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五十三):论UNFCCC和WTO的协调与互动——以碳贸易和碳税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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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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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OECD于上世纪90年代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手段的应用,其中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应用,为应用市场化的手段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场域。以UNFCCC为起点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多边环境协议以此创造了温室气体减排的灵活机制,基于《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碳贸易体系以及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成为激励不同发展层级的国家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机制。随着后京都时代国际减排计划的最终期限越来越短,加之全球金融动荡引发的经济衰退不断加深,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标采取的以碳税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并使得应对气候变化的多变环境协议必须与维护自由贸易的WTO规则相互协调,通过梳理发达国家和新兴发展中大国对谈贸易限制问题的策略选择分析,促进国际环境治理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UNFCCCWTO碳贸易碳税
引言
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多边环境协议(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MEAs)在确定了减排温室气体的政治目标后,又确立了促进各国有效减排的包括JI、CDM、ET在内的三种灵活机制。其中最富有成效的就是基于MEAs授信产生的碳信用下建立的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同时,WTO秉承自由贸易的原则建立起了多边贸易规则,即使是在新旧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情形下,以货物和服务贸易为主体的国际贸易自由发展始终是现代经贸关系的核心,同时也是国际经济法调控的对象。
以应对气候变化为核心的国际环境治理,已经从一个科学共识拓展到了国际政治、经济协同应对的全球问题。当MEAs 授权各国为了GHG减排目标实施国内法律和政策的时候,UNFCCC框架下的应对气候变化规则和WTO体系下庞大的自由贸易规则将在诸多层面上产生不协调甚至相抵触的领域,例如碳税。在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和应对经济危机同样重要的情况下,探索国际环境法中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UNFCCC和国际贸易法中促进多边经贸发展的WTO在规则体系层面的协调与互动,不仅将推动MEAs与贸易的协调发展,也将促使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在多边贸易纪律的维护下科学、健康的发展。
一、多边环境协定建立的碳贸易体系
多边环境协定(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s)促使各国采取国内措施履行减排温室气体的承诺。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MEAs开创了以经济手段实现国际政治目标的先例,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多边环境协议
随着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市场经济模式一体化的完成,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1997年签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设计了以市场为基础的三种灵活机制。【1】使得市场化手段开始在全球范围内为提高气候公共物品的稀缺性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发挥作用。由于《京都议定书》对各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限排和减排义务的规定都是用CO2减排量来计算,所有其他五种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CO2的减排量(CO2当量)。因此,基于温室气体减排而产生的信用即可统称为碳排放减少信用(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随着碳信用的产生,碳市场和碳贸易开始发展。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贸易规模显著增长,2007年达到640.35亿美元,【2】相当于2005年的6倍,碳市场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同时,与碳交易相关的贷款,保险,投资等金融问题相应产生。可以说,由《京都议定书》规制的碳排放减少信用而开发的金融衍生工具,属于上述环境金融的组成内容,但具备了碳金融的独特内涵。碳金融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环境目标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有效途径。【3】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对气候变化问题深入的科学研究成果直接催生了多边环境协议并使其发展完善。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的成功召开,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一系列国际环境法规则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再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运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由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进行着全球治理。《公约》作为一个框架性的造法条约,定义了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气候变化、气候系统、温室气体、库、汇和源等法律概念,并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的目标、承诺、研究和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秘书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附属履行机构、资金机制、信息交流、争端的解决以及公约的生效、保留等诸多问题。《公约》在附件一和附件二列出了发达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的名单,【4】明确规定了各附件所列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5】承担具体承诺。
