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五十四):论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协调 |
|||||
|
时间:2010-05-03
点击:
|
|||||
|
摘要:环境与贸易关系之所以在当今愈来愈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两个共同发展趋势环境保护的加强及贸易的自由化。一方面,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要求来自各国和国际间法律的约束和保障,而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则力求尽可能减少国家和国际问法律的管制和干预。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有一种在中国哲学上常提到的相生相克的关系。在探讨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时,既要看到两者相互制约的一面,又要看到两者相互促进、协调统一的一面。这对看似完全冲突和矛盾的趋势却最终被认为可统一在和平与发展这一当今世界的主旋律下:具体而言,可持续发展便是协调贸易与环境各自目标的最适当原则。若要研究解决环境与贸易的矛盾,还必须从其统一性入手,结合考虑时代背景因素,通过实施正确的贸易与环境政策措施,建立起平衡不同倾向的最佳协调机制,以实现全球环境与国际贸易的同步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 贸易自由化 可持续发展 冲突协调
环境问题全球化导致人们的环境安全意识增强、环保呼声日益高涨,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在重视推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不得不亦将注意力逐步转向保护生态、防治和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我们在参与经济与环保全球化的过程中,必须正视并认真对待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的协调处理。因而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兼顾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开放,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经验或正当做法,重视市场机制完善和制度创新,强化国内环境管理,优化产业结构,深化企业改革,着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提高国家的竞争实力,从而使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协调进行。
一、环境与贸易问题
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作为重要议题被正式提出后,10年来一直为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特别关注的热点,这是缘于经济全球化与环境时代革命的必然结果。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无论是对国际社会还是世界各国及企业而言,都已经是无法回避且须认真对待的重要课题。
(一)环境与贸易冲突的本质及表现
环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之间,存在着既互相冲突又相互促进的关系。贸易的迅速发展不当或者环境管理措施不力,则会加剧环境污染和破坏;对自由贸易的鼓励和制度化也会妨碍各国政府利用惩罚性关税保护环境;与环境保护不协调的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导致甚至促使污染转移。同样,标准过于严格的环境政策不利于贸易自由化扩展。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实力雄厚,科技水平高,一般有着较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从而阻挡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使其蒙受经济损失。但是,贸易自由化政策也促进环境保护事业,促使各国有效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而贸易补贴、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则不利于环境保护。同时,环境保护的要求也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1】
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一定程度和形式的国家与国际间法律的约束和干预,而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则力求尽可能地减少国家与国际间法律的管制与干预,两者要求截然相反,故在法律表象上,环境与贸易的冲突始终是难以避免的。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技术和环境因素的差异,有关环保与贸易问题的法律调整机制的设计,往往体现了各国的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对待环保措施和贸易制度上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实际上是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和措施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权利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这是导致环境与贸易冲突的根源所在。保护环境是目前发展的大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都将遭到国际社会的共同谴责。在这种大环境下,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者们披上环保外衣,而掩盖了抵制外国产品、遏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和贸易发展的目的,不仅极具隐蔽性,还取得公众的同情。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却成为破坏环境和继续污染的反面典型,出于不利的贸易地位的事实往往被忽视。这决定了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与贸易问题上处于主动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只能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2】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发达国家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维持很低的环境标准,对某些产业省去了应有的污染处理装置,从而取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扭曲了贸易条件,对发达国家构成生态倾销,要求讨论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专项协定,从中规定成员方必须达到的最低环境标准,并将有关对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从产品本身扩大到生产过程,对末达到标准的产品或未达到标准的地区的产品可采取加税直至禁止等补救和惩罚措施。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世界各国对全球环境保护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而发达国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仅显然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在贫困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只能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现状;而且没有将一国由于污染程度较低或迫于经济原因而实施较低环境标准的行为与人为降低环境标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区别开来。此外,实证研究表明,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先驱企业而言,相对于其获得的市场利益而言,其高标准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没有降低其盈利能力。因此,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压力迫使它们接受不必要或难以实施的高标准,实质上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设置新的贸易壁垒。【3】
