加强进口产品的管理、审查、检测,坚决杜绝危险,有毒的废旧物资进口,以保证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免遭破坏。
(二)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机制和控制体制
1.建立企业环境责任信息中心,及时收集国外有关的信息,如主要贸易伙伴的环境技术和认证标准和主要国际组织在环境问题上的研究动态等,并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其中可能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标准和措施及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2.成立专门的企业环境责任咨询机构,比如聘请环境与贸易方面的专家成立咨询委员会,为重大问题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3.建立有效的应急处理和控制系统,采取措施推进政府相关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行动,积极发展并完善各种产品的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等,提高对外交涉的能力。
(三)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和贸易领域的活动
1.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中有关贸易与环境条款的谈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公约的讨论与制定,这样才能将我国的国情及具体问题纳入公约的讨论范围,提出我国的建议,从而避免发达国家利用环保公约对我国实施贸易壁垒。积极进行有关问题的双边或多边环境谈判,尤其是有关国际贸易领域的环境问题。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各种活动,以便于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减少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不利影响。
2.积极参与ISO14000的修订及统一的国际环境标准的制定。为全面跟踪并尽早介入ISO在环境责任领域的标准化活动,我国应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实质参与到国际标准的修订和制定工作中去,在ISO制定环境责任国际标准中充分发挥我国的影响和作用,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里,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四)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1.认真研究WTO框架下的有关环境的法律条款,尤其是WTO协议中有关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的条款;培养熟悉WTO规则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来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和参与新一轮多边谈判的需要。
2.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灵活解决国际贸易中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争端。要建立投诉和应诉的快速反应机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无论我国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均应全面研究与争端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认真准备申诉状或答辩状;充分利用协商、调解、调停等方法解决争端;用尽争端解决机制所允许的所有程序,充分利用协商程序、DSB程序,如果专家组的报告对己方不利,应当启动上诉机构程序。
【注释】:
作者简介:魏彦霞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07级国际法研究生。
【1】公司社会责任究竟意味着什么——乔治·恩德勒教授在上海社科院的演讲,陆晓禾编译,文汇报,2006年2月19日.
【2】卢代富:《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34.
【3】白平则:《论公司的环境责任》,《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4月,30-35.
【4】参见侯日敬:《试论企业环境责任与环境审计》,《燕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49-52.
【5】侯伟丽:《国际贸易中企业环境责任的新发展及启示》,国际贸易问题,2008年第8期, 88-94.
【6】江虹等著:《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策略——国际绿色营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8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