2.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公约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就公约的履行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1997年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议定书附件B国家【6】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规定了公约附件一缔约方之间的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和排放贸易(Emission Trading,EI),以及附件一缔约方与非附件一缔约方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可以采用成本效益最佳的方式来削减排放二氧化碳开创了灵活机制;为促进工业化国家履行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而确立吸收汇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通过造林和再造林等成本较低的活动来折抵部分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为解决发展中国家履约所需资金而设立资金机制;为确保缔约方履约,减少或杜绝不遵约的情况而设立遵约机制。《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以1990年确立的排放量削减水平为基线,将于2008-2012年间把六种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减少5.2%。参与《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已同意到201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降低5%。2005 年2 月16 日,《议定书》正式生效成为国际法。
《公约》缔约方会议自1995年至2008年已经举行了14次会议。【7】2007年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各国开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新一轮的谈判,2008年12月在波兰的波兹南刚结束了COP第14次会议,这一轮谈判将于2009年底于丹麦根本哈根结束COP第15次会议并确定2012年后的减排安排。本轮谈判包括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两方面内容。核心议题包括资金和投资方面的激励、技术开发和转让等。《公约》和《议定书》建立了国际气候环境的国际治理体系,期望将崭新的国际秩序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去,也试图在尊重国家主权和解决气候变化之间建立均衡,更尝试通过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实现代内公平,通过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和风险预防原则基础上的一套制度实现代际公平。【8】IPCC在2007气候变化综合报告中强调,《公约》及其《议定书》引人注目的成就是建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促进了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出台,创建了全球碳市场和新的体制机制,这为未来的减缓努力奠定了基础。还在《公约》框架下和在其它国际计划下解决适应问题方面也取得了巨大进展。
(二)基于《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碳贸易体系
《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包括第17条规定的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 Trading,ET)、第6条规定的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第12条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统称为灵活机制。【9】前者是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后两者是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又称为京都机制。京都机制利用市场机制,以实现高效率的,基础广泛的应对。这些市场从污染源交易中创造新的财富。通过确立包括成本、价格等因素的碳交易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的津贴和排放减少信用,为各经济体创造新的发展模式并赢得竞争优势。目前,全球碳市场由京都机制下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交易系统组成:一种是以配额(Allowances)为基础的交易,在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另一种是以项目(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
1.排放贸易(Emission Trading,EI)形成的碳市场体系
排放贸易机制仅限于议定书附件B国家才可参与,因为议定书附件B国家被分配了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的基准年或基准期百分比,他们可于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进行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 AAUs)的交易。所谓AAUs是公约附件一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额(一个AAU等于1吨CO2当量)。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基于排放贸易机制的确立,一种以排放减少或消除量为形式的新的商品被创造出来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如果需要超过其被许可的排放量,可以从拥有富裕排放量的附件一国家以现货交易的方式购买AAUs。由于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此类交易被统称为碳交易。由于碳成了和其他商品一样受人们关注和交易的对象,碳市场就自然形成了。
2.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形成的碳交易体系
这两种机制需要公约附件一发达国家或其国内企业到其他国家投资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东道国将项目产生的GHG减排量卖给投资方,而投资方以其折抵在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只是基于东道国是公约附件一中的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还是公约的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而分别设计为JI和CDM。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下的项目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ERU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8年至2012年。因为JI项目发生在附件B 国家(有排放限额)之间,它们不产生新的排放单位(不同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JI项目可视为交换减排单位(ERUs) 的投资。就批准程序而言,JI项目分为两类。如果项目双方均实现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自排放义务,JI项目需得到相关政府的批准。如果一方或双方尚未履约,则必须由认证的独立机构使用类似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用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