基于上述种种现实,环境与贸易的矛盾冲突将会长期存在,伴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竞争的不断加剧而日趋尖锐化。实践反映,这种冲突的直接后果主要表现为:既损害贸易基础又破坏了环境,还会引起更多的贸易与环境国际争端。当然,如此后果并非国际社会与世界各国所期待的,因为其终究有损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偏离了当今世界的主题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4】在WTO 框架内处理环境贸易问题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由于种种原因, 发展中国家反对在WTO 中有任何形式的贸易环境联系,迄今的讨论,主要是设立环境壁垒,搞绿色保护主义。环境贸易问题的讨论,应超越环境与自由贸易的关系的性质,走向追求可持续贸易。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讨论,应转为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关系的讨论。而且,讨论应该跳出WTO 的框架。【5】
(二)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争论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贸易与环境工作方案》,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争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贸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
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基于国内立法的单边措施。为了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根据本国的环保法规和标准,采取单方面行动进行贸易限制和报复,甚至有人认为单边贸易措施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唯一可供选择的途径。单边贸易限制措施的频繁使用引起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虽然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基本上不限制其成员方为保护自己的环境,对来自国内或国外进口的产品采取相应的措施,使之免受来自境内外生产过程或消费过程所带来的损害。但是,要求成员方的行为必须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性原则等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则。另一类是多边环境协定中涉及的贸易限制措施。多边环境协定是基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社会所达成的环境条约。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达成80多个多边环境协定,其中大约20多个多边环境协定中规定了直接或间接的贸易措施。虽然这些措施有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它也导致了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矛盾和冲突。由于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从未予以明确,随着包含贸易限制措施的多边环境协定的不断增加,这种矛盾也越来越尖锐。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以国际合作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的MEAs在跨界和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然而各国就实现MEAs目标的政策工具问题展开激烈讨论一些发达国家要求修改CATT第20条,而发展中国家则反对这种修改。
2.与市场准入有关的环境措施问题
这类问题主要涉及环境标准、环境税及环境标志等措施。其中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使环境保护工作更为具体和明确,使市场主体及公众的环保意识进一步加强。但是,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环境标准的运用却可能对市场准入原则产生重大影响。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签,生态标签,指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测、确认并通过颁发标志和证书,以表示某产品无论在质量上,还是在生产、消费和处置等过程中,均符合特定的生态要求,对环境的危害极小。【6】严格的国家环境标准可能作为贸易壁垒阻碍国外产品的进口,而一国为吸引外国投资而故意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或较宽的环境执法政策,引起污染型工业向该国的转移的情况又可能导致有关国家的报复,对故意采取低环境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生产的产品征收额外的进口税,即所谓绿色抵消税。但是,统一的国际环境标准也并不意味着在所有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中就当然有利于市场准人原则的公平实施。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中的环保成分较少,发展中国家可能发现进口国严格的环境标准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它需要优惠的市场准入和其他贸易优惠。
3.环境贸易措施的透明度问题。
环境贸易措施的透明度是指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包括国内措施和国际措施的公开程度。环境贸易措施的透明度要求利害关系各方,如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及时提供有关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情报和资料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保证有机会参与有关的标准或管制措施的制定过程,以便防止有关的技术要求成为国际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在出口国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销售的产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在进口这些产品之前需要了解它们对公众健康或环境带来的风险的充分信息,而且发展中国家可能也缺乏管理和控制这类产品的能力,而这些都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合作。此外,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将关注进一步贸易自由化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许多发达国家建议将对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估纳入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而发展中国家则对此持有异议,认为目前尚无将环境影响评估这以国内政策工具国际化的必要,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目前还缺乏将环境因素融入经济政策的能力,也缺少对贸易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实践经验。
4.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与多边环境条约的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关系。
