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律工作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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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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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名:本文由作者特别授权本网站登载,未经准许不得转载 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高效率发展,必须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保护和促进自由与公平竞争的基础和重要方面。 一、反垄断立法进程概述 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对竞争政策给予了高度重视。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到现在,中国在建立统一市场、制止市场参与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方面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竞争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中国从1994年开始正式起草《反垄断法》草案,但在此前1987年曾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制定《禁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条例》。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决定将有关反垄断问题留待以后专门立法解决。《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由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工作。自1994年以来,两个部门作了大量工作,并形成了法律草案。根据十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的职能已经划归商务部,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反垄断法》的起草任务也转由商务部承担。 商务部高度重视反垄断立法工作,并将该法作为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经过积极认真的立法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在征求国内外专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对《反垄断法》草案反复修改论证,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并于2004年3月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加紧审议工作,预计今年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 #p#分页标题#e# 二、《反垄断法》的起草原则 商务部在起草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坚持了既要立足于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又要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经验和成果的原则,同时还体现了我国对外开放的精神。 首先,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竞争有了较大发展,但真正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垄断行为和现象仍然对公平竞争产生着不利影响。由于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运作方式等不完全等同于国外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再加上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以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其次,体现国际通行规则,吸收和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因此,对于国外反垄断立法的通行做法和规定,我们大胆吸收借鉴。对于他们走过的弯路,我们引以为戒。 第三,体现对外开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之内实现统一和开放,而且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统一和开放。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各国竞争立法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相衔接,更多地从国际市场角度考虑反垄断问题。对此,草案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外国产生但对中国市场竞争有着不利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如跨国兼并和国际卡特尔,反垄断法也是适用的。 《反垄断法》草案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并购控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等,同时结合中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应当指出的是,反垄断法是一部涉及国家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在起草过程中,经过修改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的并经过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与目前的草案也许会有一定的出入。但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最终必将出台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操作性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反垄断法。 #p#分页标题#e# 三、商务部已着手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尽管《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但商务部已在其职能范围内积极做好反垄断工作。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2004年9月商务部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反垄断立法、反垄断调查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1、完成《反垄断法(送审稿)》后,继续协调反垄断立法及相关工作。《反垄断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后,商务部仍然多次召开国际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中外专家的意见。2005年4月,与欧盟竞争委员会联合召开“中欧竞争政策对话”,与欧盟专家深入探讨中国的反垄断立法问题。2005年5月,与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听取中外专家对《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2005年8月,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了外商投资企业反垄断法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了企业界代表对《反垄断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2、认真开展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商务部于2003年3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有可能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碍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情况做出禁止并购的决定。自该规定实施以来,我部已审查企业并购申报60余件,为将来执行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并购的规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依法查处国际贸易中的垄断行为。目前,在进出口贸易中已经发现了某些垄断行为,如联合采购、进口专属经销协议、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竞争限制等国际卡特尔。为了打击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对外贸易法》第32条,我部已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防止对外贸易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4、指导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垄断诉讼。2005年1月,美国有关企业及消费者向美国法院起诉,指控我国东北制药总厂等六家维生素企业合谋操纵维生素C价格,形成价格卡特尔,违反美反托拉斯法。这是我企业在美遭遇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由于该案涉及我国贸易政策和市场经济地位,商务部迅速组成专案工作组,提出应诉策略,指导企业积极应诉,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 #p#分页标题#e# 2004年12月,在商务部的指导下,无锡东强数码科技公司在美加州法院起诉以飞利浦为首的3C专利联盟滥用其知识产权垄断优势,向中国DVD企业征收高额专利费,违反美反托拉斯法。此案是我国企业第一次针对外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提起的反垄断诉讼。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会在国外遇到反垄断诉讼,2004年微软公司在欧盟被处以4.97亿欧元罚款,警示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和应对国际反垄断诉讼。 5、广泛开展竞争政策国际合作。近年来适应经济全球化、竞争政策国际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商务部代表我国积极参加WTO、APEC、OECD等国际组织有关竞争政策的活动,协调处理好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关系。同时与欧盟、美国、挪威、俄罗斯、日本等国家积极开展双边竞争政策和法律的交流与合作。 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中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更大程度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中国的竞争政策与法律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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