3.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形成的碳交易体系
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协助非附件一国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一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之减量承诺,所获减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0年开始。2001年,《京都议定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通过《马拉喀什协定》,就CDM的方式和程序作了规定,并选举产生了CDM的国际执行理事会(EB,Executive Board),奠定了CDM国际规则的基础。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不具备限制性的减排义务,并且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减排过程中人力资源和技术成本比发达国家要相对低得多。因此,发达国家很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购买温室气体排放份额。因而,《京都议定书》中的规则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转让实现的减排额度可以作为发达国家企业和政府的实现的减排量。CDM市场从而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实施起顺应诞生。在这个交易机制施行之后,许多高二氧化碳排放产业(炼油、化学、火力发电..等)开始进行许多绿色计划,譬如在发展中国家购入或是承租土地种植森林以作为储碳(carbon sink),或是进行二氧化碳减量相关的生产流程改变计化,以赚取更多的排量积分。杜邦因为分配到多出的排量限额,可能可以净得700万英磅的收入。【10】
清洁发展机制预期将在2012年前年减少二氧化碳当量( MtCO2e )515万吨。【11】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协助非附件一国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一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之减量承诺。清洁发展机制通过一级市场的建立,完善了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一项限制或降低温室气体(GHG) 排放的项目,如果被CDM执行理事会(CDM EB) 批准,可获得碳排放信用。项目活动产生的部分收益(最初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每核证减排量(CER) 0.10美元;之后每CER 0.20美元),可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并对减排信用征课2% 的费用创立一个适应基金,协助特别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应行动。
但是CDM市场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市场不透明,没人知道真实的CERs的价格是多少?CDM不进行利益规避,例如评估和核准减排额度的顾问公司由项目推进方进行付费等。另外,CDM还存在极其严苛的进入壁垒,例如高额的交易成本和核准成本。另外,从整体来看,CDM实际上刺激了发达国家仍然保持继续污染,同时通过二级市场从发展中国家的购买资金中赚取投机利润等。
4.基于森林碳汇减除单位的交易市场
在碳贸易市场中,还包括一种称为清除单位(removal unit ,RMU) 的排放单位,可以通过来自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 活动的方式履行承诺,比如植树造林。RMU也是《京都议定书》下的一个减排单位,一个清除单位RMU等于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附件B 缔约方通过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 活动来吸收二氧化碳,从而产生清除单位(RMU)。只有附件B 缔约方可以使用清除单位(RMU) 帮助实现其《京都议定书》承诺。【12】但是造林并没有被完全证明对储碳有帮助。有些研究指出,透过森林来储碳可能不是一个稳定的机制,当气候变迁过剧,森林的死亡反而会进一步地释出更多二氧化碳至大气中。【13】
(三)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全世界目前有几个温室气体交易市场机制。包括欧盟2005年开始实施的,为促使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而建立的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s,EU ETS),还包括参与和未参与京都机制的国家分别建立的交易市场。例如:英国减排交易机制,加拿大排量交易机制,美国加州气候行动注册机制( The California Climate Action Registry)及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碳交易市场机制大都以《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交易的模式,通过单独建立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一级和二级市场进行,并且在配额和项目两个框架内依据不同方式发展起来。
1. 碳信用的配额型交易市场
目前最大的配额型碳交易系统是欧盟于2005年建立的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为应对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8%的减排承诺,欧盟对各成员国的大规模点源都设定了排放限制,涉及近12000个排放CO2的工业实体,占欧盟CO2排放总量的近一半。欧盟每个国家各有一个国家分配计划(NAP),向所属部门的设施分配可交易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也允许拍卖配额。通过对每一个排放实体分配欧洲排放单位 (EAU,相当于每吨CO2当量排放权),在超额排放和富裕排放实体之间进行碳信用的交易。
除《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产生的碳交易市场外,英国于2002年启动了排放交易体系(the UK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UK ETS),英国排放贸易体系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经济金融手段进行的温室气体交易体系。其目标是双重的,不但要使英国企业从碳交易中获利,还要协助实现英国的减排指标。该体系建立早起,计划使伦敦金融城建成全球排放权交易中心。【14】为了协调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关系,该体系于2006年底结束。【15】