目前的WTO争端解决程序与多边环境条约的争端解决程序有较多不兼容的地方,有待于各方通过新一轮谈判进行磋商。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问题。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被看成是一个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但它究竞是阻碍还是促进国际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确实是争论较多的问题。TRIPS协议与国际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主要由技术转让问题、植物品种专利问题、控制环境危险技术问题、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问题和保护传统权利和知识问题。发达国家强调TRIPS协议的目的在于鼓励发明。而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该协议中关于技术转让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条款。因为在制造领域,TRIPS协议可能限制发展中国家政府利用强制实施许可机制,这会对技术转让,特别是环境友好技术的转让产生不利影响。
6.服务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
服务业中有些部门的行为可能对环境发生不利影响,如金融业的国际信贷政策可能通过支持重大工程项目而影响环境。有鉴于此,欧盟提出研究服务业尤其是其中的交通运输业、旅游业、建筑业、工程和城市规划业对环境的影响
7.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特点是它的封闭性,只有政府代表才能参加正式活动,目前世贸组织已承认联合国组织的观察员地位,但仍然不承认环境和商业等的非政府组织的地位,所以很多国家要求世贸组织改变其封闭性特点,允许非政府组织出席会议等。
此外,还有讨论贸易与环境问题的适当国际机构的问题。
(三)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
正如其他领域一样,解决环境政策与贸易之间的关系问题需要更高的透明度以及作出更为客观公正的分析,这便是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所要承担的任务。如1994年马拉喀什部长会议的讨论便涉及以下两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其一,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可能存在冲突;其二,环境问题的提出又可能转而引发贸易保护主义。具体来说,一方面,有的国家猎杀珍稀动物进行国际贸易,造成大量物种的消失;另一方面,有的国家以绿色保护主义为名,妨碍贸易的自由化。【7】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应该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之上,同时它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现在,可持续发展既是全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世界各国要实现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还是协调贸易与发展之间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短期内将两者的关系协调好绝非易事,因为贸易目标和环境目标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全球环境政策的目标为的是对全球环境资源进行管理,需要在明确认识环境资源是有限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贸易政策为的是防止出现新的贸易限制措施来保护贸易所得,取消现有的贸易壁垒和阻碍贸易的法规来增加贸易收益,所以如何平衡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两个体系、遵循何种原则是个关键问题。从长期看,处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需要重新审视两种体系中的相关因素,最终在一个新的相互结合的体系中将两个问题综合起来考虑。【8】
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所提出的原则的指引下,《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及《21世纪议程》基础勾勒出在处理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上基本框架。一是在国际层面上需要促进建立一个开放的、非歧视性的、公平的、安全的、可预测的、符合可持发展目标并能使全球生产按照比较优势得到最佳分配的多边贸易制度,使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够改善其经济结构,并通过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改善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改善商品市场的运行和在国家和国际各级制订健全兼容和一致的商品政策,使商品部门能对可持续发展做出最大的贡献。同时要考虑到环境方面的问题,促进和支持可以使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相辅相成的国内和国际政策,制定和扭转保护全义,使世界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展。【9】二是在国家层面上,要求各国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次序应该反映它们适用的环境与发展范畴。各国应有效合作阻止或预防任何造成严重退化或证实有害于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迁移与转让到他国。考虑到污染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并且适当地照顾公众利益,而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10】鉴于决策错误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应采取预防和适应的方法,寻求在事故发生前发现问题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贸易制裁这一最不理想的政策。【11】
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保护的的影响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的冲突问题,包括污染转嫁(引进)、国内资源过度消耗,生态破坏、出口产品遭遇外国绿色壁垒等,许多在我国均早有反映,有些还相当严重。我国部分出口产品因包装不符合某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已蒙受巨大损失。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如果片面追求贸易自由化而不考虑可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盲目增长会带给环境诸多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现实表明,由此付出的环境代价已远远超过局部或短期的经济利益。目前的自由贸易体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直接危害
一方面,不加限制的自由贸易会导致环境污染的扩散,表现为具有生产外部不经济性的出口产品再生产过程中将对生产国或出口国的环境造成污染;具有消费外部不经济性的出口产品将在消费过程中对进口国的环境造成污染;具有共有外部不经济性的出口产品将对出口国、进口国以及海洋、大气层等公共环境造成污染。危险废物的跨国转移更是会造成严重的不可逆的污染。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增长速度发展迅速,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国的对外贸易增长速度始终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但是如果不以可持续为基础,盲目增长的进出口也会对国内的环境造成影响。特别是在我国的检疫设备和技术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国外的生物性制品(如转基因食品)其机理和危害也尚未能估计,在WTO的贸易体系下,很有可能带来新的环境问题。而进口携带病虫害野生动物的事情就已经发生了。
另一方面,加剧资源的耗竭及环境的退化。随着贸易自由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经济的增长,世界淡水、森林、能源等自然资源大量减少,而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排放又大量增加,致使全球气候发生变化,臭氧层空洞扩大,海平面上升,生物物种减少,这些问题将会把整个人类推向生存危机的边缘,产生严重的后果。#p#分页标题#e#
(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间接危害
