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护地管理模式及我国的模式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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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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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护地采用何种管理模式对保护效果十分重要,现今主要存在三种管理模式,即传统的殖民地式的管理模式、社区共管模式、社区保护地模式,本文逐一介绍了这三种模式的产生历史及基本理论,分析了我国保护地的管理现状,比较分析了各种模式的利弊,进而提出了我国保护地管理中应当采用的模式。
【关键词】保护地;管理模式;模式选择
【正文】
一、保护地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
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将保护地定义为:通过法律及其他有效方式,特别用以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及文化资源的陆地或海洋。保护地的种类包括严格自然保护区、原野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纪念物、栖息地和物种管理地、陆地或海洋景观保护地、生态功能保护区或资源保护地。而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则被定义为,保护各种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拯救濒临灭绝的野生生物,以及保护自然历史遗产而划定的特殊区域。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生态系统类、野生生物类、自然遗迹类的保护区。可见,保护地包括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只是保护地的一个类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制定的保护地类别体系。为了有利于国家间进行保护地管理经验的交流、更科学的划分和管理我国的保护地,我国应当采用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制定的保护地类别体系。本文出于研究对象的考虑,采用了保护地一说。
二、保护地管理模式介绍
(一)殖民地管理模式
殖民地管理模式首先发端于美国的黄石国家公园的管理实践中,其特征就是对保护地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的管理和保护,禁止一切来自人的影响。传统的殖民地保护模式在实行之时通常会遇到来自当地土著居民的强烈抵制,因为,当地土著居民要被强制迁离他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和传承文化的土地。黄石国家公园建立之初也遭到了当地土著印第安居民的激烈反抗,许多人为了保护他们的家园付出了生命。从保护地设立历史来看,在非洲,大约有100万平方公里的森林、草原和农田被划定为保护地,而当地的居民却很少得到补偿,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而在亚洲,情况同样不容乐观,仅印度就有60万的土著居民因为保护地的设立而被迫迁离。在拉丁美洲,有资料显示85%的保护地都曾经有人居住过,但如今已无人烟。在世界范围内,为了设立、管理保护地而大规模迁移当地居民的历史直到上世纪70 年代才基本告一段落。
回顾保护地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至少到20 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的保护地建设都是采取从上而下的、排外的殖民地管理模式,在设立保护地的时候仅仅是为了保护自然的需要,而没有考虑到当地居民的权利和生存需要。
(二)社区共管模式
随着保护地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传统的殖民地式的管理模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保护地与当地社区居民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与此同时,设立保护地对当地社区居民的权利侵害在20世纪70年代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1975年,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和世界公园大会做出的重要决议就已经隐含的承认了保护地居民的权利,而同年的金沙萨决议则承认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对保护地的重要性。1992年召开的世界保护地大会上,与会者均认识到否认保护地居民的存在和权利不仅不切实际,还会产生反作用。在此情况下,社区共管模式应运而生,为保护地的管理找到了新的突破口。社区共管模式打破了以往保护地管理中的严格的、封闭式的管理,将当地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纳入了管理主体,赋予了社区居民话语权,承认了当地社区居民自我决定权、资源使用权、生存权、资源开发权、文化传承权、预先告知权、结社权、适用习惯法权、获得赔偿权。在此管理模式中,当地居民不再是管理的对象,而是管理的主体,保护地管理当局须与当地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一个保护地共管委员会,保护地管理机构在制定保护地管理计划时要充分征求、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当地居民对管理计划享有投票表决权。此外,保护地管理机构还要与当地居民签订保护协议,当保护地涉及社区所有土地和居民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时,当地社区和居民对这部分保护地负有按照保护地管理目的使用和保护的义务,但管理当局必须付给这些居民一定的费用以补偿他们为保护地丧失的可得利益和支出的保护费用。这种机制就使得当地居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使得保护地的管理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社区保护地模式
2003年,在德班举行的第五届世界保护地大会上,与会者向世界各国发出了关于保护地管理的《德班倡议》,在倡议中提出了一种全新的保护地管理模式,即社区保护地模式。社区保护地是指属于土著居民或当地社区拥有、控制或管理的区域存在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这些居民和社区正通过传统的或现代的方式积极或被动地保护着这样的地点。社区保护地的管理制度、管理目标、生态和文化影响以及其他特性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社区保护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主要或完全由社区负责;第二,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承诺通过多种方式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成果。在这种背景下,社区保护地成了自然地和改良的生态系统,具有显著的生物多样性、生态效益和文化价值,此种生态系统被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通过约定俗成的有效方式自动地保护起来。社区保护地管理模式采用的是一种广泛而开放的方法。然而,多数社区保护地在国家和国际保护体系中仍然得不到承认,大部分还处在官方的国家保护地网络之外。