澳大利亚于2007年加入了《京都议定书》,其国内以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 ,GGAS)为代表确立了包括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南威尔士州可再生节能目标( NSW Renewable Energy Target ,NRET)以及2005年开始实施的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温室气体减排计划(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 ACT GGAS );2007年开始实施的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再生节能目标计划(Victorian Renewable Energy Target Scheme,VRET)等国内的减排交易市场。【16】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设立了为期10年的州一级温室气体减排体系。通过分配一定数量的许可排放量,实现碳信用下的实际交易。【17】
美国虽然至今还未加入《京都议定书》,但是从2003年12月通过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和气候期货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Futures Exchange,CCFX)建成了全球第一家规范的气候交易市场,完善了合法约束温室气体减排、登记和交易的机制。CCX吸引了200多位跨国会员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排温室气体。2004年CCX在欧洲建立了分支机构欧洲气候交易所;2005年在加拿大建立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
目前,温室气体减排量全球交易已经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碳金融市场(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银行贷款)。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开发关于碳排放权的商品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而作为超限排放需求方的发达国家的企业,为减少今后的减排费用也开始筹建各类减排资产项目组合。根据世界银行报告,2007年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度已经达到640亿美元,2008年会达到920亿美元。【18】#p#分页标题#e#
2.碳信用的项目型二级交易市场
项目型交易基本规范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中的一级市场上。项目型碳交易的二级市场则是由大量碳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引发的,使得法定的一级市场之外建立起了规模庞大的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碳金融市场。自从20世纪70年代第一个社会责任投资基金(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SRI)创立以来,与可持续性相一致的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这类投资基金已经从环保项目的二级市场投资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但这并不是国际法应对气候变化的灵活机制所预设的情景。此类市场的交易模式是投资基金与发展中国家项目业主签署合同后,将购得的碳信用转售给公约附件一国家。二级市场的建立属于纯粹的碳投机行为,但是作为碳金融的一种形式,适度发展将推动CDM机制的迅速发展。目前的碳投资基金数量庞大,从世界银行1999年的原型碳基金(PCF)、生物碳基金(BioCF)、社区发展碳基金(CDCF)、伞形碳基金、框架碳基金(UCF)到国家层面上的荷兰清洁发展机制基金(NCDMF)、荷兰欧洲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ICF)、丹麦碳基金(DCF)、西班牙碳基金(SCF)、欧洲碳基金(CFE);从商业金融机构瑞士信托银行的排放交易基金到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美国碳基金组织再到私募碳基金复兴碳基金,投资基金的大量出现和运作在推动碳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增加了虚拟经济过渡炒作而带来的巨大风险。
3. 碳排放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发展
碳信用在不同市场上表现出不同类型的金融衍生品特性。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为例,欧洲的期货市场是该体系运行的主要市场。虽然欧盟碳信用交易的3/4是场外柜台交易和双边交易,但半数以上的场外柜台交易都是通过交易所结算的。这个期货平台引入标准格式的碳减排权合同,使全世界的买家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交易。欧洲的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都可以同时对碳信用期货和碳信用期权进行交易。【19】以买卖碳信用远期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使得碳排放交易市场越发成为减排温室气体无关的金融组织获取利益的摇篮。《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和生效之后,国际法确立的碳交易制度从侧面推动了国际金融类碳排放信用衍生品的发展。全球最大的实物商品期货期权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控股有限公司(NYMEX Holdings,Inc)宣布计划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还将牵头组建全球最大的环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 Ex-change。Green Exchange上市的环保期货、期货、互换合约,将广泛涉及包括碳排放物、可再生能源的各类环保市场。其初始交易品种,有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下发放的碳排放额度(EUAs)、联合国按清洁发展机制发放的碳排放信用(CERs),及通过美国Green-e认证发放的可再生能源许可额度(RECs)。NYMEX还与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铎投资等9家公司合伙筹建的新交易所,在2008年一季度开始交易,2009年后开始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香港证券交所也正在筹备温室气体排放权场内交易,新西兰在2008年中期引入了排放权交易机制。【20】2008年8月5日,中国北京和上海两地的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虽然两交易所计划最终实现碳排放交易,但目前两地交易所都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交易还在探索中。因此,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之外,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方将能有更多的场内市场可供选择。