一是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推动了可能导致环境破坏的集约经营方式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增加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导致土壤肥力衰减、水土流失和生态失衡。同时,由于贸易只注重市场价值高的物种,忽视不具有商业价值和商业价值较低的物种,使得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日趋减少,生态调节功能日渐衰退。
二是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推动了造成环境损害的运输业的发展。首先,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和货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修建将改变这些设施附近的生态环境,沿途的森林、草地和农田将被交通设施取而代之;同时,交通运输要消耗大量的能源,而且主要是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加剧了自然资源的枯竭。据统计,目前航空与海洋的客货运输消耗的能源占全世界石油消耗的1/8。此外,交通工具排放大量的废气、噪声等污染,尤其是大型油轮原油泄漏导致惨重的环境损失。
尽管自由贸易会导致环境的破坏,妨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发达国家基于环境目的或其他日的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同样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可能反而加快环境恶化的速度。表现为:发达国家的高关税、配额、禁令等贸易保护做法可能使发展中国家更加贫困,无力保护本国环境;采取对自然资源产品征收高关税等措施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的方式有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例如,禁止在南非捕捉鹦鹉的禁令反而增加了在过境运输时被杀死的鹦鹉的数量,因为走私者努力抓获更多的鹦鹉并把他们藏在更小的容器中,许多鹦鹉在运输过程中死亡。该禁令虽然惩罚并减少了走私,但却导致了走私者抓获更多的鹦鹉以确保有一定数量的活鹦鹉运到市场的走私行为的后果。【12】
(三)外国投资带来的环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对中国的投资一直呈增长趋势,外国投资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不能忽视外国投资的消极影响,这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有许多外商偏重于投资污染密集型产业,截止到1995年,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者已占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的30%左右。②有些外商将臭氧层消耗物质的生产与消费转移到中国。③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参与与国外危险废物的进口。④有些外资投资企业通过投资向中国转移有害环境的技术、设备和产品。⑤有些外资企业不重视环境管理,产生了一些有毒有害的废弃物。以上五个方面已经对我国经济和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四)WTO体制下对外贸易对我国西部和广大农村环境的潜在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国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引起了广泛关注,这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全局。目前,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还没有得到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还在扩大,突出表现在土地三化(沙化、退化、盐化)加剧,水土流失严重。而西部却拥有丰富的土地、矿产、劳动力资源。在劳动、资源型产业向欠发达和欠发达地区转移的趋势下,发达国家极有可能把劳动、资源密集型产业和其中的一些生产环节转移到西部去,而西部有些地区为了早日脱贫致富,有可能盲目的引进已落后、淘汰的设备,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同样对于我国的农村而言,也会出现类似的的问题进而加剧我国农村环境的恶化。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的出口占了出口的很大比重,但我国的农村地区环境形势严峻,如不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将会出现一些新的环境问题:①乡镇企业的环境状况将加剧。②对外贸易对中国农业的冲击将使农村的劳动力转移到非农城市,从而加大我国农村和城市的环境资源压力。这些都将进而影响到我国的农产品的出口。
总之,完全的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消极影响是广泛的,当然不可取,然而适度的自由贸易政策也会对环境应有一定的正面影响如表现为通过推广先进的环保技术,协助不发达国家解决环境污染。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曾有过较为恰当的分析说明:贸易自由化给环境带来的主要益处,是取消畸形贸易政策后会产生的正结构效益。贸易自由化可以减少或消除许多目前加剧了环境问题的政策干预,这些干预对生产和消费的分布和强度产生扭曲作用。更自由的贸易通过取消补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还可能重新分布全球生产,让一些国家增加而另一些国家减少不同产品的产量。它允许国家更加侧重于各自享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包括环境禀赋所带来的优势)。如在农业领域贸易自由化给环境带来的好处,是消除了生产补贴、出口补贴和数量限制等畸形政策干预,这些干预造成过度专门化、过度种植和不良的土地利用等后果。在林业和渔业领域,贸易自由化改革了那些造成森林退化、滥捕与贸易有关的措施,比如补贴及未加工品和加工品的关税差异,也会对环境有利。【13】
三、贸易协定的环境审查
近年来,一些国家的政府在声势日涨的非政府组织的压力下开始对贸易协定实行环境审查。例如,美国和加拿大准备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乌拉圭协议进行累死审查。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的第2款,美国建议在国内层面上由各国政府对贸易协议进行有关环境问题的审查。这一问题正日益受到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关注。在 《多哈宣言》中,有关这一问题的表述鼓励成员国之间彼此就如何在国内进行环境审查进行意见交流和经验分享,并肯定了环境审查在WTO贸易协商过程中的重要 性。《多哈宣言》的第6节称:我们注意到成员国在自愿基础上对于贸易政策进行国内环境评估的努力,在该宣言第33节项下的讨论中,成员国强调了就环境 审查方法进行信息交流的意义,同时也承认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局限性。有些成员国强调国内层面的环境审查除了自愿之外,还必须与国家优先权相一致,审查程序的协调与统一不得用于加重发展中国家的义务。
新一轮谈判可能涉及贸易自由化的环境影响讨论,发达国家就此提出需要进行贸易政策与贸易协定的环境评审。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其他发达国家要求在未来的贸易谈判中将进行可持续性影响研究。但环境影响评价用于项目分析是一个有用的工具,用于宏观政策评价并针对不同国家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效果存在争议,且贸易政策谈判中增加环境评审将加重发展中国家的负担,由此带来的评估风险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产生负面影响。