三、我国保护地管理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保护地建设在经历了20世纪5080年代的停滞不前,20世纪8090年代的稳步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现在在数量和面积上的突飞猛进几个阶段,如今数量已经达到1939以上,约占国土面积的18%以上,其中大部分分布在人烟稀少的西部地区。虽然我国的保护地管理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发展到现今已经暴露出了严重的问题,被保护地土地面积越来越大,但是保护地内的生物多样性仍在不断减少。例如,昔日的新疆哈纳斯自然保护区在旅游效益的刺激下,现如今已被大量的旅游设施所充斥,保护区内宁静和谐的图佤族村庄已被开发商改造成了与当地环境不相协调的旅游村,如今的哈纳斯自然保护区已名存实亡,已不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功能,充其量只能算作一个人工改造后的的风景名胜区。我在此前看过一篇来自新疆环境研究所专门讨论哈纳斯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的文章,其中提出的建议不仅符合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目的,而且完全能满足生态旅游开发的需要,非常具有先进性和生态性,可惜的是,这样的良好建议未能被管理当局采纳,导致哈纳斯无可挽回的生态破坏,成了自然保护区急功近利的典型,学者的先进思想始终未能变成现实,这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总之,我国的保护地目前所面临的情况就是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善,致使生物多样性迅速锐减,保护地和当地社区居民的矛盾越来越深,很多贫困地区的人认为保护地的建立剥夺了他们使用、采集保护地内自然资源的权利,使得他们更加贫困,甚至一些人因为保护地的建立而迁离,保护地的管理机构也通常把当地居民当做消极的管理承受者。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导致这种情况的最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关于保护地的法律框架存在严重缺陷,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下可以很容易的开展以牺牲保护地长期利益为代价的短期效益活动,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破坏生态系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保护地所在政府的有力制约,缺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措施,导致保护地的管理常常无法抵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抵制杀鸡取卵式的旅游开发,当然也无法抵制生态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锐减。其次,由于政府提供的经费不足以让保护地体系正常运转,从而滋生了各种违背保护地设立目的违法行为和经济投机。许多级别较低的保护地常常面临经费不足,无法正常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必要的维护、保护费用,它们很容易受到经济利益的侵蚀,某些保护地工作人员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盗猎、盗卖保护地内的珍稀动植物,导致保护地的管理每况愈下。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保护地采取的管理模式落后致使保护地管理不善。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传统的封闭式的殖民地管理模式,保护地的管理完全有管理当局独自进行,当地社区和居民没有利益表达的可能,保护地所在社区的居民基本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当地社区对保护地对保护地管理计划无权过问,只能作为管理的相对一方;当地社区及居民为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丧失了利用自然资源资源的权利,但却未得到补偿或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导致了保护地区的居民返贫或更加贫困;某些保护地的设立通常伴随着大规模的移民,当地社区和居民常常不情愿迁离他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不仅使他们丧失了利用当地资源赖以谋生的技能,更割断了他们长期以来的文化传承。总而言之,保护地要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作为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的一部分加以考虑,如果贫困、利益分配失衡、生态破坏等问题困扰着保护地,那么这些问题也必将阻碍保护地的生存和发展。
四、保护地管理模式比较及我国的选择
传统的殖民地式的保护模式在保护地管理实践之中已经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了其局限性,其不仅割断了当地居民和自然的联系、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对立和冲突,而且不符合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人为地阻却了保护地内的动物与外界的交流,容易引起近亲繁殖,降低物种的生存、繁衍的能力。该种保护地管理模式早已在50多年前被欧洲和北美所摈弃,但是反观我国现今的保护地管理实践,绝大部分的保护地仍然沿用着这种落后的、不合理的保护模式,致使保护地面积虽占国土面积的18%左右,但生物物种还是持续以惊人的速度锐减,我国的保护地管理实在到了不得不做出变革的境地。
然而,社区共管模式却很好的弥补了传统的保护地管理模式的不足,社区共管的理念不仅符合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将人与自然融为一体进行有效管理,注重人与自然的交流和传统方式对自然的可持续利用,而且使得当地居民和社区的利益得到有效地表达,当地居民和社区能够参与保护地的管理实践使得他们的利益得到根本保障,此外,社区共管模式还要求建立利益分享机制,补偿当地居民和社区为建立保护地而丧失的可得利益。目前,世界上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国家基本上都采用了此种模式。总之,社区共管模式将使得保护地和当地社区居民建立和睦、和谐的关系,将保护地的管理和社区的发展融为一体、统筹发展。就我国现实来看,我国的保护地大多分布在西部地区,而且绝大部分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正是这些地方相对东部地区和沿海地区较为落后、开发程度较轻,才保存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从另一方面来看,也正是保护生态的需要限制了这些地区的发展。这些保护地所在地区的居民丧失发展利益所获得的生物多样性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使得全国、甚至全人类受益,但是他们却未得到保护地管理机构和受益地区的充分补偿。由于保护地封闭式的管理,他们也丧失了利用保护地内自然资源的权利,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来源,加剧了他们的贫困。鉴于此,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在制定保护地法律时明确规定保护地的社区共管模式以保护当地社区和居民的权益,这也是很多学者的呼声,更是保护地所在地区居民和社区的期盼。
社区保护地这一模式以当地社区、居民可持续的利用自然资源,并且负责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其成果,可以说是一种民间的保护方式,而社区共管是一种官方的保护方式。然而,由于社区保护地的资源管理体制往往是建立在传统习惯的土地占有制度、标准和风俗基础之上的,而这些习惯性标准和制度在许多国家得不到或法律上的认可。社区保护地在我国大量存在,但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此类保护地往往形成时间较为久远,在当地人的心目中有一定的神圣性,当地社区一般都订立了村规民约对其进行保护,例如,我国一些少数民族有对其祖辈生活的大山的崇拜。对于社区保护地,由于其涉及众多的利益调整和分配,且不同地区的风俗保护标准相差甚远,难以在法律上对此加以统一的规定,建议我国在制定保护地法律时适当的鼓励社区保护地的管理和发展,待条件成熟之后在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综上所述,对三种保护地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之后,对照我国保护地管理现状来看,笔着认为,我国的保护地管理应引入社区共管模式,并适当的鼓励社区保护地模式。
【作者简介】
鲁冰清,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8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1].Jeffrey A. McNeely,2003.[J] 至少不造成损害:贫困与中国的保护地
[2].解焱.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综合评述[J].2004
[3].邓禾. 论自然保护地居民的权利发展及其保障[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
[4].宋瑞.我国生态旅游利益相关者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
[5].第五届世界保护地大会文件――德班倡议,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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