4.全球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全球碳交易市场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在多边环境协议的框架下及时解决,否则可能的市场失灵将使得国际减排温室气体的伟大目标陷入短视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上,丧失《公约》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和原则。例如,清洁发展机制产生的项目性交易市场可能造成碳殖民主义(Carbon Coloniolism),发达国家企业从发展中国家取得大量土地造林,在没有约束机制下,可能对当地的社会与生态环境造成冲击。譬如趋离原住民、单一植被造成生物多样性的冲击甚至是农药污染问题;【21】另外,交易机制允许了污染者用有价的方式取得污染权,总体来说很可能对二氧化碳排放减量毫无益处。加上当前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衰退,全球碳市场的价值已缩减了三分之一。【22】有学者认为,此类机制无法阻止气候变化危机,因为这些机制实际上是低效的。【23】就其性质而言,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都没有有效制止气候变化,因为它们未能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当一个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移碳信用,后者以其抵消自身增加的排放量。实际上,这只是以国外减排量抵消其国内增排量,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净减少为零。【24】因此,有些非政府组织如世界雨林运动(World Rainforest Movement)和国际河流组织(International Rivers),极力反对二氧化碳排量交易,甚至认为,温室气体排量交易是一个世纪骗局。【25】虽然碳交易是否真能帮助各国达成《京都议定书》里的减量目标仍然是一未知数。但是我们应该持续观察这个自然资源进入交易体系之后的成效与影响。如果拿原油的例子来看,原油进入交易市场之后,在全球化的经济体系里,改变的可能是财富的分配比例,似乎并没有减缓我们消费原油的速度。虽然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原油交易并不能完全等同的作为比较,【26】但其效果及影响还是不免令人忧心。帕特里克•麦卡利在国际河流组织报告中甚至直接认为碳补偿贸易是一个世纪骗局,碳信用额度的设计是对京都议定书的破坏,因此应将之废除。他也认为清洁发展机制不过是个零和游戏。每一个所谓减少排放量的补偿贸易,其实只是容许工业国家继续进行污染。【27】正是基于上述问题,发达国家的学者和政府提出,应当将碳交易的资金用于推广推广再生能源的利用,或是将付费机制交由各国政府法规之下,以污染税或是规费的方式进行控制,因而引发了碳税问题在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论辩。也引出了WTO多边贸易纪律与以UNFCCC为核心的多边环境协议的协调问题。
二、多边环境协定与WTO规则的协调与互动
多边环境协定(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s)的经验表明,纳入MEAs框架下的贸易措施并不必然导致贸易争端。但是因为《议定书》第2条为附件一国家提供了相当大的选择国内政策的灵活性,以满足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承诺。【28】它很有可能是附件一国家以其国内政策促进履行MEAs义务的方式,给予国内生产商不公平的贸易优惠待遇。例如一国单方面征收碳税,以消弱廉价进口商品的竞争力。这类措施很可能引起一国边境税的调整而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致性产生威胁。因此,必须解决贸易和气候政策之间的协调。规范碳税(能源税),补贴,能源效率标准,生态标签和政府采购政策,分析这些国内气候政策和世贸组织的规则的潜在的相互作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或者至少将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如果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应用到基于多边环境协议而确立的UNFCCC附件一各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上,将能在促进减排的基础上促进WTO规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因此,应当尽早开启世贸组织成员和气候变化公约各缔约方之间的协商进程,并加强他们之间的协同合作。
(一)WTO的绿色规则
自重商主义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以来,以增加货物出口谋取顺差积累贵重金属为代表的财富成为国家经济战略的绝对重心。绝对优势理论学说又推动了国际分工后自由贸易的飞速发展;同时,比较优势理论学说更使得全球国家都加入到了自由贸易的浪潮中来;GATT和WTO秉承自由贸易的原则而建立起了全球对边框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虽然多哈议程挫折反复,但是她仍是多边贸易纪律的维护者与推动者。特别是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以来,多边贸易框架逐渐出现了所谓的绿化(greening)趋势,这主要表现在通过对现有WTO规则(特别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即一般例外条款)作出对环境保护更具有包容性、更友好的解释,以便允许有关国家采取某些为保护环境而限制贸易的措施。WTO争端解决机构从1995年以来先后审理的美国与委内瑞拉等国之间汽油标准贸易争端、美国与泰国等国海龟-海虾贸易争端、欧盟与巴西废旧轮胎限制措施贸易争端等案例,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上述思想,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大争议,表明WTO成员之间围绕有关问题并未形成共识。WTO还成立了一个贸易与环境工作组对贸易自由化规则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行审议,但多年来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也表明了WTO成员间所存在的分歧。
(二)碳贸易问题不应游离于WTO的多边框架之外
自2008年以来,欧美发达国家相继提出将对外国进口商品课征碳税或要求进口商购买碳产品排放权,以弥补因本国商品实施碳排放交易而额外负担的减量成本所造成的价格竞争劣势。由于此类非关税贸易措施将有可能违反WTO规范,并对UNFCCC非附件一国家的出口造成重大的损害。因此,是否将多边环境协议规范的碳贸易以及有关的碳税问题纳入WTO多边框架下协商成为当下继续解决的问题。
1. 因碳贸易产生的贸易争端
由于《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普遍设计了减排指标,【29】使得发达各国普遍通过碳贸易的方式促使本国减排承诺的实现。但是发达国家却因此而对本国碳排放企业增加的减排成本归咎到发展中大国未参加到实质性减排,而对发达国家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原因上来了,例如欧盟于2008年开始考虑对进口至欧盟的货品实施碳限制,表示欧盟应考虑对不尊重京都议定书的国家所进口至欧盟的产品课征碳关税(Carbon Tariff),以消除欧盟成员国因为实施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TS)而必须额外负担成本所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欧盟执委会也要求修改原欧盟能源及气候计划(Climate Action and Renewable Energy Package)草案,以强化并扩大实施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核心,针对2013年开始之EU ETS第三阶段减排规划提出建议,其中提及不排除在2013年强制要求能源密集产品进口商,通过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购买产品碳排放权的可能性,以降低所谓的碳泄漏(Carbon leakage)风险。【30】美国也于2008年提出《美国气候安全法修正案》表决(S.3036: Lieberman-Warner Climate Security Act of 2008),要求其他国家采取相当的行动(comparable action)进行实质性温室气体减排,否则美国将要求该进口产品或进口商必须与美国相应产业遵循相同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配额的规定,不然即对进口产品予以贸易制裁。美国新政府组成后,这一论调不断提出,例如2009年3月17日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就提议对碳排放权征收进口关税以保护美国制造业。