基于对上述不利因素的考虑,发展中国家反对在WTO中将贸易与环境挂钩的立场是可以理解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试图提出在WTO以外的机构和安排中将贸易与环境挂钩,如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联合国贸发大会等,这些机构要比目前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的WTO更透明、更民主。但鉴于发达国家的政治压力,将贸易与环境问题挂钩已列入下一轮WTO部长会议的谈判日程。发展中国家就应该认真对待上述问题,积极思考在新一轮谈判中的应对措施,需要顺应国际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形势和WTO规则的新变化,适时地加快进行国内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调整,也需要增加自身在国际谈判中的地位,并积极地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同时,发达国家也应充分理解发展中国家较低的技术水平及其在环境标准的实际执行方面的有限能力,需要发达国家的技术援助。发展中国家应坚持在落实环境标准方面应与国际技术援助相结合,特别是发达国家应促进有利于环境的技术传播,它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采用无害于环境的PPMs。发展中国家更应彼此合作,采取一致行动增强其谈判地位。发达国家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只有在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不利处境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才有可能以合作的姿态促进WTO对贸易与环境的国际协调向更为积极的方向发展。【14】
(一)OECD国家中贸易政策的环境审查
自20世纪90年代早期以来,OECD就已经在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工作中指出了贸易自由化产生的环境影响。1993年6月的部长级会议上,OECD委员会建议成员国政府对贸易与环境政策以及在它们发展早期对其他政策领域具有潜在重大影响的协定进行检查或审查,以评价其对其他政策领域的意义并确定解决关系的政策选择。它进一步建议政府酌情跟踪:实施政策选择权,政策、协定和任何适当措施的再审查,并处理这种再审查结论中所确定的关系。
同年,部长委员会还批准了四项程序指导原则。第二条指导原则建议OECD国家的政府承担起环境与贸易审查和跟踪工作。次年,OECD逐渐形成一份文件概括了进行这种审查的总的方法论。这份名为环境与贸易审查的方法论的文件提出了一份国家选择什么时候进行不同类型的贸易政策和协定的环境审查的选择权目录。国家可以单独或共同选择哪些贸易政策和协定应该经过环境审查。这些环境审查的性质和范围根据国家或进行审查的国家和根据贸易政策或协定的类型不同而不同。
这些审查关注的是一个国家的国内贸易政策,包括近似于国际贸易协定的政策。环境审查的一般目的是告知政策制定者不同贸易政策措施的环境后果。这些审查的目的在于带来广泛的专业知识和观点以承担更进一步的贸易一环境政策一体化的利益。这些审查的目的还在于或者通过贸易政策的条款或协定本身或者通过补充机制,包括环境措施和政策,为选择解决已确定的环境关系的精心计划提供帮助。
在OECD国家及其他地区已经进行了大量这种审查。例如,加拿大和美国政府实行的NAFTA和乌拉圭回合审查,欧洲委员会进行的欧洲单一市场的审查及发起的在欧洲千年回合协商计划基础上的可持续影响评价。此外,世界范围的自然基金(WWF)和北美环境协调委员会(NACEC)也进行了一些独立的研究。l999年,OECD进行了一项重要的关于一些贸易协定的环境审查的调查。【15】
(二)从贸易自由化协议的环境评价中所使用的方法论得到的经验。
多年来,从一些贸易协定的环境审查中已经积累了重要的经验。1999年,0ECD进行的调查发现,对决定且有效实施贸易自由化协议的环境评价有较高的政治承诺是成功评价的必要条件。尤其发现,在贸易协议谈判过程中进行的评价过程将需要相当大的政治支持。然而,同时,为了保证评价的可信度,确保其政治独立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另一个经验教训是当设计和执行评价时,必须清楚地记住评价的准确目标。随着事后认识的增加,明显看出过去进行的评价包含了两个主要的本质上的差距,即没有包括服务贸易,尤其是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子部门和贸易协议中的投资方面。同时,正如1994年OECD所提到的,重申了评价需要对与规模、技术、组成和法规影响有关的问题进行检查。
经验显示评价个是一项纯粹的技术应用,总是存在政策假设和价值判断因素。只要这些假设和价值判断是明晰的,它就被认为是合理的。尤其是为了提供一个执行的焦点,建议开发一套可以通过评价来检验的清楚的假设。同时,注意到该评价将揭示协定的必要性。评价没有考虑评价者处理这些协定的任务;相反,评价结果应该是明晰的政治程序的一个输入量。
在发展中国家实施评价面临特殊的挑战。首先,发展中国家可能不认为把资源投入到这种分析上是首要问题。例如,当国家沿着库兹涅茨曲线(Kuznets curve)(环境条件在变好之前会变得更坏)移动时,一些国家可能实际选择更脏。其次,即使那将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也确实存在缺乏评价所需的资源和信息的可能性。同样地,也强调需要在发展中国家进行这方面能力的建设。第三,考虑现实性和发展中国家发展前景的方法论需要被改进。第四,需要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这些评价的自愿性将增加,及一般的南北方就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分裂减少进行探讨。【16】
四、多边环境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
(一)多边环境协定与自由贸易的关系
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有可能对WTO的自由贸易宗旨产生负面影响,而自由贸易的发展将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曾有学者为此指出,若无法协调好环境保护与削减贸易壁垒两者之间的关系,国际社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为推动贸易自由化所艰难积累的点滴努力将化为乌有。【17】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代表两种不同的价值观。自由贸易理论认为,世界经济的改善应依赖于个人财富的增加,贸易自由实际上是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之不同,环境保护的目标是维持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它所强调的是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有时甚至需要牺牲个体的经济利益。那么,调整自由贸易的规则和调整环境保护的规则它们的目标和特征也会不同。环境保护的规则体现一定形式的国家干预和国际法律约束,其追求的目标是环境利益;而自由贸易的规则体现为力求尽可能地减少国家的管制和干预,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其追求的目标是经济利益。GATT/WTO 作为国际经济组织,推进贸易的自由化是其初衷,贸易规则的制定是积极主动的,在此之下的环保条款的制定则是消极被动的。这一目标和价值的冲突的具体化就是:贸易的自由化使人们将眼光更多地投向贸易所得利润,许多发达国家利用自由贸易掠夺战略资源,他们以各种方式取得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造成这些国家境内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调,而且一味地追求贸易扩大、资金积累,工业化的大规模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造成全球环境的迅速恶化。因此,众多学者呼吁应对GATT/WTO 进行体制改革,修订其法律原则,使得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能和谐地发展,而不致使自由贸易成为一种竭泽而渔的掠夺式发展,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18】同时,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会成为贸易自由的障碍。常常有些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借口,单方面制订歧视待遇和贸易保护主义的立法。它的隐蔽性和非关税性的表现形式使本已困难重重的贸易自由化之路变得更加举步维艰。【19】
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WTO诞生之后就提出了国际贸易绿色化的概念,旨在使国际贸易自由化与全球环境保护取得协调。但是WTO对贸易自由化的坚持使得法律制度与多边环境协议(MEAs)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贸易自由化是GATT/WTO体制的根本追求目标,贸易自由化原则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导言、GATT1994导言以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的导言及第2.2条、GATS第四部分都有提及或体现。WTO协定导言中提出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贸易自由化应通过消除WTO成员之间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来加以促进。【20】GATT1994第1、2、3、10、11、28条所体现的WTO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都体现了WTO对贸易自由化目标的追求。作为一项体现GATT/WTO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条款,上述条款的内容不可能具体明确,因而就具有了较强的模糊性。【21】也就使GATT/WTO法律制度与多边环境协议(MEAs)所规定的环境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不确定性。
