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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相关市场”的法理研究

时间:2009-06-14 点击:

 

本文获国际经济法网征文比赛三等奖

【摘要】: 3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2009年第22号公告。这是《反垄断法》自08年8月1日生效以来,首个没有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的收购行为。由于该案涉及可口可乐和汇源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熟悉的两大品牌,事件一出,便引发了各方面的关注和讨论,争议颇多。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是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主要从相关市场的概念、界定的作用和方法等方面对商务部做出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决定的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相关市场,限制竞争行为
【正文】:
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对其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任何经济行为都会发生在一定的商品与地域范围之内。限制竞争行为也不例外。在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确定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其中,认定的关键要素之一便是竞争范围,即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在不同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同一市场主体的市场占有率、进入市场的能力以及对于市场的控制力都会有所不同,其排除与限制竞争的行为对公平竞争的破坏性也会随之不一样。如果将市场的范围界定过窄,很容易将市场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产生的影响扩大化。反之,如果界定过宽,则可能忽视限制竞争行为的不利影响。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是竞争分析的出发点和基本前提,也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市场主体是否发生了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在本案中的重要性分析
在此次收购案中,汇源公司拥有中国高浓度果汁市场上56.1%的份额,同时在整个果汁市场占据了10.3%的份额,是中国果汁市场上排名第一的经营者。而可口可乐公司则是目前中国最大的碳酸软饮料生产与供应商,拥有可口可乐、芬达、醒目等众多品牌,不仅如此,其还依靠美汁源品牌,占有了中国果汁市场9.7%的份额,在果汁市场上仅次于汇源公司。无论从规模还是从影响力的角度看,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的行为都是自《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典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过程中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在相关市场上,如果某一市场主体的市场集中度过高,将会导致该市场主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有可能发生搭售、强迫买卖、禁止市场进入、禁止技术进步等一系列损害竞争机制的行为。所以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是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的重要参考标准。由于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达到并且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可口可乐公司的要约收购行为必须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而在审查申报的过程中,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将直接影响可口可乐公司市场集中度的认定,从而也是此次收购案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p#分页标题#e#
二、外国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方法介绍
依据竞争法法理,相关市场通常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范围。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供给产品与服务的地域,在这个地域上,他们的竞争条件是一致的。由于本案发生在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关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对中国市场的影响,所以相关地域市场被限定在了中国市场。而与此相比,相关产品市场的确定却非常的困难。本文以下将主要介绍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方法。
对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关键是界定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同一性或者替代性。不同产品之间的替代性越强,产品之间发生竞争的可能性就会越大,由此这些产品的相关市场也就越大。与此相反,不同产品之间的替代性越小,产品之间发生竞争的可能性就会越小,这些产品的相关市场也会越小。在确定商品替代性的大小方面,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析方法。
第一,需求替代的方法。需求替代主要是从需求者的角度对不同产品的功能、用途、价格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确定产品之间相互替代性的一种方法,具体又可以分为近似功能分析法和需求交叉分析法。近似功能分析法从产品的功能、用途等物理特性出发,考察两种产品在功能或者用途上是否有重合,来分析不同产品的替代性。当两种产品在功能或者用途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时,对于产品的需求者来说,这两种产品并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它们相互之间可以替代。需求交叉分析方法,则强调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导向作用,以及其对产品需求和对竞争的影响。在此种方法的运用中,两种产品之间是否具有竞争性,主要看它们之间价格变化的相互影响程度。当一种产品的价格变化后,另一种产品价格没有反应,则它们之间没有竞争关系。而当一种产品的价格变化后,另一种产品的价格也随之变化,则它们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如果价格的相关性很高,那么它们彼此可以相互替代。
第二,供给替代的方法。这种方法以潜在的市场进入者为对象,从产品进入市场的可能性确定产品的替代性。当经营者利用其垄断地位,对产品进行涨价时,其他潜在生产商转产进入该产品市场的可能性越大,则产品之间的替代性越强。
此外,国外的法官与学者还将以上的确定方法与数理分析结合起来,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其中最著名的是1982年美国联邦反垄断局在《横向合并指南》中确定的SSNIP标准。该标准假定在某一垄断企业中,将其供给的所有商品的价格上涨5%,然后观察和分析商品的需求者在此后的一年中购买其他商品的数量。如果相当数量的需求者购买其他商品,那么这些商品在原来商品的相关市场之内。将法学判断与经济学的分析相结合,是现代反垄断法执法的重要方法。#p#分页标题#e#
三、商务部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及问题
据商务部在做出禁止收购决定后的解释,他们在此次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需求替代为主,辅之以供给替代的分析方法。在社会调查和听证会的基础上,反垄断局对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以及100%纯果汁,浓度为 26-99%的混合果汁,和浓度在25%以下的果汁饮料三种不同浓度的果汁饮料之间的可替代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他们得出了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替代性较低,而三种果汁饮料之间存在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的结论,并且将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果汁类饮料市场。这一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定,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这样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王晓晔教授认为碳酸饮料和果汁两种饮料,虽然存在差别,但是两种市场的替代性却很强,不应该将这两种市场完全隔开。吴宏伟教授认为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过程中,缺乏数据的分析。外国的有些专家则主张在界定过程中,中国政府缺乏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而在将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果汁市场之后,可口可乐的收购行为是否会影响到中国果汁市场的正常竞争也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因为可口可乐公司与汇源在果汁类饮料市场的份额之和仅仅为20%左右,远没有达到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得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
很显然,从上述的分歧来看,尽管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提高。如何确保执法的科学化、合理化、公正化、客观化将是反垄断机构执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四、从该案中获得的法学启示
与外国成熟的市场经济和经济执法环境不同,我国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时间尚早。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也刚于去年的8月1日生效,离此次收购案,仅有半年的时间。而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反垄断进程而言,则更有百年的差距。虽然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则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判例和学说理论。比如说,可以借鉴外国将经济分析的方法。比起单纯的依靠自己的主观意志进行判断,经济分析的方法具有更高的科学性与实践性。同时,我们也有必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加以明确。这样才能推动反垄断执法的合法化和公正化。
【相关参考文献】
(1)李国海著,《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出版#p#分页标题#e#
(2)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
(3)时建中主编,《反垄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4)史际春, 袁达松主编,《经济法学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5)鞠齐主编,《经济法》,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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