然而,上述主张所所针对的恐怕就是中国这样的新型发展中大国。尽管中国环境威胁论在西方国家不断抬头,应当看到的是,现阶段中国对外贸易较多地依赖劳动力密集型和资源(污染)密集型产业,即依靠中国资源和劳动力竞争优势,进行能源、资源初级产品或制成品的出口,或者进口能源、资源在国内加工后出口,这是由现阶段中国在国际贸易分工中的地位决定的。这种分工的后果是中国成为资源消耗和污染的主要场所及主要受害者。也可以说,中国利用自己在资源和劳动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经贸竞争,推动本国经济和贸易发展,这是中国人民行使国家发展权的表现,也是对国际和平与发展的重大贡献。发达国家的上述措施在WTO框架内不具可行性。一方面,如果有关税收是作为一国国内税征收,原则上WTO规则并未限制各国征收各种国内税的权利,但有一个重要限制就是应当遵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国民待遇,简单的说,有关国家在对外国产品征收此种税收的同时必须对国内的相同产品(这主要是根据产品的关税目录、物理属性等因素而不是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来判断)也无差别地征收相同税率,据此要求,在相当长时间内很难想象有哪个国家会愿意这样做(实际上这样做也就达不到限制所谓污染环境产品的目的)。另一方面,如果有关税收是作为一国的边境关税来征收,这不仅涉及一国需要经WTO其他成员同意才能修改本国关税减让表、增加新的关税或提供既有关税,而且需要遵守WTO法的另一个重要限制——《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即此类关税应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进入本国的相同产品,而不能歧视性地针对特定国家(如中国)产品征收,这样也显然会受到大多数WTO成员的反对,同时这样做同样达不到限制所谓污染环境产品的目的。因此,虽然作为削减温室气体排放而设计的经济制度,碳排放交易越来越受到各个方面的诟病,但是另一种拟议中的经济手段——碳税虽已在发达国家呼声日益热烈,但其客观上只可能沦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31】
2. 与碳减排相联系的碳贸易限制措施
发达国家提出的碳税措施不仅对减缓全球暖化无任何效果,更可能增加消费者与生产者的负担。【32】发达国家可能实施的四种碳贸易限制方式包括碳税(Carbon tariff)、边境税调整机制(border-adjustment measure)、反倾销税及平衡措施(anti-dumping duties or countervailing measure)、碳总量管制与排放权交易。基于OECD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经济手段,和IPCC1996技术报告第9部分关于经济手段的应用,碳税一直被认为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国内和国际经济手段。一国通过国内建立碳税制度以实现本国温室气体的减排。但是,如果碳税针对非附件一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则不论是什么形式的碳关税税还是贸易税,都将与现行WTO制度相违背。而反倾销税及平衡措施针对非附件一国家进口商品课征反倾销税,也可能违反WTO相关规定造成其他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发达国家真正采用的机率并不高。那么, 边境税调整机制 则是相对可行的方式。在欧盟,相关提议出现在近几年来竞争力、能源与环境高层工作小组为欧盟委员会撰写的报告、欧盟委员会关于修订EU ETS的议案以及欧洲议会的相关决议等等各类政策文件中。【33】由于欧盟厂商在境内生产需要支付较高的环境保护与温室气体减量费用(如碳排放权交易、国内碳税等),故对由欧盟出口至非附件一国家的商品进行出口退税,以提升欧盟产品在国外竞争力;反之,非附件一国家进口商品至欧盟境内,则必须支付边境调整税,使其不至于冲击欧盟的商品竞争力。但是,课征边境调整税需针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对于非欧盟之京都议定书缔约国带来双重征税的后果。在碳总量管制与排放权交易制度下,依据京都机制要求的各国明确承诺的减排指标,若未达到减排指标,则进口商需通过碳交易市场购买商品之碳排放权。但需要有全球一致性的商品碳排放计算标准,需要非附件一国家也建构温室气体盘查及交易能力,同时小国执行碳交易成本较高且不易与国际接轨,哪些没有碳交易市场的国家必须向国外购买碳排放权产品才得以出口,而相对于拥有碳交易市场的国家,每年政府将核发一定数量之免费排放额,两者之立足点并不公平。
(三)多边环境协议与WTO规则的互动
发达国家提出了上述几种碳贸易限制的可能选择,其核心利益就是一种不愿意单方面承担国际减排义务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表现。他们迫切需要将分配到国内产业主体头上的减排额度转嫁到别国。当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既不在多边环境协议中承担实质性减排的义务,又在国际贸易中维持对发达国家的绝对顺差的时候。发达国家就找到了以应对气候变化和公平贸易的旗号玩弄国际规则的理由。但是,既有的多边环境协议与WTO规则都是具有强行性的国际规则。二者虽然道不同但理相近,都是为了全球福利的增长,而不是只保护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因此,研究和分析多边环境协议与WTO规则的互动,将在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抵制以国际环境治理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行径,同时为在真正意义上依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现多边环境协议的目标开辟坦途。
1.发达国家在WTO框架下实施碳贸易限制的路径选择
为能真正实施碳贸易限制,发达国家可能不分国内外商品而均依照产品碳密集度(carbon-intensity )计算费用要求进口商购买碳排放额。因此,发达国家可能将以最大的经济利益为前提制定所有相关国内标准并以治外法权的形式约束发展中国家对其出口。另外,发达国家频频有在国际间若开征碳关税的言论,但这样做必须以产品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为原则,包含产品物流、运输等由供应链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量,都必须给产品制造商提供资料。只要能明确区分出国内及国外商品,并区别产品是由哪一个贸易伙伴提供,就可以在现行的贸易系统征收碳关税。然而,实际上此举并不可能,在全球化的今日,有很多产品的零件皆来自于不同的国家,更何况大规模对商品进行碳估算,将使世界碳交易估算机构(World Carbon Trade Measurement Agency)处理事务过于繁忙,间接导致碳交易谈判停滞。【34】另外,碳关税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VAT),若要在WTO提出碳关税合法的理由,其将有可能被定义成两种类型,一种是视为边境调整税,另一则为适用于以保护环境或人体健康为由的例外条款,并建议实施碳关税前,应先对于双边或多边国家的现行碳税制进行模拟,交互承认彼此的碳政策,在出口到有碳关税的国家时,商品在本国即可接受免税,且须先由贸易双方国家签署协定,事先确认哪些商品需要课征碳关税,以避免双重课税。【35】由于目前对特定国家商品课征碳关税,除可能违反WTO相关规定外,更有可能兴起贸易战,破坏WTO过去几年关税调降之进展,不仅受冲击之新兴市场国家大持反对意见,【36】若干发达国家商业代表也纷纷表示不支持之立场,因此,对商品课征碳关税之讨论几近停滞。而边境税调整机制下的出口退税则因为影响效果有限而少有讨论。反倒是碳排放交易,因欧盟碳排放交易第三阶段计划及《美国气候安全法草案》,都同时有要求进口商品购买商品碳排放权的构想,且进展逐渐明朗化,相对较为可行。#p#分页标题#e#
2. 发展中国家在WTO框架下应对碳贸易限制的路径选择