在WTO之外,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200个有效的多边环境协议【22】,其中约有20个协议含有可能影响、限制国际贸易的规定。根据这些条款,MEAs允许其缔约国采取数量限制、对非缔约国采取禁止贸易等歧视性措施,已经对WTO体制基本原则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尽管在WTO框架内还没有产生因实施MEAs认可的贸易限制而引起的争端,但是这种潜在的可能性依然是存在的;而且,两大条约体系各有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性质、适用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却相去甚远,两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裁决结果可能会迥然不同,这将减损条约法律规则的可预见性,不利于两个条约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二)WTO 相关协议中环保条款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
1.模糊的、原则性的表述
为了在不同体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间能达成共识,各协议都采用模糊的、原则性的表述,使得各成员国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协议的内容作任意的解释。GATT/WTO 在确定各成员方的环保例外权的同时,都规定了这项权利实施的限制条件,但这些限制条件的含义不确切。如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等,这些表达都过于含糊。对什么是情况相同,什么是武断的、不合理的,或变相的,均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实际上,WTO 协议中的环保贸易条款的含糊表述已成为引发成员国贸易纠纷的渊源。【23】
2.环保条款的软法性质
在WTO 协议中,允许成员国自由设定其环境目标,并为实现该目标制定各自的环境政策,使得多国经协议而追求的国际环境目标及为此制定的国际环境政策被架空。这主要是由于在WTO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的环境标准和政策,只是一些指南或指导性政策;另一方面,WTO 可能担心统一的环境标准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影响成员国对协议的一揽子接受,所以对成员国授予了自由的、宽松的环境权。由此导致在WTO 协议中,充满着可此可彼的表述,为各国绿色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可此可彼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往往采用较严格的环境标准,而发展中国家则采用较宽松的环境标准和政策,由此导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发生纠纷。#p#分页标题#e#
(三)多边环境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中原则、规定的冲突
由于出发点不同,多边环境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中相关的一些原则和规定及其解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多边环境协定中涉及贸易条款的协定允许与某些国家进行贸易但却禁止与其他国家的相似产品进行贸易,或者允许在进口产品与本国相似产品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前者违背了WTO 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后者则违背了国民待遇条款,都与WTO 的非歧视性原则背道而驰。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此类争端提交给WTO解决,但其潜在冲突的可能性是明显存在的。从具体规定上来看,这样的冲突也是明显的,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措施主要是通过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再出口许可证和其他的有关证明书来实现的。各种许可证或证明书的发放有着详细的条件,只有满足这些复杂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流通,这与多边贸易体制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明显违背。又如,在技术转让问题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应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保技术。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非常严格,使得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技术转让很难发生。
五、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冲突的解决
(一)可持续发展是解决冲突的指导思想
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都是发展的要素,在旧的发展观之下,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产生了冲突。人类的理性为发展找到新的思路,整个社会以可持续发展为战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是新型发展观的中心点,是调节人类经济活动的新型伦理规范,其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把发展与生态环境联系起来,在保护自然资源的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服务的前提下寻求发展,使经济发展的净利益增加到最大限度,同时也要在发展的基础上改善生态环境。对于可持续发展而言,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者的冲突,在可持续发展未来长远目标下,要力求兼顾、寻找平衡。事实上,可持续发展战略本身也体现了这种利益平衡的思想。就环境贸易关系而言,环境保护属于限制的范畴,没有贸易利益,单纯地强调环境利益,环境保护就失去了发展的前提,而只强调贸易利益,尽管人们的实际收入提高了,但没有环境保护,社会和经济整体得不到进步,也就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发展。从WTO一系列协议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多边贸易体制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总目标和总原则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优化使用世界资源,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寻求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兼顾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协调解决两者的冲突,这既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由之路。【24】
(二)解决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措施
由于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体系均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多边贸易制度和MEAs之间多年来似乎相安无事,没有一件诉诸WTO 争端解决程序的贸易争端。但随着多边贸易体制和多边环境协定的成员不断增多,这类案件被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在国际社会认识到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之后,众多专家学者都为解决二者的冲突出谋划策。实际上,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也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协调和解决二者间的冲突,总体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改革多边环境协定