近年来,发达国家利用国内规则肆意增加各种形式的贸易限制措施,使得新兴发展中大国面临巨大的贸易损失。例如欧盟大量的环保法令如废电子电机设备回收指令(Waste Electronics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WEEE)、电子电机设备中危害物质禁用指令(Restrica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EE,RoHS )、化学品登录、评估与授权制度(Regristration, 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REACH)、以及能源产品绿色设计指令(Energy –using Products,EuP)等,对贸易所造成的限制已让新兴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付出巨大代价,且规定越来越严苛。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又利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多边环境协议赋予的碳贸易机制和以国内措施实现减排承诺的机制安排,试图在既有的WTO框架下建立碳贸易限制措施,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发展中大国必须在充分分析发达国家的各种可能使用的措施的前提下,及早应对,以便未雨绸缪。由于中国是非附件一国家,年底在哥本哈根进行的后京都时代的规则安排是否为我国设置新的实质性的减排指标尚不能确定,但需要在国内层面推动建立和国际接轨的排放交易制度,以协助工商企业在未来取得国内或国际间之排放权认可;同时,为应对未来可能产生的谈贸易争端,应避免在国内相关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和政策中出现自愿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实质性减排的之宣示性规定,以便在国际谈判上争取较大的空间;政府也应促使国内产业及早规划温室气体减量策略,以便未来在减排行动中确认减排行为,使政府能够掌握产业碳排放现况,从而把握进一步拟定出口对策的方向;再有就是为使我国商品之碳盘查资料符合各国标准,应密切注意产品碳排放盘查标准的制定进展,如:英国商品与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计算规格草案(PAS2050)、碳足迹计算标准化作业(ISO TC207)等标准化制度等,【37】在未来使用多数国家能接受认可之盘查技术与指标,可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负担。
三、结论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缔约方大会(COP13)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确定了国际社会必须在2009年前达成减缓气候变暖的新协议。巴厘岛路线图共有13项内容和1个附录。路线图要求建立一个关于减排温室气体的全球长期目标,以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规定《公约》的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这把长期游离于国际减排计划之外的美国纳入其中。除减缓气候变化问题外,还强调了另外三个在以前国际谈判中曾不同程度受到忽视的问题:适应气候变化问题、技术开发和转让问题以及资金问题。这三个问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极为关心的问题。路线图还为下一步落实《公约》设定了时间表,即要求有关的特别工作组在2009年完成工作,并向《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递交工作报告,这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完成谈判时间一致,实现了双轨并进。然而,基于《京都议定书》规制的碳排放和发展起来的碳贸易一直处在一个无序和难以测算的状态。随着国际经济形式的严峻和发达国家在减排温室气体问题上的承诺义务的难以实现,【38】他们现在普遍不愿意再为碳贸易和国际义务买单了。从碳贸易的推动者到碳税的鼓吹者,发达国家在多边环境协议和多边贸易规则之间似乎游刃有余地贯彻着他们国家利益至上的目标。然而,国际规则的制定已经不再只由发达国家主宰了,新兴发展中大国(例如金砖四国)将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应对经济贸易危机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务实、灵活以及符合公理正义的方式寻找一种发达国家愿意接受,而发展中国家愿意实施的减排策略。
作者:李威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1】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3d Sess., U.N. Doc. FCCC/CP/1997/L.7/Add.1 (Dec. 10, 1997) .
【2】Carbon Market at a Glance, Volumes Values in 2006-07[M/OL].World Bank Institute. [2009-1-28] . http://wbcarbonfinance.org/docs/State_Trends_FINAL.pdf
【3】Labatt , Sonia., White , Rodney R. John(2007), Carbon finance : the inancial implications of climate change,Wiley Sons, 2007.pp12.
【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附件一列出的1990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的所有成员国,以及经济转型国家、中欧和东欧国家(不含阿尔巴尼亚和前南斯拉夫大部分地区)。附件二列出了1990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的所有成员国。根据《公约》第4.2(g) 款,这些国家必需提供财力,协助发展中国家履行其义务,例如编制国家报告等。同时期望附件二国家加快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益于环境的技术。
【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序言和第3条第1款等多处首次明确使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的概念,并通过规定相应的原则性措施实践着这一原则。
【6】附件B国家指《京都议定书》附件B 列出了同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控制其温室气体(GHG) 排放的发达国家,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成员国、中欧和东欧国家及俄罗斯联邦。
【7】自《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后,COP和COP /MOP(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每年同期同地举行。例如COP /MOP1是指议定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同时也是COP于2006年在内罗毕召开的第12次会议。
【8】米歇尔•波特:《作为法律和政策问题的气候变化》,付璐、秦天宝译,载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2008)》,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33页。
【9】灵活机制的中文翻译以《京都议定书》的中文文本为准。See: UNFCCC. Text of the Kyoto Protocol, 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kpchinese.pdf, 2008年10月10日访问。
【10】Heidi Bachram, 2004, Climate Fraud and Carbon Colonialism, Capitalism Nature Socialism, V. 15, Number 4, 2004.