改革多边环境协定,也就是改变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措施以迎合多边贸易体制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这样的改革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多边环境协定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和努力,但是如果把握得好则可以使多边环境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达到双赢的结果。这一改革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25】
首先,虽然贸易自由化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并且发展中国家在目前的自由贸易下得到了更多的实惠和平等。但是环境保护毕竟己经成为当今世界全人类面临的紧迫问题,特别是主导着当今世界政治经济的发达国家在环保浪潮的推动下在环境保护上立场强硬,要让环境保护目标屈从于贸易利益,阻力一定会非常大。
其次,对于许多多边环境协定而言,它们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是有特定目的的。有的多边环境协定制定的贸易限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协定实施的效果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和支持,至少是不受非缔约国行为的抵销。这种多边环境协定的多样性也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第三,对于某些多边环境协定而言,不实行贸易限制措施就不能实现协定所要达到的目标。多边环境协定已经充分注意到它们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对贸易的影响,并尽量减少这种影响,而在这些限制措施之外很难找到更好的办法来达成协定的目标。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以及《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对危险废物的控制措施。实际上,作为多边环境协定可以在制定环境贸易措施时朝着用最少限制贸易达到最大环境保护效果的方向进行改革。这也是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海豚案中专家小组所期望的,在美国与委内瑞拉汽油标准争端案中也得到很好的佐证。因为在多边环境协定中,不仅仅只有贸易限制措施,也有技术、基金援助等措施,这比单边贸易限制措施更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少限制要求,使双赢成为一种可能。
2.完善多边贸易体制
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矛盾要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上,鉴于当今国际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在总体上坚持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的需要,切实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政策,使多边环境协定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下优先适用,是具有可操作性的。这一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首先,充分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虽然实施多边环境协定规定的贸易措施而产生的争议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审理只是潜在的可能。但是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由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即时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以寻求两个条约相协调的个别方案,无疑是应付个案的及时、有效的办法。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进行符合环保的解释要小心把握分寸。一方面,争端解决机构在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进行解释时,必须从单纯追求贸易自由的思路中跳出来,应当考虑到全球环境危机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应当考虑世界贸易组织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所应承担的新责任,尤其应当时刻牢记经济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注意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第13条和附录4的规定,向有关的环境组织和机构征询专业意见。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环境至上的倾向,避免将经济发展和贸易置于环境保护之下。其中,对于《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进行宽泛的解释使之容纳环保目标时,要避免危及贸易自由化原则,避免从根本上动摇多边贸易体制的根基。
其次,修改有关条款和制定专门协议。如果想要获得稳定而具有普遍性的结果,最好的途径就是修正现行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允许使用得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们一致同意的多边环境协定中的环境贸易措施。这个办法将比临时性的豁免成员方在关贸总协定下的义务更能鼓励他们就多边环境协定进行谈判,如果这些多边环境协定符合特定的标准,对于多边贸易体制来讲它们就是合法的。这个办法在程序上不会比豁免困难,因为采用这个办法只需要与达成一个豁免相同数量的成员的支持。但是这个方法将比豁免更为优越,因为修正是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而且构成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制度,因此它的结果具有确定性。
3.成立世界环境组织(WEO)
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属于不同的领域,虽然WTO的宗旨明确提出促进贸易发展的同时应兼顾保护环境,但WTO的主要职责在于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对于环境问题,其唯一义务是研究当环境政策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出现的问题。因此,鉴于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两者间的相互关系,应通过建立各自的专门机制来协调两者的冲突。在环境与贸易领域进行合作的最佳设想就是成立世界环境组织,但遗憾的是,在环境领域迄今未有一个类似于WTO对全球贸易问题进行协调与管理的国际性组织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也缺乏一个全球性的环境组织与WTO进行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工作。因此,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方面,一个重要设想就是成立一个多边的世界环境组织,一方面在环境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协调各国的环境法律和政策,全面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另一方面与WTO一起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解决环境与贸易领域的争端,使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得以协调的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现实中,至少在目前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成立这样一个全面的、全球性的世界环境组织的历程必然充满艰辛,例如其成立缺乏相关国家的认可和技术上的支持,很多国家反对成立这样的组织等,因此其实现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正如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一样,建立世界环境组织这样一个长远的目标同样需要时间的考验。【26】
六、结束语
总体上来说,贸易自由化是人类现行的经济生产和交换方式的基础,应当客观的看待贸易自由化问题。鉴于自由贸易对可持续发展的诸多益处,《21世纪议程》指出,一个开放的、公平的、安全的、非歧视性的、可预测的、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并能使全球生产按照比较优势得到最佳分配的多边贸易制度,对所有的贸易伙伴都是有益的。此外,改善发展中国家出口市场准人的机会,同时采取健全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政策,将会对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并因而对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是,必须认识到,人类传统资源消耗型的经济生产方式下的自由贸易会加剧环境和资源的压力和破坏,阻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综上所述,尽管自由贸易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有利有弊,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贸易手段仍然是首选,虽然贸易措施不是用于环境保护的理想工具,但在许多情况下却只能是唯一可供选择的手段。人类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制度贯彻到贸易实践中,如何使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保护政策相互协调,实现环境与贸易的相互支持,以及使得发展中国家既实现发展,摆脱贫困,又不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这是人类急需解决的课题。
WTO体制所依据的贸易自由理论未考虑环境成本内在化问题,这使得它与MEAs之间存在固有的矛盾。这种冲突必须予以解决,维持现状只会造成严重后果,不仅无法在法律上对MEAs贸易措施予以定位,而且将导致有关国际贸易摩擦愈演愈烈。运用解除义务程序是一种事后解决办法,不能彻底解决这一冲突。现有及未来MEAs的缔约国应力求推动WTO的环境改革,寻求事先预防冲突产生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环境贸易措施具有客观必要性,应对其加以肯定以及合理的规制,使其在非歧视的原则下实施,即避免保护主义贸易措施,遵守有效的多边纪律。正如一位贸易学家在一份报告中指出:贸易措施虽不是用于保护环境的理想工具,但在许多情况下却只能是唯一可供选择的手段。【27】
2.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原因以及它们的国际贸易发展要求。
3.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必须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承担起与它们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其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国际责任,并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发展水平,以促进全球环境问题的妥善解决。为了达成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自由的协调,WTO应当坚持几个原则:首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因为单纯地追求经济发展而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其次,应当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领域,包括特殊和差别待遇。
作者: 蔡先凤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童周文 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胡西婧 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版,第380页。
【2】朱遂斌、施祖美:《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3】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 (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页。
【4】周珂、王权典:《我国入世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审视》,《法学家》2002年第5期。
【5】那力:《WTO、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 年第1期。
【6】何志鹏、关明明:《自由贸易与环保措施的冲突与协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6期。
【7】张乃根:《当代国际法研究:21世纪初的中国与国际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
【8】王立和:《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研究综述》,《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7年第1期。
【9】参见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10】参见国家环保局:《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1】参见IISD,《贸易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12】徐淑萍:《贸易与环境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1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编:《贸易的环境影响》(中文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14】刘力:《全球经济中的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贸易与环境》,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页。
【15】胡鞍钢、胡光宇:《世界经济中的中国,国内政策的挑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0页。
【16】参见OECD 2000年《评价贸易自由化协定的环境影响:方法论》。
【17】邓炯:《寻求环境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的妥当地位‘千年回合’贸易与环境问题谈判展望》,《国际商报》1999年2月12日第2版。
【18】高风、毛毛:《贸易与环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19】王干、万志前:《世贸组织框架下贸易规则与环保条款的协调及困境》,《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8期。
【20】[德]希尔夫:《权力、规则和原则哪一个是WTO/GATT的法律导向》,朱益宇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第2期。
【21】魏增产:《WTO规则模糊性探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22】多边环境协议,即Multilaternal Enrironmental Agreements,简称MEAs。
【23】王干、万志前:《世贸组织框架下贸易规则与环保条款的协调及困境》,《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8期。
【24】林灿玲等著:《国际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16页。
【25】曾文革:《论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冲突的解决兼论我国的应对措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26】林灿玲等著:《国际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27】李婷:《从国际法角度看环境贸易壁垒》,《淮北煤碳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