【11】See UNEP Risoe Center, CDM Pipeline Spreadsheet, available at
http://www.cdmpipeline.org/publications/CDMpipeline.xls (last visited Aug. 22, 2008) (estimating CDM projects reduce 464 MtCO2e annually; see Table 2, Totals for 1000 CERs). JI projects reduce approximately 51 MtCO2e annually. See UNEP Risoe Center, JI Projects: Status of JI Projects, http://cdmpipeline.org/ji-projects.htm (last visited Aug. 22, 2008).
【12】UNFCCC,
[2009-1-28].http://unfccc.int/kyoto_protocol/mechanisms/emissions_trading/items/2731.php
【13】Larry Lohmann, The carbon Shhop: planting new problems
【14】Th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 [2009-3-01] .
http://www.iea.org/textbase/work/2003/ghgem/uk.pdf
【15】吴向阳:《英国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快讯,2006年3月。
【16】George Milunovich,Alison Stegman,Deborah Cotton:A Review of Carbon Trading Theory and Practice,
Electronic copy 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989271.
【17】王卉彤:《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页。
【18】2005-2006 World Bank and IETA; 2007 and 2008 Point Carbon (Press Release Feb 26, 2008)
【19】王卉彤:《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86页。
【20】任卫峰:《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创新》,《上海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第39-41页。
【21】C. Beuermann, T. Langrock, HE Ott, 2000, Evaluation of (non-sink) AIJ-Project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Endadec).
【22】Carbon market value set to shrink in ’09 – Point Carbon.
【23】Andrew Schatz,DISCOUNTING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Summer, 2008,Twentieth Anniversary Issue,p704.
【24】Envtl. Defense,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and the Post 2012 Framework 4 (2007), http://www.environmentaldefense.org/documents/6838_ED_
Vienna_CDM%20Paper_8_22_07.pdf.
【25】帕特里克•麦卡利著,邹颂华译:《碳补偿贸易的世纪骗局:碳信用额度对京都议定书的破坏及将之废除的理由》,International Rivers, 1847 Berkeley Way, Berkeley, CA 94703, USA. available at www.internationalrivers.org.
【26】事实上,现行的碳交易是先有总量管制,后才有交易规划。而总量目标则是会随着阶段而调整,而交易则是这总量机制的一种弹性机制而已。整体机制与石油交易无上限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27】同25.
【28】Zhang, ZhongXiang and Assuncao, Lucas,Domestic Climate Policies and the WTO. The World Economy, Vol. 27, No. 3, pp. 359-386, 2004. Available at SSRN:
http://ssrn.com/abstract=325780
【29】美国虽然还为加入京都机制,但是依据2007年12月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缔约方大会(COP13)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的明确规定,《公约》的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这把长期游离于国际减排计划之外的美国纳入其中。
【30】碳泄漏是指《京都议定书》中附件一国家的减排会引起非附件一国家排放量的增长,它发达国家认为的《京都议定书》的负外部性的经济影响在全球环境上的反映。
【31】《碳汇VS碳税:碳排放约束机制失灵博弈之后鲜有良策》,《第一财经日报》,http://www.jrj.com. 2007年12月19日访问。
【32】Confederation of Swedish Enterprise:European Carbon-Based Trade Measures: A solution in search of the
problem.[2009-02-20] .http://www.svensktnaringsliv.se:8080/multimedia/archive/00013/European_Carbon-Base_13739a.pdf
【33】Second Report of the High Level Group on Competitiveness, Energy and Environment, Contributing to an Integrated Approach on Competitiveness, Energy and Environment Policies, October 2006;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mprove and extend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ystem of the Community, Brussels, 23.1.2008, COM(2008) 16 final; 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29 November 2007 on trade and climate change (2007/2003(INI).
【34】Terence Corcoran:Carbon tariff trade war? Financial Post.Published: Tuesday, March 25,2008 . http://www.nationalpost.com/opinion/columnists/story.html?id=397658
【35】Krista Lucenti:Carbon tariff might be legal as a VAT,Nationalpost. Posted: April 30, 2008, http://network.nationalpost.com/np/blogs/fpcomment/archive/2008/04/30/carbon-tariff-might-be-legal-as-a-vat.aspx
【36】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RDC)高级谈判代表李高2009年3月16日表示,征收此类关税将是一个灾难,可能引发贸易战,且违背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相关协定。
【37】PAS 2050 - Assessing the life cycl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of goods and services,[2009-04-20 ].
http://www.bsi-global.com/en/Standards-and-Publications/Industry-Sectors/Energy/PAS-2050/PAS-2050-Form-page/Thank-you/;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TC 207 15th Plenary Meeting in Bogota, Colombia. http://www.tc207.org/ 2009年4月20访问。
【38】即便是欧盟这一减排目标的最大推动者,其内部27国也只有瑞典、芬兰、英国、法国和德国实现了自己的减排目标。参见:米歇尔.波特等著,付璐、秦天宝译:《作为法律和政策问题的气候变化》,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2008)》,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29页。同时,目前欧盟通过碳税或气候变化税、美国借由经济体会议、日本寄托按行业减排等形式建立的软法性质的气候变化机制,都带有限制发展中国家能源和发展空间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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